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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對外貿易結算風險是什么意思(什么是進出口貿易?)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3 20:47:40【】2人已围观

简介預算書;(四)國家教委國外考試協調機構支付境外的考試費,持對外合同和國外考試機構的帳單或者結算通知書;(五)在境外辦理商標、版權注冊、申請專利和法律、買粉絲服務等所需費用,持合同和發票;(六)因公出國

預算書;

(四)國家教委國外考試協調機構支付境外的考試費,持對外合同和國外考試機構的帳單或者結算通知書;

(五)在境外辦理商標、版權注冊、申請專利和法律、買粉絲服務等所需費用,持合同和發票;

(六)因公出國費用,持國家授權部門出國任務批件。

上述(一)至(六)項以外的非經營性用匯,由外匯局審核其真實性以后,從其外匯帳戶中

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十九條 居民個人的因私用匯,按照《境內居民因私兌換外匯辦法》和《境內居民外匯存款匯出境外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居民個人移居出境后,下列合法人民幣收益,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所列有效憑證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一)人民幣存款利息,持人民幣存款利息清單;

(二)房產出租收入的租金,持房產租賃合同和房產出租管理部門的證明;

(三)其他資產的收益,持有關的證明材料和收益清單。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依法納稅后的利潤、紅利的匯出,持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外商投資企業中外籍、華僑、港澳臺職工依法納稅后的人民幣工資及其他正當收益,持證明材料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二十二條 按照規定應當以外幣支付的股息,依法納稅后持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二十三條 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匯出境外時,持證明材料和收費清單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二十四條 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從境外攜入或者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設備、用具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幣款項,需匯出境外時,持工商登記證或者本人身份證明和出售憑證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二十五條 臨時來華的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出境時未用完的人民幣,可以憑本人護照、原兌換水單(有效期為6個月)兌回外匯,攜出境外。

第三章 資本項目下的結匯、售匯與付匯

第二十六條 境內機構資本項目下的外匯應當在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

第二十七條 境內機構下列范圍內的外匯,未經外匯局批準,不得結匯:

(一)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外匯;

(二)境外借款及發行外幣債券、股票取得的外匯;

(三)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資本項目下外匯收入。

除出口押匯外的國內外匯貸款和中資企業借入的國際商業貸款不得結匯。

第二十八條 境內機構向境外出售房地產及其他資產收入的外匯,除本規定第十條限定的數額外應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第二十九條 境內機構償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本金,持《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借貸合同及債權機構的還本通知單,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三十條 境內機構資本項目下的下列用匯,持所列有效憑證向外匯局申請,憑外匯局的核準件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一)償還外債本金,持《外債登記證》、借貸合同及債權機構還本通知單;

(二)對外擔保履約用匯,持擔保合同、外匯局核發的《外匯擔保登記證》及境外機構支付

通知;

(三)境外投資資金的匯出,持國家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投資合同;

(四)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經批準需以外匯投入的注冊資金,持國家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合同。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資本金的增加、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持董事會決議,經外匯局核準后,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持外匯局核發的售匯通知單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在境內投資及外方所得利潤在境內增資或者再投資,持外匯局核準件辦理。

第四章 結匯、售匯及付匯的監管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和售匯,也可以在外匯調劑中心買賣外匯,其他境內機構、居民個人、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只能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和售匯。

第三十三條 從外匯帳戶中對外支付時,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應當根據規定的外匯帳戶收支范圍及本規定第二、三章相應的規定進行審核,辦理支付。

第三十四條 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售匯和付匯后,應當在相應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上簽章后留存備查。

第三十五條 外匯指定銀行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和規定的買賣差價幅度,確定對客戶的外匯買賣價格,辦理結匯和售匯業務。

第三十六條 從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購匯支付,應當在有關結算方式或者合同規定的日期辦理,不得提前對外付款;除用于還本付息的外匯和信用證/保函保證金外,不得提前購匯。

第三十七條 為使有遠期支付合同或者償債協議的用匯單位避免匯率風險,外匯指定銀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人民幣與外幣的遠期買賣及其他保值業務。

第三十八條 易貨貿易項下進口,未經外匯局批準,不得購匯或者從外匯帳戶支付。

第三十九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外匯局報送結匯、售匯及付匯情況報表。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建立結售匯內部監管制度,遇有結售匯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支局報告。

第四十條 境內機構應當在其注冊地選擇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按照本規定辦理結匯、購匯、付匯業務。境內機構在異地和境外開立外匯帳戶,應當向外匯局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下的外匯收入,經批準可以在注冊地選擇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結算帳戶。

第四十一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和有結匯、購匯、付匯業務的境內機構,應當無條件接受外匯局的監督、檢查,并出示、提供有關材料。對違反本規定的,外匯局可對其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處罰;對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外匯局可對

其處于暫停結售匯業務的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26日發布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其他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注:已經《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信用證/保函項下保證金提前購匯問題的批復》(匯復〔2001〕73號)修改。

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險?

問題1: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險?

問題2:出口信用保險是什么意思?

出口信用保險是國家為了推動本國的出口貿易,保障出口企業的收匯安全而制定的一項由國家財政提供保險準備金的非贏利性的政策性保險業務。承保國家風險和商業風險,其中商業風險包括買方信用風險(拖欠貨款、拒付貨款及破產等)和買方銀行風險(開證行或保兌行風險)。出口信用保險按出口合同對進口方的信用放帳期長短不同分為: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和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

出口信用保險是為了分擔中國出口企業從事對外貿易的風險,讓其開拓國際市場、在貿易領域中更具競爭力,中國信保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投資保險和擔保業務。

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簡稱“短期險”)。短期險承保放帳期在180天以內的收匯風險,主要用于以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賒帳(O/A)等商業信用為付款條件的出口。根據實際情況,短期險還可擴展承保放帳期在180天以上、360天以內的出口,以及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具的信用證項下的出口。

出口信用保險確保收匯

靈活多樣的收匯方式雖然能增加出口企業的競爭力,但風險也相應加大;出口信用保險為你收匯增加安全系數。

非信用證結算方式已在不少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出口貿易中廣泛采用,并且比重呈逐漸增加的趨勢。中國出口商如果繼續一味地堅持L/C結算方式,勢必會將自己置于不利的競爭位置。但采用靈活多樣的收匯方式,出口商要承擔的風險又太大,比如存在買方商業信用風險等問題。

購買出口信用保險則可以有效地解決這些問題。出口信用保險是以出口貿易和海外投資中的外國買方信用風險為保險對象、以出口企業在執行出口合同中應當享有的合法權利為保險標的的信用保險。

目前,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均可提供出口信用保險服務。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險不僅可以保障收匯安全,提高在國際市場中的競爭地位和能力。

出口信用保險類別

目前,出口信用保險的保險責任包括商業風險及政治風險。商業風險包括:買方無力償還債務或破產、買方拒收貨物并拒付貸款、買方拖欠貨款;政治風險包括:買方國家禁止或限制匯兌、買方國家進口管制、買方國家撤消進口許可證、買方所在國或貨款須經過的第三國頒布延期付款令、戰爭,暴亂或革命、被保險人和買方均無法控制的非常事件。

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廣東省分公司國際保險部的蔡纓女士介紹,因為越來越多的出口商采用國際上通行的問題: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險?出口信用保險是什么意思?

商業信用收匯方式出口,可以使雙方貿易更為靈活,并有助于擴大出口。但收匯風險也隨之增大。但若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險,出口商的上述風險損失就會獲得賠償。僅1998年因破產、拖欠、拒收拒付及東南亞金融危機等風險,他們就向出口商賠付了83萬多美元,受益的出口商有9家。

按照出口合同中規定的信用期限不同,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分為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和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兩大類。短期出口信用保險適用于期限在180天以內,最長不超過365天,采取商業信用支付方式,如D/P、D/A、OA等方式的出口;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可以幫助出口商確保收匯、出口融資和進行買家調查。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適用于信用期在一年以上,一般不超過10年的出口。

出口信用保險的發展趨勢

1.經營機構的私有化

出口信用保險可分為短期和中長期業務兩種。短期業務的私有化特征越來越明顯。僅僅在十幾年前,政府還是所有出口信用保險的承保者,而現在,約有25%的短期業務是由私營保險商在經營。僅1996年,私營保險商的保費收人就超過4億美元,保險金額超過400億美元。估計再過十年左右,這些短期業務大部分會由私營保險商掌握。

經營機構私有化不僅受到了出口商的歡迎,也受到了長期以來承辦出口信用保險的政府的歡迎。英國的出口信用擔保局(ECDG)是在1991年就把其短期信貸部門賣給了荷蘭的一個私營保險商,并且該局實行短期信貸部分私有化的前提條件之一就是購買者必須要開展政治風險業務。而歐洲在這方面的進程已經是比較緩慢的了。在美國,以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為例,它向在全球近40個發展中國家進行投資的美國公司提供保險服務,僅1996年就提供了112億美元的政治風險保險,比1995年增長30%。這些私營保險商認為政治風險業務不僅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吸引人的。

2.政府角色的再定位

傳統上,政府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偏重于對出口商提供保險從而推動本國貿易發展,積累外匯,忽視了對出口信用保險中的風險進行管理與分散。許多政府建立或授權建立的出口信用保險機構發生連年虧損,面臨倒閉,原因就在于此。

在這種壓力之下,政府對自己在出口信用保險中的角色進行了重新定位,實施了一系列提高效率的方案和措施。例如:把發展貿易問題: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險?出口信用保險是什么意思?

的角色與融資角色相分離,增強內部信息網絡系統以加強對海外客戶的了解,提高風險資產管理能力,等等。政府角色的再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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