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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海外公民是指哪些人(華人指哪些國家的人?)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5 23:55:40【】2人已围观

简介的城邦相比,斯巴達實現了更高度的統一,應該與此有關。柏拉圖曾虛構了一個“神話”,說城邦的人本為一土所生,互為兄弟姐妹,恐怕是有其歷史根據的。他企圖將全城邦變為一個大家庭,每個公民完全融合于城邦整體之中

的城邦相比,斯巴達實現了更高度的統一,應該與此有關。柏拉圖曾虛構了一個“神話”,說城邦的人本為一土所生,互為兄弟姐妹,恐怕是有其歷史根據的。他企圖將全城邦變為一個大家庭,每個公民完全融合于城邦整體之中,消除“你的”和“我的”之分的理想,⑷也應該有一定的現實基礎。

所以,希臘人的公民觀念與近代公民觀念有很大不同。西方近代公民觀念源于社會契約理論。根據這種理論,國家是平等獨立的個人的集合,公民權是受法律保障的個人權利。然而希臘公民是“屬于城邦的人”,他們也就沒有與城邦分離的意識和要求。在他們的心目中,“公民資格不是擁有什么,而是分享什么。這很像是處于一個家庭成員的地位”。⑸在西方,權利概念形成于羅馬私法,希臘人還沒有權利觀念,他們所謂公民權,只是指公民資格或身份而言,還不是一種個人權利。

公民集團的狹小及其封閉性和排外性,猶如恒星塌縮帶來物質的高度凝聚和密集一般,帶來了城邦內部緊密的生活,這無疑又強化了公民內部一體化的心態。他們把城邦視為一個有機整體,自己是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個人沒有獨立的價值,他的價值依賴于整體。他的財產、家庭、利益、榮譽、希望,他的肉體生命與精神生命,他整個的生活甚至死后的魂靈都屬于城邦、系之于城邦。在城邦中,有他的一切,失去城邦,便失去一切。正如德謨克利特所說:“一個治理得很好的國家是最可靠的庇護所,其中有著一切。如果它安全,就一切都安全;而如果它被毀壞,就一切都被毀壞了。”⑹所以公民們拚死維護城邦的獨立和自主,與城邦共存亡。在城邦間的戰爭中,戰勝者有時要將城邦所有成年男性公民都殺掉。在城邦內部政治生活中,人們往往圍繞著公民權展開殊死斗爭。享有公民權的十分珍惜它、維護它,沒有公民權的要得到它,失去公民權的要恢復它。公民權誠然能給公民帶來某些實際利益,然而也使他們承擔沉重的義務。這種義務有時甚至會使他們破產和喪命。所以他們爭取公民權不僅是爭取由公民權帶來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得到公民身份,從而使自己不被排斥于城邦之外。這種屬于城邦的感覺在希臘人的觀念中十分重要,受到褫奪公民權和驅逐出城邦的處分,其嚴厲程度僅次于判處死刑,因為它等于剝奪了一個人的精神生命。

城邦在公民心目中如神物一般。公民們賦予它絕對的政治、宗教和倫理權威,能夠全面地支配和干預個人生活。公民的肉體與精神、個人與家庭、財產與婚姻,都受城邦的統制。個人是城邦的工具,生為城邦,死亦為城邦。這在斯巴達最為明顯。即使在雅典也是如此。據當時人描述說,雅典人認為他們的身體“是給他們的城邦使用的,好像不是他們自己的一樣”。而他們培養自己的智慧,“其目的也是為著要給他的城邦作一點顯著的事業”。⑺亞里士多德明確地聲稱,“我們不應假想任何公民可私有其本身,我們毋寧認為任何公民都應為城邦所公有。”⑻他認為,甚至公民企圖自殺都應受到懲處,因為它使城邦喪失一個公民。⑼每個公民從出生起,城邦就是他的最高監護人,要按城邦的需要來撫養和教育。于城邦無用的殘疾人沒有生存的權利。傳說中的斯巴達立法者萊庫古就不允許父母按自己意愿養育后代。孩子生下后,要由部族里的長者代表國家檢查嬰兒,如果孩子瘦弱畸形,就丟棄到山里不準撫養。⑽在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設計的理想城邦中,都肯定了這一做法。⑾一般希臘城邦都禁止不婚,斯巴達還進一步懲罰晚婚。結婚不是公民私人事務,它是公民為城邦生育下一代公民的責任。個人的財產永遠受城邦的支配,公民的教育、生活方式,甚至服飾、飲酒、娛樂等,都受城邦的控制。一切都按城邦的需要來安排,為了城邦,個人要作出無條件的犧牲。個人還必須斬斷自己的一切私情,完全以城邦的利益為依歸。據記載,斯巴達在一次戰役中失敗,公民死者甚多。消息傳到國內,戰死者的父母對于公眾必須笑容滿面,慶幸其他人的子女生還,而已知其子幸免于難即將相見者,則必須哭泣,為其他人失去兒子而悲傷。人的自然感情竟能如此倒置,可見公民融入城邦之深!

二、公民的公共意識

公民是屬于城邦的人,城邦也屬于他們,公民身份本身就意味著他們是城邦的主人。按一般希臘人的觀念,公民相互間是平等的,城邦屬于全體公民所有。所以典型的城邦制度就是城邦共和國。

公民身份最主要的標志是他們享有政治權利。亞里士多德認為,完整意義上的公民是“有權參加議事和審判職能的人”。⑿他的意思是說,真正的公民是能夠參與城邦最高統治機構的人。的確,除少數僭主制城邦外,各城邦普遍設立公民大會作為城邦最重要的權力機構,城邦一切重大問題必須由公民集體討論決定。公民的身份就意味著參政的權利,只是在不同的城邦,公民的范圍、公民參政的廣度和深度、公民內部政治生活活躍發達的程度等方面有所不同而已。

實際上,即使像斯巴達那樣被公認為貴族政體的城邦,公民大會仍是城邦最重要的權力機構。長老會議成員和監察官都由公民大會選出,重大事務,尤其像戰爭結盟等關系城邦生死存亡的大事,只有在公民大會上才能決定。僅就公民內部關系而言,斯巴達無疑也是民主制城邦。并且它公民內部的平等比任何一個城邦都更穩定。它也從未建立過僭主制,也厭惡其它城邦的僭主制。希臘人之所以將其稱為貴族制,因為與雅典的民主制比起來,它不實行抽簽選舉,公民充任官職的機會不均等。當雅典等民主制發達的城邦里元老院權力已衰落到微不足道的時候,它的長老會議仍享有極大的權力。另外,斯巴達公民內部的政治生活也不發達,普通公民缺乏雅典人那種強烈的參與意識。如果說雅典公民是參與型的,斯巴達公民則是“參與——依附型”的。

僭主制是希臘特有的專制形式。所謂“僭主”是指不依合法程序不經公民授權而僭取國家權力者,也就是僭取了本由公民集體享有的政治權力,所以被視為違背常規和不合法的。亞里士多德認為,“僭主政體就不像一個政體”,也就是說,它根本就不是城邦正常的組織形式和統治方式。如果勉強把它算作一種政體的話,那它也是“最為惡劣的”。⒀這幾乎是希臘政治思想家一致的看法。

除政治權利外,公民還享有相應的其它一些權利和履行一系列義務。權利中主要的是占有土地的權利。農業是城邦和個人生活的基礎,土地是最重要的資源。城邦的土地只能屬本邦人所有,無公民權的外邦人無權占有土地。義務中最重要的是服兵役。希臘城邦普遍實行公民兵制度。公民們平時務農、經商、做工,戰時應征從軍。外邦人和奴隸在戰爭中承擔一些輔助性的工作,沖鋒陷陣的總是公民。行軍中奴隸為主人背負武器干糧,伺候主人的起居,但臨戰時則是主人披掛上陣。甚至作戰所需馬匹、甲胄、劍盾等武器,給養、隨從的奴隸等,都需自己準備,平時作好這些準備是公民義務的一部分。裝備一個騎兵或重裝步兵的費用是相當昂貴的。城邦的主人同時是城邦的保衛者,公民身份與戰士身份是一致的。公民共和國同時也是戰士共和國。

公民將政治統治者、土地占有者和城邦保衛者幾種身份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其城邦主人的身份在這幾種角色中得到具體體現。這幾種角色也包含了他們主要的權利與義務。希臘公民觀念的一個突出特征在于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實際上,希臘人并沒有明確區分權利與義務。出席公民大會、參加陪審法庭、充任官職、從軍作戰,既是權利,又是義務。它們都是由公民身份而來的。享有某種權利,就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在希臘城邦歷史上,很少見公民逃避自己應盡義務的情況。承擔的義務不同,享受的權利也不同。當公民為城邦能夠盡較多義務時,他們就期望得到較多的權利,也一定會采取積極行動去爭取它。所以,軍事制度和戰爭技術的變化會影響不同公民集團所盡軍事義務的份量,從而直接改變政治權利的分配。一般說來,當軍隊以騎兵為主力時,政治上往往是貴族制或寡頭制,因為只有少數貴族才養得起馬,充當騎兵;當軍制改為以密集型重裝步兵為主體后,富裕平民就躋身于軍隊主力,城邦政治權力的基礎也相應地擴大,貴族制便讓位于溫和的民主制;在海軍成為城邦主要軍事力量的時候和場合,大量下層平民在海軍中充當水手,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其政治地位也相應提高,這往往導致平民政體的建立;最后,在城邦衰落的時代,輕裝步兵出現在戰場,受到專門訓練的職業軍人取代了公民兵。公民不再服兵役,同時也失去了政治權利。

主人的身份使公民產生對公共事務的關心和要求。由于城邦規模狹小,個人與城邦的利害關系是直接可見的。如果把個人與城邦的關系用分數來表示,公民總數是分母,每個公民是分子,那么,分母越小,個人與城邦的距離越近,個人的相對值越大。這一方面使公民關心城邦公共事務,把城邦事務視為自己事務,另一方面也產生公民內部的沖突。公民內部不同集團對城邦的政治權利、官職、土地等都提出自己的要求,并圍繞著相互沖突的要求展開了激烈的黨派斗爭。這是導致城邦衰落的主要原因。應該指出的是,這種黨派沖突的心理根源正是公民的公共意識。由于這種公共意識,公民們才能夠產生對公共事務和公共權力的期望,并采取積極的集體行動去爭取自己的權利。在希臘城邦時代,最重大的政治斗爭都發生在公民內部,無公民權的居民在政治上表現比較沉默和消極,因為他們缺乏公共意識。

公民集團的人數很少。典型的城邦公民人數在625 —1250之間,較大的城邦公民人數也不過萬人左右。⒁邦內公民間一般都能比較熟悉。這就容易產生公民集團內部非常緊密的共同生活。在公民大會、陪審法庭和議事會等機構中,他們共同討論和決定國家事務,裁決各種訟爭。在戰場上,他們并肩戰斗,生死與共。此外,他們還有公共的宗教生活、文化生活等。在斯巴達,公民都是戰士,他們共同生活在軍營里,專門從事軍事訓練、戰爭和管理國家。他們構成城邦的職業軍人和統治者集團。在雅典,公務活動非常頻繁。特別是在實行公職津貼以后,大批公民可以完全放棄私人經濟活動,專門投身于公共事務。政治生活成為每個公民生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發達的公共生活是公民公共意識的搖籃。伯里克利在雅典民主極盛時說:“一個不關心政治的人,我們不說他是一個注意自己事務的人,而說他根本沒有事務。”⒂這句話最簡明地表達了公民的公共意識。亞里士多德把人定義為在本性上“趨向于城邦生活的動物”,⒃他的意思是說,人必須過城邦生活,只有融于城邦,為城邦服務,才能真正完善人的本性。這是對公民公共精神的抽象概括。

正因為有這樣一種意識,公民們不能容忍把他們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亞里士多德在談到梭倫改革的背景時指出,平民感到不滿的有兩個方面,其中之一是他們覺得自己“實際上什么事都沒有參與。”⒄這種強烈的參與感是公民所特有的。城邦也不允許公民只顧自己私人事務,不顧城邦。雅典曾有一項法律,規定可以控告某人有“私心”,并依此定罪。所謂“私心”就是對國家缺乏好感。梭倫立法甚至規定:一個人如果在國內出現黨派分裂時不參加任何一方,就要被剝奪選舉權。⒅這是公民意識在法律上得到的肯定。

三、公民的自由理想

希臘社會最基本的區分是自由人與奴隸的區分,自由人的自由正是在與奴隸的受奴役狀態的比較中才凸現出來。G ·法拉爾說:希臘人“在與奴隸狀態的比較中來理解他們的自由,政治自由意味著——心理上和事實上——使自己離開奴隸地位。”(21)奴隸從屬于主人,沒有獨立人格,受主人的任意支配,“不得按自己的意志生活”。(22)而“自由人”在希臘文中的原意指成年人。一個男子成年后,便從父親的管轄下解放出來,具有獨立人格,開始按自己的意志生活,享有某些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這就是他的自由。自由人雖然也要服從,但他們只服從法律,不屈從于任何具體的個人。就如伯里克利所指出的:“在公家的事務中,我們遵守法律”。(23)一個斯巴達人向波斯國王介紹他的同胞時說:“他們雖然是自由的, 但是他們并不是在任何事情上都自由的。他們受著法律的統治,他們對法律的畏懼甚于你的臣民對你的畏懼。┅┅凡是法律命令他們做的,他們就做”。(24)法律沒有人格,沒有感情,公正無私,它的權威是大家公認的,每個人自愿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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