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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張家港浩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成立上市公司擔任董監有什么好處)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6 16:31:56【】4人已围观

简介,故將向投資者返還本息。案例八人人喊打:老鼠倉之基民索賠案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經理助理唐建,曾利用其父親和第三人賬戶先于基金建倉前買入新疆眾和(18.99,-0.31,-1.61%)股票2

,故將向投資者返還本息。

案例八 人人喊打:老鼠倉之基民索賠案

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經理助理唐建,曾利用其父親和第三人賬戶先于基金建倉前買入新疆眾和(18.99,-0.31,-1.61%)股票26萬多股,總共獲利逾150萬元。2008年4月21日,中國證監會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國證監會認定唐建存在“老鼠倉”行為,被取消基金從業資格,處以終身市場禁入,沒收唐建152.72萬的違法所得,并處以50萬元罰款。

因唐建“老鼠倉”行為被中國證監會的處罰,引出基金持有人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起訴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5.07,-0.05,-0.98%)要求行使追償權的仲裁案。在該仲裁案的審理中,申請人(基民) 是否享有訴權、唐建的行為是否職務行為、被申請人(建行) 是否應進行追償等成為雙方辯論的焦點。

2009年2月3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對這起中國首例“老鼠倉”民事維權案作出終局裁決。仲裁庭認為,雖然申請人已贖回其基金份額,并因此不再是合同人,但其合同權利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仍然受到保護。作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人根據本案合同提起仲裁并無不妥,故申請人享有訴權。但同時,仲裁庭對申請人關于唐建個人違法行為系職務行為的主張不予采信,認為唐建個人違法行為并非基金管理人的授權行為,其買賣股票行為并非職務行為。企業法人的工作人員,只有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仲裁庭還認為,被申請人不存在申請人指責的“違反了對申請人的承諾”、“不作為”或“違約”的事實和情節,故申請人以“違約為由”,請求被申請人為基金財產行使“追償權”,并將所謂的追償數額“歸入”基金財產,缺少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最后,仲裁庭認為,投資者請求建行追償一案,申請人的理由和證據均不足以支持其請求,駁回其仲裁請求。

案例九 有毒產品:苦主們之境外理財案

2009年11月13日,許先生訴永隆銀行損害賠償糾紛案為上海浦東法院立案。12月14日,浦東法院出具民事裁定書,駁回永隆銀行關于該院沒有管轄權的訴求。據悉,這也是中國法院首次對境外理財維權案作出裁定。2010年1月19日,被告永隆銀行向上海一中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上訴。

2008年11月20日,因許先生發現未收到派息詢問時,該客戶主任才告之“該債券有可能違約。現在該國用一個月的寬限期(從2008年11月15日到2008年12月14日為止) 來決定給不給利息。”隨后,厄瓜多爾債券價格跌至票面價值的20-30%。該客戶主任勸許先生賣掉債券,并分析說,厄瓜多爾政府要“拒償外債”,風險很大。如不賣掉債券,很可能血本無歸。考慮到銀行可能賠償,許先生在2008年12月3日同意將所持有的票面價值為26.3萬美元的厄瓜多爾國家債券全部賣出,賣出所得現金僅為7.6萬美元。等許先生賣出債券后,該客戶主任卻稱銀行不賠償客戶損失。后來,厄瓜多爾政府以35美元的價格贖回債券時,許先生手中已沒有了債券。

在交涉未果的情況下,許先生只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十 未解之謎:楊彥明之巨額貪污案

2009年12月8日上午,有著中國證券界死刑第一人之稱的楊彥明終于被依法執行了死刑。該案歷經5年,經歷五次審理:北京市一中院一審判處死刑、北京市高院二審發回重審、北京市一中院一審再度判處死刑、北京市高院二審維持死刑判決、最高院死刑復核程序核準死刑。

從1998年6月至2003年8月間,曾任中國長城信托公司北京證券交易營業部總經理的楊彥明,以為本單位運作資金為名,多次指使財務人員違規從營業部的資金賬戶內提取現金共計6536余萬元予以侵吞。但令人驚詫的是,五年五審,窮追猛挖,時至今日,楊彥明所涉贓款仍下落不明。最后,法院審理后認為,楊彥明貪污公款數額巨大,且拒不交代贓款去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犯罪情節、后果均特別嚴重,因此,判處楊彥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成立上市公司擔任董監有什么好處

成立上市公司擔任董監有什么好處

擔任董監高的好處是第一:薪資待遇,第二:有一個很好的鍛煉機會。

一、董監高的基本義務

1、忠實義務:履行職責時必須從公司最大利益出發,不得使自己利益與公司利益相沖突。【主要規定在公司法的148條和149條】

2、勤勉義務:必須是合理地相信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盡普通謹慎之人在類似的地位和情況下所應有的合理注意;也就是董監高各司其職,真正發揮自己的作用,保證公司正常執行,利益不受損害。比如:

1)獨立董事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并確保每年不少于10天時間進行現場檢查。

2)董事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應當作出書面說明并向交易所報告:(1)連續兩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2)任職期內連續12個月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次數超過其間董事會總次數的二分之一。

3、股份鎖定義務:主要包括大小非限售股份以及任職期間股份交易限制等。比如:

1)證券法: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深交所進一步規范中小板公司高管買賣股票的通知: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在申報離任六個月后的十二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數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50%。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4)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3)其他規范: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受讓股份的股東需自上市之日起鎖定三年;控股股東在定期報告公告前15日內、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以及對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籌劃期間直至依法對外公告完成或終止后2個交易日內不得買賣股票;創業板最近六個月內通過增資擴股而新增加股東,需遵守一年加50%的鎖定規則;普通股東需要鎖定一年。

4、短線交易禁止義務: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5、資訊披露義務:義務責任人不以是不是高管為基準,不以是不是有過錯為要求,不能以不知道或者不熟悉為免責理由,除非你已經表明異議或者進行了舉報。

1)上市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2)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稽核并提出書面稽核意見。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

4)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檔案、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資訊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董監高的基本責任

1、刑事責任:虛報注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罪(刑法第158條)、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罪(刑法第159條)、欺詐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罪(刑法第160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刑法第179條)、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罪(新增未按規定披露資訊罪)(刑法第161條)、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增加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內容)、內幕交易、泄露內幕資訊罪(刑法第180條)、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刑法第182條)、隱匿、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薄、財務會計報告罪(刑法第162條)、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刑法第163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競業經營罪,刑法第165條)。另外,刑法修正案(七)還對證券期貨的內幕交易、以及其他有關行為進行了約定。

*ST深泰:涉嫌抽逃資本被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02年9月20日,*ST深泰、深圳市新產業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市昊鵬投資有限公司三方在深圳設立深圳市中委農業投資有限公司。1億元出資中,*ST深泰出資4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0%,新產業公司、昊鵬公司各以3000萬元出資占注冊資本的30%。因涉嫌抽逃中委公司的注冊資金,*ST深泰前任董事長王迎于2008年4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5月30日被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2、行政責任: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行政處罰、市場禁入【3-5年;5-10年以及終身禁入】等。

3、民事責任:主要就是賠償責任。

2002年1月15日、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于受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違反忠實義務的責任: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歸入義務、損害賠償權;違反保密義務等;違反注意義務的民事責任:《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二部分:案例分析

如果董監高違反了以上的基本責任,就會構成違法違規行為,基本的情況主要包括: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違規信披、違規買賣證券等。值得一提的是,大股東對上市公司的損害是永恒且頭疼的問題,在中國職業經理人制度并不發達的前提下,上市公司的主要股東也會是公司的主要管理者,這一點在民營企業尤其常見。因此,很多情況下董監高的違規行為也就是大股東的違規行為,且這樣的違規行為有時候對公司的傷害可能就是滅頂的。

一、內幕交易:內幕資訊和內幕資訊知情人;證券法第74、75以及76條的規定。

1、華芳紡織:引狼入室

2007年6月,張萍成為華芳紡織董事,任期至2010年6月,隨后還成為該公司董秘。實際上,張萍還是上海金臣紡織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但這一重要事實,卻被此人刻意隱瞞。

2007年2月,華芳紡織披露擬向大股東華芳集團定向增發,收購華芳夏津棉業有限公司100%股權和華芳夏津紡織有限公司100%股權。6月,該議案通過了證監會稽核。定向增發的利好,加上大牛市的來臨,成為助推華芳紡織大漲的動力。從2007年1月開始,該股便啟動了一輪大行情,從2.5元附近一直飆漲到2007年5月份的13.74元,漲幅逾5倍。實際上,在此之前,張萍便開始暗暗潛伏。從2006年底開始,上海金臣以253.04萬股的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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