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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湖北省對外貿易學校 校長(湖北紡織大學分數線)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9 06:20:07【】4人已围观

简介記權、其他與制止不正當競爭有關的識別性標記權。3、經營性資信權。包括形象權、商譽權、信用權、特許經營權。商業人格利益泛指經營領域中諸如商譽、信用、形象等各種資信。資信類財產本身不具有外在的形體,其無體

記權、其他與制止不正當競爭有關的識別性標記權。 3、經營性資信權。包括形象權、商譽權、信用權、特許經營權。商業人格利益泛指經營領域中諸如商譽、信用、形象等各種資信。資信類財產本身不具有外在的形體,其無體性指向的是一種商業人格利益。這種商業人格利益在產權制度創新的過程中,被賦予無形財產權基本品格。 吳教授對商譽權、信用權和形象權提出了新穎的見解,他認為,商譽是一種非物質形態的特殊財產,由此所生之權利當為財產權。商譽權雖然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但與傳統的知識產權相比,又具有非確定的地域性、非法定的時間性、非恒定的專有性等顯著特征,并建議在我國民法中規定商譽權為一項獨立的知識產權,并采取直接保護的方式,即直接確認商譽權及其侵權責任;吳教授通過信用制度的歷史考察,從經濟學與法學的角度分析了信用的語義,并將其界定為償債能力的社會評價,他認為在民事權利體系中,信用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資信利益,是一種與所有權、債權、知識產權與人身權相區別的無形財產權,并建議在民事立法中確認信用權的獨立地位。吳教授關注到在商品經濟的條件下,知識形象的某些特征具有“第二次開發利用”的價值。這種利用的目的,并不局限于該形象的知名度與創造性本身,而在于該形象與特定商品的結合而對消費者帶來的良好影響,這即是“形象的商品化”。知名形象在商品化過程中,產生一種特殊的私權形態,它已不是人格意義上的一般形象權,而是具有財產價值的(商品化)形象權。形象權與知識產權關聯性極大,但真實形象不是著作權的保護對象,虛構形象也不完全符合專利權、商標權的保護條件,形象權是一項獨立的無形財產權。

財產權體系

隨著現代科學技術和商品經濟的發展,新的財產權類型不斷涌現,舊的財產權制度漸次嬗變,從而對傳統的私法制度帶來重大的沖擊,也給民法學界如何重新構建財產權體系提供了認真反思的空間。吳漢東教授在總結無形財產權理論的基礎上,主張對當代財產權體系作出新的安排,提出了獨到的見解。 (一)財產權類型擴張與制度變革 財產權、人身權的兩分法以及物權、債權的二元結構,是傳統財產制度體系構建的基本范疇。吳漢東教授精辟地指出,盡管財產權的基本分類與體系構建的一般理論有著其合理意義,但也不能將其看作僵化的分析模式,因而應當適應財產權類型擴張的時代需求,對財產權制度進行創新與變革。 他關注到由于所有權各項權能的分離,產生了與所有權迥異的財產權――股權與信托權;考察了在客體物利用途徑不斷擴展的情況下,他物權制度得以重新規制,出現了環境物權、區分地上權和空間役權等等新型用益物權;把握到債權的“物權化”與“證券化”使得物權與債權的界限日益模糊,租賃權與票據權利由此具有了新的法律屬性;分析了知識形態的各種新財產不斷涌現,從而導致現代知識產權體系不斷擴充;探討了一般人格利益向商業人格利益的逐漸演變,從而在現代法的框架下構建了與傳統人格權有別的商事人格權。 (二)財產權體系的理論建構 吳教授認為,在進行財產權的法律構造時,既要遵循歷史發展的客觀規律,又要注重內在邏輯的聯結關系,即實現歷史與邏輯的統一。在構建財產權體系時可以遵循大陸法系的傳統,繼續采用物權、債權的稱謂,但不必堅執所有權絕對中心的理念,也無須恪守物權、債權的二元結構。現代的財產權體系,應是一個開放的制度體系、多元的權利范疇。 他主張,我國的財產權體系包括以下三個部分,即是以所有權為核心的有形財產權制度、以知識產權為主體的無形財產權制度、以債權、繼承權等為內容的其他財產權制度。在有形財產權范疇中,除所有權外,還應包括土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空間利用權、典權、居住權、相鄰權以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在無形財產權范疇中,除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商號權、地理標記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商業秘密權等知識產權外,還應包括商譽權、信用權、形象權、特許經營權等非物質性權利。其他財產權包括債權、繼承權以及一些具有獨立意義的財產權,如股權、信托權、票據權利等。該類權利有些是請求性財產權,有些則是兼具物權、債權屬性的特別財產權。 (三)財產權立法與民法典編纂 自羅馬法以來,經過眾多立法者和法學家的培育,財產權制度已經形成成熟的概念構成,并產生了具有不同風格的制度體系。吳教授認為,我國的財產權立法,必須采取融經驗與理論于一體的建構方法,遵循嚴格的邏輯概念與體系要求,將各類財產權制度整合于民法典的框架中。 大陸法系有兩種民法典編撰模式,即法學階梯式與潘德克吞式,它們關于財產權體系的構建,在19世紀的范式民法典中作了十分經典的表現,但是,它們各有其弊端。吳教授認為,我國未來的民法典可以考慮借鑒20世紀的范式民法典——荷蘭新民法典的做法,設置一個財產法或財產權總則。他主張首先應當對財產進行定義,為建構開放的財產權體系提供基本的概念構成;其次,規定“物權一般規則”,以抽象、概括不動產物權和動產物權、所有權與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共同適用的總則規范;第三,規定“債權一般規則”,以統領單獨設編的合同法和侵權法,并涵蓋不能另行歸類的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第四,規定“知識產權一般規則”,既解決知識產權制度“入典”的問題,又能保留其民事特別法的單行體例。吳教授認為,到目前為止,民法典不專編系統規定知識產權,已為多數學者為共識。知識產權制度雖不平行移植入民法典,但在民法典中做出一般規定依然是有必要的;最后規定其他財產權,以包容物權、知識產權、債權、繼承權等未能涉及的其他財產權利。

知識產權的發展戰略

在2001年我國加入WTO以后,吳漢東教授就審時度勢地指出知識產權戰略是中國實施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選擇,是中國實施市場競爭的戰略重點,是中國進行對外貿易的戰略舉措,成為當時最早提出戰略的學者之一。新國際貿易體制的形成,新技術革命的產生以及新民事立法浪潮的出現,都對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與變革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因而,他指出知識產權法應當不斷修改完善,順應歷史潮流,逐漸步入國際化、現代化與法典化的戰略發展道路。 吳漢東教授指出,知識產權制度的國際化特征表現了這一制度的基本原則和主要規則在全球范圍的普適性。但是,知識產權制度的國際化,并不等于在保護內容、保護標準、保護水平等方面的全球法律規范的統一化。按照“最低限度保護”原則,各國立法提供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得低于國際公約規定的標準,這即是知識產權制度的國際化的一般要求。中國既是一個傳統的發展中國家,同時又是一個新興的工業化國家,在知識產權制度國際化的進程中應當針對我國發展的不同階段而規定不同的戰略措施;既要考慮現實利益,又要具有超前眼光;既要遵循國際公約規定,保護外國的高新技術,也要推動國際合作,保護本國的傳統知識。 他認為,知識產權制度的現代化特征,表現這一制度與時俱進的時代性。知識產權法從其興起到現在只有三、四百年的時間,其制度本身就是一個法律制度創新與科技創新相互作用、相互創新的過程。從一定意義上講,各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差異,實質上反映了國家間科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因此,中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必須保持其時代先進性,即通過法律制度的現代化去推動科學技術的現代化。 立法體例的選擇,不僅是一種法律傳統、法律文化的偏好,而且涉及立法技巧、立法規則的運用,還應受制于一定社會政治、經濟、科技等因素的影響。基于各國立法例的歷史考察與現狀分析,以及對于知識產權制度定位的認識,吳教授認為,無論何時采取何種途徑,法典化將是中國知識產權立法的必由之路。

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

早在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吳漢東教授在攻讀博士學位期間就率先對著作權領域的重大難題——合理使用制度作出了系統、具體的深入研究,成為我國知識產權學界首位對合理使用制度進行專題性研究的學者。他以民法學理論為基礎,綜合運用法歷史學、法哲學、法經濟學、比較法學、憲法學等研究方法,對合理使用制度進行多維度的分析和研究,并且兼顧了實踐性的應對策略探索。在他的博士論文基礎上修訂而成的《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出版)一書,得到學界的高度稱譽。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交叉學科研究 追求方法創新、理論創新一直是吳漢東教授多年來堅持不懈的學術要求。他從其發展歷史的探索、哲學基石的構建、經濟品性的透視等研究入手,清晰地勾勒出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論框架,動態地反映出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內容,全景地體現出合理使用制度的多學科研究軌跡。 吳教授認真發掘出合理使用制度創設的立法動因——平衡精神,探討了該制度從判例法到成文法的創制歷史;將價值法學理論首次導入合理使用制度之中,賦予其哲學意義;剖析了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價值——“理性的公平正義原則”,指出該原則是由公平性、平等性、公益性、合理性諸原則構成,并且得出了結論:“合理使用的價值目標,在于協調創作者、傳播者、使用者三者的利益關系,通過均衡保護的途徑,促進文化、科學事業發展”;將經濟分析納入著作權研究也是吳教授研究方法創新的大膽探索,他指出,在合理使用領域,效益價值與正義價值有著同等重要的意義。信息——公共產品理論表明,著作權的設定使得信息的產生者通過市場交易得到成本補償;而根據不相容使用理論和交易成本理論,構建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于合理劃分創作者和使用者的權利區域,減少額外交易成本,實現信息資源優化配置的良好效益。同時,吳教授采用帕累托標準、市場均衡狀態、成本——收益模型等理論,概括和描述了合理使用諸規則即正當使用、公平誠信使用、有限使用規則的經濟品格。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憲法學研究 吳教授開拓性地將憲法學探討導入合理使用制度的研究,他認為,合理使用與公民憲法權利緊密關聯,是公眾利用作品進行信息交流與傳播的法律形式,是公民實現表現自由權利的基本條件。他發現,西方國家在相關問題的立法和司法上呈現出兩大趨勢:一是對新聞作品進行有限的權利保護,從而造成合理使用的阻滯;二是賦予合理使用以準憲法權利的意義,對合理使用所涉及的權益以優先保護。通過探討合理使用制度的私法基礎,也凸現出吳教授對該問題研究的嶄新視角。 (三)合理使用制度的實證研究 通過對合理使用相關制度的比較分析,吳教授在內涵上準確界定了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定位。他對合理使用中合理性判斷標準的悉心研究,進一步為合理使用制度的確立和構建提供理論上的標準,從而找到了合理使用中這一最為艱深的難題的基本解決途徑。此外,吳教授還前瞻性地探討了現代傳播技術對合理使用制度的影響,具有理論開拓意義和實用參考價值。

編輯本段作品獲獎情況

1.《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專著) 獲首屆全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獎、司法部優秀科研成果一等獎 2.《無形財產權制度研究》(合著) 獲司法部優秀科研成果一等獎 3.《走向知識經濟時代的知識產權法》(主編) 獲武漢市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 4.《關于知識產權若干理論問題的思考》(論文) 獲湖北省宣傳部優秀論文獎 5.《關于技術市場競爭環境的法學思考》 獲湖北省科技法學會優秀論文一等獎 6.《海峽兩岸著作權制度比較研究》(論文) 獲湖北省知識產權研究會優秀論文一等獎 7.《關于“著作權保護思想的表現形式”理論的辨析》(論文) 獲中國版權研究會年會優秀論文 8.《關于中國著作權法觀念的歷史思考》(論文) 獲中國法治之路論文競賽三等獎 9.《中國區域著作權制度比較研究》(論文) 獲司法部1999年優秀論文獎,湖北省政府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武漢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 10.《知識產權法基礎理論研究》(系列論文) 獲第三屆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二等獎 11.《知識產權法概論》(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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