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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海南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關注買粉絲(企業公益活動方案范例四篇合集)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1 17:01:23【】1人已围观

简介戰線的人員,使其系統地掌握器官捐贈與移植的相關知識,提升其溝通能力和思想政治水平,使其能夠在每個個案中為患者和家屬服務。2.統一認識,規范醫療領域行為《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雖在我國統一實施,但因地域遼闊

戰線的人員,使其系統地掌握器官捐贈與移植的相關知識,提升其溝通能力和思想政治水平,使其能夠在每個個案中為患者和家屬服務。

2.統一認識,規范醫療領域行為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雖在我國統一實施,但因地域遼闊,各地的經濟發展狀況不一致,地區差異大:針對同一個病例,由于地域的不同,醫療機構的差異,研討專家的區別等多種因素,會造成不同的理解與認識。海南農墾總醫院就與廣州醫學院附屬第二醫院的倫理委員會在“認干親”是否屬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的可以實施活體器官移植的范圍的問題上就存在著不同的認定:廣東醫院認為“認干親”不能構成幫扶要件,不符合活體器官移植條件。而海南農墾總醫院,經醫學倫理委員會討論達成一致意見,愿意承擔他們的交叉換腎手術,并答應減免一定的費用。我們必須在總結病例的基礎上,形成統一的器官移植倫理學指南,才能保證器官移植的公平與合理。否則各地醫院各自一套標準,最后受傷害的還是器官移植的事業。

在統一認識的基礎上,各醫療機構應該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辦事,自覺的接受社會的監督,抵制經濟利益和個人利益的誘惑,加強醫療機構內部管理體制和監管機制,嚴格審查供受者的血緣關系、捐贈志愿書及涉及患者身份的材料,使人體器官移植嚴格地以法律法規和醫學倫理原則為基礎開展。

(三)強化醫療機構的風險意識、嚴厲打擊非法器官移植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之前處理非法器官移植的案例顯示:由于缺乏法律法規的明確指導,對于器官買賣行為的判處比較混亂,有以非法拘禁罪判處的,有以非法經營罪判處的。雖然這種定罪在處罰的層面上達到了處罰犯罪的效果,但是缺乏針對性,不能起到很好的社會教育意義。

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后非法器官移植行為豒得以明確界定,并納入刑罰處罰的范疇。刑法修正案(八)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器官移植的法律體系,必將對打擊非法器官移植和人體器官買賣起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也需警惕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更加嚴格遵守《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有關條款,規范自身的行為,履行基本的注意義務,避免出現器官移植事故。拒絕來源不明的器官,舉報人體器官買賣、非法中介等違法活動,尊重患者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充分保障供體與受體的權益,盡可能地、最大限度地使雙方的風險減低到最低。

四、結語

臺灣地區的艾滋器官移植問題引發了關于醫療機制完善的問題,也引發了筆者對我國大陸地區器官移植現狀的擔憂。目前大陸地區與器官移植相配套的法律法規與管理機制還不完善,存在一些可能會嚴重影響器官移植健康發展的潛在風險。醫療機制的完善,有賴于我們是否抱有勇于直面風險的態度。人體器官移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平等基礎上的科學,這門科學集中體現了慈善與奉獻的魅力。我們期望中國的人體器官移植事業能夠健康的發展,弘揚大愛的精神,造福人類。

注釋:

豍何悅,劉云龍.中國人體器官移植立法之完善.中國發展.2011(3).27-30.

豎李偉偉.我國器官移植法律問題研究.東南大學.2009.

豏鐘旋,吳育珊,劉秋生.人體器官移植的法律風險及原因分析.中國衛生法制.2010(5).15-17.

豐范讓.淺談器官移植資源分配的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中國醫學倫理學.2008(2).

豑王晶.我國“人體器官移植工作體系”的構建及其生命倫理學研究.山東大學.2009.

豒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行為,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行為。

器官移植護理學論文范文二:淺議器官移植犯罪

摘 要 隨著器官移植技術的發展和器官需求量的增多,器官移植犯罪現象不斷產生且有愈演愈烈的趨勢,于是器官移植犯罪便引起了國內外的普遍關注。許多國家都制定了相關法律法規來規范器官移植犯罪,但是中國目前關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立法還不夠完善,這一問題亟待解決。

關鍵詞 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犯罪 器官移植犯罪立法

作者簡介:李鶴群,河北經貿大學研究生院2012級刑法學專業研究生。

中圖分類號:D920.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3-064-02

隨著器官移植技術的不斷發展和器官需求量的不斷增多,器官移植犯罪現象不斷產生且演愈愈烈,于是器官移植犯罪便引起了國內外的普遍關注。國外和國內一些國家也都制定了相關法律法規來規范器官移植犯罪,中國也不例外,但是中國目前關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立法還不夠完善,這一問題亟待解決。

一、器官移植犯罪概述

要想全面客觀的理解器官移植犯罪,我們必須從器官移植犯罪的概念、特點、構成要件及其所引發的相關犯罪來進行探究。

(一)器官移植犯罪的概念及特點

器官移植犯罪就是與器官移植有關的各種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的總和。器官移植犯罪一般具有以下特點。

1.器官移植犯罪具有利他性

一般情況下器官移植用于醫療或者醫學實驗,常常具有救死扶傷的目的,雖然產生了一些危害社會的嚴重后果但是往往具有一定的利他性。即使在一些情況下這類犯罪主觀上是為了謀取高額的經濟利益,但是由于被移植的器官最終用于救人,因而使得這種移植在客觀上產生了利他的效果。

2.器官移植犯罪具有較強的倫理性

在器官移植的過程中,將會產生許許多多的的倫理問題,醫生有時候為了救病人的生命私自摘取尸體的器官而他的家屬卻毫不知情,這樣便侵犯了家屬的知情權;還有一些擅自移植弱勢群體器官的例子,這也可以視為一種歧視。簡言之,在某種程度上講,器官移植必須不能違背社會倫理道德,如果違背了這種社會倫理道德,器官移植犯罪勢必會發展成為犯罪行為。

3.器官移植犯罪具有較高的科技性

器官移植是伴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而產生和出現的,生物科學技術尤其是現代醫學技術對其具有重要的推促作用。因此,科技性是器官移植的一個顯著特征,而這一特征決定了與之相關的犯罪必然也具有科技性的特征。

(二)器官移植犯罪的構成要件

第一,就主體而言,既包括一般的主體也包括特殊的主體。具體來講主要包括以醫生為主體的器官移植犯罪,以單位為主體的器官移植犯罪以及以一般主體所實施的器官移植犯罪。第二,就客體而言,既包括他人的生命健康也包括國家正常的醫療秩序。在這類犯罪當中往往會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權。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講,國家有義務來維持正常的醫療秩序和社會穩定。所以,器官移植犯罪行為也侵犯了正常的醫療秩序。第三,主觀方面行為人必須是主觀故意或者過失。從犯罪動機方面來看,行為人實施器官移植犯罪在很大的程度上是為了個人的利益。第四,客觀方面,行為人需要實施了非法的器官移植行為或者與其有關的其他非法行為。

二、器官移植引發的犯罪

器官移植事業的發展給許多病人帶來了福音但也引發了大量的新型犯罪,概括起來大概有以下三種。

(一)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我國《刑法》第234條對故意傷害罪做了明確的的規定。在器官移植過程當中產生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罪名的一般主體是醫生。根據德日等國的刑法理論上的通說認為:在摘取活體器官時應當向提供者說明具體情況并告知其可能會產生的身體危害性。同時器官提供者應當處于自愿必須是真誠捐獻的。另外只有在不危及提供者覺得生命健康的前提下才能進行器官移植。一旦發現移植者是運用非法手段取得器官并進行移植的,那么就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是殺人罪。但是我國目前并沒有這方面的的明確規定,法條里只明確規定了故意傷害罪。

(二)盜竊、侮辱尸體罪

我國《刑法》第302條也對盜竊、侮辱尸體罪坐車了明確的規定。如果說器官移植提供者生前并沒有同意死后對他人進行器官移植,那么就會依照我國《刑法》第302條的規定進行處理。關于這方面不管是國際上還是國內的學者都持肯定的意見。侮辱尸體的方式包括很多種,比如毀壞尸體、猥褻尸體或者對尸體進行凌遲、鞭刑等等。當然侮辱尸體一方面是指對尸體整體的破壞也包括對尸體的一部分進行損傷。因而非法摘取尸體器官的情況當然成立侮辱尸體罪。

(三)醫療事故罪

我國《刑法》第335條對醫療事故罪做了明確的規定。由于當前的醫療水平還沒有達到相當高的境界,所以在器官移植過程當中應當嚴格明確醫療事故罪的范圍。但是同時,醫務人員在器官移植過程當中,本來可以預見到其行為嚴重違法醫院的相關規定或者有極大的可能會使患者有生命的危險,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是輕信可以避免,導致嚴重危害后果的,應當認定為醫療事故罪。

三、我國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建議

目前,我國關于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還不夠完善,一些問題急需我們去解決。我們應當認識到其存在的缺陷并且不斷地完善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

(一)我國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缺陷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中雖然也加入了一些關于器官移植犯罪的規定,例如摘取未成年人器官、采取非法手段獲取他人器官、違背親屬意愿摘取器官等。但是由于我國關于器官移植方面的立法在不斷地完善和發展當中,它必定會存在一些缺陷。

1.客體的錯誤界定

我們都應該了解人體器官移植犯罪是一類犯罪,其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它不僅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同時也侵犯了國家正常的醫療監管秩序。但是我國的刑法卻將器官移植犯罪放在了侵犯人身權利這一章節,而完全沒有考慮到醫療秩序這一重要的客體,在這一點上我們急需進一步的改進和完善。 2.主體范圍的錯誤界定

我國刑法是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來規制非法器官移植行為的,但是事實上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器官移植犯罪的主體既包括一般主體也包括特殊主體。在這一方面上,該條款顯然對主體的范圍做出了錯誤的界定。

3.界定范圍的局限性

該條款明確規定的是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很顯然范圍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在現實的情況當中除了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以外還包括大量的患者自己購買器官,更有許多的中介機構在販賣器官,而對于上述的行為我們用該條款根本無法進行一定的制約,這樣嚴重的法律漏洞急需彌補。

4.缺乏具體罪名的制定

在我國的刑法當中關于器官移植的具體罪名的規定是少之又少的,所以我們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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