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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海外利益安全具體案例(2022年兩會中哪些提案你很贊同?)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7 10:09:33【】7人已围观

简介人以下發展到1100人至1200人。途經亞丁灣、索馬里海域的船舶頻繁遭到海盜襲擊或劫持。索馬里海盜已成為一大國際公害,對國際航運和海上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據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統計,2008年以來,索馬里

人以下發展到1100人至1200人。途經亞丁灣、 索馬里海域的船舶頻繁遭到海盜襲擊或劫持。索馬里海盜已成為一大國際公害,對國際航運和海上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據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統計,2008年以來,索馬里附近海域已經發生120多起海上搶劫行為,超過30艘船只遭劫,600多名船員遭綁架。

2008年9月25日,索馬里海盜劫持了裝載33輛主戰坦克的烏克蘭軍火船。2008年11月15日,索馬里海盜劫持了長330米的沙特阿拉伯巨型油輪天狼星號。2008年12月17日,中國貨輪"振華4號"運輸船在索馬里沿海亞丁灣水域遭海盜襲擊(振華4號貨船抵御海盜事件)。最終,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登船海盜被逼退,30名中國船員成功脫險。索馬里海盜仍然控制著10多艘船只和200多名人質。

2008年以來,索馬里沿海累計已經發生80多起海盜襲擊事件,平均每4天就有一艘船遭劫,海盜已猖獗到無以復加的地步。劫案大多發生在亞丁灣,那里是從印度洋通過紅海和蘇伊士運河進入地中海及大西洋的海上咽喉。

海軍護航

為保證國際航運、海上貿易和人員安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2008年年6月通過第1816號決議, 授權外國軍隊經索馬里政府同意后進入索馬里領海打擊海盜及海上武裝搶劫活動,授權有效期為6個月。此后,安理會又先后通過了第1838號、第1846號和第1851號決議,呼吁關心海上活動安全的國家積極參與打擊索馬里海盜的行動。其中,聯合國安理會2008年12月16日一致通過的第1851號決議決定,從即日起授權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在12個月內可以在索馬里境內“采取一切必要的適當措施,制止海盜行為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索馬里過渡聯邦政府也呼吁各國進入其領海打擊海盜。 截至2008年,已有歐盟、美國、俄羅斯、中國、印度等派出艦只在亞丁灣加強巡邏。但是,解決索馬里海盜問題,除采取海上護航行動、阻止海盜襲擊外,國際社會還應幫助索馬里盡快恢復秩序,促進索馬里實現和平與穩定。

2009年1月12日,中國海軍護航編隊為包括臺灣商船“宇善”號在內的4艘船舶組織實施 護航。 這是海軍護航編隊抵達亞丁灣以來的第2次護航行動。被護航的商船是:“振華13”號、“振華14”號、“宇善”號和“SAGAHORIZON”號。其中,“振華13”號、“振華14”號來自上海,“宇善”號來自臺灣,“SAGAHORIZON”號是在中國注冊的菲律賓商船。這次護航行動由曼德海峽東口起航,全程553海里。亞丁灣海域當日天氣晴好,接受護航的4艘商船單縱隊一字排開,駛離會合點,“武漢”艦在一側靠近中部位置伴隨護航。兩組特戰隊員分別登上位于船隊隊首和隊尾的“振華13”號、“振華14”號實施隨船護衛。進入海況較為復雜的區域后,“海口”艦將加入編隊,實施機動護航。亞丁灣海域地處印度洋西角,是連接印度洋與紅海的重要海上通道,與紅海、蘇伊士運河構成連接歐亞的“黃金水道”。

2009年4月13日6時(北京時間11時)許,“武漢”號導彈驅逐艦駛至“深圳”號導彈驅逐艦平行位置,兩艦分別打出“歡迎戰友到來”和“你們辛苦了,向你們學習”的旗語。“武漢”艦鳴笛一長聲,第2批護航編隊的“深圳”艦和“黃山”艦鳴笛回應。3艦同時鳴笛1分鐘。自1月6日抵達亞丁灣以來,中國海軍首批護航編隊連續作戰,圓滿完成了40批206艘商船的護航任務,并成功解救3艘外國商船,有效維護了海上運輸線的安全,許多外國商船也主動要求加入。據統計,臨時加入首批護航編隊的外國商船共計29艘。

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意義與途徑

一、公司社會責任的概念

公司社會責任是當今各國政府、企業界、學術界和社會各界都十分關注的熱點焦點問題。《十六屆六中全會決定》指出,要“著眼于增強公民、企業、各種組織的社會責任”。因此,強化公司社會責任不僅是公司法的重要內容,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

所謂公司社會責任(買粉絲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是指公司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應當最大限度地關懷和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包括消費者利益、職工利益、債權人利益、中小競爭者利益、當地社區利益、環境利益、社會弱者利益及整個社會公共利益等內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權尤其是社會權,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權利和利益。公司社會責任理論與利益相關者(stakeholderornon-shareholder買粉絲nstituencies)理論表述雖有不同,但其核心內容相同,都體現了對公司營利性之外的社會性的關注。公司社會責任的核心價值觀是以人為本,而非以錢為本。公司社會責任既是一種公司治理理念,也是一種制度安排,更是一種商業實踐。沒有公司社會責任的理念,便沒有成熟的制度設計;沒有自覺的公司社會責任實踐,公司社會責任理論也就成了無源之水。而其中的制度設計則扮演著承上啟下的作用。

就理念而言,公司社會責任是一種資本觀、財富觀。公司社會責任強調資本的社會性與倫理性,強調資本有倫理,商業有道德。公司不僅要取得陽光財富,而且要善用陽光財富。不僅公司取得財富的過程要符合法律和商業倫理的要求,而且公司使用與處分財富的過程也要符合法律和商業倫理的要求。公司社會責任就是對資本無倫理、商業無道德的極端理論的徹底否定。

就制度設計而言,公司社會責任的貫徹落實離不開興利除弊的法律制度與倫理制度的完善設計。例如,政府應當通過政府采購、簡化行政手續等手段鼓勵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立法者應當鼓勵投資者尤其是機構投資者的公司社會責任投資。

就商業實踐而言,公司應當自覺出臺惠及勞動者、消費者、環境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社會責任政策。公司社會責任運動的最高境界不是通過法律與外在輿論的強大壓力迫使公司承擔社會責任,而是幫助公司社會責任理念深深扎根于公司投資者及其經營者的心靈深處,并隨時轉化成自覺自愿的公司社會責任運動。

公司社會責任既有實體層面的含義,又有程序層面的含義。作為程序意義上的概念,公司社會責任要求公司決策程序考慮和反映社會利益與社會權。例如,德國的職工監事制度允許職工代表通過擔任監事的途徑參與公司的決策程序(如任免董事、決定董事報酬、其他重大決策)和監督活動。作為實質意義上的概念,公司社會責任要求公司決策的結果能夠對社會利益與社會權負責。例如,美國采取公司利益相關者理論的諸州立法允許公司董事會在作出反收購決策時,可以不拘泥于股東利益最大化的思維方式,而以為了增進利益相關者的正當權益而采取反收購措施。

二、法律意義上的社會責任與倫理意義上的社會責任按照公司社會責任的規范來源為準,公司社會責任可以分為法律意義上的社會責任(如及時足額地履行債務、納稅、支付勞動者工資、保護環境)與倫理意義上的社會責任。落實法律意義上的公司的社會責任主要靠法律責任追究機制,而法律責任又以強大的國家公權力為后盾。可見,法律意義上的公司社會責任乃為剛性的社會義務。強化法律意義上的公司社會責任的條款散見于整個法律體系。立法者不需要、也沒有足夠的智慧制定一部包羅萬象的《公司社會責任法》。但作為底線,公司必須履行法律層面的社會義務,如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稅法和環境保護法設定的社會義務。

近年來,公司界和法律界已經基本樹立公司自治、契約自由的市場經濟法治理念,而對商業倫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重視不足。有鑒于此,公司社會責任理論要求公司在開展經營活動時不僅要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行性規范和倡導性規范,而且要自覺遵守商業倫理中的道德規范,自覺恪守公序良俗原則。在2003年媒體報道的云南某地“人體盛”事件中,商家采取的所謂日本式餐飲模式就有毒化消費環境、污染商業環境、損害公序良俗之嫌。當然,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商業倫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良好社會風俗本身不是終極目的,終極目的在于履行對勞動者、消費者、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

如果說法律為公司設定的社會責任是有限的,而倫理為公司設定的社會責任則是無限的。聰明的公司不僅應當成為守法經營的模范,而且應當成為誠實敦厚的儒商。落實道德意義上的公司社會責任主要靠獎勵、良心、輿論與市場。可見,倫理意義上的公司社會責任乃為柔性的社會義務。但是,缺乏商業道德、不誠實守信的公司,即使算得上合法公司,也必將為市場所唾棄。有遠見、有出息的公司應當努力追求卓越,爭取成為信譽卓著,為勞動者、消費者和社會公眾信賴和敬重的貴族公司與儒商。建議我國公司自我加壓,自覺推出高于法律標準而且獨具公司文化特色的《公司社會責任守則》。可喜的是,國家電網公司2005年率先發布公司社會責任報告,在引領公司社會責任實踐方面產生了較好的社會效果。行業協會也應針對本行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量體裁衣的公司社會責任守則。建議高等院校的工商管理專業的學生開設商業倫理與公司社會責任課程,作為工商管理專業的必修課。

當然,公司承擔社會責任應當量力而行,適度承諾。公司承擔社會責任有一個默示前提:公司有能力承擔社會責任。如果公司陷入癱瘓、破產,就無力承擔社會責任。因此,公司社會責任的承諾和標準的確定應當定位于謀求公司利益、股東利益與非股東利益的多贏,將公司社會責任負擔控制在公司可持續發展的范圍之內。

三、我國新《公司法》的態度

新《公司法》在追求股東價值最大化的同時,強化了公司的社會責任。

為體現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新《公司法》第5條旗幟鮮明地要求,“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這是我國社會主義公司法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國立法者對世界公司法的一大貢獻。雖然美國諸州的公司法中有許多保護和增進公司股東之外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條款,但大多限于在公司董事會面臨敵意收購的威脅時,授權或者要求董事會為了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而采取必要的防御措施。雖然德國的《共同決定法》等相關法律中設有職工監事制度,但在其《股份法》和《有限責任公司法》的總則中缺乏強調公司社會責任的一般條款。

新《公司法》不僅將強化公司社會責任理念列入總則條款,而且在分則中設計了一套充分強化公司社會責任的具體制度。例如,新《公司法》進一步完善了職工董事制度與職工監事制度。就職工監事制度而言,新《公司法》第52條第2款、第71條和第118條要求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從而有助于扭轉一些公司中職工監事比例過低的現象。就職工董事制度而言,新《公司法》第45條第2款和第68條要求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有公司職工代表;第45條第2款和第109條第2款允許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職工代表董事制度。

鑒于公司重組經常造成職工下崗,借鑒歐盟的立法經驗尤其是2001年的《歐盟委員會關于全部或部分轉讓企業或營業時雇員權益的保護指令》,新《公司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新《公司法》第143條雖然原則禁止公司回購自己股份,但例外允許公司為了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而回購不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的股份;同時規定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為了保護職工在公司解散的情況下獲得適當的保護,新《公司法》第187條第2款要求公司在繳納所欠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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