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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海南自由貿易港推進國土空間規劃(海南自由貿易港洋浦經濟開發區條例)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8 12:06:17【】2人已围观

简介/p>(一)根據市縣消防專項規劃或者本園區消防專項規劃,建設與園區發展規模等相適應的消防基礎設施;(二)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三)開展園區消防安全檢查和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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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市縣消防專項規劃或者本園區消防專項規劃,建設與園區發展規模等相適應的消防基礎設施;

(二)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

(三)開展園區消防安全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指導園區企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四)履行當地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支持和保障省重點產業園區的消防工作,根據園區發展的實際需要建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指導園區企業依法履行主體責任,強化消防安全自律,推動園區企業間的協作,開展聯合宣傳教育培訓、聯合演練、應急聯動,推進共建共治共享,構建消防安全新型區域協作機制。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

(三)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本級規劃并組織實施;

(四)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

(五)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七)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職責,并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海南自由貿易港洋浦經濟開發區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洋浦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洋浦經濟開發區)高水平開放和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洋浦經濟開發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區域(含規劃控制范圍)及鄰接海域的規劃、建設、管理和服務,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洋浦經濟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應當遵循開放創新、區域協調、綠色低碳等原則,對接國際高水平經貿規則,以制度集成創新為核心,率先實施和創新海南自由貿易港政策制度,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開放政策和制度體系,發揮海南自由貿易港先行區示范區、高質量發展增長極作用。第四條在洋浦保稅港區率先實行“一線”放開、“二線”管住的進出口管理制度。在依法有效監管基礎上,有序推進開放進程,支持洋浦經濟開發區全域實施“一線”放開、“二線”管住的進出口管理制度,推進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第五條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圍繞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戰略定位,服務“一帶一路”建設和海洋強國、西部陸海新通道等國家重大戰略,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第二章管理體制第六條省人民政府設立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洋浦管委會)。洋浦管委會根據授權行使省級行政管理權,與儋州市人民政府合署辦公、一體化運作,對洋浦經濟開發區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洋浦經濟開發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對洋浦經濟開發區內重大項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試、體制機制創新等給予積極支持,研究解決洋浦經濟開發區建設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推進洋浦經濟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相關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海關、海事、邊檢、稅務等中央駐瓊單位設立在洋浦經濟開發區的工作機構(以下統稱駐區機構),在各自法定職責范圍內與洋浦經濟開發區共同推進有關制度創新措施落實。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為駐區機構履行職責提供便利和協助。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于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有利于區域協調發展的原則,在洋浦經濟開發區構建更具活力、更加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第九條在洋浦經濟開發區可以依法設立法定機構,探索實行企業化、市場化的人事管理制度。第十條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按照激勵與約束并重原則,實行體現工作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的工資薪酬制度。第三章開發建設第十一條洋浦管委會負責編制、批準和實施洋浦經濟開發區國土空間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省人民政府和儋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洋浦經濟開發區周邊地區的規劃銜接與管控,推動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城市功能互助互濟、產業發展協調聯動。第十二條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加強路網、電網、光網、氣網、水網、生產和生活配套服務等基礎設施的整體規劃和同步建設,促進港產城融合發展,建設現代化國際濱海產業新城。第十三條洋浦管委會可以組建開發運營公司,委托其負責洋浦經濟開發區內的土地開發、招商引資、產業投資等,參與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服務的組織與實施。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洋浦經濟開發區發展,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耕地林地跨區域占補平衡、海域使用、能耗、排放等方面應當充分考慮洋浦經濟開發區的發展需求。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安排項目和省重點園區資金、產業引導基金、中央預算內資金、地方政府債券、土地儲備計劃以及爭取納入國家發展規劃等方面,應當充分考慮洋浦經濟開發區的發展需求。第十五條洋浦管委會可以根據授權開展土地儲備,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對洋浦經濟開發區范圍內未供應的政府儲備土地加以利用,但不得影響土地正常供應。

洋浦經濟開發區可以采取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多種方式供應土地。允許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利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行產業項目建設。支持洋浦經濟開發區開展新型產業用地試點,推進實施標準地制度。

支持洋浦經濟開發區創新存量建設用地處置方式。洋浦經濟開發區可以根據授權,自行編制、頒布實施基準地價及標定地價。第十六條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優化生態環境空間布局,構筑與資源環境承載力相匹配的生態安全、新型城鎮化和產業發展格局,創新綠色監管體系,建立現代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體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管控要求,確保發展不超載、底線不突破。

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遵循“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原則,發展循環經濟,統籌社會經濟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海南:明年起將規范征收征用行為,明確這些補償方式

12月3日,《海南自由貿易港征收征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官網公布。

該《條例》重點明確了征收、征用及其補償等事項。

以下是公告和《條例》全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105號

《海南自由貿易港征收征用條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21年12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2月1日

海南自由貿易港征收征用條例

(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征收征用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征用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經依法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征用實施單位)依照職責,負責組織實施征用不動產、動產的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征收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合法、結果公開、補償公平合理的原則。

征用應當遵循效能優先、補償公平合理的原則。

第四條 實施征收征用,應當嚴格依法保護各類投資者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遵守征收征用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征收征用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征收與補償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擬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在征收預公告發布前,就征收需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共利益情形進行認定,必要時可以組織有關部門、相關領域專家論證。

在市、縣、自治縣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內實施成片開發,公共利益情形的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對城市更新中舊住宅區拆除重建項目,已簽訂補償協議的專有部分面積和業主人數占比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對未簽約部分房屋實施征收。

第八條 不動產所有權人因不動產被征收,導致征收預公告確定范圍外相關聯的不動產無法實現合理使用的,可以申請將其納入征收范圍。

第九條 征收集體土地、國有土地上房屋的相關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征收集體土地應當依法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和再就業保障等體系。建立被征地農民服務和勞動技能培訓機制,對被征地農民建檔立冊,有針對性地進行實用技能培訓。用地企業新增崗位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被征地農民。支持勞務派遣服務公司派遣有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異地就業。

第十一條 征收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征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確定。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的,應當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構筑物,重新安排用地的,對其建筑物、構筑物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貨幣補償;不能重新安排用地的,按照市場價格給予貨幣補償。青苗及地上其他附著物補償費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

征收集體土地可以根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意愿,采取補貼資金、留用地、留物業等方式,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分配標準和分配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對被征收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類似不動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不動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十三條 因征收造成搬遷和臨時安置的,應當支付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費。涉及住宅的,臨時安置費按照租賃與被征收房屋面積、地段相當的住宅所需費用平均價格確定,且不低于保障被征收住宅所有權人基本居住條件所需費用。

第十四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應當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給予補償或者按照市場價格補償。

第十五條 集體土地、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補償費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的期限內或者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到位。發生遲延的,支付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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