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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市場監管局買粉絲買粉絲簡介(12315屬于哪個部門的電話?)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7 19:43:44【】2人已围观

简介。”的規定,考慮到案發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中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

。 ” 的規定,考慮到案發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中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2)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罰款2萬元的減輕行政處罰,符合“合法”、“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綜合裁量”的原則,合法、合情、合理。

   

分析 :所謂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虛假宣傳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公認的商業準則,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謂虛假廣告,是指《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對虛假廣告的情形進一步予以了列舉:“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兩者定義不同,相對應的法律責任也不相同,相應的罰則也不同,本案中,可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分析、判斷:

第一, 從法律定義來看。 無論是虛假廣告還是虛假宣傳,兩者都有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后果。但從法律定義上來看,在《廣告法》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對虛假廣告的表述,雖然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虛假宣傳的表述大致相同,但并非完全一致。從內容上看兩者有重合,但不是簡單的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即:虛假宣傳當中包含了虛假廣告部分的情形,但并非所有的虛假廣告都屬于虛假宣傳的范疇。所以,從內容上區分,兩者雖然有重合,但從兩部法律來看,虛假廣告內容表述,遠遠大于虛假宣傳內容,也不是簡單的包含關系。

第五,從企業在互聯網上發布虛假廣告來看 。關于企業自有官方網站、買粉絲買粉絲等互聯網自媒體的宣傳,原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廣告,是指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前款所稱互聯網廣告包括:(一)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含有鏈接的文字、圖片或者視頻等形式的廣告;(二)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電子郵件廣告;(三)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四)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性展示中的廣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規定;(五)其他通過互聯網媒介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可見,《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只將以企業官網為代表的互聯網自媒體發布的含有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鏈接、電子郵件等納入互聯網商業廣告的范疇,才是商業廣告行為。那么,像企業官網、買粉絲買粉絲上面,僅僅只有企業簡介信息,不含上述商業用途和目的的鏈接、電子郵件等,就按照社交媒介(軟件)的原本屬性來看待,不認為是商業廣告。當這些企業官網描述的是虛假、不真實的企業簡介信息,因為其原本的設計媒介的聊天和交流作用,那么它就是個虛假宣傳行為。由此可見,企業在互聯網上發布虛假、不真實的企業簡介信息屬于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參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依據對虛假宣傳行為定性處罰的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工商競爭字(2013)174號)“企業在互聯網上發布虛假、不真實的企業簡介信息屬于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對此,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價格監督檢查和反不正當競爭局對一網民留言答復(工商競爭字(2013)174號)明確的內容依然有效。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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