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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海南自由貿易港公平競爭條例(海南省反走私暫行條例)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1 02:50:59【】4人已围观

简介進一步壓減,促進營商環境持續改善。(稅務總局牽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八)大力推進稅費事項網上辦掌上辦。進一步鞏固拓展“非接觸式”辦稅繳費服務。2020年年底前,實現主

進一步壓減,促進營商環境持續改善。(稅務總局牽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大力推進稅費事項網上辦掌上辦。進一步鞏固拓展“非接觸式”辦稅繳費服務。2020年年底前,實現主要涉稅服務事項網上辦理;2021年年底前,除個別特殊、復雜事項外,基本實現企業辦稅繳費事項可網上辦理,個人辦稅繳費事項可掌上辦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稅務總局、醫保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推進納稅繳費便利化創新試點。充分發揮稅收服務作用,在支持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以及海南自由貿易港、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等國家發展重大戰略中,積極推進納稅繳費便利化改革創新試點,探索可復制、可推廣經驗,完善稅費服務體系。(稅務總局牽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醫保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穩步推進發票電子化改革促進辦稅提速增效降負

(十)分步實施發票電子化改革。在實現增值稅普通發票電子化的基礎上,2020年選擇部分地區新辦納稅人開展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改革試點,年底前基本實現新辦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2021年年底前,力爭建成全國統一的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和稅務網絡可信身份系統,建立與發票電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務模式,增進市場主體發票使用便利,進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進智慧稅務建設。(稅務總局牽頭,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財政部、密碼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推進電子發票應用的社會化協同。稅務部門公開電子發票數據規范和技術標準,加快推動國家標準制定。財政、檔案等部門積極推進會計憑證電子化入賬、報銷、歸檔工作,推動電子發票與財政支付、單位財務核算等系統銜接,引導市場主體和社會中介服務機構提升財務管理和會計檔案管理電子化水平。加快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法規制度,加強電子發票推行應用的法律支撐。(稅務總局、財政部、檔案局、密碼局、司法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優化稅務執法方式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十二)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堅持依法依規征稅收費,堅決防止和制止收過頭稅費。全面深入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堅決防止粗放式、選擇性、一刀切的隨意執法。健全完善稅務機關權責清單,實施稅務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制度,持續規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加快推進簡易處罰事項網上辦理,進一步推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說明理由制度試點。強化稅務執法內部控制和監督,全面推進內控機制信息化建設,規范執法行為,減少執法風險。加強稅費政策法規庫建設,通過稅務網站集中統一對外公布并動態更新,增強稅務執法依據的確定性、穩定性和透明度,持續打造公正公平的法治化稅收營商環境。(稅務總局負責)

(十三)強化分類精準管理。不斷完善稅收大數據和風險管理機制,健全稅務管理體系。積極構建動態“信用+風險”新型管理方式,實時分析識別納稅人行為和特征,實現“無風險不打擾、低風險預提醒、中高風險嚴監控”。對逃避稅問題多發的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加強稅收風險防控。加強稅務、公安、人民銀行、海關等部門的密切協作,嚴格依法查處利用“假企業”、“假出口”、“假申報”等手段虛開騙稅行為,規范稅收秩序,促進公平競爭,努力做到對市場主體干擾最小化、監管效能最大化。(稅務總局牽頭,公安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健全完善納稅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規深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堅持依法依規和包容審慎監管原則,進一步落實好納稅信用評價級別修復相關規定,引導納稅人及時、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提高誠信納稅意識。加強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和當事人名單動態管理,為當事人提供提前撤出名單的信用修復途徑,引導市場主體規范健康發展。(稅務總局負責)

五、強化跟蹤問效確保各項措施落實落細

(十五)加強評價考核。堅持以納稅人繳費人感受為導向,評價和改進納稅繳費便利化各項工作。認真開展政務服務“好差評”,實現政務服務事項、評價對象、服務渠道全覆蓋,確保每項差評反映的問題能夠及時整改,全面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不斷增強市場主體的獲得感、滿意度。(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稅務總局、醫保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加大監督力度。統籌運用多種監督方式和資源,加強對稅費優惠政策以及納稅繳費便利化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落實不力的嚴肅追責問責。充分發揮明察暗訪、“四不兩直”督查的作用,促進問題早發現早整改。加強政策措施運行情況的評估,健全政策出臺、落實、評估、改進的閉環機制,完善全鏈條管理,為政策措施直達基層、直接惠及市場主體疏堵消障、加力提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醫保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商務部

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

醫保局

檔案局

密碼局

2020年9月28日

沒有律師證書可以辦代代理律師事務所嗎?

摘要:

【鼓勵公司化】第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可以由律師合伙設立、個人設立或者由國家出資設立。鼓勵具備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實行公司化管理,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設立公司制律師事務所。

【特殊普通合伙條件放寬】第十八條 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三)有十名以上合伙人作為設立人;(五)有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的資產;

【非律師也可擔任律所合伙人】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注冊造價工程師、專利代理人等其他專業人員可以成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但其出資份額和人數比例不得超過25%,不得擔任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律師業務范圍放寬】第三十四條 除訴訟和仲裁代理業務外,律師還可以依法接受委托辦理招商引資、商標、專利、商事登記、不動產登記等各類非訴訟法律事務。律師接受委托辦理的法律事務,不受地域、行業的限制。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6號

《海南經濟特區律師條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19年9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9月27日

海南經濟特區律師條例(2019年9月27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律師依法執業,規范律師管理工作,維護法律服務秩序,優化營商環境,發揮律師在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經濟特區從事律師執業以及與律師管理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將律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和促進律師工作健康發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指導、監督,并會同有關國家機關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律師事務所的執業和管理活動實施年度檢查考核,建立健全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談話提醒制度和問責機制,督促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加強對本所律師執業活動的日常管理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服務機構及人員實行統一管理。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的法律服務需求,科學編制律師行業發展規劃,實現律師行業的均衡發展和合理布局。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律師行業誠信管理,建立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信用信息記錄和查詢制度,公開律師、律師事務所基本信息,并將律師、律師事務所獎懲、失信等信息記入誠信檔案。第七條律師應當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在執業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律師依法執業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依法執業的權利。第八條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參與信訪、調解、社區工作等其他公益性法律服務。 律師、律師事務所擔任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法律顧問、參與信訪接待和處理、參與調解等事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列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第九條律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登記成立,為律師提供服務。 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健全議事、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 律師協會對任何非法妨礙律師執業、侵犯律師合法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對律師協會的控告和檢舉應當受理,并函復律師協會。 對律師協會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其章程作出的錯誤決定,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改正或者撤銷。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在執業中的違法、違反執業紀律和違背職業道德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投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應當及時處理,并向投訴人反饋處理結果。第二章 律師執業許可第十一條申請律師執業的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師執業申請登記表; (二)律師資格證書或者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 (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申請特許律師執業,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律師執業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準予執業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并將相關信息通報律師執業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不準予執業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三條律師變更執業機構執業,應當向轉入的律師事務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受理部門應當對變更申請及提交的材料審核。不準予變更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準予變更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為申請人換發律師執業證書。第十四條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外,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收回、注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一)受到吊銷律師執業證書處罰的; (二)原準予執業的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三)因本人不再從事律師職業申請注銷的; (四)因與所在律師事務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被注銷,在六個月內未被其他律師事務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終止律師執業的。 因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被注銷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重新申請律師執業。 律師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立案調查期間,不得申請注銷執業證書。第三章 律師執業機構第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可以由律師合伙設立、個人設立或者由國家出資設立。鼓勵具備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實行公司化管理,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設立公司制律師事務所。鼓勵律師、律師事務所在欠發達地區設立律師事務所或者分所。鼓勵律師、律師事務所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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