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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外貿公司類型侵害經營秘密(求兩份合同法的作業。(經法同學慎抄))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8 11:20:26【】0人已围观

简介求兩份合同法的作業。(經法同學慎抄)1合同法作業(一)例1:6月26日,甲廠從乙商業銀行購買了100張面額100元的定期定額有獎儲蓄存單,存單背面標明中獎率為100%。7月10日,乙公開搖獎,并在報紙

求兩份合同法的作業。(經法同學慎抄)

1 合同法作業(一) 例1:6月26日,甲廠從乙商業銀行購買了100張面額100元的定期定額有獎儲蓄存單,存單背面標明中獎率為100%。7月10日,乙公開搖獎,并在報紙上公布了中獎號碼,同時規定從7月15日至10月15日為兌獎期限,逾期視為棄獎。在兌獎的最后一日,甲將有獎儲蓄存單發給本廠職工,代替欠發的工資。職工丙領到獎券后,經核對,該獎券中了一等獎,獎金1萬元。丙及時持券到銀行領取了獎金。該鋁型材甲得知后,認為此獎金應歸廠方所有,沒有及時兌獎,是因廠方主管人員的疏忽大意所致。因丙拒不退還,甲起訴要求丙返還獎金。問:人民法院是否支持甲的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不應支持甲的訴訟請求。工廠甲提起訴訟的理由,是認為自己把獎券發給丙是其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表現,但甲是在明知獎券有可能會中將的情況下將獎券給職工丙,故不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 例2:甲之妻因不孕,經妻同意,甲與發廊女乙達成借腹生子協議:乙為甲生子,甲付5萬元;如乙生女,則甲付3萬元。10月之后,乙生一雙胞胎男嬰,乙要求甲付10萬元,甲只同意給6萬元。問:乙起訴,人民法院應怎樣判決? 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應主動宣告此合同無效,駁回乙的請求。甲乙之間的借腹生子協議違反了我國婚姻法及公序良俗,因此該借腹生子協議無效。 例3:村民甲乙夫婦體弱多病,還有一位未成年的女兒。為了自己的生養及死后安葬,甲乙與村民丙丁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甲乙看病、生活及死后安葬費全部由丙丁負責;甲乙承包的土地由丙丁經營、收益歸丙丁,甲乙死后其家庭財產包括房屋和房前房后樹木由丙丁兩人享有所有權。丙丁依約照辦。甲乙死后不久,甲乙未成年女兒將丙丁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宣告上述協議無效。問:法院應如何判決? 法院應該判決該遺贈撫養協議部分無效。從合同生效要件看,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也符合<繼承法>第31條的規定,但甲將自己的全部財產遺贈給丙丁,違反了<婚姻法>第21有關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該義務是無條件的、強制性的法律義務因為撫養的基礎是財產。(實務中:法院判決涉案房屋歸原告所有,其他財產歸被告所有)。 例4:國有農資公司經理甲即將被任命為某局局長。乙是某化工廠廠長,該廠有一批已失效的化肥,為避免損失決定請農資公司收購。因乙掌握了甲曾受賄和道德敗壞的證據,甲為了避免自己的丑行被暴露,只好答應購買。甲為了轉嫁損失,通過公司的銷售渠道,將化肥全部賣給了廣大農民,致使農民遭受重大損失。問:農貿公司與化肥廠的合同以及農貿公司與農民的合同效力可有區別?

2 化肥廠與農貿公司之間的合同是可撤銷合同(參考<合同法>第52條第2款規定),農貿公司與農民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參考<合同法>第52條第1款規定)。 例5:甲是某(國有)工廠廠長,乙是某貿易公司的經理。甲代表工廠與乙簽訂了一份由乙向工廠長期供應原料的合同。甲后因該廠產品質量存在嚴重問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被主管部門查處。主管部門在調查過程中發現乙是甲的兒子,該公司的股東除乙外,還有甲的妻子、女兒、妻弟等人。同時發現該廠產品質量低劣是由原料質量低劣所造成的,可該廠的原料進價反而遠遠高于同期市場價格。問:本例中的原料供應合同是否有效? 該合同中的原料供應合同是甲與乙惡意串通訂立的,該合同損害了工廠這一集體的利益,應認定無效。 例6:甲是一名工頭,因妻癱瘓找乙女做家庭保姆。不久甲乙同居,乙提出將房屋產權所有人改為自己,甲拒絕,乙又提出甲寫一張5萬元欠條,甲同意。后因甲子女反對,甲乙分手,乙要求甲支付欠款,甲拒絕。問:乙起訴,法院應怎樣判決? 法院應駁回乙的訴訟請求。工頭甲雖寫給乙女5萬元欠條,但并無借貸事實,實質是以借貸的合法形式掩飾與乙非法同居的非法目的,所以,欠條無約束力。 例7:外貿甲與我國乙公司是多年的生意伙伴,甲與乙公司老板也就成為好朋友。經協商,外貿甲與乙公司成立合資企業丙,一旦驗資工作完成、丙公司成立后,甲將資金抽走,以后由乙獨家享受合資企業的優惠待遇。問:甲乙之間的協議是否有效? 合同無效。甲乙的合同違反了<民法通則><公司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法律關于股東投資者不得抽逃資金的禁止性規定。 例8:甲有一近1000㎡的樓房待出租。乙有意承租開酒店。為此甲乙簽訂了一份租期為10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在乙準備裝修之際得知:該房屋早已被城市規劃部門列入拆遷范圍,甲在同乙簽訂合同之前已接到規劃部門的通知。乙隨即要求撤銷合同,退回預交的一年房租,甲拒絕。問:乙的主張人民法院會支持嗎? 人民法院應支持乙的主張。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甲對該房屋已被城市規劃部門列入拆遷范圍有告知義務,甲的行為導致乙誤以為可以長期投資,從而簽訂合同。應推定甲存在主觀故意,具備欺詐成立要件,被欺詐人乙享有撤銷權。 例9:甲帶幾個朋友到私營企業主乙處推銷茶葉,見面時自我介紹曾犯流氓罪、殺人罪,剛剛被釋放,并出示了勞改釋放證,聲稱自己靠賣茶葉生活,要求乙購買100斤,單價50元。語音中軟中帶硬。乙一看茶葉就知道這種茶葉市場價不過10元,但一想到甲的自我介紹,還是同意購買。問:甲乙間的茶葉買賣有效嗎? 甲乙之間的買賣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可變更合同,被脅迫人乙享有撤銷權。甲與乙一見面就自我介紹自己的劣跡,意在暗示自己是一個是一個什么事都可以做出的人,希望乙順從自

3 己接受買賣,具備脅迫的主觀故意要件和客觀行為要件。 例10:甲公司同外商乙成立了中外合資企業,由乙投資3000萬美元,但由于東南亞金融危機使乙在投資2000萬美元后無力繼續投資,建設項目處于停工狀態,乙因此是進退兩難,要繼續投資沒有資金,不再投資則項目功敗垂成且面臨嚴重損失,因此與丙公司商議。丙答應投資1000萬美元,但乙應將其股權的51%讓與丙,乙不得已與之訂立了合同。問:丙的行為是否是乘人之危? 丙的行為是乘人之危。乘人之危的構成要件:1、對方當事人正處于為難之際,急需與自己訂立合同渡過難關,除此之外,別無選擇,2、自己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3、提出訂立合同的苛刻條件。4、對方被迫接受苛刻條件,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要約或承諾)。5、合同訂立時意味著對方將遭受重大損失。 丙的行為具備乘人之危的五個構成要件。 例11:上海石姓兄弟將祖上曾3000個大洋購買的一小石刻,于1982年以1.8萬元賣給北京一文物商店,據后來專家鑒定該石刻是王獻之《石刻十三行》。2001年已被拍賣行標價1400萬元,石姓兄弟得知后即向法院起訴,認為出售時不知此石刻的真面目,以重大誤解為由請求撤銷1982年的買賣。問:該買賣屬于可撤銷的合同嗎? 不屬于可撤銷合同。石姓兄弟出售石刻時,雖不知道它是王獻之的作品,但很清楚直知道它不是普通的一塊石刻,而且1.8萬在當時對國人而言已是天文數字,況且文物拍賣受時代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鑒賞水平多種因素制約。因此石姓兄弟出售時不存在誤解問題。 例12:甲通過偽造特許經營許可證而騙取乙與其訂立某專營商品的買賣合同。因甲繼續違法經營而被查處,此時買房乙已將合同標的物全部賣出。問:有關國家機關應如何處理甲乙之間的財產往來? 應該認定甲乙之間的合同無效,雙方應返還各自從對方取得的財產,因乙方已將商品全部出售,故只能折價返還。因合同無效是甲方過錯所致,乙方可按成本折價返還,利潤應視為乙的合法收入,其次 有關國家機關應該依法沒收乙方折價返還給甲的財產。 例13:甲之子因殺人被逮捕。甲請乙出面疏通關系,約定以一審為準,不判死刑甲給乙4萬元,其中9千元為乙的好處費。后甲之子一審被判死刑。乙退換9千元,聲稱另3.1萬元已用于疏通關系。為此甲起訴向乙索要3.1萬元。問:法院應如何判決? 甲乙之間的約定屬于惡意串通 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人民法院應駁回甲的訴訟請求,同時沒收乙退還甲的9千元和乙收取未退還的3.1萬元。 例14:婦女甲在清理丈夫乙的遺物時,發現乙與某女丙之間有過一份協議。協議表明:丙曾同乙長期同居,乙以10萬元的“青春補償費”為條件,解除雙方的同居關系。甲隨即起訴要求丙歸還10萬元。問:法院應怎樣判決?

4 丙 乙之間所簽訂的協議屬于惡意串通,不僅有違公序良俗,而且有損甲的利益,因此 人 民法院應認定該協議無效,同時判決丙向乙返還10萬元及利息。 合同法重點 一二、簡答,單選 1. 合同的基本原則及其適用范圍(單選)P18基本原則:合同自由,誠實信用,合法,鼓勵交易。P13適用范圍: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權利義務的合同關系。 2. ①要約的有效條件及生效時間P35有效條件:是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必須向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內容必須具體確定,必須送達受要約人。P40有效條件:我國采用到達主義,即要約達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②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單選)P37法律規定,當事人意愿,包含合同主要條款與否,交易習慣區分 ③要約撤回條件(單選)P42撤回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 ④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及類型P54構成:在合同訂立過程中,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負義務,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 P57假借訂立合同惡意磋商,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泄漏或不正當使用商業秘密,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行為 ⑤附條件合同的分類及其效力P107附生效、解除條件,附積極、消極條件的合同 P108:希望權,復歸權 統稱為期待權(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 ⑥由第三人履行的后果(單選)P144第三人只是旅行主題,雙方合同當事人應對第三人的后果負責(第三人不為被告,無獨立請求權) 3. 承諾成立的要件P44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期限內到達要約人,內容與要約一致,表明受要約人與要約人訂立合同,方式符合要約要求。 4. 《合同法》第12條關于合同一般條款的規定P79 八條,有三條即可確認合同成立: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辦法。

5 5. 格式條款的特點,解釋及無效的情形P85特點:一方為反復使用而預先制定,與不特定的相對人訂立,內容定型化,相對人在定約中處于附從地位P89解釋:依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條款制作人做不利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用非格式條款P87無效情形: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免責條款免除對方人身傷害責任,格式條款免除制定人責任或加重相對人責任,格式條款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6. 合同的生效要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能獨立實施的行為】(單選)P10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具備法律要求的形式 7.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況及處理P110情形:合同成立時是否發生效力尚不確定,有待于其他行為使之確定的合同。P111處理:不是通過當事人協商,而是通過有權人進行承認。 8. 無效合同的原因及后果(單選)P121原因: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一方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行為,雙方惡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P134后果返還財產,賠償損失。 9. 可撤銷合同的種類及后果(單選)P128因重大誤解訂立,顯失公平,因欺詐脅迫訂立,乘人之危的合同 P134返還財產,賠償損失 10.合同履行的原則(合同法P61條,62條規定)P143實際履行,適當履行,協作履行,經濟合理 11.不安抗辯權概念、運用條件及效力P147概念: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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