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 > 

02 外貿會計案例分析題(自學考試《票據法》案例分析題第一部分)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8 10:41:59【】2人已围观

简介配備了具有相關知識和經驗的成員。銀廣夏案中,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在沒有對銀廣夏公司經營的宏觀環境、行業環境進行分析的情況下就草率地對其進行審計,沒有配備具有相關知識的審計人員,也沒有關注到銀廣夏公司可能

配備了具有相關知識和經驗的成員。

銀廣夏案中,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在沒有對銀廣夏公司經營的宏觀環境、行業環境進行分析的情況下就草率地對其進行審計,沒有配備具有相關知識的審計人員,也沒有關注到銀廣夏公司可能存在的重要戰略風險。這讓審計人員自己根本無法有效控制對銀廣夏公司的審計風險。

第三步,分析客戶的戰略管理控制及其效果,形成對戰略風險的結論。一般情況下,注冊會計師需要了解企業的經濟業務活動并且評價內部控制。但是,在“銀廣夏”等大量的審計失敗案例中都顯示出注冊會計師往往沒有對企業的業務進行詳細了解,也沒有對企業內部控制的評價進行審計。其原因主要是,審計人員過于看重文件的可靠性,看重會計系統的控制,而對于管理層的控制和經營不是十分重視。但是,這種控制事實上直接影響會計報表中非常規判斷及會計估計。同時,由于計算機技術的廣泛采用,很多書面的會計記錄都已經不存在,一些交易的處理也缺乏直觀性,經營控制對于審計計劃的編制和執行越來越重要了。

第四步,在對客戶戰略和經營理解的基礎上,識別出客戶重大交易類別及其對審計的影響,結合已經識別的重要戰略風險,推導出可能出現問題的關鍵環節作為分析對象。對每一個關鍵的經營環節,注冊會計師都應該分析重要戰略風險和重大交易的類別,并對其進行系統識別和環節層次的識別。同時了解重大的經營風險、交易類別和相關控制,對相關控制進行測試,評價剩余風險,最后還需要根據剩余風險設計審計目標以及相關的實質性測試。

在銀廣夏案中,注冊會計師遺漏了不少重要交易的審計,更沒有對可能出現問題的關鍵環節進行重點審計。比如,有關銀廣夏1999年房地產的銷售收入數據就存在三個:2923萬元、4257萬元和2205萬元。對于如此重大項目出現的問題,審計人員竟然沒有予以關注,我們甚至可以推斷審計人員對銀廣夏1999年的房地產銷售收入根本沒有進行審核。

類似地,在成都紅光案中,注冊會計師在對其1994年、1995年、1996年會計報表審計時,沒有將占資產比重較大的存貨、應收賬款作為重大項目進行審計。這使得存貨沒有得到必要的盤點,應收賬款也沒有得到必要的函證。最終導致對“紅光”公司盈利預測的嚴重失真。

四、結論

聯系當今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失敗的案例,通過對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的特征和審計步驟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傳統的審計理念已經難以適應當代企業審計的要求。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理論是以系統觀和戰略觀為指導思想,不僅關注內部控制風險,同時也關注經營面臨的外部風險,通過審計風險的量化來確定審計證據的數量,使得審計風險控制更加科學有效,從而能夠更好的適應當代企業審計的需要。但是,通過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失敗的案例也可以看出,對于我國企業而言,由于注冊會計師專業技能有限、企業經營又不夠規范,要求注冊會計師馬上有效執行現代風險導向審計還存在一定的難度。所以,注冊會計師在運用現代風險導向理論的過程中,應當提升自己的職業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提高自身的風險防范意識,在盡力爭取被審計單位配合的情況下,充分發揮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理論的特點,以控制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會計系

自學考試《票據法》案例分析題第一部分

1、案例分析題

出票人甲將票據交付給受款人乙,乙通過背書將票據轉讓給丙,丙又將票據轉讓給丁,丁又將票據轉讓給戊,戊為最后持票人。

請問:在這一系列的當事人之間,誰是票據上的前手和后手?這樣的區分有何意義?

答:①甲、乙、丙、丁、戊所處的地位是相互獨立的,在前者被稱為前手,在后者被稱為后手。例如:甲為乙的前手,乙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為戊的前手,戊則同時是甲、乙、丙、丁的后手。②前手與后手的區分意義在于,票據上的當事人行使追索權時,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所以在前后手的關系中,前手為債務人,后手為債權人。

2、案例分析題

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與福建華茂發展公司簽訂了名為聯營實質上是借貸性質的《聯營合同》,約定華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幣500萬元,湖南交通銀行衡陽某分行(下簡稱為交行)對該借款作擔保并給天易公司出具了擔保書。之后,天易公司簽發了以浙江某服裝廠為收款人,到期日為1998年8月底的500萬元商業匯票一張,還同該廠簽訂了虛假的《購銷合同》,將該匯票與合同一并提交給農業銀行某縣支行(下簡稱為農行)請求承兌,雙方簽訂了《委托承兌商業匯票協議》。天易公司告知農行擬使用貼現的方式取得資金,并把該匯票的貼現款項大部分匯回該行,由該行控制使用。其后,該農行承兌了此匯票。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裝廠持票到建設銀行浙江某分行貼現,并將貼現所得現款以退貨款形式退回給天易

公司,后者則按《聯營協議》的約定,將此款項全部借給華茂發展公司。匯票到期后農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詐騙為理由拒絕付款給貼現行,而當天易公司要求華茂發展公司及交行歸還借款時,該行則以出借方簽發匯票套取資金用于借貸不合法為由,拒絕承擔保證人責任。

請問:(1)此案中哪些屬于票據關系?

(2)此案中有哪幾種非票據關系?

(3)農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為什么?

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農行的承兌、浙江某服裝廠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貼現,構成了本案中的匯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兌人、背書人及被背書人之間的一系列的票據債權債務關系,即本案的票據關系。

(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幾種非票據關系:①票據原因關系。將套取的資金用于非法借貸是本案中一系列出票、承兌等票據行為的真正原因,它們在本案中是以各種合同關系體現出來的。②票據資金關系,該關系以天易公司同農行某縣支行簽訂的《委托承兌商業匯票協議》體現出來。

(3)農行和交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因為付款人一旦承兌,其即成為確定的付款人,承擔保證到期支付票款的責任,不得以資金關系抗辯善意的持票人。交行是票據基礎關系的當事人,同樣不得以他人的票據關系系非法來作為借貸擔保關系的抗辯理由。本案中,天易公司與華茂發展公司的借貸關系顯然是無效的,交行應依法就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3、案例分析題

1995年8月6日,某市天吉電器集團公司與某縣對外貿易公司化工建材分公司簽訂一份價值203765元的天吉冰柜、天吉空調購銷合同。合同簽訂后,化工建材公司預付貨款8萬元,天吉公司供給化工建材公司價值202797元的電冰柜和空調。電器公司在催要貨款過程中,雙方于1995年8月17日又簽訂一份價值492800元的空調、冰柜購銷合同。為付款,化工建材公司向劉某借款,并從某縣支行申領到一張以劉某為戶名的20萬元現金匯票交付給電器公司(此款包括8月6日的合同款122797元,余下款作為8月17日合同的預付款)。電器公司持該匯票到某市分行要求兌現。因匯票密押錯誤,某市分行拒付。電器公司遂將該銀行訴之法院。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匯票密押錯誤,系某縣支行工作失誤所致。在。電器公司要求兌付匯票過程中,某縣支行先后發出4封電報催收。付款單位以有糾紛和匯票方匯款人劉某挪用公款為由,電告某市分行協助不要解付,要求匯票作廢處理,退回某縣支行。

此外,在電器公司要求兌付匯票過程中,某縣檢察院出具通知函,以劉某挪用公款為由,要求某縣支行不得更改密押。其間,某市分行根據內部結算辦法規定先后發出幾封電報給某縣支行,要求進行查詢答復、更改密押,但某縣支行始終未更改密押……

試問:某市分行是否應承擔付款義務?為什么?某縣分行應否承擔責任?

答:某市分行應該承擔付款義務。因為根據票據的無因性原則,某市分行應否解付的依據在于持票人所持匯票是否有效,如果銀行匯票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則銀行應五條件付款。在本案中,由匯票的形式看:發票人是某縣支行,付款是某市分行,收款人為電器公司,其形式合法;從匯票記載的內容看,也符合法律的規定;從其取得方式看,天吉電器集團公司從某縣支行申領,取得途徑亦是正常的。而根據票據的無因性,付款方某市分行所負的審查義務也僅限于以上各項內容,而不必審查收、付雙方的原因關系以及雙方是否存在糾紛等實質性的內容。因此,該匯票是有效的,某市分行應該承擔付款義務。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密押錯誤系某縣支行的工作失誤造成,應由其承擔過錯責任,在本案中,某縣支行應承擔不解付的連帶責任。

4、案例分析題

2001年7月間,某工商銀行A市分行某辦事處(相當于縣級支行)辦公室主任李某與其妻弟密謀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盜用該銀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廢的舊業務印鑒和銀行現行票據格式憑證,簽署了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一張,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兌人記載為該辦事處,匯票到期日為同年12月底,收款人為某省建筑公司,該建筑公司系李某妻弟所承包經營的企業。李某將簽署的匯票交給了該公司后,該公司請求某外貿公司在票據上簽署了保證,之后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銀行申請貼現。該合作銀行扣除利息和手續費后,把貼現款96萬元支付給了該建筑公司。匯票到期,城市合作銀行向A市分行某辦事處提示付款遭拒絕。

請問:(1)本案中有哪些票據行為?其效力如何?為什么?

(2)某市合作銀行是否享有票據權利?如有,應如何行使?如沒有,該如何處理?

(3)如果李某用已經作廢的舊票據格式憑證(無出票人一欄)簽署銀行承兌匯票,在其他情節相同的情況下,對某市合作銀行有何影響?

答:(1)本案中的票據行為有:①李某偽造簽章進行的出票和承兌行為。相對于A市分行某辦事處的現行有效公章而言,李某使用的作廢的公章應定為假公章。因此,出票和承兌行為屬偽造,行為本身無效。②某外貿公司的票據保證行為,該行為有效。③建筑公司的貼現行為(背書轉讓),該行為有效。雖然該公司(代表人)惡意取得票據,不得享有票據權利,但其背書簽章真實,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為能力,故有效。

(2)合作銀行不知情,且給付了相當對價,為善意持票人,故享有票據權利,可以向保證人或背書人行使追索權。

(3)該匯票將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個無效,連保證人亦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合作銀行不享有票據權利,只能依據普通民事關系進行追償。

5、案例分析題

1996年1月16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空調購銷合同,雙方約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應空調100臺,價款為25萬元,交貨期為1996年1月25日,貨款結算后即付3個月的商業承兌匯票。1月2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簽發并承兌商業匯票一張,金額為25萬元,到期日為1996年4月24日。2月10日,乙公司持該匯票向S銀行申請貼現,S銀行審核后同意貼現,向乙公司實付貼現金額23.6萬元,乙公司將匯票背書轉讓給S銀行。該商業匯票到期后,S銀行持甲公司承兌的匯票提示付款,因該公司銀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S銀行遂直接向該公司交涉票款。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為由不予付款。1996年11月2日,S銀行又向其前手乙公司追索要款,亦未果。為此,S銀行訴至法院,要求匯票的承兌人甲公司償付票款25萬元及利息;要求乙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甲公司辯稱,論爭的商業承兌匯票確系由其簽發并經承兌,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騙取票據之嫌,故拒絕支付票款。乙公司辯稱,原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太短,無法按期交貨,可以延期交貨,但匯票追索時效已過了6個月,S銀行不能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

請問:(1)甲公司是否應履行付款責任,為什么?

(2)乙公司

很赞哦!(9)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的名片

职业:程序员,设计师

现居:黑龙江省佳木斯桦川县

工作室:小组

E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