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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國際貿易金融專家 律師(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宋國良教授碩士生導師)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8 06:43:36【】4人已围观

简介的重要依據,深深影響著受害患方維權的態度和理念。為堅定醫療維權信念、樹立醫療司法理念和威信發揮著難能可貴的作用。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司法解釋充分重視并采納該律師的意見外,數年來取得的諸如“全國首例

的重要依據,深深影響著受害患方維權的態度和理念。為堅定醫療維權信念、樹立醫療司法理念和威信發揮著難能可貴的作用。

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司法解釋充分重視并采納該律師的意見外,數年來取得的諸如“全國首例司法鑒定對抗案”、“總理批示法律援助案”等等成功案例為眾多受害者在維權的茫途上點亮了前進的陽光。

其中,該律師的成功案例“毛紅、葛登娣訴揚州市第一人民醫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案例指導》編輯委編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國案例指導·民事卷》等書全面刊發推行,用以指導全國的的醫療審判。

4、彭雪峰,男,1962年出生,河北滄州人,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畢業,碩士研究生導師,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創始人、主任,中國政法大學第一屆杰出校友。

是第五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第六屆、第七屆北京市律師協會副會長,第十屆全國青聯常委,第九屆北京青聯常委、監事長。

獲中國司法部“年度優秀律師”,“北京市優秀律師”、“北京市十佳律師”等榮譽稱號,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授予律師行業最高榮譽之一——“中國律師行業特殊貢獻獎”。

從事律師職業二十余年,成功辦理了諸多在國內或行業內部有較大影響力的商事爭議案件,被國際知名法律事務評選機構《亞洲法律事務》評為“中國最具影響力的25位律師”之一及“亞洲最具影響力的100位律師”之一。 

2019年8月,入選第五屆全國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優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名單。2019年12月22日,獲 “一帶一路·合規之路”年度人物獎。

5、曹樹昌律師至今從事專職律師工作已經三十多年,具有深厚的法學功底和社會經驗,曾經從事企業管理、法學教學和法律研究工作。

曹樹昌律師的法律知識是建立在自然科學知識基礎之上的,具有融法學、自然科學、管理科學于一身的綜合素質和全面的知識結構。

曹樹昌律師致力于經濟犯罪的研究和各類刑事案件的辯護,以自己的綜合實力和敬業精神最大限度地維護可能受到刑事追究或已經受到刑事追究的委托人的合法權利。

怎樣成為金融律師

我國目前的各行各業中,沒有一個行業象金融業這樣為律師的法律服務提供了如此廣闊的拓展空間。國家統計局公布,至2002年初僅國有金融資產就達10 9萬億元,而非國有金融資產則遠遠高于國有金融資產,如此龐大的資金實體所產生的驚人的資本流動、所催生的復雜多變的金融市場形成了全社會的經濟架構的主體;而貨幣資本的商業化流動對整個社會商品交易的道德規范(如誠信)的有序整合起關鍵的、主導的作用。而要實現上述兩方面的秩序,法律是至關重要的,它雖不能提供象利潤一樣值得追求的動力,但它確是不可或缺的“潤滑油”,起到減輕摩擦、促進散熱的功效。而金融律師正是攜帶了這些“潤滑油”的“工程師”。

金融業理性發展離不開律師服務。長期以來,金融業內人士對律師的認識與其他社會公眾一樣有所偏差。有的認為律師的作用僅僅局限于為金融企業催討債權,甚至于有的人認為金融業高度專業化無須律師服務。考察一下國內金融業的經營狀況可知,違法違規行為給金融業帶來的創傷數年內也無法來復,即使中央政府實施的不良資產剝離政策也不能從根本上使國有金融企業與國際接軌;對比花旗等世界一流銀行可知,律師早已成為金融業經營活動過程中不可缺少的專業人員。從理論上講,金融業的功利性、追求利潤的非理性有時的確需要掌握法律的金融律師用理性的、規范化的方法予以引導和論證。

律師業的發展不能忽略金融業這個大市場。

值得強調的是,一般人認為金融保險法律服務市場的拓展,只是律師為金融保險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問題,往往忽視了金融保險企業業務的相對人——客戶,其實,為金融保險業的客戶提供相關法律服務,也應是律師金融保險法律服務的題中應有之意。

二、金融法律服務市場的特點分析

1、法律服務主體多元化。

目前為金融業提供法律服務的主體有:金融業內部法律顧問、社會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法院離退休人員、法律掮客等。中國的法律服務市場可以說是“百萬雄師過大江”,金融法律服務市場并未出現律師獨家服務一枝獨秀的局面。

法律服務業務主要包括訴訟和非訴訟業務。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對訴訟代理人的資格未有特別限制,這實際上沒有授予律師享有獨占訴訟代理人的地位。此外,《企業法律顧問條例》以及司法行政部門對基層法律工作者業務范圍的相關規定,已在事實上規定企業法律顧問和基層法律工作者不僅可以擔任企業法律顧問,而且可以代理訴訟業務,特別是法律工作者,其辦理的訴訟業務囊括了除刑事辯護以外的幾乎所有的律師業務。而大量的法院離退休人員及其他法律掮客充斥穿梭于法庭內外,難免以挑辭架訟、拉攏腐蝕法官為能事,這不僅腐蝕了法律服務市場的肌體,也使律師在金融業的業務拓展受到嚴峻挑戰。

2、律師服務定位不準。

律師在為金融業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往往充當“救火隊員”,金融企業涉及訴訟請律師打官司,這好象成了定勢。在經濟落后地區這種現象更為突出,金融企業出了官司才請律師做代理人參與訴訟的多,而正式聘請律師做常年法律顧問的少;即使金融企業聘請律師擔任常法律顧問,而平時重大業務活動邀請律師參與的少,出了問題發生糾紛才請律師參與的多。

上述律師服務定位偏差的原因在于金融企業和律師兩個方面。一方面,企業對律師的作用往往認識不夠,有的企業領導人偏面以為律師不懂金融業務,正常的業務活動通知律師參與多此一舉;另一方面,律師的工作主動性也不夠,對金融業業務不熟悉甚至有意“揚長避短”。基于以上原因,有的地區很少金融專業律師,有的話,至多也只能算是“金融訴訟律師”而已。

3、律師知識結構不適應要求。

對金融企業提供到位的法律服務,必然要求律師是一個既精通法律、又熟悉金融的復合型人才,而目前的律師中符合這個條件的人數遠遠不足。試想,一個金融律師如果對金融行業特有的資產債表、浩繁的帳務科目、經過精算的各種費率如墜五里云霧,那又如何處理專業性極強的金融法律事務呢?如果對國家的金融政策及金融業的運作規則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把握,那么所提供的法律意見又如何能在金融企業的經營決策中產生不可替代的影響呢?

金融業是一個比較封閉、保守的行業。長期以來,國家對金融的特殊保護導致了不少業內人員的盲目樂觀和夜郎自大,其信貸人員對《擔保法》知其然卻不知其所以然的理解就是例證,金融業內部人員不少人認為自己是金融專家,而許多法律問題在他們看來只不過是金融問題。律師是為客戶提供法律服務進而體現自己的價值的,金融業固有的弊端一時難以根除,這就尤顯律師知識結構之欠缺。

4、法治環境令人難以樂觀。

這方面主要體現在法院的工作難以體現公正和效率,而律師的工作則被無情地湮沒,從而導致金融企業對律師信心的失卻。

今年以來,似乎有的地方在黨政部門的蓄意安排下,旨在逃廢金融債務的假破產又有死灰復燃之勢,這些地方的法院成了某些地方黨政(不如說是某些黨政官僚)的法院,而非“人民法院”。在這種情況下,金融債權就是穿上一百件“法律外衣”,也難以得到法院的保護。與此同時,一些法院的“效率”也是有目共睹的,許多法院的訴訟費收入一半是金融部門交納的,金融部門對訴訟費的巨額掛帳本已苦不堪言,而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又往往以“社會安定”、“職工上訪”、“沒有資產可供執行”等法外理由搪塞、久拖不決。

在那些偏離公正、無視效率的金融案件審理和執行過程中,金融律師處于尷尬的地位,律師在對金融債權的維護上其作用微不足道,難怪有些金融企業“與其花錢請律師、不如花錢找法官”了。律師的作用被行政化了的、腐爛了的司法所湮滅,這決不是律師個人的錯。

5、金融保險法律服務為買方市場。

有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外聘律師作為常年法律顧問的不到三分之一,律師在與這些單位打交道的過程中處于不平等的地位。由于律師同業的惡性競爭,不僅使律師無法按正常的標準收費,更使金融保險行業無法確立對律師必要的認同。

三、金融企業需要什么樣的律師

1、精通法律的律師。不管作為個體的律師側重于哪方面業務,毫無疑問,必須是一個法律專家,律師應該對我國的現行法律有一個全面深刻的、融會貫通的理解。在發達地區,作為一名金融律師,還需熟悉國際貿易和投資方面的法律。

2、熟悉金融的律師。不能要求每一個金融律師都是金融專家,但至少是金融行家,應熟悉國家的經濟金融政策,了解金融改革與發展的走勢,對具體的金融業務運作(包括信貸、財務、結算等)要有一定程度的熟知。發達地區的金融律師,還應當掌握必要的國際金融業務知識。

3、品行高潔的律師。在金融這個典型的以資本追逐利潤的行業,更需通過律師體現正義與法律的精神影響力,律師要不為或至少少為名利所動,才有可能成為真正的金融律師,才有可能使律師固有的品質在金融業內具有滲透力。

4、綜合能力強的律師。在為金融業服務的過程中,律師的語言(書面、口頭)表達能力很重要,對事物的綜合判斷能力應達到一定的火候,還應具備與金融業內人員合作的練達的技巧,這些皆非一日之功,但卻為一個優秀的金融律師所必需。

四、幾點設想和建議

1、培養和造就金融律師。

律師要專業化,“萬金油式”律師必將為市場所淘汰,這已成為共識。如何培養和造就一定數量的金融律師呢?這可能是說時容易做時難,竊以為:(1)要有計劃地積極選送有相應學歷或職稱的律師到金融院校深造;(2)要積極引進具有金融專業背景的具有律師資格的人員加入隊伍。上述兩措施都需律管部門牽頭,“選送”涉及到費用,可與被選送人訂立合同,“引進”的關鍵則在于是否能為新人提供成長的土壤。律師行業目前普遍存在進人上的太過寬松問題,忽略了在實質上對人才的大范圍的培養和專業化的培育,這無異于是對律師人力資源的掠奪性經營,此現狀必須改變。(3)培育和扶植具有專業化特色的律師事務所或一定規模的所內專業化分工,此措施與律師的現行分配機制有沖突,需要律管部門、律師所、律師個人的聯動才能完成。

2、金融法律服務應重新定位。

律師對金融企業提供法律服務,應從事后參與訴訟轉移到事先參與論證、提供防范于未然的法律意見上來。當然,要做到這一點并非易事,一方面需要律師實現觀念上的轉變,變被動為主動,變消極為積極;另一方面還需金融企業改變對律師的偏面認識。

3、金融法律服務市場要凈化。

如果目前的法律服務市場主體多元化總是不解決,大談律師拓展金融法律服務市場也是非常困難的。近年來有人撰文建議我國實行企業律師制度就很好,它實質上是將目前的企業法律顧問納入律師整體框架內;此外法律工作者退出訴訟尚需時日,但隨著律師統一著裝出庭、律師人數漸成規模,此問題之解決倒不成問題;關鍵是社會上以牟利為生的法律掮客,則需要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協拉下面子,真心整改。

4、律師所運機制必須進行改革。

目前《律師法》所確認的國辦所形式在事實上已漸趨消亡,而合作所固有弱點也決定其不可能有大發展,律師所的主體是合伙所,而合伙所的現狀是問題多多,“合伙”而“分心”的現象比比皆是。不少合伙所對律師新人沒有必要的扶持政策,對律師專業化分工無長遠規劃,大多數律師實際上是在透支自己的知識儲備。在這種情形下,要拓展金融法律服務市場,必須以律師所為單位進行有目的的整合,改革目前“吃光分光”的分配機制,實行專業化分工,積極向金融部門推介自己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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