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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外貿信用證有風險嗎(100%信用證方式安全嗎?)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5 02:53:59【】3人已围观

简介,賣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雖然信用證表面規定有利于己方的條件,但有關國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關出單部門的規定,不允許信用證上的規定得以實現,因此,應預防在先,了解在先,適當時應據理力爭,刪除有關條款,不應受

,賣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雖然信用證表面規定有利于己方的條件,但有關國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關出單部門的規定,不允許信用證上的規定得以實現,因此,應預防在先,了解在先,適當時應據理力爭,刪除有關條款,不應受別國法律的約束。

6.涂改信用證詐騙

進口商將過期失效的信用證刻意涂改,變更原證的金額,裝船期和受益人名稱,并直接郵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騙取出口貨物,或誘使出口方向其開立信用證,騙取銀行融資。例如:江蘇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開信用證,金額為318萬美元,當地中行審核后,發覺該證金額、裝船期及受益人名稱均有明顯涂改痕跡,于是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開證行查詢,最后查明此證是經客商涂改后,交給外貿公司,企圖以此要求我方銀行向其開出630萬美元的信用證,以便在國外招搖撞騙。事實上,這是一份早已過期失效的舊信用證。幸虧我方銀行警惕性高,才及時制止了這一起巨額信用證詐騙案。

7.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

所謂"偽造信用證詐騙",是指進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證的基礎上,為獲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偽造國際大銀行的保兌函,以達到騙取賣方大宗出口貨物的目的。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達亞歐美銀行發出的要求紐約瑞士聯合銀行保兌的電開信用證,金額為600萬美元,受益人為廣東某外貿公司,出口貨物是200萬條干蛇皮,但查銀行年鑒,沒有該開證行的資料,稍后,又收到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的保兌函,但其兩個簽字中,僅有一個相似,另一個無法核對。

8.規定必須另行指示知才能生效的信用證

如果信用證規定須進一步才能裝船、裝船日期另行通知、進口許可證須核準、貨物樣品經檢驗認可等,都可能造成因不通知而不了了之,致使賣方備貨后,由于貨價的上漲或下跌而受損失。

9.規定要求的內容已非信用證交易實質

規定必須在貨物運至目的地后,貨物經檢驗合格后或經外匯管理當局核準后才付款;或規定以進口商承兌匯票為付款條件,如買方不承兌,開證行就不負責任,這些已非信用證交易,對出口商也沒有保障可言。

在外貿支付方法中,為什么信用證也有不安全的地方,如何有效更好的使用信用證?

如何防范信用證欺詐

2002年2月,我國A公司與英國B公司簽訂出口合同,支付方式為D/P 120 Days After Sight。中國C銀行將單據寄出后,直到2002年8月尚未收到款項,遂應A公司要求指示英國D代收行退單,但到D代收行回電才得知單據已憑進口商B公司承兌放單,雖經多方努力,但進口商B公司以種種理由不付款,進出口商之間交涉無果。后中國C銀行一再強調是英國D代收行錯誤放單造成出口商錢貨損失,要求D代收行付款,D代收行對中國C銀行的催收拒不答復。10月25日,D代收行告知中國C銀行進口商已宣布破產,并隨附法院破產通知書,致使出口商錢貨兩空。 【評析】

D/P遠期(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簡稱D/P after sight)指進口商在匯票到期時付清貨款后取得單據。D/P遠期托收是目前我國出口業務中較常見的結算方式,是托收業務中D/P(付款交單)的一種。D/P遠期在具體辦理時主要有三種形式:(1)見票后XX天付款;(2)裝運后XX天付款;(3)出票后XX天付款。一般做法是當托收單據到達代收行柜臺后,代收行向進口商提示單據,進口商承兌匯票后,單據仍由代收行保存,直至到期日代收行才憑進口商付款釋放單據,進口商憑以提貨。采用這種方式一般基于貨物在航程中要耽誤一定時間,在單據到達代收行時可能貨物尚未到港,且出口商對進口商資信不甚了解,不愿其憑承兌便獲得單據。做D/P遠期實際上是出口商已經打算給予進口商資金融通,讓進口商在付款前取得單據,實現提貨及銷售的行為。這是給進口商的一種優惠,使其不必見單即付款,如進口商信譽好的話,還可憑信托收據等形式從代收行獲得融資,而且出口商也可由此避免風險,在進口商不付款的情況下,可以憑代收行保存的貨權單據運回貨物或就地轉售,相對承兌交單項下的托收,出口商的貨款安全保證要大一些。

但使用這種方式也可能造成不便,如貨已到而進口商因匯票未到期拿不到單據憑以提貨,導致進口商無法及時銷貨,容易貽誤商機,甚至造成損失,所以往往要求代收行給予融通:(1)進口商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據預借單據,取得貨權。(2)代收行與進口商關系密切,在進口商作出某種承諾后從代收行取得單據。

在進口商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據預借單據又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是出口商主動授信代收行可憑進口商的信托收據放單,這是出口商對進口商的授信,一切風險和責任均由出口商承擔,進口商能否如期付款,代收行不負任何責任。這種情形就相當于做D/A(其實從票據法的角度來看,它還不如D/A好)。

第二是進口商在征得代收行同意的情況下,出具信托收據,甚至可提供抵押品或其他擔保,向代收行借出全套單據,待匯票到期時由進口商向代收行付清貨款再贖回信托收據。因為這是代收行憑進口商的信用,抵押品或擔保借出單據,是代收行對進口商的授信,不論進口商能否在匯票到期時付款,代收行都必須對出口商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和義務。

這樣就給代收行帶來風險,一旦進口商不付款代收行必須墊付,所以,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URC522)不鼓勵D/P遠期托收這種做法。《托收統一規則》第7條規定:托收不應含有遠期匯票而同時規定商業單據要在付款后才交付。如果托收含有遠期付款的匯票,托收指示書應注明商業單據是憑承兌交單(D/A)還是憑付款交單(D/P)交付款人。如果無此項注明,商業單據僅能憑付款交付,代收行對因遲交單據產生的任何后果不負責任。

此外,D/P遠期托收業務還有其他風險,如有些國家不承認遠期付款交單,一直將D/P遠期作D/A處理,兩者在這些國家法律上的解釋是一樣的,操作也相同,而根據《托收統一規則》精神,若托收業務與一國、一州或地方所不得違反的法律和/或法規有抵觸,則《托收統一規則》對有關當事人不具約束力,而此時若出口商自認貨權在握,不做相應風險防范,而進口商信譽欠佳,則極易造成錢貨兩空的被動局面。

如果選擇做D/P遠期,那么,作為出口商應該把握以下幾點:

(1)做D/P遠期,要有風險意識,在選擇客戶尤其是做大額交易時,一定要先考慮客戶的資信,D/P方式是建立在進口商信用基礎上的,總的來說這種方式對出口商不利,風險較大并且隨時都存在,不宜多用。

(2)在合同洽談時應盡可能確定代收行,盡可能選擇那些歷史較悠久、熟知國際慣例,同時又信譽卓著的銀行作為代收行,以避免銀行操作失誤、信譽欠佳造成的風險。

(3)在提交托收申請書時,應盡可能仔細填制委托事項,不要似是而非,要根據進口商的資信情況和能力來確定是否接受信托收據的方式放貨。

(4)辦理D/P遠期托收業務時盡量不要使遠期天數與航程時間間隔較長,造成進口商不能及時提貨,一旦貨物行情發生變化,易造成進口商拒不提貨,則至少會造成出口商運回貨物的費用或其他再處理貨物的費用。

(5)為避免貨物運回的運費或再處理貨物的損失,可讓進口商將相關款項作為預付定金付出,如有可能預付款項中可以包括出口商的利潤。

(6)在托收業務中最好選擇CIF價格條款,以防貨物在運輸過程中貨物損壞或滅失導致進口商拒付同時索賠無著的風險。

(7)貨物發運后,要密切關注貨物下落,以便風險發生后及時應對,掌握主動,盡快采取措施補救。

(8)要注意D/P遠期在一些南美國家被視作D/A,最好事先打聽清楚,做到知己知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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