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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服務貿易項下代墊或分攤的期限(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的實施細則)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9 03:37:30【】8人已围观

简介核查通知書》(以下簡稱《現場核查通知書》,見附2),并可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實施現場核查:(一)要求被核查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提交相關交易單證及書面的解釋說明材料;(二)約見被核查境內機

核查通知書》(以下簡稱《現場核查通知書》,見附2),并可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實施現場核查:

(一)要求被核查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提交相關交易單證及書面的解釋說明材料;

(二)約見被核查境內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當面詢問核實情況;

(三)現場查閱、復制被核查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文件;

(四)其他必要的現場核查方式。

第二十八條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應當按下列規定如實說明情況,并提供相關資料,配合外匯局開展現場核查工作,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一)外匯局要求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提交相關書面材料的,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應當在收到《現場核查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提交書面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外匯局約見被核查境內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負責人或其授權人,上述人員應當在收到《現場核查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外匯局說明相關情況;

(三)外匯局現場查閱、復制被核查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的相關資料,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應當按外匯局要求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四)外匯局采取其他現場核查方式的,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應當按外匯局要求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第二十九條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金融機構應當按本細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對違反規定的,由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金融機構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未按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依據《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由外匯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的,由外匯局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由外匯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境內機構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進行服務貿易外匯收支信息報告;

(二)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提交有效單證、資料或者提交的單證、資料不真實;

(三)未按規定辦理境外存放賬戶核準;

(四)未按規定辦理境外外匯賬戶資金收付;

(五)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檢查或核查;

(六)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留存相關交易單證或留存不全。

第三十二條 虛構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辦理服務貿易外匯付匯的,依據《條例》第三十九條進行處罰。虛構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匯的,依據《條例》第四十一條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境內機構境外存放賬戶余額超過已核準的存放境外資金規模,依據《條例》第三十九條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境內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等,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除外。

(二)境內個人,是指中國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住滿1年的外國人,外國駐華外交人員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除外。

(三)境內企業集團,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以資本為紐帶,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不含金融機構)。

(四)關聯關系,是指境內外機構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或重大影響關系。

(五)故意分拆,是指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為逃避外匯限額管理,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等頻繁與境外同一收(付)款方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行為。

第三十五條 境內機構捐贈項下外匯收支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機構捐贈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63號)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原則是什么?

根據匯發文件的要求,不但要加強境外直接投資(ODI)真實性、合規性審核,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分紅方式實現資金出境亦要加強真實性審查

同時,對于貨物貿易的外匯管理,境內機構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及時辦理收匯業務,完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存放境外統計,要求主動報告相關信息

應付職工薪酬中如果有代墊款項,代墊款項是不是不能分攤進成本或費用?(請看如下例題)

應付職工薪酬的核算應該包括兩個步驟:一是職工薪酬的計提(分配),二是職工薪酬的發放。但是,在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準則中,主要是界定了職工薪酬的范圍,規范了職工薪酬的確認、計量及披露,即側重于對職工薪酬的計提(分配)進行了界定和規范。而且在眾多研究和討論中,也絕大部分是針對于職工薪酬的計提(分配)的。對職工薪酬的發放極少涉及。盡管發放職工薪酬與支付其他負債反映的資金運動實質都是一方面貨幣資金的減少,另一方面負債的減少,但是由于國家政策法規及單位管理方式的原因,使得發放職工薪酬的支付其他負債又不完全一樣只是簡單的貨幣資金減少及負債的減少,還多了一項代扣款項的處理。而無論是會計準則、教科書,還是理論及實務界的研究,都對此不明所以,沒有詳細的說明。所以造成了在理論學時似是而非,在實務工作中隨意掛賬的混亂局面。基于此,本文將對職工薪酬發放時代扣代墊款項的賬務處理作一些淺顯的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職工薪酬發放時的代扣代墊款項主要是指由于國家政策法規或單位管理方式等原因產生的在單位發放工資時從應發工資中扣除的款項。比如代扣個人所得稅、應由個人承擔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這部分在相關法規中明確指出應由單位代扣代交;又比如未剝離的職工宿舍水電費、未完全統籌的職工醫藥費等就屬于單位管理方式的原因而產生的。從資金的流向來看,有先從工資中扣除,再代交的款項,如個人所得稅;也有先墊付,后從工資中扣回的款項,如未剝離的職工宿舍(家屬區)水電費。這些款項無論是先代扣后代交,還是先墊付后扣回,從結果來看,對單位的任何會計要素都沒有影響。很多人認為這些款項無非就是掛個賬而已,隨意怎么處理都可以。因此在實務中就出現了不同的處理賬務方法,常見的有三種:

第一種方法是,在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工資

貸:銀行存款(現金)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其他應收款——水電費

在交納(支付)代扣代墊款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其他應收款——水電費

貸:銀行存款(現金)

第二種方法是,在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工資

貸:銀行存款(現金)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其他應收款——社會保險費

其他應收款——住房公積金

其他應收款——水電費

在交納(支付)代扣代墊款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其他應收款——社會保險費

其他應收款——住房公積金

其他應收款——水電費

貸:銀行存款(現金)

第三種方法是,在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工資

貸:銀行存款(現金)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其他應收款——水電費

在交納(支付)代扣代墊款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其他應付款——水電費

貸:銀行存款(現金)

從以上三種處理方法可知,對于代扣的個人所得稅的賬務處理是一致的,都是在代扣時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交納時則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之所以有這樣的共識,主要基于兩個原因:一是2006年會計準則明確規定:“應交稅費核算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交納的各種稅費”。二是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因此工資中代扣的個人所得稅是單位先從工資中扣除再代交,因此在代扣時屬于負債,而此負債屬于應交稅費的范疇,在代扣時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由于會計準則和稅法對此部分有明確規定,因此實務中的賬務處理沒有分歧。

“實質重于形式”要求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因此要解決代扣代墊的個人承擔部分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水電費等的賬務處理問題,只需要確認這些款項的實質即可。對于這類款項來說,所謂實質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其經濟內容,二是其所屬會計要素。

首先分析個人承擔部分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經濟內容上看此部分是屬于職工個人承擔的,而非企業承擔的,是與企業的成本費用無關的部分。因此,如果把這部分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和“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就與企業承擔部分混合在一起了,則導致企業人工成本費用的不實,也導致提供給職能部門的有關數據的失真。顯然,不能為了方便交納,而人為的將不同內容的經濟業務合并在一個賬戶中反映。因此,就經濟內容的實質而言,在職工工資中扣除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是不能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和“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的。要分析這部分款項所屬會計要素,先要分清它的資金流向是先扣除后交納,還是先墊付后扣回。一般而言,企業實施的是計時或計件工資制度,因此,當月的工資一般月末計算,下月發放。而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卻是當月支付。也就是說,在企業交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時,職工的工資尚未發放,所以,此時職工個人承擔部分應該是企業暫時墊付的。會計準則的規定,“其他應收款”是指為除應收賬款、應收票據以外的其他應收或暫付款項。核算的內容包括預付給企業內部各部門或職工個人的備用金、應向職工收回的各種墊付款等。

綜上所述,單位發放職工工資時的賬務處理不能一概而論,應根據單位的性質分別處理。如果是企業,在發放職工工資時的賬務處理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工資

貸:銀行存款(現金)

其他應收款——社會保險費

其他應收款——住房公積金

其他應收款——水電費

如果是行政事業單位,在發放職工工資時的賬務處理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工資

貸:銀行存款(現金)

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

其他應收款——水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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