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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海外代付是境內銀行以委托(求問銀行海外代付應如何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2 07:19:32【】9人已围观

简介問銀行海外代付應如何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89如果代付行是一家境內銀行,則在境內代付行對外付款時,境內進口商應在境內開證行(即原始經辦銀行)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原始經辦行應及時跟蹤境內代付行對外

問銀行海外代付應如何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89 如果代付行是一家境內銀行,則在境內代付行對外付款時,境內進口商應在境內開證行(即原始經辦銀行)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原始經辦行應及時跟蹤境內代付行對外付款情況;境內代付行應于對外付款當日將付款日期幣種金額等信息以書面形式通知原始經辦行

原始經辦行收到書面通知后,應按書面通知中的付款日期生成申報號碼,并由客戶申報在相應的貨物貿易交易編碼下

61 在國內貨物買賣中,境內開證行根據境內買方的申請開立遠期信用證,受益人為境內特殊經濟區域的賣方

開證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后,委托一家境外銀行即期付款給信用證下的境內受益人時,應要求該境外銀行(即境外代付行)在付款電文中注明此筆款項為代付款性質;信用證到期時境內買方再通過開證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項利息以及相關費用

89 境外代付銀行付款給境內受益人時,境內受益人應在其解付行/結匯中轉行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申報在“其他投資-負債-獲得外國貸款-獲得國外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本金”項下,新版交易編碼“802023”,交易附言注明:代付款項的匯入

89 在信用證到期日境內買方通過開證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項以及利息時,境內買方應在開證行(即原始經辦銀行)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即分別申報在“其他投資-負債-償還外國貸款-償還國外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本金”和“收益-其他投資收益-借款及其他債務利息支出”項下,交易編碼分別為“802023”和“302031”,交易附言注明:代付款項匯出

61 境內某銀行(A銀行)根據境內進口商的申請開立了假遠期信用證(即代付業務),并委托境內外資銀行代付,代付銀行再委托一家境外銀行即期付款給境外出口商

融資到期后,境內A銀行將代付款本金及利息劃往境內代付的銀行,境內代付的銀行同境外銀行清算

這類業務的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該由哪家銀行辦理?申報時點是境內外資銀行代付日期還是融資到期企業實際付款日?61 分析與結論:89 境內進口商應當在境內代付行向境外付款時,在經辦銀行(即境內開證行A銀行)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申報在相應的基礎交易項下,即本金申報在貨物貿易項下,利息申報在收益項下

89 申報時點為資金跨境支付時,本例中為歸還境外銀行代付款項時

(盡管利息是支付給境外代付銀行的)

海外直貸(中國銀行海外分行)代扣代繳所得稅的辦理?

海外代付業務是不是應該由銀行代扣代繳稅款,應該代扣代繳哪些稅款?是否可以比照“同業拆借”免營業稅?

海外代付,是指銀行根據進口商資信狀況,在其出具信托收據并承擔融資費用的前提下,由境內銀行指示其海外代理行代進口商在信用證、進口代收、T/T付款等結算方式下支付進口貨款所提供的短期融資方式。例:某企業在境外購買原材料,申請其開戶行代付款。其開戶行又委托其海外代理行支付了這筆材料款。

一、營業稅方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暫不征收營業稅的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占用,拆借資金的業務,不包括相互之間提供的服務(如代結算,代發行金融債券等)。對金融機構相互之間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

題的通知》(匯發[2009]52號)

二、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以下項目外匯資金對外支付后,應于每月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

將對外支付有關情況向外匯指定銀行所在地主管國稅和地稅機關報告。

外匯指定銀行其他自身對外融資如境外借款、境外同業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債務

等項下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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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 3 號)中對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設立了明確的條件。

根據以上規定,海外代付業務應當扣繳相應利息的營業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也曾經明確過這方面業務。

銀行支付給海外代付行的利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

【發布日期】: 2010年09月26日

問題內容:

銀行辦理海外代付業務,支付給海外代付行(境外銀行或國內銀行海外分行)的利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海外代付,是指銀行根據進口商資信狀況,在其出具信托收據并承擔融資費用的前提下,由境內銀行指示其海外代理行代進口商在信用證、進口代收、T/T付款等結算方式下支付進口貨款所提供的短期融資方式。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買粉絲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由于進口商在中國境內并承擔了融資費用,則這項金融保險業勞務為境內應稅勞務。由于海外代付行收取了利息,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營業稅扣繳義務人(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因此銀行在支付利息時應當扣繳相應利息的營業稅款。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買粉絲。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2010/09/26

二、企業所得稅方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銀行海外分行取得來源于境內利息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函》國稅函[2001]189號

中國銀行:

你行《關于對我海外分行來自于內地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預提所得稅的再次緊急請示》(中銀財[2001]19號)收悉。現就來函所提問題,函復如下:

一、關于你行海外分行從國內取得利息收入納稅問題

你行海外分行雖是在海外的分支機構,在當地不具有居民身份,但也是依照分行所在國法律成立的企業,受所在國法律的保護,其向國內企業提供貸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應作為外國企業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收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關于重復征稅問題

根據我國稅法和我國與其他國家所簽訂的稅收協定有關規定,你行海外分行向國內企業提供貸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應屬于來源于我國的所得,我國享有優先征稅權。對分行取得的這類由我國已優先征稅的所得,分行所在國稅法通常規定,采取免稅方法或對已征稅款作為費用給予抵扣的方法以消除或部分消除雙重征稅問題。

三、扣繳義務人的確定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 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稅法規定的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減按10%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銀行海外分行取得來源于境內利息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函》國稅函[2001]189號

三、關于“包稅”條款問題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外國企業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以收益人為納稅義務人,境內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外國企業與國內企業所簽訂的合同中,有關稅收問題,不論條款如何表述,不能改變上述稅法所規定的義務。至于合同條款中約定由國內企業在經濟上負擔外國企業的稅款,屬于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商業約定,稅務部門將不予干涉。但凡合同中約定由國內企業負擔外國企業稅款的,稅務部門將采取將上述不含稅收入換算為含稅收入后計算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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