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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澎湃新聞官方網站買粉絲關注(澎湃新聞買粉絲定位4個要素?)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10 06:38:53【】0人已围观
简介1”上侵犯原告名譽權的內容,并就其侵權行為在買粉絲買粉絲“法律101”發布道歉信,并且要求被告在中央電視一臺和人民日報之一發布道歉信,費用由被告支付;2.判令被告因其侵權行為賠償原告商譽損失1元;3.
庭審中,原告確認被告并未在中央電視一臺和人民日報中發表過涉案文章,但仍堅持要求被告在該兩家媒體之一發布道歉信。
程遠辯稱,其確實發布過涉案文章,且該文章確實被紅盾論壇轉載,但不認可原告所稱的閱讀量。其以權威媒體報道、工商部門發布的文件及處罰決定予以論證,在此基礎上,文章系對相關社會現象進行的評論,是正當合法的評論文章,不構成侵權和違法。原告的廣告史劣跡斑斑是確鑿無疑的,是事實存在的。確認12件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的案例中不包括鴻茅藥酒,但其在文章中也明確寫清楚,針對鴻茅藥酒的評論都是網友的留言,不存在任何誤導。其系關注到《這12件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已被依法查處》的文章留言中涉及鴻茅藥酒,由此受到啟發后才寫了涉案文章。文章所述事實并不是舉例藥品廣告違法,而是質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進行審查時尺度過于寬松,存在諸多違法嫌疑。其寫涉案文章不針對原告,也不針對任何人,僅是對行為進行法律分析,文章引用的事實僅是一小部分,且來源于權威媒體,系對行為的評論,同時也是對相關管理部門、食藥監部門、央視、審查及播放廣告的部門的做法的質疑,應屬言論自由的范圍。如果原告的行為是正當合法的,理應忍受這樣的社會批評。
原告為證明其訴請,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1、(2018)京正陽內民證字第1489號公證書一份,系對買粉絲買粉絲“法律101”中相關內容進行的保全證據公證,證明被告在買粉絲買粉絲“法律101”發表了一篇標題為《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藥酒獲“CCTV國家品牌計劃”,打了誰的臉?》的不實文章,買粉絲買粉絲“法律101”的運營主體是本案被告;
2、編號為(2018)京正陽內民證字第1490/1491/1492號公證書共3份,證明截止2018年3月7日法律101和紅盾論壇轉載此文章已經突破了9821次,但是后續存在點擊,公證書中雖沒有顯示,但實際后續存在不同數次的點贊和點擊,點贊達64次。證明被告的上述文章在網絡中存在大量傳播,在不同搜索引擎上均可搜索得到;
3、買粉絲買粉絲曝光上海12件典型虛假廣告的文章,該文章系被告引用的標題,證明該12件虛假廣告案例中不涉及鴻茅藥酒;
4、藥品廣告審查表,出具方是內蒙古食藥監管理局,證明原告的廣告合法合規。
5、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法律101是被告運營,文章也系被告發布,證明目的同證據1。
被告對于原告提供的證據質證如下:
證據1真實性予以認可,買粉絲買粉絲“法律101”確實是其本人運營的,標題為《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藥酒獲“CCTV國家品牌計劃”,打了誰的臉?》的涉案文章也是其本人所寫,其中內容不存在修改,確實是其發表過的,其對此承擔責任。截止公證書出具當日,該文章的閱讀量僅有915次;
證據2真實性予以認可,確認《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藥酒獲“CCTV國家品牌計劃”,打了誰的臉?》的文章是其本人所寫,也確實在紅盾論壇轉載過。這個文章既然在其買粉絲上刊登,在網絡中可以搜索得到也是理所當然的。紅盾論壇的閱讀量也是9821,與原告主張不一致;
證據3予以認可,與其提供的證據1內容是一致的;
證據4真實性認可,但根據廣告法規定,藥品廣告需經過審查后才能發布,經過審查代表可以發布,但是不代表是合法的。廣告的查處部門是食藥監部門,但是廣告違法的審查部門是工商部門,如果工商部門經審查認為發布廣告的藥品違法,也是可以進行處罰的,該證據與本案無關。其所寫的文章中所述事實并不是舉例藥品廣告是違法的,而是質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進行審查的時候尺度過于寬松,存在諸多違法的嫌疑。這和原告所主張的事實不存在直接關聯;
證據5認可,《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藥酒獲“CCTV國家品牌計劃”,打了誰的臉?》的涉案文章是其本人所寫。
被告程遠為證明其辯稱,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1、上海市東方公證處(2018)滬東證字第2424號公證書,證明被告發表涉案文章的內容;被告發表涉案文章中引用網絡評論源自“上海發布”買粉絲買粉絲2018年2月27日發布的《[曝光]這12件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已被依法查處》一文;被告發表涉案文章中引用數據和事實在權威媒體“澎湃新聞”的買粉絲買粉絲《莎普愛思廣告最多?鴻茅藥酒不服:7年拿1167個廣告批文》一文中有公開報道;
2、公證費發票,證明被告為保全證據支出1,800元;
3、權威媒體“澎湃網”發表《誰在為“違法成癮”的神藥廣告開綠燈?》一文,來源于澎湃網買粉絲,證明被告發表涉案文章中引用數據和事實引自權威媒體公開報道;
4、《財經天下》周刊博客發表署名劉雪兒的《鴻茅藥酒違規10年被通報2600次,零售年銷16億竟花150億打廣告?》一文,來源于網絡,證明被告發表涉案文章中引用數據和事實引自權威媒體公開報道,該文稱鴻茅藥酒可評上廣告違規吉尼斯紀錄;被告在自已寫的文章中也引用了該媒體所稱的可以評得上吉尼斯紀錄;
5、權威媒體《新京報》微博發表《屢犯屢被開綠燈“神藥”連著“神監管”》一文,來源于《新京報》微博,證明被告發表涉案文章中引用數據和事實引自權威媒體公開報道,該文亦稱鴻茅藥酒廣告行為“劣跡斑斑”;
6、《鴻茅藥酒廣告屢遭查處不收斂》一文,源自《中國消費者報》紙質媒體報紙的2010年3月15日的B01版(文章打印件源于中國知網數據庫,復印件源于,上海圖書館),證明鴻茅藥酒在全國各地的諸多違法廣告行為及其各種違法類型被新聞媒體廣為報道;
7、《“廣告狂”鴻茅藥酒隱現不合規》一文,來源于《北京商報》2016年11月8日C01版(文章打印件源于中國知網數據庫,復印件源于,上海圖書館),證明鴻茅藥酒在全國各地的諸多違法廣告行為及其各種違法類型被新聞媒體廣為報道;
8、《鴻茅藥酒被庫爾勒食藥監局責令停售》一文,來源于《中國經營報》2016年9月12日的C16版,(文章打印件源于中國知網數據庫,復印件源于上海圖書館),證明鴻茅藥酒在全國各地的諸多違法廣告行為及其各種違法類型被新聞媒體廣為報道;
9、《鴻茅藥酒的江湖亂局》一文,來源于《華夏時報》2010年3月6日第24版,(文章打印件源于中國知網數據庫,復印件源于上海圖書館),證明鴻茅藥酒在全國各地的諸多違法廣告行為及其各種違法類型被新聞媒體廣為報道;
10、《不實廣告透支營銷鴻茅藥酒或重返老路》一文,來源于《華夏時報》2009年4月4日第20版,(文章打印件源于中國知網數據庫,復印件源于上海圖書館),證明鴻茅藥酒在全國各地的諸多違法廣告行為及其各種違法類型被新聞媒體廣為報道;
11、《2630次廣告違法不止1034個廣告批文不斷誰是鴻茅藥酒的護身符》一文,來源于人民日報社主辦《健康時報》2017年8月25日第3、23、24版,(文章打印件源于中國知網數據庫,復印件源于,上海圖書館),證明鴻茅藥酒在全國各地的諸多違法廣告行為及其各種違法類型被新聞媒體廣為報道;被告文章中引用的鴻茅藥酒“2630次違法”的報道源于此文;
12、部分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的有關鴻茅藥酒廣告違法的公文、公告(附目錄),來源于部分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網站,證明2008年至今各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于鴻茅藥酒廣告有著不計其數的違法通告,廣告違法行為涉及各個類型;
13、工商總局公布“降壓0號”等十大嚴重違法廣告,來源于《工商行政管理》2011年第12期,復印件源于上海圖書館,證明工商總局于2011年將鴻茅藥酒的廣告違法行為作為十大嚴重違法廣告進行全國通報;
14、部分地方工商部門對鴻茅藥酒廣告違法行為的公告及處罰決定,來源于威科先行法律數據庫,證明2008年至今鴻茅藥酒多次因廣告違法行為被工商部門處罰;
15、原告工商登記信息資料,來源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證明原告的歷史名稱為內蒙古鴻茅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鴻茅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在這些公告中及媒體提及的企業就是原告;
16、.上海圖書館資料費發票,證明證據6-11、13中的報紙、期刊原文復制于_上海圖書館;
17、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_上查詢的蒙藥廣審(視)第2017120232號藥品廣告內容,證明被告涉案文章中引用原告發布的廣告內容與食藥監部門審批的廣告內容一致。事實上該廣告在原告提交的證據中也有體現。
原告對于被告提供的證據質證意,見如下:
證據1真實性認可,證明內容不認可,被告發表的文章是事實,但是不認可被告發表的文章系學術性探討。被告發表該文章是通過貶低原告獲得關注,以達到被告營銷、提高自身形象和銷售書籍的目的;該證據對上海發布的買粉絲買粉絲中12件典型虛假廣告案件已被查處的文章做了公證,但是原告公司的產品鴻茅藥酒并不在該12件典型案件之列,被告在文章中也引用了未經核實的評論,并在該評論的基礎上對原告公司進行了進一步的攻擊,被告引用的這個澎湃新聞的文章是事實,但是其中描述的事實被告并沒有核實,被告在沒有核實事實的基礎。上進行引用;被告稱發表文章的時候引用了大量數據,但是實際被告發表的文章沒有標明索引和出處;
證據2與原告無關,不予質證;
證據3-11中的諸多文章,被告都是未經核實的,原告對這些文章也是不認可的,原告對此沒有采取維權行動不是聽之任之的態度,原告有原告維權的程序和途徑。其中證據4的文章,該文章已經由作者本人刪除,因為該文章已經涉嫌違法侵權,原作者已經自行刪除,對于其余文章,都未對所謂被告提出的2630次違法通報的數據做出分析,無法體現該數據的合法、合理來源;證據11健康時報刊登的文章,事實上該文章也沒有說明2630次違法廣告數據的來源,該證據亦不能作為被告文章的理論支持;
證據12和14的真實性不予認可,理由:我國廣告法、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等法律法規中對藥品廣告批準文號數量并無限制性規定,企業廣告批文多并不意味著廣告必然違法,反而從另一側面說明企業重視廣告審批,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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