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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大宗商品貿易稅務問題(稅務稽查查資金回流如何解釋)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2 09:03:11【】3人已围观

简介券交易數量在2萬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20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四)債券回購交易數量在5萬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50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2.投資者如何進行大宗交易?擁有本所專用席位

券交易數量在2萬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20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四)債券回購交易數量在5萬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50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2.投資者如何進行大宗交易?

擁有本所專用席位的機構可通過該席位進行大宗交易。

其他投資者進行大宗交易,應委托其辦理指定交易的本所會員辦理。

3.大宗交易的交易時間如何規定?

大宗交易的交易時間為本所交易日的15:00-15:30,本所在上述時間內受理大宗交易申報。

大宗交易用戶可在交易日的14:30-15:00登陸本所大宗交易電子系統,進行開始前的準備工作;大宗交易用戶可在交易日的15:30-16:00通過本所大宗交易電子系統查詢當天大宗交易情況或接受當天成交數據.

4.哪些證券不能進行大宗交易?

本所交易日的15:00前仍處于停牌狀態的證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報。

5.大宗交易的申報包括哪些內容?

大宗交易的申報包括意向申報和成交申報。 意向申報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證券代碼;

(二)股東帳號;

(三)買賣方向;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內容。

意向申報中是否明確交易價格和交易數量,由申報方決定。

買方和賣方就大宗交易達成一致后,代表買方和賣方的會員分別通過各自席位(擁有本所專用席位的機構通過該席位)進行成交申報,成交申報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證券代碼;

(二)股東帳號;

(三)成交價格;

(四)成交數量;

(五)買賣方向;

(六)買賣對手方席位號;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內容。

買方和賣方的上述成交申報中,證券代碼、成交價格和成交數量必須一致。

6. 意向申報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意向申報應當真實有效。申報方價格不明確的,視為至少愿以規定的最低價格買入或最高價格賣出;數量不明確的,視為至少愿以最低限額成交。

買方和賣方根據大宗交易的意向申報信息,就大宗交易的價格和數量等要素進行議價協商。

當意向申報被其他參與者接受(包括其他參與者報出比意向申報更優的價格)時,申報方應當至少與一個接受意向申報的參與者進行成交申報。

7. 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如何確定?

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由買方和賣方在當日最高和最低成交價格之間確定。該證券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成交價。

8. 大宗交易的成交申報是否能撤消或變更?

大宗交易的成交申報須經本所確認。本所確認后,買方和賣方不得撤銷或變更成交申報,并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相關的清算交收義務

9. 進行大宗交易的帳戶(證券帳戶和資金帳戶)是否應有足額的證券或資金?

會員應保證大宗交易投資者帳戶(包括會員自營賬戶)實際擁有與意向申報和成交申報相對應的證券或資金。

10.大宗交易的費用如何收取?

大宗交易的交易經手費按集中競價交易方式下同品種證券的交易經手費率標準下浮(其中,股票、基金下浮30%,債券、債券回購下浮10%), 其它費用同集中競價交易。

11.大宗交易的信息如何披露

大宗交易收盤后,本所在指定媒體上公布每筆大宗交易的成交......>>

問題八:股票里說的大宗交易是什么意思 大宗交易,又稱為大宗買賣。一般是指交易規模,包括交易的數量和金額都非常大,遠遠超過市場的平均交易規模。具體來說各個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對大宗交易有明確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大宗交易針對的是一筆數額較大的證券買賣。我國現行有關交易制度規則,如果證券單筆買賣申報達到一定數額的,證券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按照規定,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另外,上海、深圳交易所的規定有所不同,下面是上交所的有關情況,深交所的情況可以查閱有關規定。

1、A股交易數量在5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3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B股交易數量在5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30萬美元(含)以上;

2、基金交易數量在300萬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3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3、債券交易數量在2萬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20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4、債券回購交易數量在5萬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50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大宗交易的交易時間為交易日的15:00-15:30。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由買方和賣方在當日最高和最低成交價格之間確定。該證券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成交價。買賣雙方達成一致后,并由證券交易所確認后方可成交。大宗交易的成交價不作為該證券當日的收盤價。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在收盤后計入該證券的成交總量。并且每筆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價及買賣雙方于收盤后單獨公布最后還須了解的是大宗交易是不納入指數計算的,因此對于當天的指數無影響。

望采納

問題九:經濟學里什么叫大宗商品?什么是大宗交易? 在金融中,指同質化、可交易的、供需量大的商品。他們可以標準化,因此常用于期貨交易,如國際上的原油、銅、鐵礦等等;中國的雞蛋、豆粕等。現在說的大宗交易一般指這些品種在計算機上的交易,就是期貨、現貨等。

問題十:國際貿易里的大宗商品貿易是什么意思? 大宗貿易就是指大宗商品交易。

通俗的講大宗商品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是大批量買賣的物質商品。

包括三個類別,即能源商品、基礎原材料和大宗農產品, 常見的大宗商品有原油、有色金屬、農產品、鐵礦石、煤炭等。

根據國家商務部《大宗商品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界定是指:

以買賣雙方繳納保證金為入市條件

采用集中撮合交易方式進行

大宗商品標準化合約交易

在合約有效期內根據浮動盈虧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隔日無負債結算或者其他提前結算制度的機構或市場,

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所除外。

什么是大宗商品發票

批發商品的發票。

大宗商品是指不零售的商品,這些商品都是經過大批量買賣的,大宗商品主要包括農副產品、金屬產品、能源產品、化工四大類。

稅務稽查查資金回流如何解釋

需要資金回流的一般原因:

(1)企業現金流太少;

(2)未來還本付息的壓力大;

(3)國家的政策等等。

這都是可以正常解釋的。 當然這是正常的資金回流,但是也有很多觸及法律的 那就是違法的了。

【拓展資料】

資金回流≠虛開,正確認識資金回流與虛開的關系需掌握三大辯護要點

在前述第三個案例中,法院認為,“有關貨款與資金回流差額雖占開票總額的9%,但該回流資金是否為同一筆貨款、回流原因、為何會出現差額,均未提供有效證據,且現有證據具有向Q化工廠取證的單一性,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稽查局所示證據??未取得銷售方的相關憑證,對是否存在真實交易、原告是否明知、銷售方向有關人員回款性質及是否為同一貨款等均無證據證實,在此情形下根據回款事實推定Q化工廠有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的違法事實,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在第四個案例中,法院更是直接表明:“現實中確實存在企業之間相互虛打款項增加資金流用于貸款的現象,僅憑資金回流認定雙方存在虛開增值稅發票行為,證明結果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

從上述幾則案例可知,實踐中,稅務機關、公安機關、法院等在辦理虛開發票類案件時,對于資金回流的性質、資金回流與虛開的關系認識存在較大分歧,而涉案業務是否存在資金回流、資金回流與虛開是否存在直接的正相關關系對于認定是否構成虛開具有重要作用,則在確定“資金回流”與“虛開”關系時,需要重點把握與確認以下關鍵點:

首先,需確定“資金回流”是否客觀存在。資金回流不是主觀猜測,需要完整、客觀的證據材料予以支撐,比如銀行流水、收付款申請單、收付款記錄、等。若無證據證明涉案業務客觀存在閉環的資金流向,則以資金回流認定虛開也無從談起。

其次,需明確資金往來的交易事實及法律依據。通常情況下,賬戶之間的資金流動均是基于一定的交易事實和法律關系而產生的。比如買賣、租賃、借貸等。在準確判定每一筆資金往來的交易事實及法律關系后,再通過收集相應的合同、資金往來書證、收發貨確認單、運輸單據等予以佐證,從而打破資金回流用于虛開發票的主觀推定。

由于商事主體資金往來十分頻繁,賬戶之間所謂資金回流的跡象很容易形成,但判斷資金流向是否系虛開發票所致,不能僅僅看資金的流動跡象,更應該看每次資金流動所依據的交易實質,只要每次交易客觀真實存在,即使存在“資金回流”,也是形式上的,并非“虛開”所需要的“資金回流”。則企業對稅務或公安以資金回流認定虛開時,應當從以下三點進行抗辯:

抗辯要點一:辦案機關查證的資金鏈條不完整的,應當梳理資金收付鏈條,推翻“資金回流”

若辦案機關收集的資金鏈條不完整的,企業應積極梳理相應的收付款資料,特別是煤炭、農產品、廢舊物資等大宗商品貿易領域,存在與案例中相同交易模式,從散戶中收購貨物,由其他公司代開發票的,應當從完整資金收付鏈條方面進行抗辯,以證實確有真實貨物交易。

例如,廢舊物資業務中與散戶的貨款結算對打破“資金回流”推定虛開的指控至關重要,類似的資金收付應盡量保留銀行轉賬記錄,或與散戶結算貨款的收據等資料證明完整資金交易鏈條。

抗辯要點二:僅有“資金回流”表象,但未查清是否有真實貨物交易的,不應以“資金回流”推定虛開

只有在查明雙方確無真實貨物交易,行為人基于“虛開”的主觀故意“回流貨款”,才能定性為“資金回流”,而不能繞開是否有真實貨物交易、是否造成稅款損失等基本待證事實,徑行將客觀存在的私人之間資金往來定性為“資金回流”從而推定“虛開”。辯護時可搜集相應案例(如前引案例)提交至司法機關,并進一步說明認定虛開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仍應回歸是否有真實貨物交易這一本質。

抗辯要點三:對于形成閉環的資金流向,應準確界定資金的源頭支付方與最終接收方,對于基于購銷交易參與資金流轉的中間環節不應認定為“資金回流”

在大宗商品貿易中,由于貿易鏈條較長,涉及的貿易環節較多,對于大多數的中間貿易環節企業而言,其僅清楚上下游交易情況,并根據大宗商貿交易慣例,在收取下游企業支付的貨款后,再向上游供貨商支付貨款,然后通過貨權轉移單等書證完成貨物所有權的轉移。在此情形下,中間貿易環節企業對于整個業務鏈條的貿易開展情況并不了解,其僅對自身參與的環節負責,而從其所處的交易環節看,資金流向正常并不存在所謂資金回流的問題,則在辦理虛開案件時,對于此類企業的地位、作用應當結合具體的交易開展流程進行研判,而不能一概以資金回流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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