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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成都銀龍油料貿易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成都銀龍油料破產了嗎)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4 08:45:07【】5人已围观

简介鄞州嘉帥潤滑油廠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8)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91號民事判決書]37、四川江口醇酒業(集團)有限公司訴瀘州佳冠酒業有限公司、林錦泉不正當競爭及侵犯商標專用權

鄞州嘉帥潤滑油廠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8)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91號民事判決書]

37、四川江口醇酒業(集團)有限公司訴瀘州佳冠酒業有限公司、林錦泉不正當競爭及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上訴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粵高法民三終字第318號民事判決書]

38、安徽省華信生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訴江西草珊瑚藥業有限公司、安徽百姓緣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上訴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09)皖民三終字第0026號民事判決書]

39、大連瑞特建材有限公司、大連中德珍珠巖廠訴劉嘉旺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大民四初字第237號民事判決書]

40、世紀金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訴河南世紀金源置業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三終字第12號民事調解書和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鄭民三初字第274號民事判決書]

41、新疆烏蘇啤酒有限責任公司訴伊犁禹宮啤酒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上訴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09)新民三終字第21號民事判決書]

42、重慶銀翼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訴重慶交通大學、重慶方特樂園旅游有限公司虛假宣傳糾紛案[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247號民事判決書]

43、廈門正新橡膠工業有限公司訴天津豪文科技有限公司、正新輪胎(臺灣)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糾紛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三初字第78號民事調解書]

(六)知識產權合同案件(3件)

44、山東聚豐網絡有限公司訴韓國MGAME公司、第三人天津風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網絡游戲代理及許可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終字第4號民事裁定書]

45、深圳市碩星交通電子設備有限公司訴玉環隆中機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專利實施許可及技術服務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書]

46、劉法新訴濟源市農業科學研究所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獎勵糾紛上訴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三終字第75號民事判決書]

二、知識產權行政案件(3件)

(一)專利授權確權案件(2件)

47、臨海金利隆鞋業有限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第三人浙江省三門縣膠帶制品廠、臨海市保田履帶制造有限公司專利無效行政糾紛申請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監字第32—2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

48、阿文蒂斯藥物股份有限公司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第三人江蘇恒瑞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發明專利無效行政糾紛上訴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9)高行終字第1148號行政判決書]

(二)商標授權確權案件(1件)

49、拜耳消費者護理有限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西南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商標行政糾紛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行提字第1號行政判決書]

三、知識產權刑事案件(1件)

50、上海長正物資有限公司、譚天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09)浦刑初字第1824號刑事判決書]

關于保護知識產權的案例

一、侵犯知識產權刑事犯罪案例

1、黃味金等假冒注冊商標案

公訴機關: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常祝家、邱倫富

常春榮、文勇

案 由:假冒注冊商標

一審案號:(2003)川綿竹刑初字第66號

2003年5月26日,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檢察院以竹檢刑訴(2003)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常祝家、邱倫富、常春榮、文勇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向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味金與被告人常榮芳口頭約定由黃味金提供原酒,常榮芳組織包裝材料及商標,以共同生產假冒名酒。之后,常榮芳雇傭被告人文勇從黃味金開設于成都市華豐食品城的興宏酒類批發部將“綿竹大曲”、“江口醇”、“尖莊”、“瀘州”老窖二曲等酒運至常榮芳租賃的成都市中和鎮、雙流縣華陽鎮出租房內,由被告人常榮芳、張會建組織“劍南春”、“全興”、“五糧液”、“瀘州”商標及包裝,并雇傭被告人常祝家、邱倫富、常春榮清洗酒瓶和翻裝酒,共計粘貼“劍南春”商標648份、“全興”商標300份、“瀘州”商標88份、“五糧液”商標96份。除“五糧液”外,均由被告人常榮芳雇傭被告人文勇將酒運至被告人黃味金開設于成都市西南食品城的興達酒類批發部予以銷售。

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非法使用“劍南春”、“五糧液”、“全興”、“瀘州”老窖特曲的商標及包裝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文勇、常祝家、常春榮、邱倫富明知上述被告人實施假冒注冊商標行為,而為其提供運輸等幫助行為,其行為均應以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共犯論處。被告人黃味金、常榮芳、張會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文勇、常祝家、邱倫富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可減輕處罰;被告人常春榮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且參與假冒注冊商標時間短,情節輕微,依法可免予處罰。被告人常祝家在刑滿釋放后5年內又犯罪,屬累犯,應從重處罰。

2003年8月20日,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3條、第25條第1款、第26條第1款、第4款、第27條第1款、第2款、第64條、第65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黃味金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常榮芳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張會建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常祝家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文勇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邱倫富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常春榮免予刑事處罰。

一審宣判后,黃味金等七被告人均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2、應紅霞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公訴機關: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應紅霞、谷琳琳、馮圣偉

案 由: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一審案號:(2004)浙杭西刑初字第336號

2004年7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以杭西檢刑訴(2004)2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應紅霞、谷琳琳、馮圣偉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馮圣偉原為廣州達生整合營銷傳播機構駐杭辦事處工作人員, 2004年1月初至同年2月23日期間,以非法營利為目的,在明知廣州“陳大偉”、“倪壯”二人向其提供的洗發水為假冒寶潔(中國)公司生產的飄柔、海飛絲、潘婷等注冊商標的情況下,先后七次向原廣州寶潔公司駐杭外聘工作人員應紅霞、谷琳琳銷售貨值約150余萬元人民幣的假冒寶潔(中國)公司生產的上述注冊商標洗發水,并以每箱提成10-15元的方式,從中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7萬余元。同期,被告人應紅霞、谷琳琳以非法營利為目的,明知上述洗發水為假冒產品而先后七次共同將之銷售給日化產品經銷商黃某,被告人應紅霞、谷琳琳從中非法獲利15萬余元人民幣。案發后,被告人馮圣偉投案自首。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馮圣偉、應紅霞、谷琳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馮圣偉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予從輕處罰。

2004年8月3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4條、第67條第1款、第25條第1款、第64條、第72條、第73條第2、3款之規定,判處被告人應紅霞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谷琳琳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馮圣偉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3、王紅星、趙坤侵犯著作權案

公訴機關: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王紅星、趙坤

案 由:侵犯著作權罪

一審案號:(2003)京海法刑初字第2434號

2003年11月3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2003)京海檢經訴字第6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紅星、趙坤犯侵犯著作權罪,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紅星、趙坤原系北京雷石世紀數字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雷石公司”)職員,負責軟件的開發工作。2002年3月,二人從雷石公司辭職后,帶走了雷石公司KTV點歌系統軟件的源代碼,欲繼續從事該系統軟件的開發和銷售活動。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間,二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將“雷石KTV寬帶服務系統”軟件稍加修改后復制安裝盤,先后向西安云志電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杭州新時空數字科技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銷售該軟件復制品,違法所得額共計人民幣 11.9295萬元。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紅星、趙坤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他人計算機軟件,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被告人王紅星、趙坤均積極參與并從中獲利,但趙坤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略小于王紅星。

2004年2月27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7條第(一)項、第25條第1款、第53條、第64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王紅星有期徒刑1年6個月,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趙坤有期徒刑1年、罰金人民幣3000元。

一審宣判后,王紅星、趙坤二被告人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二、涉及知識產權民事審判案例

1、(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訴北京市海淀區私立新東方學校侵犯著作權及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市海淀區私立新東方學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E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上訴人北京市海淀區私立新東方學校(以下簡稱新東方學校)因侵犯著作權和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35號民事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審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Ecational Testing Service,以下簡稱ETS)作為TOEFL考試的主持、開發者,獨立設計、創作完成了TOEFL考試題,并就53套TOEFL考試題在美國進行了著作權登記。1997年8月,ETS與主要從事外語教學服務的新東方學校簽訂協議,許可新東方學校以非獨占性的方式復制協議所列的錄音制品和文字作品(共20套試題),作為內部使用,不得對外銷售,協議有效期為一年。但新東方學校將該TOEFL考試題以出版物的形式在其校內和網絡上向不特定人公開銷售,且在許可協議期滿后未再簽訂新的協議。另外,ETS曾就“TOEFL”商標在中國核準注冊,核定使用的范圍是盒式錄音帶、考試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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