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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WTO研究院國民經濟學(中國對外貿易依存度對中國經濟有何影響)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0 09:33:47【】7人已围观

简介不可使知之”的訓條,后有幾十年實際生活的經驗,中國的普通老百姓和基層官員都習慣于保守國家機密,實際上政府信息中的大部分并非是與國民生計相關的機密,更非涉及國家安全的絕密信息,僅僅是完全可以讓大家知道的

不可使知之”的訓條,后有幾十年實際生活的經驗,中國的普通老百姓和基層官員都習慣于保守國家機密,實際上政府信息中的大部分并非是與國民生計相關的機密,更非涉及國家安全的絕密信息,僅僅是完全可以讓大家知道的普通信息而已,真正的機密由《保密法》做了嚴格的規定和保障,相關部門也會作出相應的保密措施;中國的普通老百姓和基層官員都習慣于提高警惕、口不多言,實際上大部分的政府信息與老百姓的生活相關,只有讓老百姓知曉,政府的決策和工作才能進展的更好。

然而,現代政治學卻證明,社會的自主能力和信息的公開程度是成正比的。一個社會只有信息越公開,社會的自主能力和承受能力才會越高,社會才會越穩定。稍遠一點是二戰時美國總統羅斯福的“爐邊談話”。羅斯福借助當時新興的電視媒體發表談話,鼓勵和勸說人民接受戰爭就在眼前、需要支援英國的觀點,為二戰的勝利起了重要的作用。最近的例子則是美國“9·11”事件、莫斯科被綁架人質事件和華盛頓連環槍殺案,在電視、Inter買粉絲等無處不能滲透的傳媒面前,鐵一樣的事實不僅震撼了民眾,更重要的是,政府通過有效積極的信息披露,及時讓民眾參與,提高了政府和民眾采取一致行動的信心和基礎。

實際上,政府信息公開不獨是美國,中國也久有政府信息公開的歷史。2000多年前,老祖宗李悝將法典豎在刑鼎上體現的就是公開的精神。新中國成立后,我們的憲法和一系列法律都是提倡社會主義民主和公開的,只是在操作中由于沒有具體的法律規范,再加上由于技術等方面的原因,政府信息公開難以為普通老百姓所熟悉。隨著信息化的推進和電子政務的建設,政府信息公開逐漸擺上日程,并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加以規范,體現的就是政務電子化、信息公開化的精神。

為什么現在出臺?

為什么要出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為什么又選擇在當前這個時機起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作為這部條例起草組的負責人,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周漢華教授明確表示,出臺這部條例的最核心動力是適應信息化的要求。周漢華教授說,信息化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讓信息流動起來,而現在掌握著全社會80%信息的政府信息還處于封閉或靜止狀態,這是不適應信息化要求的,也是當前電子政務推進不夠理想的根本原因。

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教授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在信息化建設推進過程中,一些政府部門存在的主要問題并不在于書寫、印刷和傳輸工具不夠先進,而在于政府的組織形式、工作方式的體制性缺陷。有些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把工作領域看作自己的‘領地’,把自己所掌握的公共信息視為自己的‘私有財產’和權力基礎。依靠職權,千方百計地壟斷信息,甚至用信息壟斷尋租。這種錯誤的做法,因為認識的不清,在某些部門不但沒有得到糾正,甚至用紅頭文件的形式加以確認,對政府機構的工作產生了極大的危害。”

“這種情況如果得不到及時改變,就必然出現自建封閉網絡、阻礙互聯互通的偏差。這種偏差如果得不到糾正,那種只對行政上級負責而不對群眾負責的習以為常的做法就會依然存在,進而使電子政務建設很容易變成又一輪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

吳敬璉教授說:“西方發達國家的電子政務,是在20世紀70年代以來‘政務公開’和‘政府信息公開’等政府改革的基礎上進行的,因而比較容易順理成章地推行。而我國大多數政府機構還習慣用‘內部規定’,走‘內部程序’處理公共事務,很難運用網絡技術和電子手段來服務公眾,根本不適應信息化建設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推動信息化、推動電子政務實是當務之急。”

事實上,實現政務公開和公共信息透明,可以說是現代社會治理的基本準則。衡量一個地區的投資環境、判斷一個部門的工作效率,政務公開和公共信息透明是一個很重要的指標。一些地區經濟發展不盡如人意、投資環境欠佳與此不無關系。而一些積極推動電子政務建設的地區和部門,則率先做到政務公開和公共信息透明。

與吳教授的觀點相一致,國務院信息化辦公室的一位高層官員在談到信息管理時也明確地說,現有的信息管理不是保密不夠,而是公開不夠。我國有現行的《保密法》,實施非常嚴格,但我國現在還沒有“公開法”。現有的一些珍貴資源和信息不能共享,就是因為缺少對信息公開的法律規定而在實際操作中受制。

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專家和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都建議采取兩方面的措施,一方面盡快組織研究起草“公開法”,另一方面各級政府部門積極推進電子政務,在法律許可的前提下盡量做到信息公開、透明。如果有些信息出于國家安全的需要不能公開,則必須獲得批準。

可以說,主管信息化工作的政府機關和學術界人士都十分贊同政府信息公開,并且稱之為當前最引人關注的制度創新。他們認為,這是適應信息文明的正確選擇。

信息、水和空氣

有人說,現代文明建立在三大基礎資源之上,它們是信息、水和空氣。

負責起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周漢華教授認為,信息、水和空氣是現代文明的三要素,是最基本的三大資源。公開信息,就像共享水和空氣一樣,是現代文明的要求。

周教授說,人類社會發展到現在歷經三個文明形態,即農業文明、工業文明和信息文明。農業文明最大的資源是土地,誰擁有了土地誰就擁有了最大的資源,所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一語就是對農業文明最好的總結;工業文明的最大資源就是機器和貨幣,福特的汽車流水錢是工業文明最典型的代表;而信息文明最大的資源就是信息,信息的高速流動和傳播就是信息文明的最大特征。需要指出的是,農業文明的土地和工業文明的機器是不可共享的、排他的和專有的,而信息文明的信息是可以反復使用和共享的,如此才能造就財富的巨量增加。

國家提出用信息化帶動工業化、實現跨越式發展,而信息化的前提是信息的流動和低成本使用。政府信息公開是主要的措施之一。這既是政府審時度勢的適應潮流之舉,也是國際慣例。據了解,在歐盟和美國的權威報告里,都把政府信息資源定義為最核心的國家資源和戰略性資源。

WTO也對此提出了明確要求。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WTO研究院院長張漢林教授表示,WTO三項重要原則中的其中一條就是透明。WTO要求政府行為必須透明,而透明的前提是信息公開。我們原有的管理模式是計劃經濟下的政府管理模式,而WTO要求市場經濟下的透明管理模式,透明的好處就是政府的廉潔和高效。

“老鼠恐懼,貓也恐懼”

“陽光是最好的殺蟲劑”。人們總愛用這句話來形容公開與透明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實際上,政府信息公開在日常管理中確實是最基本和最好的表現形式。政府信息一旦公開,那些靠擁有政府信息尋租的蛀蟲們就沒有了藏身之地。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討論稿)規定了獲知政府信息不收費的原則。該條例第四條規定:政府機關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費,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政府機關提供政府信息,只能向申請人收取預先確定標準的成本費用,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政府信息成本費用的收取標準,由國家或省級價格、財政主管部門統一確定。對于經濟特別困難的申請人,可以按規定減免收費。

這個規定徹底擯棄了那種靠占有政府信息尋租的可能性,也使那些利用信息不對稱大發不義之財的“碩鼠們”失去了存在的依托。

一則電視新聞曾披露了這樣一個事實:江西省上饒縣農民甘讓春將各級政府減輕農民負擔的文件和規定匯編成冊,供鄉親們查閱。當地政府部門知道后予以收繳,怕的就是農民一旦知道了相關的規定,就不再任由他們隨意收繳各種本不應收取的稅費。有的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尋租的現實由此可見一斑。

與此同時,北京中關村泛濫的假文憑則證明了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市場混亂之可怕。如果你有機會經常來往于中關村,在那里,每走幾步,就會有人走過來問你:“北京大學的畢業證要嗎?碩士、博士的都沒問題。”聽的人都害怕:這么多偽造的,那么真的又有多少?所以,很多用人單位一聽應聘者是北京大學畢業的,就先懷疑是不是假的,現實地證明了經濟學上劣幣驅除良幣的論斷。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一位不愿公開姓名的教授說,之所以出現這種現象,就是因為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公開。對付這種現象,甚至不需要打擊,只要把信息公開,人家到網上一查就知道孰真孰假。現代經濟學有一個著名的理論就是信息公開和政府管制是相互替代的關系。信息公開執行得好,政府管制就不需要投入太大的人力和物力。

這位教授的話指出了信息公開不但有利于對“碩鼠們”的打擊,同樣有利于打擊那些貽鼠為患的“懶貓”、“壞貓”。在保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工作中,政府部門設置了大量的監督、審計、檢察機構,這些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被人們通俗地稱之為逮“老鼠”的“貓”。這些“貓”們確實為逮“鼠”立下了汗馬功勞,但是由于相關信息不公開等技術方面的原因,有些“貓”在捕“鼠”過程中出于本位主義的考慮,擔心萬一“老鼠”滅凈,自己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于是乎養“鼠”以踞,甚至恃“鼠”自傲,為整個政府工作的向前推進制造了障礙。(下轉第A26版)(上接第A25版)政府信息的公開和電子政務的推進則會積極有效地防止這種情況的出現,所以專家笑言:“《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起草和頒布實施不但讓‘老鼠’恐懼,也讓‘貓’恐懼。”

能不能把條例變成法律?

這部旨在推進電子政務建設,為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保駕護航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目前已經起草完畢,現在正處于征求各方意見的階段。據了解,這部條例的研究和起草是從2000年開始的,歷時2年多,參加研究和起草工作的包括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國家保密局等相關單位20多人,可以說集中了相關領域最主流的意見。有關人士預測,這部條例的盡快出臺是勢在必行之事。甚至有專家建議,提升這部條例的規格,出臺“公開法”。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討論稿)起草組負責人周漢華教授表示:從建議和制度創新的角度來看,這部條例應當上升為法律,并且相關人士希望能夠盡快使這部條例上升為法。

據介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目前是以法規的形式起草的。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起草法規和法律的出臺程序不同,法規出臺的速度比較快。相對而言,如果是立法,按照我國已頒布實施的《立法法》,速度就會慢許多。據稱,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立法問題,中央決心很大。近兩屆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都有人大代表提出立法議案。在其中的一次人代會上,還是作為一號議案提出的,表達了人大代表對政府信息公開立法的迫切心情。有鑒于此,《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研究者認為,以法規的形式出臺,更能適應社會急切需要的現狀。

需要指出的是,用法規的形式出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快則快矣,然而許多問題是法規本身無法規定和解決的。如果立法,則相應的問題就可以“一攬子”解決。

比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只能給政府行政機關做出規定,卻不能給人大、法院和檢察院設立公開信息的義務,也就是說在信息公開的范圍上受到限制。而與此相關的是,社會各界,如地方各級人大、法院、檢察院以及社區、村鎮、企業等都在積極地施行審判公開、檢務公開、鎮務公開、廠務公開,甚至于校務公開和醫務公開。這表明信息公開已成為社會發展的一大趨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顯然不能涵蓋這一切。

再比如,當一位普通公民與政府在信息公開上發生爭議時,這種爭議該如何解決,也成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不能解決的另一大難題。如果一位公民向政府部門索取他需要的政府信息,而政府部門以各種理由予以拒絕。爭議發生后,假若公民到法院起訴,由法院來解決這一糾紛。按照目前的規定,這個問題如何解決,尚在爭議之中。現有司法程序對此無法解決,只有待這部條例上升為法律之后再尋求解決之道。

可以說,《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上升為《公開法》既是法規本身發展的需要,也是信息化建設的要求。只是,讓法學家和信息產業界人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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