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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學憲法講憲法在哪個買粉絲(中國政法大學有哪些教授的課是必須要去蹭的?)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0 11:16:13【】1人已围观

简介至覺得布什家族和他們的跟隨者可能把牟取暴利看作理所當然的事情。這種情況和18世紀統治英國的輝格黨很相似。老布什總統的父親和祖父都是投資銀行家,他們都曾名震四方,但不久又名譽掃地。即使是老布什在1992

至覺得布什家族和他們的跟隨者可能把牟取暴利看作理所當然的事情。這種情況和18世紀統治英國的輝格黨很相似。

老布什總統的父親和祖父都是投資銀行家,他們都曾名震四方,但不久又名譽掃地。即使是老布什在1992年尋求連任時,報紙還在炒作他兄弟和兒子的經濟問題。

布什家族最大的麻煩也許是牽扯進了“安然事件”。在20世紀現代政府理念誕生后,還沒有哪個總統家族碰到過這種事情。當林登·約翰遜還是參議員時,他和得克薩斯州的布朗&魯特公司糾纏不清,但他當總統后情況就好多了。喬治亞州的吉米·卡特和他家鄉的公司巨人——可口可樂關系密切,而理查德·尼克松在20世紀60年代曾把百事可樂的賬本帶到他的律師事務所。

仔細核查起來,布什家族在和安然公司交往中并沒有非法行為,在2000年到2001年之前,兩者之間的關系沒有任何驚人之處。安然和布什家族關系中,惟一值得歷史學家研究的一點(美國媒體并沒有真正意識到這點)是:在過去17年中,一個美國政治世家一直和他們家鄉的一家公司保持了“榮辱與共”的關系,這一點讓人覺得有點蹊蹺。

安然公司成立于1985年,一兩年之后,時任里根政府副總統的老布什負責能源工作組的工作。他的兒子喬治·布什掌管著幾個小型能源公司,小布什和安然石油和天然氣公司有業務上的往來。老布什政府在1992年通過了“能源政策法案”�該法案有利于安然公司發展能源業務,而布什任命的“商品期貨貿易委員會”通過的法規,允許安然公司經營和能源相關的其他業務。安然的總裁肯尼斯·雷是布什競選的主要捐款者之一,他被任命為布什政府出口委員會的主席。

幾年之后,當小布什成為得克薩斯州的州長時,雷要他接待安然想開展業務的地區的顯要人物,當小布什進白宮時,安然成了他最大的競選資金捐助者。前安然公司的管理人員、顧問在新政府中總共獲得了幾十個職位,包括白宮經濟顧問、陸軍大臣和美國貿易代表。這些對安然公司享受能源政策優惠,以及在WTO貿易框架內通過出口能源和水資源開拓海外市場,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如果2001年的11月和12月間,小布什試圖想與安然公司一刀兩斷,他個人及他家族和安然千絲萬縷的聯系將受到人們苛刻的審視。由于沒有把安然一腳踢開,華盛頓的媒體心滿意足地忽視了該事件中“真正的故事”——布什世家和安然公司之間17年的密切聯系。

顯而易見的是,單算競選捐款、贊助興建總統圖書館和就職儀式、捐助演講費用等,在過去的這些年中,布什家族和他們的跟隨者至少從安然公司得到了800萬到1000萬美元的資金支持。如果計算一些隱蔽的捐助,這個數字可能要達到2500萬美元。

很顯然,某個家族獲得大量政治獻金并不只限于共和黨人。比爾·克林頓在離開白宮前的最后一刻,做出幾個不受公眾歡迎的赦免,尤其是他特赦在逃的金融家馬克·里奇,更是弄得怨聲四起,大家都對馬克到底給了希拉里的兩個兄弟多少錢非常感興趣。獲得政治獻金也不僅限于總統。得克薩斯的參議員菲爾·格拉姆和他妻子溫迪被《金融周刊》稱為“安然先生和夫人”,因為菲爾支持通過了有利于安然的法案,而當時他妻子正是安然的董事,她可以從安然獲得大量現金和公司股票。

世襲的財富和政治權力在美國社會的影響增長迅猛,公眾甚至沒有時間來注意這種影響。然而美國的民主承受不起這種疏忽。如果美國人還信奉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在1935年所說的“拒絕世襲的財富和權力”的理念(坦白地說,可能很少有人想到這個理念),那么人們就應該迅速而明確地支持建立新的政治、道德和經濟規范。

描繪宏偉藍圖是容易的——藍圖的內容包括政治獻金改革(可能需要修改憲法)、聯邦稅收制度改革、維持聯邦遺產稅(對超過300萬美元的遺產征收)以及通過審計監督來減少大量存在的公司舞弊行為(人們因安然、TYCON公司、某些會計師事務所和經紀商的不良行為而注意到了這個問題)。一個世紀以前,以及在20世紀30年代,美國經濟政治體制改革的主要動力來自股票市場的崩潰和嚴重的經濟衰退。2002年,美國人第一次得以把全體選民的愛國主義作為經濟改革的動力,因為自從“9·11”事件以來,美國社會洋溢著愛國熱情和反對恐怖主義的要求。

美國不是第一個具有“被經濟和政治世襲特權侵蝕”傾向的共和國。羅馬曾經有類似的問題;而在18世紀,曾以中產階級社會自豪萬分的荷蘭共和國也讓很多公職變成世襲的。這個國家的人民不希望讓政治和經濟上的世襲取代美國式的民主。

如何讓法治成為信仰 [法治是如何成為信仰的]

法治是如何成為信仰的?

作者:朱景文 來源:中國法理網 發表于2013年5月20日 閱讀4601人次 編輯:法理

任何信仰都需要有基礎,否則信仰就建立在沙灘之上,法治信仰也是如此。法治信仰不是迷信,不是要建立法律拜物教,它建立在法治在一個國家的實現程度的基礎上。如果法治狀況很好,有符合實際的立法、嚴格的執法、公正的司法,無論人民還是政府都認真遵守法律,依法辦事,把法律作為自己行動的指南,自然法治信仰就會確立。反之法治狀況不好,有法不依,法律只不過停留在紙面上,或者法律的執行因人而異,因時而異,對違法有的處理,有的不處理,有時處理,有時不處理,睜只眼,閉只眼,人們很難形成法治信仰。法治信仰不是憑空建立的,它需要一定的物質保證,也需要一個過程。

一、規則之治

從形式意義上,法治指的是規則之治,法治信仰實際就是對規則的信賴,講規則、按規則辦事。一切規則都起源于人們的個別行為,只是在這些個別行為反復出現的基礎上才形成了規則。當個別行為出現的時候,人們不再像以前那樣,完全個別處理,而是按照已經形成的規則辦事。這樣做,可以避免個別處理容易出現的任意性和偶然性,從而使解決這類問題可預期。因此,規則之治是人類調整社會關系走向成熟和文明的標志。對規則的信賴實際表明對以往經驗所形成的認識的尊重。法律的產生也是這樣,我們所熟知的法律起源的原理是,在人類發展的很早階段,產生了一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種統一的規則固定下來,這種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然后就成為法律,隨著法律的產生,就出現了國家。由于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因此對規則的尊重也意味著對國家權威的尊重。在世界各個民族法律產生的過程中,幾乎無例外,最早出現的都是習慣法,無論是成文的,還是不成文的,是制定法,還是判例法都是這樣。這些習慣法世代相傳,恒久不變。凡是出現了類似的情況,都會有相同的處理。在古代社會和中世紀大體都是如此,這種狀態延續了幾千年。中國古代社會所形成的“三綱五常”,“天不變道亦不變”,就是以習慣為基礎的規則之治的寫照。

當人類進入資本主義社會之后,規則之治則具有特殊的意義。“資產階級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階級統治中所創造的生產力,比過去一切世代所創造的全部生產力還要多,還要大。”值得注意的是,這種生產力,無論是機器的采用,化學在工業和農業中的運用,輪船的行駛,鐵路的通行,電報的使用,并不是來源于“日升而起,日落而歸”的習慣、固有的規則,而是來源于人類的創造,它們經過反復的試錯,付出過沉重的代價,或起源于實驗室,可復制,可重復,可傳播,因此只要按照固有的規

則程序,就能在實際中得到大范圍的推廣。正因為如此,體現這種可預期的法律在現代社會就顯得十分重要,人們必須按照事先制定的規則行事,而不是按照習俗,只有這樣,才可能在一個高度工業化的社會創造出比以往所有社會的全部生產力大得多的成就。

可預期是習慣和法律共有的屬性,但是習慣的可預期來源于人們長期面對面的互動所形成的共識,相互熟悉,習以為常,而現代社會法律的可預期則來源于工具理性。有時建立在工具理性基礎上的法律甚至可能和地方習慣、和人們的常識完全不同,按習慣行事甚至會違背法律。這就是現代社會或工業社會的根基。沒有規則或者有規則但不尊重規則,規則沒有權威,建立現代社會、工業社會是根本不可能的。

當前中國社會形成法治信仰,建立“規則之治”,有來自兩個方面的阻力,一個阻力來自個人特別是當權者的任意,迷信于個人的判斷力和權力,即我們平常說的“人治”,從來都是一言堂,沒有規則意識,更談不上民主意識。這成為當權者無視法治的主要表現。另一個阻力則來自習慣,長期養成的生活方式,當遇到工業化、城市化的環境,不適應,依然按照過去的習以為常的生活方式,我行我素,這是群眾性的大規模的無視法治的一個主要表現。這兩方面的阻力雖然表現形式不同,甚至經常聽到相互指責:對領導者來講,法治是用來治民的,自己卻可以不按法律辦;對公眾來講,法治是用來治吏的,領導都不按法律行事,為什么要求我守法?法不責眾。但它們又相互作用,互為因果。

對規則之治的這兩種阻力,無論是人治還是習慣都有一個歷史演變過程。“人治”來源于強人政治,產生于對緊急狀態、復雜局面的掌控,特別是在戰爭年代,需要權力集中,如果權力分散、事事走程序,講民主,會貽誤戰機,喪失主動。但是在和平時期,在正常狀態下,如果仍然不講民主法治,不尊重規則,把處理緊急狀態所使用的集權的方法應用到日常生活中,則會使正常的社會秩序乃至人們的安全感都受到威脅。而習慣來源于人們長期形成的生活方式,人們做出某種行為出于經驗的積累,是自發的、無意識的,甚至根本不通過大腦。但是任何習慣都有它產生的環境,習慣只不過是這種環境的內生物,是其中的內在規則,在一個人這樣做的時候,其他人由于相互熟悉的緣故,會有預期,相安無事,不會影響其他人的行為。但是一旦改變了環境,特別是隨著城市化、工業化,隨著人口的密集,面對復雜的城市管理、經濟管理,固有的習慣已經失去了內在規則的地位,再按照自己的習慣,無視規則之治,整個社會必然會陷入混亂之中。當然,即使在現代社會,習慣也沒有失去內在規則的屬性,法律不能只建立在強制的基礎上,必須有公眾習慣的基礎,只不過應使公眾遵守法律成為一種新的習慣,新的常識。

應該指出,法治確實和不同的國情和社會發展階段有著密切的聯系,確實不能用一個標準去衡量不同國家的法治狀況。但是不可否認,法治中也確實包含著各個民族和國家共通的成分。就規則之治而言,是否遵重規則,是否按規則辦事,和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和受教育水平,和經濟發展程度有著直接的關系。即使在同一個國家,規則之治的差別在城市和農村,在發達

地區和不發達地區,在不同的群體中都能體現出來。從一個大城市出發,駕車到中小城市,再到縣城,鄉鎮,在遵守交通規則方面的差別相信每一個有著實際駕車經驗的人都能體會到。在小城鎮,人們經常發現紅綠燈的設置如同虛設,但是由于車輛稀疏,即使不遵守交通規則,也出不了什么大事。而在大城市,不遵守交通規則帶來交通事故的幾率會大得多。可見,規則之治對于現代社會、對于城市化的迫切性。

二、良法之治

在實質意義上,法治指的是良法之治。對法治的信仰以良法為基礎。這種法治信仰不是僅僅由于法律代表了國家意志,遵守法律就是尊重國家,而是與法律本身的正當,即法律是“良法”相關。換句話說,如果法律不是良好的而是惡的、錯誤的,提倡法治信仰,不但沒有積極意義,甚至會有相反的作用。如果法律規定的不正確,要人們遵守,無異于迷信。而且從實際來看,一切規定的不正確的法律,盡管打著規則之治、法治的旗號,要人們一體遵行,實際上人們總會以這種或那種形式規避法律,甚至公然違反法律。

在實行良法之治的時候,“立法要符合實際”具有基礎作用。如果立法不符合實際,盡管我們可以把法治信仰喊得震天價響,盡管我們可以通過國家強制保障法律實施,但要人們把它當回事,上升為信仰,實在很難。

把良法的標準確定為立法要符合實際,應該包含幾種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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