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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外地人上海辦暫住證需要什么材料和手續(上海辦暫住證需要什么材料)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4 17:28:48【】4人已围观

简介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于出具受理憑證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申辦信息、申辦材料移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辦信息、申辦材料之日起10個工

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于出具受理憑證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申辦信息、申辦材料移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辦信息、申辦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就業管理相關規定進行核定。符合辦理條件的,通知制證;不符合辦理條件的,出具書面意見并說明理由,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告知申請人。公安部門核定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辦信息、申辦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投靠、就讀管理相關規定進行核定。簽發、制證、領證《居住證》由市公安局統一簽發。對經核定符合辦理條件的,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制證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居住證》制作,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通知申請人領證。申請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領證。

法律依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第五條

境內來滬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居住登記;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以申請辦理《居住證》。

外地人在上海工作需要辦理暫住證嗎?怎么辦理呢?

1、需要辦理的是居住證。

因為2015年2月15日,國家《關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相關改革方案,已經中央審議通過,即將印發實施。

將扎實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取消暫住證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

2、申領《居住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公司材料

(1) 人才引進申請報告(1份),內容包括單位簡介、引進人才簡介和引進理由;

(2)申報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和法人代碼證復印件(1份) 內容:申報單位出具;

(3)申報單位的外經貿批準證書復印件(1份) 內容:外商投資單位出具;

(4)錄用名冊(1份) 內容:一式三聯;

(5)申報單位與被引進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1份) 內容: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個人材料

(1)《引進人才登記表》(2份) 內容:由申報單位用鋼筆或墨水筆填寫,筆跡統不得涂改。

首頁的單位代碼為組織機構代碼,次頁的工作單位應填調動前的工作單位,檔案和人事關系已經在當地人才交流中心機構代理的應填當地人才交流機構代理,應完整填寫遷出遷入的詳細地址及派出所確切名稱。

第三頁的配偶情況未婚者填無,愛人已在滬者應詳細填寫愛人情況,第四頁的應填寫意見加蓋公或出具同意調出函。空白表格復印有效。

(2)引進人才條件認定證明(1份) 內容:由本人及我司配合認定;

(3)申報常住戶口登記表(1份) 內容:需申報單位蓋章;

(4)檔案所在地同意調出函(1份) 內容:原籍檔案保管單位出具并蓋章;

(5)結婚證書復印件或未婚未育證明或已婚未育證明(1份) 內容:未婚證明須蓋章,原籍檔案所在地出具;

(6)身份證復印件(3份);

(7)被引進人員原戶籍所在地出具的政治考核(1份) 內容:須蓋章;

(8)被引進人員原戶籍所在地出具的業務考核(1份) 內容:須蓋章;

(9)被引進人員原戶籍所在地出具是否參加邪教的證明(1份) 內容:須蓋章;

(10)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職稱證書復印件(1份) 內容:學歷證書原件需鑒定,高級職稱需要證原件及批復復印件;

(11)被引進人員戶籍證明原件及戶口本復印件(1份) 內容:原戶籍所在地公安局或派出所出具;

(12)被引進人員在上海落戶地的證明(1份) 內容:自己買房則需房產證;如落戶直系親屬家,則需戶主同意書及戶口本復印件;如落戶非直系親屬家,則需該戶主當地派出所同意證明、戶主同意書及戶口本復印件;

(13)被引進人員體檢報告(1份) 內容:上海區級以上醫院;

(14)隨遷人員的資料相同。

3、辦理流程;

在上海辦暫住證需要什么材料

現在如果是來上海就業的話,可以直接申請"居住證”,居住證又分就業類B類和"人才引進”類A類。B類居住證對學歷,年齡沒有要求,只要有用人單位接受你就可以,但只能參加"外來人員綜合保險”,A類的話,要本科以上學歷,35周歲以下,同時有用人單位接受。可以參加"四金社保”和上海籍的一樣,但從戶口意義上來講,還不是上海戶口。

補充說明1:

怎樣申辦暫住戶口登記和申領《上海市外來人員暫住證》?

辦理機構:公安派出所

一、受理范圍

凡外省市人員在本市暫住3天以上,均應辦理“暫住戶口登記”。其中,對年滿16周歲,有合法的居住場所,來滬從事務工經商和其他經濟活動的人員,應當申領《暫住證》

探親、訪友、旅游、就醫、出差等人員,按照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或旅客住宿登記,不申領《暫住證》

二、受理程序

(一)申領《暫住證》的外來人員須交兩張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和有關證明材料,手續是:

1、暫住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攜帶戶主的戶口簿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辦證;

2、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內部或者工地、工場和水上船舶的,由單位或雇主將暫主人員登記造冊,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辦證;

3、暫住在租賃房屋內的,由房主帶領外來人員到出租房屋所在派出所申領、辦證。

(二)填寫《實有人口管理—暫住人口信息采集表》,保存暫住登記單。

(三)派出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外來人員憑登記單換發《暫住證》。

(四)有效期限:暫住登記有效期自辦理暫住登記手續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暫住證》的有效期自簽發之日起兩年內有效。已辦理暫住登記或者申領《暫住證》的人員,有效期滿需要在本市繼續暫住的,應當在有效期滿之前向發證機構辦理延期或者換證手續。

三、收費標準及依據根據上海市財政局滬財綜(1999)2號文、上海市物價局滬價行(1999)52號文規定:上海市外來人員暫住證工本費,每證5元。

補充說明2:

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了促進人才流動,鼓勵國內外人才來本市工作或者創業,提高城市綜合競爭力,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對象)

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特殊才能的國內外人員,以不改變其戶籍或者國籍的形式來本市工作或者創業的,可以依據本規定申領《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

第三條 (管理部門)

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簡稱市人事局)主管本市的引進人才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簡稱市公安局)負責《居住證》的發放及其相關管理。

市計委、市外辦、市勞動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辦、市醫保局、市房地資源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引進人才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居住證》制度的一般規定

第四條 (《居住證》制度)

對于在本市居住、工作的人員,逐步實行《居住證》制度。

第五條 (《居住證》載明內容)

《居住證》載明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別、簽發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證編號或者國籍(地區)等內容。

第六條 (《居住證》的有效期限)

《居住證》的有效期限可分為6個月、1年、3年和5年。

第七條 (《居住證》的功能)

《居住證》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證明;

(二)用于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個人相關事務,查詢相關信息;

(三)記錄持有人基本情況、居住地變動情況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關信息。

第八條 (發證機關)

《居住證》由公安部門頒發。

第九條 (《居住證》信息系統)

《居住證》信息系統納入上海市社會保障和市民服務信息系統。

《居住證》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居住證》申領的規定

第十條 (申請的提出)

本規定第二條所稱的國內外人員需要申領《居住證》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單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請,并填寫《居住證》申請表。

第十一條 (申請材料)

申領《居住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證書或者業績證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證明;

(三)在本市的住所證明;

(四)本市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狀況證明。

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或者勞動合同的申領人,還應當提交聘用或者勞動合同。

已經在本市創業的申領人,還應當提交投資或者開業的相關證明。

已經入境的境外申領人,還應當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入境證明。

第十二條 (申請的審核)

市人事局應當自收到申請表和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按照本市人才開發指導目錄和具體評價標準,核定《居住證》的有效期限,并出具《辦理<上海市居住證>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領人。

年度人才開發指導目錄由市人事局根據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會同相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發布。

第十三條 (《居住證》的辦理)

申領人憑《辦理<上海市居住證>通知書》,向公安部門辦理領取《居住證》的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居住證》的工本費)

《居住證》的工本費,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確定。

第四章 相關管理

第十五條 (境外人員的就業許可)

已加入外國籍或者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的留學人員,持有《居住證》的,可以免辦其他就業許可。

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外國籍人員在國內就業,以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人員在內地就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居住證》相關信息的變更)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因工作單位或者居住地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向市人事局辦理《居住證》相關信息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換證)

《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申領新的《居住證》的,本人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在有效期滿15日前,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向市人事局和原發證的公安部門辦理換證手續。

第十八條 (《居住證》的掛失和補辦)

《居住證》遺失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向市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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