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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壟斷性貿易公司的建立時間(經濟性壟斷不違法,為什么要抑制企業合并?)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4 18:07:06【】9人已围观

简介對進入市場進行法律限制形成法律壟斷,主要是基于三個方面的考慮,一是基于某種公司福利需要的考慮,例如某些必須進行嚴格控制的藥品的生產,必須由政府特許獨家經營;二是基于保證國家安全的考慮,例如各種武器、彈

對進入市場進行法律限制形成法律壟斷,主要是基于三個方面的考慮,一是基于某種公司福利需要的考慮,例如某些必須進行嚴格控制的藥品的生產,必須由政府特許獨家經營;二是基于保證國家安全的考慮,例如各種武器、彈藥的生產必須壟斷;三是基于國家財政和稅收收入的考慮,例如國家對某些利潤豐厚商品進行壟斷經營等。

壟斷的種類及表現形式是什么?

壟斷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可以從不同角度對壟斷作不同分類。

(一)依具體組織形式劃分

依據經濟壟斷的具體組織形式,可以將壟斷分為短期價格協定、卡特爾、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和其他組織形式的壟斷。

1.短期價格協定:是壟斷組織的最簡單形式,大企業之間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規定在一定時間內共同控制某類商品價格,從而獲取高額利潤的壟斷形式。這種壟斷不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

2.卡特爾(Cartel):是指生產同類商品的企業,為了獲取高額利潤,在劃分市場、規定商品產量、確定商品價格等一個或幾個方面達成協議而形成的壟斷性聯合。卡特爾的各成員企業在生產、銷售、財務和法律上均保持自身的獨立。根據協議的內容,可以將卡特爾分為:規定銷售條件的卡特爾、規定銷售范圍的卡特爾、限定產量的卡特爾、分配利潤的卡特爾等。卡特爾成立時,一般都要簽訂正式的書面協議,并有成員企業選出委員會,監督協議的執行并保管和使用共同基金,其主要特點在于比短期價格協定的內容更廣,也較為穩定。

3.辛迪加(Syndicat):是同一生產部門的企業為了獲取高額壟斷利潤,通過簽訂協議,共同采購原料和銷售商品,而形成的壟斷性聯合。參加辛迪加的企業在生產和法律上仍保持獨立,但在購銷領域已失去獨立地位,所有購銷業務均由辛迪加的總辦事機構統一辦理,參加辛迪加的企業不再與市場直接發生聯系,很難脫離辛迪加的約束,因而它比卡特爾更集中,更具有穩定性。

4.托拉斯(Trust):是壟斷組織的一種高級形式,通常指生產同類商品或在生產上有密切聯系的企業,為了獲取高額利潤,從生產到銷售全面合并,而形成的壟斷聯合。托拉斯的參加者本身雖然是獨立的企業,但在法律上和產銷上均失去獨立性,由托拉斯董事會集中掌握全部業務和財務活動。原來的企業成為托拉斯的股東,按股權分配利潤。托拉斯組織具有全部聯合公司或集團公司的功能,因此它是一種比卡特爾和辛迪加更高級的壟斷形式,具有相當的緊密性和穩定性。

5.康采恩(Konzem):是分屬于不同部門的企業,以實力最為雄厚的企業為核心而結成的壟斷聯合,是一種高級而復雜的壟斷組織。這種壟斷組織的參加者并不限于某一行業或某一生產部門的企業,生產、服務、運輸、金融等不同部門的企業均可成為該組織的成員。康采恩是比卡特爾、辛迪加和托拉斯更為高級的壟斷組織形式,是工業壟斷資本和銀行壟斷資本相融合的產物。

6.其他組織形式的壟斷:主要指混合聯合公司(Conglomerate)、聯合制(Comln.nare)以及包括國際卡特爾、國際辛迪加、國際托拉斯在內的國際壟斷組織等。

(二)依發生的地域劃分

依據壟斷發生的地域范圍,可以將壟斷分為國內壟斷和國際壟斷。

1.國內壟斷:是指僅在一國境內發生作用的壟斷。傳統的反壟斷法主要對國內壟斷進行規制,但是隨著各國經濟的相互融合、經濟全球化不斷的發展,跨國公司、多國公司等壟斷組織相繼產生,原本局限于一國境內的壟斷逐漸威脅到國際貿易的健康發展,引起了學者們的關注。

2.國際壟斷:是指在國際范圍內的商品、資本、勞務、技術交易過程中,所形成的超越一國國界的壟斷。

(三)依立法的取向劃分

依據立法的取向,可以將壟斷分為合法壟斷和非法壟斷。

1.合法壟斷:是國家為了特定目的,如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宏觀經濟協調發展,在反壟斷法中明確規定,經有關反壟斷主管機構許可而豁免的壟斷。通常規定于各國反壟斷法的除外條款之中,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對某些特定部門壟斷行為的豁免。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公用事業,如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鐵路等部門;與國計民生有關的經濟部門,如銀行和保險業等;某些自然資源開采業,如石油、煤炭等;國家指定專營行業;關系國民經濟發展的某些重要原材料生產和關系國家安全的國防科研領域。二是在特定時期、特定情況下,對某些壟斷行為的豁免。如行使知識產權權利的行為、經反壟斷主管機構許可的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等。

2.非法壟斷:是指除合法壟斷之外,具有社會危害性、應受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應該注意的是,合法壟斷與非法壟斷之間并沒有絕對界限。合法壟斷也有可能發展為非法壟斷。例如,上述公用事業屬于合法壟斷,而一旦公用企業濫用其壟斷地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就會

發展為非法壟斷。此外,在一定時期被認為是合法壟斷的,隨著社會經濟形勢的變化,也可能被認定為需要適度競爭,從而應防止非法壟斷。如過去被籠統認定為需要自然壟斷的公用事業,現有人認為僅能在網絡設施上允許壟斷,而在經營上則應建立競爭結構。又如,銀行和保險業,隨著向社會資本開放,必將引入競爭,非法壟斷應受規制。

(四)依產生的原因劃分

依據壟斷產生的原因,可以將壟斷分為經濟壟斷、自然壟斷、國家壟斷、權利壟斷和行政壟斷。

1.經濟壟斷:是指市場主體憑借經濟優勢,排斥或限制競爭的行為,包括濫用經濟優勢和聯合限制競爭兩種形式。

2.自然壟斷:產生于某一產品或服務由一個廠商提供比多個廠商共同提供產品或服務成本低的情形,我國的電力、電信、鐵路、供氣等行業都屬于自然壟斷行業。由于自然壟斷的形成不是主要靠行政權力推動,也可以說自然壟斷是一種特殊形式的經濟壟斷。

3.國家壟斷:是指國家為了保障國家安全、增加國家財政收入或促進社會整體利益,依法對特定領域的商品或服務進行排他性控制。對于關系國計民生或國家安全的事業,許多國家都以特別法的形式明確規定,實行中央政府專營,例如,郵政、槍支彈藥、黃金等產品與服務。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國家也可能對特定領域實行專營,例如中國古代的“鹽鐵專賣”,現代的煙草專賣等。

4.權利壟斷:是知識產權法所賦予的壟斷,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其權利人在一定時間內、在一定區域內享有一定排除他人參與競爭的合法權利。

5.行政壟斷:是指地方政府、政府的經濟行業主管部門或其他政府職能部門憑借行政權力排斥、限制或妨礙市場競爭的行為,包括地區壟斷、行業壟斷、強制聯合、行政強制交易行為等形式。

在一般情況下,自然壟斷、國家壟斷和權利壟斷屬于合法壟斷,而經濟壟斷和行政壟斷屬于非法壟斷。

(五)依市場結構劃分

依據市場結構的情況,可以將經濟性壟斷分為獨占壟斷、寡頭壟斷和聯合壟斷。

1.獨占壟斷:是指一家企業對整個行業的生產、銷售進行完全排他性控制,簡言之,在該行業,只有一家企業從事生產或經營活動,不存在任何競爭。獨占壟斷也被稱為完全壟斷。

2.寡頭壟斷:是指在特定市場上只有為數不多的幾家企業生產、銷售某種特定的產品或者提供某項服務,每個企業都在市場上占有一定的份額,都能對產品或服務的價格實施一定排他性控制,不過,這些企業之間又存在一定的競爭。

3.聯合壟斷: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或企業聯合組織,通過明示、默示限制競爭協議或共同一致的行為,聯合控制某一產業的生產或銷售。它是壟斷競爭的重要表現形式。

壟斷的四種形式

壟斷四種形式的性質及舉例:

1,卡特爾是最早出現的、也是最簡單的壟斷組織形式。它是生產同類商品的大企業,通過簽訂關于產品價格、銷售市場、生產規模等協定而建立的壟斷組織。比較流行的卡特爾有三種:①劃分銷售市場的卡特爾;②規定統一價格的卡特爾;③規定生產規模的卡特爾。

2,辛迪加是同一生產部門的少數大企業通過簽訂關于銷售商品和采購原料的協定而建立的壟斷組織。參加辛迪加的企業,其商品銷售、原料購買,都必須由總辦事處統一辦理。

經濟性壟斷不違法,為什么要抑制企業合并?

企業合并是現代經濟生活中一個極其重要的現象,是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作為一種重要的企業產權的資產性交易形式,它是企業從資產經營向資本經營轉化的有效擴張手段,也體現了市場經濟中優勝劣汰的競爭法則。企業合并可以使資源得到優化配置,可能形成規模經濟,降低企業的生產銷售成本,增強企業的競爭力,那么法律為何還要對其進行規制呢?筆者將從現實、經濟、法律三個角度進行論證。

企業合并活動始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階段進入壟斷階段的時期。而今,自由化和全球化已主導國際經濟,合并和并購頻頻發生[1]。固然,企業合并能使企業擴大生產規模,獲得規模效應,降低運營成本,利用目標公司的生產、銷售、研發、技術、地理等各優勢,取長補短從而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同時其帶來的另一個后果便是形成壟斷,抬高產品的價格,筑起高度歧視的平臺,不但損害消費者利益,同時也嚴重限制了市場競爭。損及中小企業的發展,這是反壟斷法對企業合并進行規制的現實原因。

企業合并和反壟斷規制也有著深刻的經濟原因:首先,企業合并不僅節約了個別企業的成本,提高其經濟效益,而且也節約了整個社會的生產成本,提高了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益。然而規模優勢除了可為整體經濟帶來成本優勢方面的“經濟”之外,有時還存在著與整體經濟不協調的優勢,即優越的市場地位或財力而在競爭中獲得不公平的優勢,或者被稱為“財政地位上的優勢”[2]。當企業濫用其支配地位時,就可能給整體經濟帶來不利,這就是反壟斷法對企業合并進行控制的經濟哲學基礎。其次,從企業合并與競爭的關系看,眾所周知,競爭對市場經濟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它可以調節生產和優化資源配置,推動經濟技術的發展,保護消費者利益等。但合并若運用不當,則會產生反競爭效果:如過度的合并將引起經濟的集中,從而導致企業間協議或合謀來操縱產品價格、市場銷量,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還可能導致獨占,形成其他競爭者進入市場的障礙,從而限制競爭,最終與追求整體社會經濟效益的總體目標相悖。最后,從博弈論(game theory)的角度分析。因為企業作為市場運行主體,在市場經濟中具有追求利潤最大化的自主意識,其決策往往具有局限性、個體性和短期性的特點,與之相對,政府作為市場運行的監管主體,是社會理性的當然代表,其決策具有全局性、整體性和長遠性。政府所代表的社會利益和企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矛盾,決定了兩者將視對方為自己的博弈對象,從而反壟斷法的制定過程表現為政府與企業的博弈過程[3],在企業合并方面政府也必然要充當社會代言人的角色,對其進行反壟斷立法上的規制。

對企業合并進行規制還有著深刻的法律原因,我國目前已制定了《公司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有關的行政法規,但有關企業合并的法律規制尚存在諸多缺陷。

1.立法雜亂、零散,沒有完整的調整企業合并的法律體系,且多以行政立法形式出現,有關規定主要散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國務院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條例》,1993年證監會發布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1989年國家體改委、國家計委等發布的《關于企業兼并的暫行辦法》,1992年國家國資局、財政部和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有關企業兼并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規定),1994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管理條例》(有關企業兼并與產權交易中工商登記的規定),1996年財政部發布的《企業兼并有關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而作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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