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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礁海國際貿易(武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礁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樣?)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22 15:13:07【】0人已围观

简介所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貸款。法院受理了案件。根據合同中當事人關于法律適用的約定,法院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香港關于貸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雙方當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時間內沒有提供香港關于

所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貸款。法院受理了案件。根據合同中當事人關于法律適用的約定,法院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香港關于貸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雙方當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時間內沒有提供香港關于貸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問: 1.本案是否可以適用香港法為準據法?

2.雙方當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時間內沒有提供香港關于貸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的情況下,法院應適用什么法律? 答:

1.本案可以適用香港法律作為準據法,因為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適用香港法,符合我國法律規定。

2.若雙方當事人和法院都不能查明所應適用的法律內容,法院則應適用中國法律。

11.法國人皮埃爾在20歲時與中國甲公司在中國簽訂一份原料購銷合同。合同簽訂后,原料的價格在國際市場上大漲,皮埃爾沒有履行合同。中國甲公司在中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皮埃爾承擔違約責任。

皮埃爾答辯稱,法國法律規定的成年人的年齡為21歲,簽訂合同時他19歲,屬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所以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問:

皮埃爾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為什么? 答: 皮埃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進行民事活動,如依其本國法不具有行為能力,而依行為地法有行為能力的,應當認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本案中的合同是皮埃爾與中國甲公司在中國簽訂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國,應認定合同的行為地在中國,應適用中國法律認定皮埃爾是否具有行為能力。

中國法律規定,18歲為成年人,皮埃爾簽約時已19歲,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應承擔違約責任。

12.中國某土產公司與新加坡某公司簽訂紅棗買賣合同,由中國某土產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一批紅棗。合同規定,中國某土產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的紅棗的等級為三級。合同簽訂后,新加坡某公司向銀行申請開具了信用證。交貨時,中國某土產公司因庫存三級紅棗缺貨,遂改用二級紅棗交貨,并在發票上注明:二級紅棗,價格不變,仍以三級貨價計收。中國某土產公司認為,貨物的品級比合同規定的高,且價格不變,買方不會提出異議。可事實恰好相反,發貨后,中國某土產公司到銀行議付貨款,開證行拒付貨款,理由是單據與合同不符。中國某土產公司要求新加坡某公司修改信用證,被拒絕,新加坡某公司指責中國某土產公司違約,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問: 1)調整信用證關系的法律是什么? 2)開證行是否有權拒付貨款? 答:

1)在國際貨物買賣關系中,調整信用證關系的法律通常是各國普遍選用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2)銀行有權拒付貨款。《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賣方交付的議付貨款的單據,必須與合同中的約定相一致,做到單單相符,單證相符。如果賣方交付的議付貨款的單據與合同中的約定不一致,單單不符或單證不符,銀行有權拒付貨款。本案中,中國某土產公司交付的發票與合同中的規定不符,銀行有權拒付貨款。

13.中國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隨父母到印度尼西亞定居,1958年加入印度尼西亞國籍。1995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美玫除有一子外,無其他親屬。1996年,王美玫變賣在印度尼西亞的財產,與其子回中國定居。回國后,王美玫購買一套公寓居住。王美玫的兒子有業不就,靠王美玫的積蓄生活。王美玫對其子好逸惡勞十分反感,多次勸說兒子自食其力,兒子置若罔聞。王美玫遂加強了對財產的控制。王美玫的兒子對其母不滿,先后在1997年、1998年兩次加害其母,均被與其母朝夕相伴一條愛犬救解。王美玫年事已高,又遭逆子兩次暗算,心力交瘁,自知不久將絕于人世。1998年底,王美玫找到律師立下書面遺囑:

一、取消兒子的繼承權。 二、我死后,尚可留存人民幣10萬元左右,由愛犬繼承,這筆錢由律師掌管,用于愛

犬的生活費用。愛犬的日常生活,由律師照料。 一、 在律師履行交付的義務后,公寓一套歸律師所有。

王美玫立遺囑后不久就去世了。律師安葬了死者。王美玫的愛犬在王美玫的墓地守候, 四天四夜不吃不喝,悲壯死去。 問:

1)王美玫遺囑的效力適用何國法律來認定? 2)王美玫的遺產如何處理? 答:

1)我國法律對涉外遺囑的法律適用未作出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遺囑的形式要

件,依場所支配行為原則,適用立遺囑地法,對遺囑實質要件,參照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原則處理。王美玫的遺囑是在中國立下的,遺囑的形式要件適用中國法律。對遺囑實質要件,應參照我國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原則處理,不動產遺囑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動產遺囑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被繼承人所遺留的不動產在中國,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亦在中國,所以,遺囑的實質要件應適用中國法律。

2)根據中國法律,該遺囑是部分有效遺囑。剝奪其子繼承權部分有效。

愛犬繼承部分遺囑無效,在我國,狗不能成為繼承主體。狗死后,這部分遺產成為無人繼承財產,收歸國有。

付給律師報酬部分的遺囑有效。因為忠貞的狗隨主殉難,律師不能按遺囑要求履行照料義務,所以,律師應在遺產中獲取付出勞動部分的報酬,剩余部分屬無人繼承財產,收歸國有。

14.1986年4月30日,大連市土產進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塑料編織袋買賣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連市土產進出口公司購買110噸塑料編織袋,價格條件CIF950美元/噸,裝期1987年2-3月。大連市土產進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貨物于1987年2月27日在大連港裝運,第二批貨物分兩批于同年3月7日和3月27日在大連港裝運。對上述兩批貨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單開出之日起90天內信用證付款。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貨物后以大連市土產進出口公司違約為由,申請挪威王國法院扣押上述兩份信用證項下款項。據此,開證行東方惠理銀行已書面通知中國銀行,該兩批貨物價款至今未付。大連市土產進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貨款。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辯。

請問: 1)本案大連市土產進出口公司向中國法院起訴,當地中國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2)本案能否適用中國法律,其法律依據是什么?

參考答案

1)中國法院有管轄權。本案合同糾紛,雖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己搶先在挪威王國法院申請扣押應付給大連市土產進出口公司的貨款,但由于雙方在合同中并未約定管轄法律,大連市土產進出口公司就合同糾紛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國法院起訴,該地的中國法院有管轄權。

2)關于法律適用。本案雙方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法律適用條款,因此,根據《民法通則》第145條規定,本案應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由于本案合同簽訂地在中國,起運港在中國,而且按照CIF價格條件是由作為賣方的甲公司自付運費、保險費并承擔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的風險,故本案中與合同由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是中國,應適用中國法律。

15.甲公司與乙公司同為在香港注冊成立的企業法人。1986年3月,乙公司與廣州市丙公司簽訂了合作經營廣州某酒店合同。為籌措合作經營的資金,乙公司與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簽訂貸款協議,合同中約定,貸款協議適用香港法律和中華入民共和國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貸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還貸不成,遂向廣州市巾級人民法院起訴。乙公司應訴,并且同意適用中國法律處理本案。

請問: l)對于本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2)院處理本案進能否以我國的實體法為準據法? 答:

1)有本案的管轄權。由于當事人雙方均為香港法人,合同簽訂地、履行地也為香港,當事人也無選擇內地法院管轄的書面協議,本案本不屬內地法院管轄。但乙公司取得的貸款投入了在廣州的合作企業,甲公司向廣州市的法院起訴,乙公司未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3條、第245條的規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所在地的法院和視為有管轄權的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2)應適用我國法律。原、乙公司在合同中約定爭議適用香港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處理。但在訴訟中,雙方同意適用中華人戰共和國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5條"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的規定,本案的準據法為我國的實體法。

16.

我山東一家進出口公司和某外國公司訂立進口尿素5000噸的合同,依合同規定我方開出以該外國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總金額為148萬美元。雙方約定如發生爭議則提交北京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1990年10月貨物裝船后,該外國公司持提單在銀行議付了貨款。貨到青島后,我公司發現尿素有嚴重質量問題,立即請商檢機構進行了檢驗,證實該批尿素是毫無實用價值的廢品。我公司持商檢證明要求銀行追回已付款項,否則將拒絕向銀行支付貨款。

請問: 1)銀行是否應追回已付貨款,為什么? 2)我公司是否有權拒絕向銀行付款?為什么?

3)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是否受理此案?為什么? 答: 1)銀行不應追回已付貨款,因為其已經盡到審查單證相符的義務

2)我公司無權拒絕向銀行付款,因為在信用證結算中應堅持信用證的獨立原則,即信用證程序不受合同的履行情況影響,銀行只負有審查單證相符的義務,合同的問題由當事人自行解決。

3)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有權受理此案,根據是合同中的仲裁條款。

17.1997年8月英國甲公司(賣方)與中國乙公司(買方)在上海訂立了買賣200臺電腦的合同,每臺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支付,1997年12月紐約港交貨。1997年9月15日,中國銀行上海分行(開證行)根據買方指示向賣方開出了金額為20萬美元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委托紐約的花旗銀行通知并議付此信用證。1997年12月20日,賣方將200臺計算機裝船并獲得信用證要求的提單、保險單、發票等票據后,即到該英國議付行議付。經審查,單證相符,銀行即將20萬美元支付給賣方。與此同時,載貨船離開紐約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貨船及貨物全部沉人大海。此時開證行已收到了議付行寄來的全套單據,買方也已得知所購貨物全部滅失的消息。中國銀行上海分行擬拒絕償付議付行已議付的20萬美元的貨款,理由是其客戶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貨物。

請問: (1)這批貨物的風險自何時起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2)開證行能否由于這批貨物全部滅失而免除其所承擔的付款義務?依據是什么?

參考答案: (1〉風險自貨物交到裝運港的船上時起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2)開證行無權拒付。根據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信用證交易獨立于買賣合同,銀行只負責審單,只要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銀行應必須承擔其付款義務。

18.一俄國代理商在俄國某港口將貨物裝上一艘德國船,途徑英國赫爾港,準備交給收貨人凱麥爾,收貨人是英國人,住所也在英國,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貨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船長把貨物賣給一個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貨物賣給了本案被告塞威爾,由被告運往英國,收貨人凱麥爾到英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貨物。根據挪威的法律,船長在本案所發生危難的情況下,有權出賣貨物,善意買方有權取得貨物所有權;但是船長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出賣了貨物,則要對貨物的原所有人負責。英國法院認為被告塞威爾根據挪威法律取得貨物的合法所有權。挪威是買賣成立時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應得到適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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