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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外貿做信用證有什么風險(做外貿的主要風險有哪些)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1 02:50:42【】2人已围观

简介國際貿易中,賣方常偽造或變造虛假單據,使其表面上與信用證要求相符,但實際上不能代表真實貨物,在獲得銀行支付之后則消失的無影無蹤,而買方得不到貨物或得不到符合買賣合同約定的貨物。2、賣方委托船運公司倒簽

國際貿易 中,賣方常偽造或變造虛假單據,使其表面上與信用證要求相符,但實際上不能代表真實貨物,在獲得銀行支付之后則消失的無影無蹤,而買方得不到貨物或得不到符合買賣合同約定的貨物。

2、賣方委托船運公司倒簽 提單 。信用證一般規定賣方提交清潔提單和“已裝船”提單或者提單上有已裝船批注并加列裝運日期,而這個日期必須是信用證允許的最遲裝運日期那天或以前。賣方為了取得與信用證要求完全相符的提單,以便結匯,往往會出具保函來換取船東簽發的內容不準確的提單協助他欺騙買方,即清潔提單或 倒簽提單 。例如在 倒簽提單 情況下,在貨物到達目的港但錯過了出售的最佳時機,價格有較大下跌時,將會給買方造成重大損失。

二、來自買方的風險

對于買方來說,信用證的開立,是依據買方的申請開立的,所以買方為了能夠騙取賣方貨物而不付款;騙取賣方預付的保證金,使自己在貨物價格大跌時,處于有利地位,可以討價還價、拒收貨物,為了達到以上的目的,買方完全可以在信用證上制造風險。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買方不依合同開證。信用證其條款應與買賣合同嚴格一致。但實際上由于多種原因,進口商不依照合同開證,從而使合同的執行發生因難,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額外的損失。最常見的是:進口商不按期開證或不開證;進口商在信用證中增添一些對其有利的附加條款,以達到企圖變更合同的目的;進口商在信用證中做出許多限制性的規定等。

2、買方偽造、變造信用證,或竊取其他銀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證,或與已倒閉或瀕臨破產的銀行的職員惡意串通開出信用證,等經寄出口商,若未察覺,出口商將導致貨款兩空的損失。

3、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所謂"偽造信用證詐騙",是指進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證的基礎上,為獲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偽造國際大銀行的保兌函,以達到騙取賣方大宗出口貨物的目的。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達亞歐美銀行發出的要求紐約瑞士聯合銀行保兌的電開信用證,金額為600萬美元,受益人為廣東某 外貿 公司,出口貨物是200萬條干蛇皮。但查銀行年鑒,沒有該開證行的資料,稍后,又收到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的保兌函,但其兩個簽字中,僅有一個相似,另一個無法核對。此時,受益人稱貨已備妥,急待裝運,以免誤了裝船期。為了慎重起見,該中行一方面勸阻受益人暫不出運,另一方面,抓緊與紐約瑞士聯合銀行和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聯系查詢,先后得到答復:"從沒聽說過開證行情況,也從未保兌過這一信用證。"至此,可以確定,該證為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分子企圖憑之騙取我方出口貨物。

4、信用證規定的要求與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不一或有關部門規章不一。實踐中,賣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雖然信用證表面規定有利于己方的條件,但有關國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關出單部門的規定,不允許信用證上的規定得以實現,因此,應預防在先,了解在先,適當時應據理力爭,刪除有關條款,免受別國法律的約束。如:國外開來的信用證規定,要求投保倫敦協會的保險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根據信用證要求投保倫敦協會的一切險(all risks)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戰爭(war risks)條款,雖然這兩種險別可以同時投保,但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不能同時投保中外兩個保險機構,只能取其一。因此,中方出口商應及時聯系客戶,刪除其中一個機構,然后再投保。

5、利用“軟條款”信用證詐騙。“軟條款”是指買方在信用證中規定的一些限制性,或含義不清、責任不明的條款,使買方和開證行可隨時、單方面解除其付款責任,而將賣方(受益人)置于非常不利的位置。因“軟條款”信用證欺詐方式比較隱蔽,需要賣方有很強的業務素質和防范意識。

(1)暫不生效條款。買方在信用證中規定,需待開證行簽發通知書或買方取得進口許可證后才能生效。這樣的條款會使買方和開證行通過不簽發通知書,買方不申請進口許可證而讓信用證失效或遭到拒付。

(2)限制性裝運條款。信用證規定船運公司、船名、目的港、啟運港或驗貨人、裝船日期需由買方通知或經其同意,并以修改書形式通知。待貨物備好,或買方取得了質押金、傭金甚至貨物后,他卻不發修改書,不通知該由他通知的事項,不來驗貨,以至于賣方無法發貨、結匯。

(3)設置客檢條款。在L/C單據條款中,不法商人往往規定受益人在議付時必須提交由開證人出具的檢驗合格的檢驗證書。這樣一來,主動權就被買方完全掌握在手。一旦進口方不開具檢驗證書或遲開此類證書,賣方就不能及時拿到證書去議付行交單,開證行就因遲交單而拒付,或者進口方對貨物百般挑剔不出具檢驗合格的檢驗證書,導致 單證 不符而被開證行拒付。到此時買方借機要挾賣方減價,造成賣方巨大的損失。

(4)買方往往利用信用證"嚴格一致"的原則,蓄意在信用證中增添一些難以履行的條件,或設置一些陷阱。如有字誤以及條款內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證,達到使賣方無法獲得貨款的目的。

(5)買方改變付款方式,制造付款障礙,以騙取占有的貨物。風險無處不在,無時不有,在 國際貿易 中,為了最大程度地實現自己的利益,就必須事先了解對自己不利的因素,這樣才能防患于未燃。

用戶名是我的號碼

工廠出口和巴西客戶做60天遠期信用證如何?

信用證本身就是為了保障出口商的利益,即期和遠期只有匯款時間的不同,只要沒有不符點,銀行就得付款

客戶這樣做可能是你所說的意思,但存在一種可能性:如果市場因素變化不想要貨物而拒絕收貨(要編個理由很簡單的),就會借口不符點而拒付,而60天就是客商轉移市場風險的時間段,讓他們自己有足夠時間觀察市場,以減少損失,雖然很少見,但是當產品價值很高而市場突變的情況下,就難說了,即使最后愿意收貨,還是常常出現被迫打折出售的情況,所以要避免不符點的出現,同時盡量使用即期信用證,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風險。具體怎樣做就要看雙方關系如何了,這個我不好把握。

至于做巴西外貿還沒聽過什么特殊情況,這方面幫不了你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請根據實際情況解決問題

做外貿的主要風險有哪些

主要的風險就是不接收和不付風險。

當貨物不被接收時,貨物被滯留在國外港口,這可能會產生大量的滯期費。由于距離遙遠、法律制度不同等原因,這可能會是一個漫長且困難的過程;

延遲付款甚至不付款,導致壞賬發生;

還有財務風險,由于資不抵債導致的付款緩慢的風險。買方在收到貨物后在銷售協議規定的日期無法正常付款。

運輸風險,在進出口交易中,貨物的運輸可能面臨污染、卡死、事故、故意破壞、盜竊、丟失和破損等問題的風險。受到疫情波及導致的運力不足也可能會導致運輸風險增大。

政策風險、質量不過關風險、書面文件不一致風險、外匯風險、信息不對稱風險、供應鏈變動風險等

國際貿易信用證的作用是什么

1、對進口商的作用

確保取得出口商履行買賣合同的證據。進口商填寫開證申請書的任務就是有效地將買賣合同條款轉化為對出口商(受益人)提交單據的要求,因此進口商申請開證時可以通過控制信用證條款來約束出口商交貨的時間、交貨的品質和數量,如在信用證中規定最遲的裝運期限以及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譽良好的公證機構出具的品質、數量或重量證書等,以保證進口商按時、按質、按量收到貨物。

其中,FOB、CFR和CIF買賣合同下裝船海運提單是賣方完成交貨義務的憑證和買方在目的地據以提貨的憑證,因此可以保證進口商收到的是代表貨物的單據,特別是提貨憑證。

提供資金融通。進口商在申請開證時,通常要繳納一定的開證押金,如開證行認為進口商資信較好,進口商就有可能在少繳或免繳部分押金的情況下開證。如采用遠期信用證,進口商還可以憑信托收據向銀行借單,先行提貨、轉售,到期再付款,這就為進口商提供了資金融通的便利。

2、對出口商的作用

保證出口商憑單據取得貨款。信用證支付的原則是單證相符,出口商交貨后提交的單據,只要做到與信用證條款相符,銀行就保證支付貨款。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出口商交貨后不必擔心進口商到時不付款,而是由銀行承擔付款責任,這種銀行信用要比商業信用可靠。因此,信用證支付為出口商收取貨款提供了較為安全的保障。

使出口商得到外匯保證。在進口管制和外匯管制嚴格的國家,進口商要向本國申請外匯得到批準后,方能向銀行申請開證,出口商如能按時收到信用證,說明進口商已得到本國外匯管理當局使用外匯的批準,因而可以保證出口商履約交貨后,按時收取外匯。

可以取得資金融通。出口商在交貨前,可憑進口商開來的信用證做抵押,向出口地銀行借取打包貸款(PackingCredit),用以收購、加工、生產出口貨物和打包裝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證后,按規定辦理貨物出運,并提交匯票和信用證規定的各種單據,用作出口押匯取得貸款。這是出口地銀行對出口商提供的資金融通,有利于資金周轉,擴大出口。

3、對銀行的作用

開證行接受進口商的開證申請,即承擔開立信用證和憑相符單據借款的責任,這是銀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保證,以銀行引用代替了進口商的商業信用。所以,進口商在申請開證時要向銀行交付一定比例的開證押金或擔保品,這就為銀行利用資金提供了便利。

此外,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每進行一項服務均可取得各種收益,如開證費、通知費、議付費、保兌費、修改費等各種費用。因此,承辦信用證業務是各銀行的業務項目之一。在國際貿易中,信譽良好、作風正派的銀行可以用高質量的服務,促進信用證業務的發展。

擴展資料

風險

1、不依合同開證

其條款應與買賣合同嚴格一致,但實際上由于多種原因,進口商不依照合同開證,從而使合同的執行發生困難,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額外的損失。最常見的是:

進口商不按期開證或不開證(如在市場變化和外匯、進口管制嚴格的情形下);進口商在信用證中增添一些對其有利的附加條款(如單方面提高保險險別、金額、變換目的港、更改包裝等),以達到企圖變更合同的目的;進口商在信用證中作出許多限制性的規定等。

2、故設障礙

進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證"嚴格一致"的原則,蓄意在信用證中增添一些難以履行的條件,或設置一些陷阱。如規定不確定,有字誤以及條款內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證。

信用證上存在字誤,如受益人名稱、地址、裝運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錯字,不要以為是小瑕疵,它們將直接影響要求提示的單據,有可能成為開證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證中規定禁止分批裝運卻又限定每批交貨的期限,或既允許提示聯運提單卻又禁止轉船,或者要求的保險的種類相互重疊等,這些無疑是相互矛盾的。

3、偽造證

偽造信用證,或竊取其他銀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證,或與已倒閉或瀕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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