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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對比in買粉絲terms2020 11種貿易術語(最新的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發布時間是什么時候和《2010通則》相比,有什么變化)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2 13:02:57【】5人已围观

简介新的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發布時間是:2020年1月1日。和《2010通則》相比的變化如下:《2010年版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買粉絲terms2010)(以下簡稱《2010年版通則》)自2010年

新的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發布時間是:2020年1月1日。和《2010通則》相比的變化如下:

《2010年版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買粉絲terms 2010)(以下簡稱《2010年版通則》)自2010年實施以來,在實踐中出現了大量案例和疑難問題。

為此,國際商會于2016年9月正式啟動了《2020年版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買粉絲terms 2020)(以下簡稱《2020年版通則》)的起草工作,以彌補和糾正《2010年版通則》的缺陷。

《2020年版通則》已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實施,取代了實施10年的《2010年版通則》。進出口交易、國際物流和銀行國際結算等相關人員亟待更新知識,以便在當前的進出口交易中趨利避害。相較于《2010年版通則》,《2020年版通則》的主要修訂之處包括以下三方面:

1.在一些貿易術語中規定買賣雙方可使用自己的運輸工具來安排運輸

在《2010年版通則》中,根據不同貿易術語的解釋通則,貨物將由賣方或買方為運輸貨物而雇傭的第三方承運人運載。然而,在某些情況下,雖然貨物要從賣方運往買方,但是仍然可以在沒有雇傭任何第三方承運人的情況下進行運載。

對此,《2020年版通則》不僅明確允許訂立運輸合同,而且也允許在D組術語(DAP、DPU、DDP)和FCA術語下僅安排必要的運輸。原先適用《2010年版通則》中的FOB術語時,容易出現如下案例中買方與其雇傭的第三方承運人勾結騙取貨物的案例;

而在《2020年版通則》下使用FCA術語且買方自派運輸工具時,此類情況則有可能更容易出現,因此賣方須提前防范。另外,買方也須確保在DAP、DPU、DDP下賣方使用自己的運輸工具時,向買方提交的在目的地接管/提取貨物單證的可靠性。

2.對DAT和DAP術語進行了適當修改

在《2010年版通則》中,DAT與DAP之間的唯一區別在于:在DAT術語下,當貨物從到達的運輸工具卸載到“運輸終端”時,即為賣方交貨;而在DAP術語下,當到達的運輸工具上可供卸載的貨物交由買方處置時,即為賣方交貨。

為此,《2020年版通則》對DAT和DAP作出了兩項修改:一項是,這兩個術語在《2020年版通則》呈現的順序已經予以顛倒,在卸載之前進行交貨的DAP,現在出現在DAT之前;另一項是,DAT的名稱已經修改為DPU (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這強調了目的地可以是任何地方,而不僅局限于“運輸終端”的現實。

3.規定了在CIF和CIP術語下賣方投保不同最低保險險別的義務

《2010年版通則》規定,在CIF和CIP下,賣方均有義務“自費取得至少符合《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勞合社市場協會/倫敦國際承保人協會)C款或其他類似條款的最低險別的貨物保險”。

而《2020年版通則》在CIF和CIP術語中規定了不同的最低險別——由于CIF更可能用于海運大宗商品貿易,盡管雙方當事人仍可自由商定更高的保險險別,故仍然維持將《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C款或其他類似險別作為默示立場的現狀。

而在CIP下,賣方現在必須取得符合《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A款或其他類似險別的保險險別,盡管雙方當事人仍可自由商定更低的保險險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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