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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海南自由貿易土地管理條例(海南自由貿易港洋浦經濟開發區條例)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9 15:03:54【】7人已围观

简介〔2014〕50號)30公共場所衛生許可(不含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衛生許可)(后置審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區衛生健康部門行政許可依法下放1.《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2.《公共

〔2014〕50號)30公共場所衛生許可(不含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衛生許可)(后置審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區衛生健康部門行政許可依法下放1.《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2.《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3.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31門診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市衛生行政部門區衛生健康部門行政許可依法委托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2.《海口市社會醫療機構管理辦法》32三星級(含三星級)以下和100床位以下的旅館業,500平方米以下商場、影劇院、舞廳、音樂廳、咖啡廳、茶座,3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浴室、理發美容店,5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區衛生健康部門行政許可依法下放1.《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2.《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3.《海口市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辦法》33150住戶以下的小區、單位宿舍的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區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的食品、公共場所、學校的二次供水及自建設施供水、市政供水企業(管網末梢水),農村自建設施供水及二次供水衛生許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區衛生健康部門行政許可依法下放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34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后置審批)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區應急管理部門行政許可依法下放1.《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2.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35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汽油加油站以外)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區應急管理部門行政許可依法下放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36轄區社會組織的審批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區民政部門行政許可依法下放1.《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2.《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37轄區20米以下規劃路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許可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區市政管理部門行政許可依法下放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2.《海南省城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十九條3.《海口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4.《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重點園區極簡審批條例》第六條第二款各開發區管委會依法委托38舉辦商業、公益性宣傳活動臨時占用道路或公共場所搭建臨時構筑物或其他設施審批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區市政管理部門行政許可依法委托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2.《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規定》第十五條39在城市道路紅線范圍內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審批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區市政管理部門行政許可依法委托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2.《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規定》第十四條40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區市政管理部門行政許可依法委托1.《海口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2.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41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市市政市容主 管部門區市政管理部門行政許可依法委托《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規定》第三十二條42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許可(紅線寬度20米以上的市政道路)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 部門區市政管理部門行政許可依法下放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一款2.《海南省城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3.《海口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43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非占用公共資源的)市市政市容主 管部門區市政管理部門行政許可依法委托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2.《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44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審查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區市政管理部門行政許可依法委托《海南省城鎮園林綠化條例》第十九條45伐移城市樹木、臨時占用城市綠地審批(1.臨時占用城市綠地2000平方米以下;2.一處一次砍伐樹木50株以下;3.一處一次移植樹木50株以上100株以下)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區市政管理部門行政許可依法委托1.《城市綠化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2.《海南省城鎮園林綠化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3.《海口市城鎮園林綠化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五條46燃氣經營許可證核準(核發、延續、變更)及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區市政管理部門行政許可依法下放1.《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6修訂)第十五條、三十八條2.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附件4第9項

海南自由貿易港洋浦經濟開發區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洋浦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洋浦經濟開發區)高水平開放和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洋浦經濟開發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區域(含規劃控制范圍)及鄰接海域的規劃、建設、管理和服務,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洋浦經濟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應當遵循開放創新、區域協調、綠色低碳等原則,對接國際高水平經貿規則,以制度集成創新為核心,率先實施和創新海南自由貿易港政策制度,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開放政策和制度體系,發揮海南自由貿易港先行區示范區、高質量發展增長極作用。第四條在洋浦保稅港區率先實行“一線”放開、“二線”管住的進出口管理制度。在依法有效監管基礎上,有序推進開放進程,支持洋浦經濟開發區全域實施“一線”放開、“二線”管住的進出口管理制度,推進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第五條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圍繞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戰略定位,服務“一帶一路”建設和海洋強國、西部陸海新通道等國家重大戰略,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第二章管理體制第六條省人民政府設立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洋浦管委會)。洋浦管委會根據授權行使省級行政管理權,與儋州市人民政府合署辦公、一體化運作,對洋浦經濟開發區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洋浦經濟開發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對洋浦經濟開發區內重大項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試、體制機制創新等給予積極支持,研究解決洋浦經濟開發區建設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推進洋浦經濟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相關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海關、海事、邊檢、稅務等中央駐瓊單位設立在洋浦經濟開發區的工作機構(以下統稱駐區機構),在各自法定職責范圍內與洋浦經濟開發區共同推進有關制度創新措施落實。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為駐區機構履行職責提供便利和協助。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于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有利于區域協調發展的原則,在洋浦經濟開發區構建更具活力、更加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第九條在洋浦經濟開發區可以依法設立法定機構,探索實行企業化、市場化的人事管理制度。第十條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按照激勵與約束并重原則,實行體現工作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的工資薪酬制度。第三章開發建設第十一條洋浦管委會負責編制、批準和實施洋浦經濟開發區國土空間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省人民政府和儋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洋浦經濟開發區周邊地區的規劃銜接與管控,推動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城市功能互助互濟、產業發展協調聯動。第十二條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加強路網、電網、光網、氣網、水網、生產和生活配套服務等基礎設施的整體規劃和同步建設,促進港產城融合發展,建設現代化國際濱海產業新城。第十三條洋浦管委會可以組建開發運營公司,委托其負責洋浦經濟開發區內的土地開發、招商引資、產業投資等,參與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服務的組織與實施。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洋浦經濟開發區發展,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耕地林地跨區域占補平衡、海域使用、能耗、排放等方面應當充分考慮洋浦經濟開發區的發展需求。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安排項目和省重點園區資金、產業引導基金、中央預算內資金、地方政府債券、土地儲備計劃以及爭取納入國家發展規劃等方面,應當充分考慮洋浦經濟開發區的發展需求。第十五條洋浦管委會可以根據授權開展土地儲備,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對洋浦經濟開發區范圍內未供應的政府儲備土地加以利用,但不得影響土地正常供應。

洋浦經濟開發區可以采取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多種方式供應土地。允許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利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行產業項目建設。支持洋浦經濟開發區開展新型產業用地試點,推進實施標準地制度。

支持洋浦經濟開發區創新存量建設用地處置方式。洋浦經濟開發區可以根據授權,自行編制、頒布實施基準地價及標定地價。第十六條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優化生態環境空間布局,構筑與資源環境承載力相匹配的生態安全、新型城鎮化和產業發展格局,創新綠色監管體系,建立現代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體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管控要求,確保發展不超載、底線不突破。

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遵循“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原則,發展循環經濟,統籌社會經濟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海南自由貿易港三亞崖州灣科技城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三亞崖州灣科技城(以下簡稱科技城)建設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科技城包括《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總體規劃》確定的南山港、深海科技城、南繁科技城、科教城、全球動植物種質資源引進中轉基地等區域以及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第三條科技城應當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有關要求,對標國際先進標準,創新體制機制,在科技城開放合作、開發建設、產業發展、投資促進、科技創新、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等方面先行先試,高水平推進深海科技、南繁科技、動植物種質資源引進中轉研發、科教研發、遙感等產業發展。第四條科技城應當鼓勵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創新活動,建立與海南自由貿易港相適應的制度集成創新體系。第二章治理結構第五條省和三亞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城的領導,協調解決建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決定科技城建設中的重大事項和重大項目,建立考核和評估機制。

省和三亞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科技城建設發展相關工作。

三亞市崖州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行使科技城的社會管理職能,具體范圍由三亞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六條三亞市人民政府在科技城依法設立管理機構。管理機構是在科技城履行相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法定機構,具體負責科技城的綜合協調、開發建設、運營管理、招商引資、產業發展、制度創新、投資促進、企業服務等工作,依照授權或者委托行使相應的行政審批權和行政處罰權。第七條科技城管理機構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在依照有關規定確定的薪酬總額范圍內,實行企業化、市場化的用人機制和薪酬體系,自主決定機構設置、崗位設置、人員聘用、薪酬標準等,依照有關規定任命的人員除外。

科技城管理機構的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可以從境外選聘。第八條科技城管理機構可以依法設立或者引進開發運營企業,委托企業負責科技城內的土地開發、基礎設施、產業投資、招商引資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及運營,參與科技城管理服務的組織與實施。

科技城管理機構根據三亞市人民政府授權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第九條省和三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將有關管理權限下放或者委托科技城管理機構行使。

不宜下放或者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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