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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在貿易術語中carrier表示(提單提貨的常見問題解答)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9 14:22:43【】0人已围观

简介真正的貨主。CNEE一般做信用證的是TOORDER。4.CARRIER在船開后將貨物運達目的港。5.FORWARDER將MBL通過DHL/UPS/TNT等寄往目的港分公司。(INCLUDING:CUS

真正的貨主。CNEE一般做信用證的是TO ORDER。

4. CARRIER 在船開后將貨物運達目的港。

5. FORWARDER 將MBL通過DHL/UPS/TNT等寄往目的港分公司。(INCLUDING: CUSTOM CLEARANCE DOCS)

6. SHIPPER拿到提單后,在交單期之內向國內議付行交單,結匯。如果做T/TSHPPER直接寄單據給國外客人。

7. 議付行把全套單據向開證行結匯。

8. CNEE向開證行付款贖單。

9. FORWARDER 拿著MBL向船公司換單提貨,清關。

10. CNEE拿著HBL向FORWARDER提貨。

不需要正本提單提貨的國家

美國、巴西、洪都拉斯、薩爾瓦多、多美尼加、委內瑞拉、土耳其等國的慣例是“記名提單”的收貨人可以不憑“正本提單”而僅憑“到貨通知”(Notice of arrival)上的背書和收貨人的身份證明即可提貨。而有些國家如巴西海關則進一步根本不接受“不記名提單”而要求發貨人必須出具“記名提單”,所以中國發貨人在巴西是根本無法通過正本提單來控制海上貨權。

基本概念

1海運提單(簡稱提單 - B/L – Bill of Lading),是國際貿易運行中最重要的單證,有如下功能:

1)用以證明發貨人和承運人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成立;

2)證明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裝船,承運人保證交付貨物的單證;

3) 最重要的貨物物權憑證。

因為海運提單作為“物權憑證”,在通行的國際貿易實務中,我們一般認為誰擁有正本提單,誰將擁有提單項下海運貨物的所有權。

2記名提單、指示提單和無記名提單:

1)不記名提單(BLANKB/L 或 OPEN B/L): 即提單的收貨人(Consignee)空格內為空沒有任何收貨人信息或 “TO ORDER” 字樣,并在提單其他位置沒有明確顯示收貨人名稱,其意味著誰持有此提單誰就擁有提單項下貨物的所有權。不記名提單無需背書即可轉讓,任何人持有提單便可要求 承運人放貨,給貿易各方尤其發貨人(賣家)造成巨大風險,故在國際貿易實務中極少使用此提單形式。

2)記名提單(straight B/L):這是指在提單上寫明了收貨人名稱的提單。記名提單只能由提單上指定收貨人提貨;

3)指示提單:指提單上收貨人一欄內載明“憑指示(To Order)”或“憑某人指示(To Order of XXXX)”字樣的提單。(To Order)稱為不記名指示提單,承運人應按托運人的指示交付貨物, 但在實務操作時一般誰持有正本的不記名指示提單誰就擁有提單項下的貨權;(To Order of XXX)叫記名指示提單,承運人按記名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一般在信用證(L/C)或托收(D/P)條件下經常會出現“To Order of XXX Bank”作為收貨人,在國際實務操作中一般會要求該銀行對提單進行背書后才能轉交給銀行指定的收貨人。

風險提示

出口企業往往認為,貨物出運后,假如客戶不付款,自 己手持正本提單就可以指令承運人將貨物退運或委托代理商轉賣貨物,不會錢貨兩空;如果 船公司在提貨人未出示正本提單就放貨,還可以追究船公司無單放貨的責任。一般情況下, 提單的安全性是有保障的,但仍然有例外的情況。

案情簡介

2010 年,四川某出口企業 A 與美國進口商 B 簽訂了一批服裝產品出口合同,金額 20 萬美 元,支付方式為 LC 30 天。進口商開出信用證,信用證要求指定進口商為收貨人,并指定 美國某公司為承運人。出口商及時安排出運并向銀行交單,但貨款遲遲未到賬,此時銀行提 出不符點,并退回單據。出口商急忙查詢貨物下落,被告知貨物已經被提走。出口商 A 要 求船公司解釋為何三份正本提單仍在銀行,也并無放貨指令,憑什么放貨 ?船公司告知,根 據美國法律,記名提單可不憑正本提單,僅憑收貨人的身份證明即可放貨,船公司無責任。 出口商 A 面臨著手持正本提單卻貨、款兩空的殘酷現實。在要求船公司賠償貨物無果的情 況下,一紙訴狀把船公司推上了被告席。最終此案判定適用于美國 1936 年海上運輸法,而 按此法規定記名提單項下承運人可以不憑正本提單放貨,只要收貨人提供了證明自己合法身 份的有關文件即可,最終判決船公司不承擔責任。

案情總結

本案中,一開始進口商就存在不良居心,但是出口商沒有識破,從而造成了錢貨兩空的局面。 分析該案件,出口商犯了 3 個明顯的錯誤,一是未了解目的國對于記名提單、指示提單和 無記名提單的區別,根據進口商的要求采用了記名提單,埋下了損失的隱患;二是,采用 FOB 貿易術語,由進口商指定承運人,看似省事省力,但是對方的承運人肯定偏向進口商, 在進口商未付款就提貨時沒有及時通知出口商;三是,雙方合同未約定使用法律,導致法庭 判定使用被告所在地法律,從而導致法庭認定承運人無單放貨合理。

風險防范建議

必須謹慎使用記名提單,如果信用證要求記名提單,最好要求改證;如果客戶堅 持使用記名提單,須弄清原委,了解運輸業務所涉及國家對記名提單物權憑證屬性的法律規定,如貨物裝運到美國的貨物就不宜使用記名提單,或在記名提單上加注聲明:“此提單適用于中國海商法”,以約束承運人必須憑正本提單放貨,這樣才能保證信用證項下貿易的安 全。

基于以上情況,中國出口商要了解目的國法律對于提單性質的規定,做到防患于未然。

當前,各個國家對于記名提單的性質法律規定并不一致,比如中國,根據《海商法》71 條 的規定: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 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 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也就是說 我國法律規定記名提單也屬物權憑證,船公司也要憑正本記名提單才能交付貨物給記名收貨 人。

美國《美國聯邦提單》第 6 條規定:記名提單,不得流通,且在其正面應載明“不得流通。(non-negotiable)”第 9 條明確規定承運人有權向記名提單的收貨人交付貨物。但如果貨主行使了中途停運權,承運人仍向記名收貨人放貨則應承擔責任(第 22 條)。記名提單非經衡平法不能轉讓,此種提單的背書不賦予受讓人任何額外權利(第 29 條)。

此外《美國 統一商法典》第§2-505(1)規定:“向賣方本人或賣方確定的其他人交貨的記名提單,使 賣方通過保持對貨物的占有而保留權益。因此,賣方必須通過中途停運權,恢復對托運貨物 的占有及其留置,為其貨款提供擔保。”“以買方為收貨人的記名提單,即使為賣方占有,也不使賣方保留擔保權益。”。

因此,在美國貿易中,如果提單記名收貨人,此種提單不能流通。此種記名提單僅是誤用提 單名義的海運單的另一別名而已。根據第 9 條承運人有權甚至在未提交記名提單的情況下, 向記名人交付貨物。

其他各個貿易大國對記名提單的約定也各不相同,德國在《1998 年德國商法典》654 條規 定:船長必須收回全部記名正本提單才能指示返送貨物或者交付貨物。英國則尚無法律規定 對記名提單做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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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運術語有哪些?

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所承擔的義務,會影響到商品的價格。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漸形成了把某些和價格密切相關的貿易條件與價格直接聯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種報價的模式。每一模式都規定了買賣雙方在某些貿易條件中所承擔的義務。用來明這種義務的術語,稱之為貿易術語。

貿易術語所表示的貿易條件,主要分兩個方面:其一,說明商品的價格構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主要從屬費用,即運費和保險;其二,確定交貨條件,即說明買賣雙方在交接貨物方面彼此所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的劃分。

(一)工廠交貨( EXW) -- “EX Works (named place)”

即“工廠交貨(指定地點)”。它指賣方負有在其所在地即車間、工廠、倉庫等把備妥的貨物交付給買方的責任,但通常不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準備的車輛上或辦理貨物結關。買方承擔自賣方的所在地將貨物運至預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二)貨交承運人(FCA) -- “Free Carrier (named place)”

即“貨物交承運人(指定地點)”。它指賣方應負責將其移交的貨物,辦理出關后,在指定的地點交付給買方指定的承運入照管。根據商業慣例,當賣方被要求與承運人通過簽訂合同進行協作時,在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以照此辦理。本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

(三)船邊交貨(FAS) -- “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它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碼頭或駁船上把貨物交至船邊,從這時起買方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全部費用和風險,另外買方須辦理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四)船上交貨(FOB) -- “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它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把貨物送過船舷后交付,貨過船舷后買方須承擔貨物的全部費用、風險、滅失或損壞,另外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五)成本加運費(CFR或 c&F) -- “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它指賣方必須支付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開支和運費,但從貨物交至船上甲板后,貨物的風險、滅失或損壞以及發生事故后造成的額外開支,在貨物越過指定港的船舷后,就由賣方轉向買方負擔.另外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六)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IF)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它指賣方除負有與“成本加運費”術語相同的義務外,賣方還須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應由買方承擔購貨物滅失或損壞的海運保險并支付保險費。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七)運費付至(CPT) -- “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即“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本術語系指賣方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關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交至承運人后發生事件所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自貨物已交付給承運人照管之時起,從賣方轉由買方承擔。另外,賣方須辦理貨物出口的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八)運費及保險費付至(CIP) --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即“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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