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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海關貿易調查管理辦法(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18修正))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9 11:57:00【】3人已围观

简介/p>用于區內外非實際進出境貨物5335境外設備進區加工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口的設備物資5361區內設備退運加工區內設備退運境外6033物流中心進出境貨物保稅物流中心與境外之間進出倉儲貨物9600內貿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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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區內外非實際進出境貨物

5335

境外設備進區

加工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口的設備物資

5361

區內設備退運

加工區內設備退運境外

6033

物流中心進出境貨物

保稅物流中心與境外之間進出倉儲貨物

9600

內貿貨物跨境運輸

內貿貨物跨境運輸

9639

海關處理貨物

海關變賣處理的超期未報貨物

,走私違規貨物

9700

后續補稅

無原始報關單的后續補稅

9739

其他貿易

其他貿易

9800

租賃征稅

租賃期一年及以上的租賃貿易貨物的租金

9839

留贈轉賣物品

外交機構轉售境內或國際活動留贈放棄特批貨

9900

其他

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實施辦法(2016)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有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以下簡稱《稽查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稽查條例》第三條所規定的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包括:

(一)從事對外貿易的企業、單位;

(二)從事對外加工貿易的企業;

(三)經營保稅業務的企業;

(四)使用或者經營減免稅進口貨物的企業、單位;

(五)從事報關業務的企業;

(六)進出口貨物的實際收發貨人;

(七)其他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第三條海關對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以下統稱進出口企業、單位)的下列進出口活動實施稽查:

(一)進出口申報;

(二)進出口關稅和其他稅、費的繳納;

(三)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的交驗;

(四)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資料記載、保管;

(五)保稅貨物的進口、使用、儲存、維修、加工、銷售、運輸、展示和復出口;

(六)減免稅進口貨物的使用、管理;

(七)其他進出口活動。第四條海關根據稽查工作需要,可以通過實地查看、走訪買粉絲、書面函詢、網絡調查和委托調查等方式向有關行業協會、政府部門和相關企業等開展貿易調查,收集下列信息:

(一)政府部門監督管理信息;

(二)特定行業、企業的主要狀況、貿易慣例、生產經營、市場結構等信息;

(三)特定商品的結構、成份、等級、功能、用途、工藝流程、工作原理等技術指標或者技術參數以及價格等信息;

(四)其他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信息。

有關政府部門、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和相關企業等應當配合海關貿易調查,提供有關信息。第二章賬簿、單證等資料的管理第五條進出口企業、單位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置、編制和保管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建立內部管理制度,真實、準確、完整地記錄和反映進出口活動。

進出口企業、單位應當編制和保管能夠反映真實進出口活動的原始單證和記錄等資料。第六條進出口企業、單位應當在《稽查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期限內,保管報關單證、進出口單證、合同以及與進出口業務直接有關的其他資料或者電子數據。第三章海關稽查的實施第七條海關稽查由被稽查人注冊地海關實施。被稽查人注冊地與貨物報關地或者進出口地不一致的,也可以由報關地或者進出口地海關實施。

海關總署可以指定或者組織下級海關實施跨關區稽查。直屬海關可以指定或者組織下級海關在本關區范圍內實施稽查。第八條海關稽查應當由具備稽查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實施稽查時應當向被稽查人出示海關稽查證。第九條海關實施稽查3日前,應當向被稽查人制發《海關稽查通知書》。

海關不經事先通知實施稽查的,應當在開始實施稽查時向被稽查人制發《海關稽查通知書》。第十條海關稽查人員實施稽查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海關稽查人員與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二)海關稽查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與被稽查人有利害關系的;

(三)海關稽查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與被稽查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海關稽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被稽查人有正當理由,可以對海關稽查人員提出回避申請。但在海關作出回避決定前,有關海關稽查人員不停止執行稽查任務。第十一條海關稽查人員查閱、復制被稽查人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報關單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以下統稱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時,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以下統稱被稽查人代表)應當到場,按照海關要求如實提供并協助海關工作。

對被稽查人的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進行復制的,被稽查人代表應當在確認復制資料與原件無誤后,在復制資料上注明出處、頁數、復制時間以及“本件與原件一致,核對無誤”,并簽章。

被稽查人以外文記錄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應當提供符合海關要求的中文譯本。第十二條被稽查人利用計算機、網絡通信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進行經營管理的,應當向海關提供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電子數據,并根據海關要求開放相關系統、提供使用說明及其他有關資料。對被稽查人的電子數據進行復制的,應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數據內容以及原始載體存放處等,并由制作人和被稽查人代表簽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2017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促進加工貿易健康發展,規范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辦理加工貿易貨物手冊設立、進出口報關、加工、監管、核銷手續。

加工貿易經營企業、加工企業、承攬者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接受海關監管。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加工貿易”是指經營企業進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下統稱料件),經過加工或者裝配后,將制成品復出口的經營活動,包括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第四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免于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

加工貿易出口制成品屬于國家對出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交出口許可證件。第五條加工貿易項下進口料件實行保稅監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關根據核定的實際加工復出口的數量予以核銷。

加工貿易項下進口料件按照規定在進口時先行征收稅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關根據核定的實際加工復出口的數量退還已征收的稅款。

加工貿易項下的出口產品屬于應當征收出口關稅的,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征收出口關稅。第六條海關按照國家規定對加工貿易貨物實行擔保制度。

未經海關批準,加工貿易貨物不得抵押。第七條海關對加工貿易實行分類監管,具體管理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第八條海關可以對加工貿易企業進行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海關核查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第九條加工貿易貨物的手冊設立、進出口報關、核銷,應當采用紙質單證、電子數據的形式。第十條加工貿易企業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及海關有關規定,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賬簿、報表以及其他有關單證,記錄與本企業加工貿易貨物有關的進口、存儲、轉讓、轉移、銷售、加工、使用、損耗和出口等情況,憑合法、有效憑證記賬并且進行核算。

加工貿易企業應當將加工貿易貨物與非加工貿易貨物分開管理。加工貿易貨物應當存放在經海關備案的場所,實行專料專放。企業變更加工貿易貨物存放場所的,應當事先通知海關,并辦理備案變更手續。第二章加工貿易貨物手冊設立第十一條經營企業應當向加工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加工貿易貨物的手冊設立手續。第十二條除另有規定外,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的手冊設立,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貿易方式、單耗、進出口口岸,以及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稱、商品編號、規格型號、價格和原產地等情況,并且提交下列單證:

(一)經營企業自身有加工能力的,應當提交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二)經營企業委托加工的,應當提交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簽訂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企業《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三)經營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

(四)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第十三條經營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提交齊全、有效的單證材料,申報設立手冊的,海關應當自接受企業手冊設立申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加工貿易手冊設立手續。

需要辦理擔保手續的,經營企業按照規定提供擔保后,海關辦理手冊設立手續。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在經營企業提供相當于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保函后辦理手冊設立手續:

(一)涉嫌走私,已經被海關立案偵查,案件尚未審結的;

(二)由于管理混亂被海關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內的。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要求經營企業在辦理手冊設立手續時提供相當于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保函:

(一)租賃廠房或者設備的;

(二)首次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

(三)加工貿易手冊延期兩次(含兩次)以上的;

(四)辦理異地加工貿易手續的;

(五)涉嫌違規,已經被海關立案調查,案件尚未審結的。第十六條加工貿易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辦理手冊設立手續:

(一)進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屬于國家禁止進出口的;

(二)加工產品屬于國家禁止在我國境內加工生產的;

(三)進口料件不宜實行保稅監管的;

(四)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屬于國家規定不允許開展加工貿易的;

(五)經營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海關報核已到期的加工貿易手冊,又重新申報設立手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加工貿易單耗管理,打擊偽報單耗的不法行為,促進加工貿易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家有關加工貿易管理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用語含義:

(一)單耗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正常生產條件下加工生產單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結轉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進口保稅料件的數量。單耗包括凈耗和工藝損耗。

(二)單耗標準是指海關在加工貿易單耗管理中,對加工貿易企業申報的生產加工的實際耗料和對海關執法監管核定的單耗,規定應共同遵守并在一定期限內重復使用的規則。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海關對加工貿易項下進口保稅料件和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結轉的成品和半成品)的備案、核查和核銷的單耗管理工作。第四條 加工貿易單耗標準的制定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加工貿易企業的生產實際;

(二)貫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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