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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外貿業務協調試卷附答案(上海公務員考試教材)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9 13:45:03【】7人已围观

简介根據《報關員國家職業標準》對職業等級的設定,報關員的發展路徑大體可依循助理報關師、報關師和高級報關師的方向,即從側重具體業務操作層面,發展到相對復雜業務操作和管理層面,以致全面管理層面。而具有較強統籌

根據《報關員國家職業標準》對職業等級的設定,報關員的發展路徑大體可依循助理報關師、報關師和高級報關師的方向,即從側重具體業務操作層面,發展到相對復雜業務操作和管理層面,以致全面管理層面。而具有較強統籌協調、管理能力的報關員,也可考慮向公司管理層、領導層發展,如成為操作經理等。 考試報名采用先網上報名,然后到海關確認的方式。網上報名后需要打印報名表和準考證主證(填寫相關資料后報名系統自動生成),貼好相片,到你所選中的考試地海關確認、交報名費90元、購買教材。網上報名的開始時間在5-6月月份,開放報名時間持續20天到一個月。7月初到海關確認、購買教材、交報名費。今年4月份,海關總署將發布公告,確定具體的報名時間和條件。請多留意本的信息。考試報名開始時會發公告通知大家,并且會在論壇上有具體的報名指導和相關問題的解答。 海關總署報名的買粉絲是: 五、考試包括哪些內容?

考試內容包括知識、技能、相關三部分。考試不分科目,考試內容全部出自海關總署組織編寫的教材中。考試以《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大綱》為指導,2006年的考試大綱將來會公布在考試報名上。 2006年的教材正在編寫準備之中。2006年教材的組成將發生較大變化,《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將不再列入新的整套教材中。原該輔導教材中的部分考試內容并入《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教材》中。因此2006年的教材較2005版教材還會有一定的變化。2006版教材7月初才能在報名確認點海關買到。新教材出版前發行的各種輔導書、習題集、模擬題等都不會是根據新教材編寫的,很多內容與新教材相矛盾。 考試是以開卷考試,還是閉卷考試? 考試以閉卷筆試答題方式進行,一般情況下,試題為客觀選擇性試題。試題由試卷和答題卡兩部分組成,考生應試時用2B鉛筆將選定的答案填涂在答題卡上。除此之外,考生還應在答題卡填涂自己的準考證號,填寫自己的姓名。考生必須按要求正確填涂答題卡,未按規定填涂而產生的后果由考生自負。 為便于應試,考試時,允許攜帶《商品名稱及編碼》一書,此書為考試專用書,考生不得在書上作任何文字記錄,其他書籍均不得帶入考場,否則視為作弊,取消考試資格。 2011年2月14日,海關總署發布第8號公告,決定將2010年報關員資格考試拉薩考區合格分數線放寬至100分。據此,2010年考試成績在100分至119分區段的拉薩考區考生,可以向海關申請取得報關員資格。

公告同時規定,對因放寬合格分數線而取得的報關員資格實行B證管理,持證人僅限在拉薩關區內報關員注冊、執業。

這是自1997年海關總署舉辦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以來,首次施行地區優惠政策,并對因受惠而取得的資格實行相應的地域限制。

公告還規定,考試成績達到全國合格分數線并取得報關員資格的拉薩考區考生,其報關員注冊、執業地域不受限制。而B證持證人今后仍可報名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全國通用的報關員資格。

考試成績達到放寬合格分數線的考生名單,以及報關員資格證書(B證)的申領程序,海關總署報關員資格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全國海關教育培訓中心)將另行通告。 考試成績合格者,可自合格名單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向原報名地海關申請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

《報關員資格證書》是從事報關工作的執業資格證明。持證人可按海關對報關員注冊的有關規定向就業地海關申請注冊成為報關員,并憑證辦理注冊情況登記、注銷登記和資格延期登記等海關手續。 在進出口業務中,報關必須要憑證辦理,要獲得報關員證就要參加報關資格考試,通過了報關員資格考試獲得報關員資格證后,找到單位拿著有關的材料到海關辦理注冊手續,注冊以后會拿到報關員證。

報關員資格證從06年開始實行的是終身制,也就是說通過考試以后獲得報關員資格證書,這個資格證沒有有效期,證放在手上,什么時候找到單位就什么時候注冊,不存在過期的問題,這對于我們來講是非常好的,而在我們的外貿行業的考試中所涉及的證書中,除了報關員以外,其他證都是有有效期的,例如說外銷員證、貨代、單證員、跟單員證等都是有有效期的。包括報檢員資格證在內,都是有有效期,報檢員證的有效期是2年,在2年內,如果沒有找到單位注冊,這個資格證就作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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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簡答題(本大題共3小題,每小題5分,共15分)

31.簡述國際商務慣例的特點。

答:(1)它的確立,并非基于國家的立法或國家間的締約;

(2)它對于特定當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約束力來源于當事人各方的共同協議和自愿選擇。

(3)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于某一項現成的國際商務慣例,只要各方合意議定,就既可以全盤采用,也可能有所增刪。

(4)國際商務慣例對于特定當事人的約束力,往往必須借助于國家的主權或其他強制權。

32.簡述對有約必守原則的限制。

(1)合同或條約必須是合法、有效的。

(2)合同或條約往往受"情勢變遷"的制約。

33.簡述國際法院在處理國際經濟爭端方面的職能存在的局限性。

(1)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人限于國家。

(2)由于國際法院不是凌駕于國家之上的司法機關,其管轄需以爭端當事國的自愿、協定或聲明為前提。

四、論述題(本大題共2小題,每小題15分,共30分)

34.試述管制國際逃稅和避稅的國內法措施及防止國際逃稅和避稅的國際合作。

(一)管制國際逃稅和避稅的國內法措施:包括一般法律措施和特別法律措施。

(1)一般法律措施主要包括:加強國際稅務申報制度,強化對跨國交易活動的稅務審查,實行評估所得或核定利潤方式征稅等。

(2)特別法律措施包括:

①防止跨國聯屬企業利用轉移定價逃避稅的法律措施。

各國在其轉移定價稅制中一般采用正常交易原則對關聯企業之間的收入收費分配進行相應的調整。

②防止利用避稅港進行國際避稅的法律措施。

A、通過法律禁止納稅人在避稅港設立基地公司; B、禁止非正常的利潤轉移;

C、取消境內股東在基地公司的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納稅待遇,以打擊納稅人在避稅港設立基地公司積累利潤的積極性。

③防止資本弱化的法律措施。

一些國家通過特別的稅收立法和稅務征管規定,或者運用正常交易原則,限制股東對公司的過多貸款融資安排,或者將以貸款融資掩蓋股份融資情況下公司副給貸款股東的利息視為股息,禁止從公司應稅所得列支扣除。在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比率必須遵守相關管理規定;稅務機關可根據稅法上有關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的稅收規定,運用正常交易原則,對關聯企業間的弱化投資安排進行必要調整,并據以征稅。

(二)防止國際逃稅和避稅的國際合作

(1)建立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制度。一般分為例行的交換、經請求的特別交換、一方主動交換。近年有些國家還約定,對跨國納稅人在彼此境內的活動進行同時稅務檢查,或允許對方的稅務代表入境進行稅務檢查等。

(2)在雙重征稅協定中增設反套用協定條款。各國稅收協定中的反套用協定措施主要是確定判斷不使用協定待遇的傳輸公司的標準和方法,這些標準和方法有:

1、透視法,即判斷一個公司是否適用協定優惠待遇,不再僅根據該公司是否締約國居民,還要進一步分析控制或擁有該公司的股東是否也是締約國居民;

2、排除法,即在稅收協定中規定的優惠,不適用締約國一方某些享受免稅或低稅待遇的公司;

3、渠道法,是防止第三國居民利用踏腳石式傳輸公司套用稅收協定,即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給第三國居民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不得超過其總收入的一定比例,超過限定比例的的居民公司不能享受協定的優惠待遇;

4、征稅法,即在稅收協定中規定,納稅人享受協定對某些種類所得的減免稅優惠,必須以這類所得在納稅人的居住國被征稅為前提條件。

(3)在稅款征收方面的相互協助。主要包括一國的稅務機關接受另一國稅務機關的委托,代為執行某些征稅行為。經合組織于2003年公布修訂后的稅收協定范本在第27條專門規定了稅款征收方面的行政協助制度。另外,經合組織理事會于1988年1月通過了《關于稅務行政協助的協定》,于斯特拉斯堡開放供成員國簽字,規定了有關文書送達和稅款征收的國際合作內容。

35.如何評價《建立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簡稱《漢城公約》)所確立的MIGA機制。

0604

一、簡答題 (本大題共3小題,每小題5分,共15分)

1. 簡述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主要內容。

答:(1)外國投資范圍(或答“投資”定義也對); (2)外資準入; (3)外資待遇; (4)外資利潤匯出;

(5)締約方的代位權(或答“代位”也對); (6)征收的條件及補償標準; (7)投資爭端的解決。

2. 簡述GATS法律體系的構成。

答:(1)GATS的正文; (2)GATS的附件; (3)各成員關于市場準入及國民待遇承諾表;

(4)部長會議決議及諒解。

3. 簡述東道國對跨國銀行準入的法律管制。

答:各國對跨國銀行實行不同程度的法律管制。準入管制主要有四個方面:

(1)對進入形式的限制,如子行、分行、代表處等;

(2)對進入條件的限制,如資信要求、審慎條件要求、資本金要求等;

(3)對進入實行對等原則,以該外國準許本國銀行進入為前提條件;

(4)對進入的公共利益保留,跨國銀行的進入必須符合本國的公共利益。

二、論述題 (本大題共2小題,每小題15分,共30分)

1.如何理解國際技術許可合同中的限制性條款?

答:當限制性商業慣例或限制性貿易做法被具體地訂入國際技術許可合同,有關條款就被稱為限制性條款。

(1)關于哪些約定屬于限制性條款,各國立法不同。實踐中主要體現為下列行為或條款:

①搭售條款;②限制競爭條款;③限制技術產品的生產或銷售;④限制合同期限;

⑤不合理地限制被許可方在合同期滿后繼續使用許可技術; ⑥限制被許可方改進或發展許可技術;

⑦限制被許可方的商標使用以及廣告宣傳等商業行為; ⑧限制被許可方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

⑨限制被許可方使用技術的技術人員范圍及技術使用范圍;

⑩限制被許可方就許可技術的有效性提出異議。

(2)國際技術許可活動中出現的限制性做法一般體現為:技術的供方依據其擁有的技術專有之壟斷地位,對技術受方的相關經營活動實施不合理的限制。

(3)其目的在于限制對方的技術或市場競爭力以維護其技術或市場競爭優勢,或帶動其他商業的銷售或過時技術的出口。

(4)其實質性后果是導致對自由貿易的限制。

2.試述協調跨國營業所得征稅權沖突的“常設機構原則”。

答:(1)常設機構原則的概念:指雙重征稅協定的締約國一方居民經營的企業取得的營業利潤,應僅在該國征稅,但該企業通過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所獲得的營業利潤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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