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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2020 31號(海南稅收優惠政策2023)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0 12:22:14【】9人已围观

简介區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3、霍爾果斯和喀什5免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在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內新辦的屬于《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

區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3、霍爾果斯和喀什5免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在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內新辦的屬于《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范圍內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4、橫琴西區15%自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橫琴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經企業申請,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5、海南自貿港三種(減、免、扣除)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4年12月31日(1)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2)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3)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和攤銷;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攤銷的方法。七、稅收優惠之基礎產業1、國 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三免三減半國 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國 家重 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2、加速折舊自2019年1月1日起,財稅〔2014〕75號和財稅〔2015〕106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范圍,擴大至全部制造業領域。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企業選擇適用上述政策當年不足扣除形成的虧損,可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彌補,享受其他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企業可按現行規定執行。

企業所得稅稅率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

二、適用20%稅率

小型微利企業

對于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第一條

三、適用15%稅率

1.高新技術企業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第一條

3.平潭綜合實驗區符合條件的企業

自2021年1月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對設在平潭綜合實驗區的符合條件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29號)第一條、第五條

4.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

自2020年1月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第一條、第四條

5.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對設在西部地區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新增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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