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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常用貿易條款有哪些種類(運輸條款有哪些)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6 07:17:19【】6人已围观

简介Y-FOT運輸條款相對應的是CY-FOR運輸條款,FOR和FOT意思接近,FOR意為FREEONRAIL,指鐵路運輸,火車上交貨。在FOR下,賣方的義務是將貨物裝上火車車廂,并承擔將貨物裝入車廂所需的

Y-FOT運輸條款相對應的是CY-FOR運輸條款,FOR和FOT意思接近,FOR意為FREE ON RAIL,指鐵路運輸,火車上交貨。在FOR下,賣方的義務是將貨物裝上火車車廂,并承擔將貨物裝入車廂所需的一切費用。CY-FOT運輸條款定義是:承運人在裝貨港集裝箱堆場接收整箱貨物并負責運至卸貨港卸貨至接貨車上。FOT運輸條款下買賣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參考如下:賣方義務:1、供應符合買賣合同所規定的貨物,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要求的憑證。2. 按鐵路當局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步驟保證裝貨,在規定按鐵路交貨時,把貨物裝上鐵路局的收貨車輛;在規定按敞車交貨時,將貨物裝上鐵路的敞車;3、應負擔貨物的一切費用及風險,至已裝貨的車皮移交鐵路局保管,或貨物已交由鐵路局保管時止。4、遵守合同中有關包裝的條款。5、支付因裝車、或將貨物送交鐵路局保管所需的一切核查費用(如核查品質、丈量、過磅、點數)。6、無遲延地通知買方,貨物已裝車或已移交鐵路局保管。7、 根據合同或行業慣例的要求,向買方提供鐵路運輸單證一式兩份(它們必須是清潔的)。根據買方的要求并由其負擔費用,協助買方領取在原產國或發運國可能取得的、為出口、進口或者經由其他國家所需要的各種證明(單證)。買方義務:1、及時給與賣方必要的發貨指示。2、在賣方將貨物送交鐵路局保管時起,受領貨物,并按照合同規定支付價款。3、在已裝貨的車皮移交鐵路局保管時起,或自貨物送交鐵路局保管時起,承擔有關貨物的一切費用及風險(如曾租用油布,包括此項相租費)。4、負擔因貨物出口應繳納的一切關稅和捐稅。5、買方對給與賣方發貨指示和/或選擇裝貨地點,如曾保留一定期間,而未能在該期間內給與指示者,應自該期間屆滿之時起,負擔發生的額外費用及貨物的一切風險。但應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本合同項下,即以該貨物已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本合同項下的貨物為準。6、支付因取得所指單證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產地證明書及領事簽證費用在內。

問題八: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的一切險包括什么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

一、 責任范圍

本保險分為平安險、水漬險及一切險三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照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 平安險

本保險負責賠償:

1、 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賠付推定全損時,須將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推定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恢復、修復受損貨物以及運送貨物到原訂目的地的費用超過該目的地的貨物價值。

2、 由于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 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4、 在裝卸或轉運時由于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 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 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后,在避難港由于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于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 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 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二) 水漬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物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三) 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 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 屬于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 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 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 本公司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 *** 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三、 責任起訖

(一) 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六十天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二) 由于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人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列規定終止:

1、 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貨物在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六十天為止。

2、 被保險貨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四、 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定的義務......>>

問題九:在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裝運條款有哪些?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裝運條款通常包括裝運時間、裝運港 (地)和目的港(地)、分批裝運和轉運、裝運通知、滯期和速遣條款等內容。

一、裝運時間

裝運時間是買賣合同的主要交易條件,賣方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時間裝運貨物,如果提前或延遲,均構成違約,買方有權拒收貨物、解除合同,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幾種規定方法。

1.明確規定具體裝運時間

明確規定具體的期限,如“Shipment ring March 2003”,或規定跨月、跨季度裝運。這種規定,賣方可有一定時間進行備貨和安排運輸,因此,在國際貿易中應用較廣。

2.規定在收到信用證后一定時間內裝運

如規定“Shipment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對某些外匯管制較嚴的國家和地區,或專為買方制造的特定商品,為了防止買方不按時履行合同而造成損失,可采用這種規定方法。

3.籠統規定近期裝運

這種規定方法不規定具體期限,只是用“立即裝運”、“盡速裝運”等詞語表示。由于這類詞語在國際上無統一解釋,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應盡量避免使用。

裝運時間的規定應明確具體,應注意船貨銜接的問題,以免造成有貨無船或有船無貨的局面。

二、裝運港(地)和目的港(地)

裝運港(Port of Shipping)是指貨物起始裝運的港口。裝運港一般由出口方提出,經進口方同意后確定。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貨物最后卸貨的港口。目的港則由進口方提出,經出口方同意后確定。裝運港和目的港可分別規定一個,也可分別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還可以規定選擇港。

在規定裝運港和目的港對應注意:裝運港或目的港的規定,應力求明確具體;不接受內陸城市為裝運港或目的港;應注意裝卸港的具體條件;應注意國外港口有無重名問題;選擇港口不宜過多,并在一條航線上等。

三、分批裝運和轉運

(一)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

分批裝運又稱分期裝運(Shipment by InstalLment),是指一個合同項下的貨物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裝運。凡數量較大,或受運輸、市場銷售、資金等條件的限制,都可在買賣合同中規定分批裝運條款。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運輸單據表面上已注明是使用同績運輸工具裝運并經同一路線運輸,即使運輸單據上注明的裝運日期不同及域裝貨港、接受監管地或發運地點不同,只要運輸單據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將不視為分批裝運。”該慣例還規定:“如信用證規定在指定的時期內分期支款及/或分期裝運,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證所規定期限支款/或裝運時,信用證對該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對這類條款受益人應嚴格遵守,必須按信用證規定的時間裝運貨物。

國際貿易的付款方式有哪些?

付款方式(payment terms)如下: 

1、L/C+T/T 

這是最常見的付款方式組合,常見于孟加拉客戶。由于國家政策的規定,孟加拉客戶必須是信用證+TT的付款方式,更有甚者就是T/T+信用證+T/T。撇開孟加拉國家政策不說,這種結算方式的結合形式常用于允許其交貨數量有一定機動幅度的某些初級產品的交易。若裝柜數量有變,也能靈活調整付款金額。但是,使用這種結合形式,雙方必須首先確認清楚采用的是何種信用證和何種匯付方式以及按信用證支付金額的比例。 

2、L/C+D/P 

這種結合形式的具體做法通常是:信用證規定受益人(出口方)開立兩張匯票,屬于信用證項下的部分貨款憑光票支付,而其余額則將貨運單據附在托收的匯票項下,按即期或遠期付款交單方式托收。這種付款方式,主要針對交易金額較大的,合同的執行時間跨度較大的交易。這是一種易于雙方接受的付款方式。一方面對出口商來說,這是一種較為安全的收匯方式,而對進口商而言,可減少墊金,有利于企業內部資金周轉流通。但信用證必須訂明信用證的種類和支付金額以及托收方式的種類,也必須訂明“在全部付清發票金額后方可交單”的條款。 

3、SBLC+L/C 

備用信用證(SBLC),又稱擔保信用證,是指不以清償商品交易的價款為目的,而以貸款融資,或擔保債務償還為目的所開立的信用證。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定向開證行開具匯票,并隨附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的聲明或證明文件,即可得到開證行的償付。 

采用TT匯款,買方最為擔心的是賣方是否能夠按照合同的規定發運貨物,如果賣方違約,買方將遭受錢貨兩空的損失。而賣方則擔心貨物發出后,買方能否付款。SBLC+LC 的結合則能很大程度上解決這兩者的煩惱。 

4、SBLC+T/T 

急!國際貿易中常用的付款方式有哪些?

外貿的支付方式有匯付(Remittance)和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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