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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海外投資洗錢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洗錢?)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9 09:23:46【】0人已围观

简介民幣現金和匯票直接交給地下錢莊或存入其指定帳戶,地下錢莊按當日外匯黑市價算出應支付的港幣或美金數量并通知其在香港的合伙人,香港合伙人則從香港的銀行帳戶中支付外匯到客戶指定的帳號。反之亦然。當境內收入的

民幣現金和匯票直接交給地下錢莊或存入其指定帳戶,地下錢莊按當日外匯黑市價算出應支付的港幣或美金數量并通知其在香港的合伙人,香港合伙人則從香港的銀行帳戶中支付外匯到客戶指定的帳號。反之亦然。

當境內收入的人民幣大大超過支出時,地下錢莊再通過“專業戶”換匯匯給香港合伙人,這些“專業戶”的外匯來源主要是用假進口合同、報關單進行騙匯獲取。不過這種手法已經明顯落后。現在潮汕的地下錢莊通常擁有自己的公司,他們通過與境外公司反復對敲業務,完全可以平衡收支。一批手表在汕頭和香港之間轉了27 次,1萬只手表就變成了27萬只。

有需求就有市場,汕頭地下錢莊幾年前與騙稅分子“協同作案”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地下錢莊在騙稅案的瘋狂進行中得到了急劇的膨脹發展,在接二連三為騙稅分子洗黑錢的過程中,某錢莊的辦事員甚至遍布潮汕各個鄉鎮。

汕頭第一批被判處死刑的騙稅分子黃文龍親口講述了他騙取出口退稅的“發財經”:“我先是設立大興公司獲得進出口權,接著成立8家供貨企業,專門虛開增值稅發票。我又找到一個叫許樵理的人買到報關單,再讓住在香港的同鄉陳欽城匯來外匯,最后向稅務機關預繳部分稅款取得‘專用稅票’。此后,我就可以去領取出口退稅的款項。在取得退稅款后,將現鈔通過地下錢莊購買外匯,支付給陳欽城做下一次的‘出口收匯’,開始另一個循環。”就是用這種手法,黃文龍在一年時間里騙取出口退稅款2100多萬元。

據了解,潮陽、普寧兩地從事騙取出口退稅的100多個犯罪團伙,僅從1999年至2000年6月,就虛開增值稅發票323億元,涉嫌偷騙稅近42億元,這中間地下錢莊幫了多少忙,可想而知。

香港廉政公署破獲“洗錢”大案的有關資料顯示,“洗黑錢”集團為了避免在銀行的轉換金額受到香港法例監管,設法賄賂了其開戶行——寶生銀行尖沙咀分行的一名高級經理,讓他把所有黑錢以一般轉賬而非匯兌的形式處理。在該經理的協助下,這些“黑錢”被分別轉到不同的銀行戶口,再轉匯給香港和海外的有關銀行賬戶。

寶生銀行所屬的中銀集團發現該行內部有人涉嫌貪污后,主動向廉署舉報。廉署在調查中發現,“遠華”走私案主犯賴昌星就是其中一名主要客戶,另外,一些在內地投資的港商也都利用這個犯罪集團“洗黑錢”,實現資本外逃。據悉,這個集團運作已至少五年,每天與廣東及福建等地的現金往來高達5000萬元。

但顯然,這只是冰山一角。據估算,國內每年通過地下錢莊洗出去的黑錢至少高達2000億人民幣,其中走私收入洗黑錢約為700億人民幣,官員腐敗收入洗黑錢超過300億人民幣,其余皆為一些合法收入洗黑錢,說白了就是外資企業把合法收入通過地下錢莊轉移到境外,以逃避國家監管和稅收。

“洗錢”一詞,源于本世紀初,美國舊金山一家飯店老板發現骯臟的錢幣常常會弄臟顧客漂亮的手套,于是就將在飯店流通的錢幣放進洗滌劑中清洗,這就是最初的洗錢。

洗錢犯罪可以和絕大多數的犯罪共生,是這些犯罪的下游犯罪。從司法角度看,洗錢成為一種“犯罪屏障”,既妨害了司法活動,也助長犯罪分子有恃無恐的氣焰,促使他們不斷實施犯罪。從金融管理秩序角度來看,洗錢活動往往借助于合法的金融網絡清洗大筆黑錢,這不僅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也嚴重破壞了公平競爭規則,破壞了市場經濟主體之間的自由競爭,從而對正常、穩定的經濟秩序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

洗錢通常以隱藏資產來源為目的。典型的交易分三個過程:一、入賬,即通過存款、電匯或其它途徑把不法錢財放入一個金融機構;二、分賬,也就是通過多層次復雜的轉賬交易,使犯罪活動得來的錢財脫離其來源;三、融合,以一項顯示合法的轉賬交易為掩護,隱瞞不法錢財。通過這些過程,罪犯就可把非法所得轉移并融合到有合法來源的資金中。

洗錢造成了極其嚴重的經濟、安全和社會后果。洗錢為販毒者、恐怖主義分子、非法武器交易商、腐敗的政府官員以及其他罪犯的運作和發展提供了動力。洗錢已經變得越來越國際化,而與犯罪活動有關的金融問題也由于科技的日新月異以及金融服務業的全球化而變得日益復雜化。

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統計,全球每年非法洗錢的數額約占世界國內生產總值的2%至5%,介于6000億至1. 8萬億美元之間,且每年以1000億美元的數額不斷增加。特別是在當前經濟全球化、資本流動國際化的情況下,洗錢活動對國際金融體系的安全、對國際政治經濟秩序的危害極大。

什么是洗錢?

洗錢

(一種將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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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詞條由中國法學會“法治百科”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 提供內容 。

洗錢是指將犯罪或其他非法違法行為所獲得的違法收入,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轉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洗錢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實施上述有關洗錢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

中文名

洗錢

外文名

Money Laundering/channel the money

目錄

1 定義

2 法條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 相關司法解釋

3 犯罪構成:

▪ 構成要件

▪ 責任形式

4 常見情形

5 常見問題

▪ 與掩飾隱瞞所得收益罪的界限

▪ 與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界限

6 案例剖析

▪ 案件詳情

▪ 裁判結果

▪ 裁判要旨

7 相關詞條

定義

語音

洗錢是指將犯罪或其他非法違法行為所獲得的違法收入,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轉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洗錢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實施上述有關洗錢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

法條依據

語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司法解釋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

1、量刑標準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 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1)提供資金帳戶的;

(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3)通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加重情節

情節嚴重的,沒收實施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5%以上20%以下罰金:

情節嚴重指的是:

(1)提供資金賬戶的;

(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

(3)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

犯罪構成:

語音

構成要件

1、行為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問題是,上游犯罪人自己實施洗錢行為的(即“自洗錢”),是否成立洗錢罪?應采取否定說。否認上游犯罪者可以成為洗錢罪的行為主體,并不是因為洗錢行為是不可罰的事后行為,而是因為否定說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從立法論上來說,將“自洗錢”規定為洗錢罪或許更合適,但在解釋論上,只能在刑法條文規定的范圍內確定行為主體范圍。刑法第191條的規定明顯采取了否定說。一方面,刑法第191條規定“明知是毒品犯罪……”。之所以強調“明知”,就是因為洗錢者不是上游犯罪人。另一方面,第191條一處使用“提供”、三處使用“協助”概念,這本身就說明本罪行為僅限于“幫助”他人洗錢,“自洗錢”被排除在外。

2、洗錢罪的對象是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

對此,應作廣義理解。犯罪所得包括犯罪行為的直接所得與間接所得,還包括犯罪行為所取得的報酬。例如,幫助他人實施金融詐騙犯罪所獲得的報酬,也是犯罪所得。“產生的收益”既包括上游犯罪所得產生的收益,也包括沒有犯罪所得的上游犯罪行為直接產生的收益(參見后述內容)。

根據第191條的規定,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

(1)毒品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所規定的犯罪,對此,沒有必要再作限制解釋。因為刑法第191條明文規定的毒品犯罪,當然包括了所有的毒品犯罪,刑法理論不能沒有根據地隨便限制毒品犯罪的范圍。例如,幫助他人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所獲得的報酬,因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而從被包庇者那里獲得的報酬,也都應當認定為毒品犯罪所得。

(2)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與恐怖活動犯罪,是指以黑會性質組織恐怖活動組織及其成員為主體實施的各種犯罪。所以,不能簡單地認為財產犯罪不是洗錢罪的上游犯。因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恐怖活動組織及其成員所實施的財產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仍然是洗錢罪的對象。

(3)走私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二節所規定的全部走私犯罪。

(4)貪污賄賂犯罪究竟包括哪些犯罪,還值得討論。

第二、我國刑法規定的上游犯罪范圍比較窄,在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宜對上游犯罪作擴大解釋第二職務侵占罪能否成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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