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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追加公司股東及法人為被執行人,勝訴后公司一直不接收審判結果是什么情況?

執行難是眾所周知的“老大難”,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一系列規定嚴厲打擊老賴,各地法院針對執行難也是十八般武藝上陣,并且在近期確實取得了不錯的效果,但是執行難仍然困擾著眾多申請執行人。我國《公司法》2005年確認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2014年取消了公司注冊資本的規定,使得一人公司蓬勃發展。但是基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為了加大對債權人的保護力度,如果一人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是否可以在執行中直接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本文將進行詳細分析。

一、 追加一人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的相關法律文件

我國現階段暫未制定專門的強制執行法,對于追加一人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有關的法律文件如下:

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 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 ,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2011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20條規定:依法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或者告知申請執行人另行起訴。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執行人通過離婚析產、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組、關聯交易、財產混同等方式惡意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的,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依法變更追加被執行人或者告知申請執行人通過訴訟程序追回被轉移的財產。

201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第2款規定:(二)除因夫妻共同債務、出資人未依法出資、股權轉讓引起的追加和對一人公司股東的追加外,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針對本意見第九條第(四)項作出的裁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的;

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第20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 追加一人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的實務現狀

筆者通過在裁判文書網輸入關鍵詞: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追加股東然后輸入時間(2019年)及地域進行篩選,通過對上海、天津、山東、福建四地執行追加股東連帶責任案件。2019年上海相關案例為62個,其中10幾個案件法院駁回當事人的申請;天津相關案件39例,其中5個案件被法院駁回追加申請;天津216個相關案例,其中僅5個案件被駁回追加申請;福建省74個相關案例中3個案件當事人申請被駁回。僅就2019年該四地區來看在執行程序中申請追加一人公司股東的連帶責任被駁回概率還是較低的,對于被駁回理由本文下文會采用案例進行具體分析。

三、 追加一人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的四種途徑

筆者通過對2019年上海、天津、山東、福建四個地域追加一人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案例的檢索分析發現,申請人主要是通過以下四種途徑:

1、執行異議、復議相結合。當事人在執行中提出申請,由執行法院進行審査是否追加一人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 對于審査結果不服的, 向上一級法院提出復議的申請。實踐中存在復議之后另行起訴,追加一人公司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2、執行異議、復議、異議之訴相結合。當事人不服在執行實施階段直接追加一人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 依次申請異議審査, 并申請復議, 在實踐中, 復議后存在另行起訴,要求公司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和提出執行異議之訴,兩審的路徑。

3、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相結合。當事人不服在執行實施階段直接追加一人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對異議結果不服,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之訴的路徑。

4、直接訴訟。當事人在經過執行一人公司后,未獲得債務的清償,其主動去提起訴訟,追加一人公司股東,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

四、執行追加一人公司股東不被支持的情形

1、股東下落不明或申請人無法提供有效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

上海錦銘服飾有限公司與上海豐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9)滬0104執異94號;

2、一人公司股東證明了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是獨立的,并不存在混同的情形

上海震濃銘混凝土有限公司與上海鳳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9)滬0117執異254號;

3、一人公司已注銷,在注銷過程中成立清算組并提交清算報告

艾利(中國)有限公司與湖南好雨印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9)滬0104執異1號;

4、債務人經法院查明非一人公司

信盛買粉絲(上海)有限公司、沈焱糾紛案---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19)滬0107執異80號;

5、一人公司股東未實際參于公司的經營

陸相慧、黃浩民間借貸糾紛案---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2019)魯0811執異938號;

6、“申請書”格式不符合規定

于德格、日照市寶宸機械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2019)魯1102執異80號;

7、一人公司在執行過程中經清算后辦理注銷登記

河南帕加尼皮業有限公司與鄭馬恩糾紛案--- 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2019)閩0206執異56號;

8、一人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法院對其執行依法終結

李建新與李明糾紛案---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03執異72號;

附:案例判決原文

上海錦銘服飾有限公司與上海豐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案

(2019)滬0104執異94號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上海錦銘服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區。

法定代表人:吳雪梅,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衛芳,廣東維強(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執行人:上海豐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匯區。

法定代表人:朱國梁,執行董事。

第三人:朱國梁,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

案件描述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上海錦銘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銘公司)與被執行人上海豐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郁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案中,錦銘公司以豐郁公司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唯一股東為朱國梁,豐郁公司未履行生效判決,現申請追加朱國梁為被執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查查明,本院對錦銘公司與豐郁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的(2018)滬0104民初20652號民事判決已生效,因豐郁公司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錦銘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案號為(2019)滬0104執561號。

另查,豐郁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28日,經營期限至2030年5月27日,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股東為朱國梁。在本案審查過程中,本院通過快遞向朱國梁送達追加被執行人申請書、聽證傳票等材料,送達地址為朱國梁的戶籍地,但郵件被退回,錦銘公司亦無法提供朱國梁的其他聯系地址。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該條規定,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個人財產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股東,考慮到追加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其實體權利義務將產生重大影響,故應當在程序上充分保障股東進行舉證、言辭辯論以及對法院追加裁定不服時提起訴訟的權利。本案系申請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申請追加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的情形,而執行程序在程序保障上不同于訴訟程序,故在本案朱國梁去向不明,未能向其送達追加被執行人申請書等材料,且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豐郁公司財產與朱國梁財產存在混同的情形下,不宜直接在執行程序中追加朱國梁為被執行人。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申請執行人上海錦銘服飾有限公司追加第三人朱國梁為(2019)滬0104執561號案件被執行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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