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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按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的解釋,FOB(國際貿易術語中的FOB有什么含義?)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2 08:00:23【】2人已围观

简介是指賣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而方,按照《1990年通則》規定,此術語只能適用于海運和內河航運但是在海運和內河航運中,如要求賣方在船舶到達前即將貨物交到港口貨站,則不宜采用FOB術語,

是指賣 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而方,按照《1990年通則》規定,此術語只能適用于海運和內河 航運

但是在海運和內河航運中,如要求賣方在船舶到達前即將貨物交到港口貨站,則不宜采用FOB術語,而改 用FCA術語更為適宜

按國際商會對FOB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賣方的基本義務 辦理出口結關手續,并負擔貨物到裝運港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與風險

在約定的裝運期和裝運港,按港口慣常辦法,把貨物裝到買方指定的船上,并向買方發出已裝船的通知

向買方提交約定的各項單證或相等的電子信息

(2)買方的基本義務 按時租妥船舶開往約定的裝運港元接運貨物,支付運費,并將船名和到港裝貨日期給賣方充分通知

承擔貨物越過裝運港舷時起的各種費用以及貨物滅失或損環的一切風險

按合同規定,受領交貨憑斑點并支付貨款

值得注意是的,《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運用,同國際上的一般解釋與運且有明顯的 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該定義把FOB籠統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范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商訂FOB進口合同時 ,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 字樣,如果只訂為“FOB San Francis買粉絲 ”而漏寫“Vessel”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城內的任何外所,不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港口并 交到船上,這一點同歐洲,亞洲,非洲各國對FOB的解釋和運用有很大的區別,對此特別注意,由于加拿大等國 也援引美國的慣例,因此,同加拿大國商人簽訂FOB進口合同時,也應注意上述這個問題

在風險劃分上,不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是以船艙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裝到船上為止所發生的一切丟失與 殘損

在費用負擔上,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而產生的其它費用

此外,按FOB成交時,應明確裝貨費由誰負擔,在FOB條件下,由買方派船接運貨物,如屬件雜貨,通常采用班 輪運輸,而班輪運輸的特點之一

是由船方負擔裝卸費,故買方不另外支付裝貨費,買賣雙方就沒有必要約定 裝貨費由誰負擔

但是,如果成交的是大宗貨物,為了節省運費,通常洽租不定期船運輸,在洽租不定期船運輸時,裝貨費不一 定包括在租金中,如租金中沒有包括裝貨費,則船方不負擔裝貨費,在此情況下,裝貨費窨由買方抑或賣方負 擔,就應當在買賣合同中訂明,即在FOB后加列有關裝貨費由誰負擔的附加條件,以明確責任,這就導致FOB的 變形

在實際業務中,常見的變形有下列幾種: FOB班輪條件(FOB Liner Terms) 按FOB的班輪條件成交,是指裝貨費按班輪辦法處理,并不是指FOB成交的貨物一定要用班輪裝運,買賣雙方商 訂合同時,如賣方不愿負擔裝貨費,可以在FOB后要求加“班輪條件”(Liner Terms)字樣,以明確賣方不負 擔裝貨費,至于裝貨費究竟由買方還是船方負擔,則取決于買方租船時采用何種租船條件

FOB吊鉤下交貨(FOB Under Tackle) 按此條件成交,賣言僅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舶的吊鉤所及之外,以后的裝貨費用,賣方不予負擔,至于以后 的裝貨費用究竟由賣言抑或由船方負擔,則取決于租船合同的規定,按此術語成交時,如載貨船舶因港口吃水 淺而不能靠岸時, 則賣方應將貨物駁運到載貨船舶的吊鉤所及之處,凡屬駁運貨物的費用,仍由賣方負擔,這 一術詰,在實際業務中使用的不多

FOB包括理艙(FOB Stowed) 為了使船上裝載的化物放置妥善和分布合理,貨物裝船后,需要進行墊隔和整理,此項作業叫做理艙,理艙費 用由誰負擔,各國港口有不同的規定和解釋,為了明確責任和避免引起爭議,買賣雙方商訂合同時,應對理艙 費由誰負擔作出明確規定,如買方不愿負擔裝運費和理艙費,則可按FOB Stowed條件成交,按此條件成交 ,賣方不僅應負擔裝貨費,而且還要將裝到船上的貨物堆好碼好并進行合墊隔和整理,即還須負擔理艙費,如 在FOB后未加“理艙”(StoWed)字樣,而租船合同又規定船方不負擔裝貨費時,則理艙費由買方負擔

FOB包括平艙(FOB Trimmed) 貨物裝船后,為了保持船舶承受壓力均衡和航行安全,對成堆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如煤炭,糧谷等,需要進 行調動和平整

這項作業叫作平艙

按此條件成交,裝貨費和平艙費,概由賣方負擔擔,按一般慣例,如在FOB 后未加“平艙”(Trimmed)字樣,則賣方不負擔平艙費用,平艙費用究竟由買方抑或船方負擔,則取決于租船 員合同的規定,當租船合同規定船方不負擔裝貨費時,則平艙費由支付

FOB包括理艙和平艙(FOB Stowed and Trimmed) 當裝到船上的貨物,即要理艙雙需平艙時,則就面時明確這兩項費用由誰負擔,凡在FOB后加列“理艙”和“平 艙”(Stowed and Trimmed)字樣,則賣方不僅要負擔裝貨費且要負擔理艙和平艙的費用,按一般慣例,凡FOB 后未加“理艙”和“平艙”字樣者,則理艙和平艙的費用,賣方不予負擔

FOB貿易術語分為幾種?怎么去理解它們,要詳細解釋

一、對FOB術語的解釋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此術語是指賣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按照《2000年通則》規定,此術語只能適用于海運和內河航運。但是,如合同當事人不采用越過船舷交貨,則采用FCA術語更為適宜。 (一) 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國際商會對FOB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在裝運港,按照習慣方式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時通知買方。

(2)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自付費用提供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經由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并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并給予賣方關于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并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二)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分為六種,其中只有: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與《2000年通則》對FOB術語的解釋相近。所以,《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運用,同國際上的一般解釋與運用有明顯的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1.美國慣例把FOB籠統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范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加拿大等國的商人按FOB訂立合同時,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樣。如果只訂為“FOB SanFrancis買粉絲”而漏寫“Vessel”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城內的任何處所,不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風險劃分上,不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是以船艙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裝到船艙為止所發生的一切丟失與損壞。

3.在費用負擔上,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而產生的其他費用。

(三)FOB的變形

在按FOB條件成交時,賣方要負責支付貨物裝上船之前的一切費用。但各國對于“裝船”的概念沒有統一的解釋,有關裝船的各項費用由誰負擔,各國的慣例或習慣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輪運輸,船方管裝管卸,裝卸費計入班輪運費之中,自然由負責租船的買方承擔;而采用程租船運輸,船方一般不負擔裝卸費用。這就必須明確裝船的各項費用應由誰負擔。為了說明裝船費用的負擔問題,雙方往往在FOB術語后加列附加條件,這就形成了FOB的變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FOB Liner Tenns(FOB班輪條件)

這一變形是指裝船費用按照班輪的做法處理,即由船方或買方承擔。所以,采用這一變形,賣方不負擔裝船的有關費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鉤下交貨)

指賣方負擔費用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只的吊鉤所及之處,而吊裝入艙以及其他各項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3.FOB Stowed(FOB理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承擔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理艙費是指貨物人艙后進行安置和整理的費用。

4.FOB Trimmed(FOB平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承擔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平艙費是指對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進行平整所需的費用。

在許多標準合同中,為表明由賣方承擔包括理艙費和平艙費在內的各項裝船費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變形,只是為了表明裝船費用由誰負擔而產生的,并不改變FOB的交貨地點以及風險劃分的界限。《2000年通則》指出,《通則》對這些術語后的添加詞句不提供任何指導規定,建議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加以明確。

二、對CFR術語的解釋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此術語是指賣方必須負擔貨物運至約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運費。這里所指的成本相當于FOB價,故CFR術語是在FOB價的基礎上加上裝運港至目的港的通常運費。

《2000年通則》指出,CFR是全球廣泛接受的“成本加運費”術語的惟一的標準代碼,不應再使用C&F(或C and F,C+F)這種傳統的術語。

在《2000年通則》中,明確規定CFR術語只能適用于海運和內河航運。如合同當事人不采用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CPT術語。

(一)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國際商會對CFR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2)簽訂從指定裝運港承運貨物運往指定目的港的運輸合同;在買賣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港口,將貨物裝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裝船后及時通知買方。

(3)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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