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 > 

02 海外教育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有欺騙行為嗎(你好,請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修改稿)您手上有么?)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9 14:13:38【】7人已围观

简介0-29日於地球中心的召喚!你好,請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修改稿)您手上有么?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保護,不僅關系到對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尊重和保護,更關系到我國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和發展,

0-29日於地球中心的召喚!

你好,請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修改稿)您手上有么?

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保護,不僅關系到對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尊重和保護,更關系到我國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和發展,有助于挖掘我國優秀文化遺產,弘揚民族精神,發展民間經濟,增進民族團結。因此,制定專門條例保護民間文學藝術十分必要。但是,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形式多樣,而且具有集體性、民族

性、地域性、繼承性等特點,其立法難度可想而知。

不久前,由國家版權局、中國文聯維護知識產權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主辦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研討會在京召開。新聞出版總署副署長、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中國文聯黨組成員、書記處書記白庚勝,以及來自國務院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和部分民間文藝專家出席會議。與會專家學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立法是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建設不可缺少的內容。同時,專家們還就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資源、利用、傳承和保護情況進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討,并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修改稿)提出了意見和建議。

“泥人張”這一藝術品牌版權歸屬仍存在爭議王云龍攝

制定專門條例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十分必要

白庚勝(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副主席)

關于中國民間文藝作品著作權的保護,在1991年頒布實施的《著作權法》第六條中有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權法》第六條依然保留了制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的內容。可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立法是我國著作權法制制度建設中一項不可缺少的內容。

民間文學藝術是人類寶貴的文化遺產和精神財富,我國是一個有著悠久歷史和燦爛文化的多民族國家,民間文學藝術資源非常豐富。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一方面一些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正面臨著失傳的危險,另一方面其潛在的文化價值和商業價值日漸凸顯。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給予保護,不僅關系到對權益人合法權益的尊重和保護,更關系到我國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與發展,以及保護國家文化安全,將有助于挖掘我國文化遺產,弘揚民族精神,發展民族經濟,增強民族團結。因此,制定專門條例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十分必要。

去年9月,國家版權局召開民間文學藝術著作立法工作會議,閻曉宏局長在會議上指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立法工作已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二檔中,國家版權局將積極推進這項工作,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都對此高度重視,已多次請有關專家參與國家版權局的座談會和調研活動,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形式多樣,其具有集體性、民族性、地域性、傳承性等特點,其立法難度可想而知。包括民間文藝在內的文化是民族凝聚力和創造力的重要源泉,是綜合國力的重要因素,傳統文化的集成與保護和文化的創新與發展,對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實現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都同等重要。我們真誠希望通過大家的研究和研討,推動修改的進程。

口頭文學講述者應當視為創作者

陶陽 (中國民協調研員)

國家版權局的著作權保護條例草案文字簡練清晰。但個人認為有些條款恐怕太籠統,我談幾點意見。

第一,口頭文學包括故事、神話、史詩等種類。一些編寫者在署名時把講述者的名字刪去了,個人認為這樣等于是剝奪了他人的權利。沒有講述者,這個故事是無法流傳下來的,因此講述者應當也算創作者。

第二,關于民間舞蹈、音樂等的藝術保護。條例草案第11條概括得很好“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依照著作權法保護”。個人認為這條可以改成:“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編輯、翻譯、注釋、收集整理及匯編者,依照著作權法保護”。此外,“改編”一詞改為“編輯”更為妥當。在普及民間文學時,編輯是很重要的一項工作。而現在的很多“改編”,按其性質來說,應屬于作家創作的范圍。凡是改編的東西,我認為不屬于民間,而是來自民間,圍繞民間文學進行的新的創作。比如魯迅的《故事新編》,就是創作,不是民間文學。

另外,編輯和匯編方面,應該提出一些條件和要求,以保證書的質量。

第一,口頭文學要忠實記錄,要保持作品的原貌,保存它的原汁原味。

第二,編輯口頭文學的時候,每篇篇目都應該注明講述者和記錄者的姓名,還要注意它的流傳出處,選自何書、何雜志。如果沒有這個,就是剝奪他人的權利。

我所說的是多少年來的經驗,也是科學方法。作品的來龍去脈一清二楚,可以查它的真偽,引用作品的時候就可以放心。這樣保存百年、千年、萬年都是令人放心的作品。如果搞一些真偽莫辨的作品,留傳下去,會給后代留下很大麻煩。

從泥人張維權看民間文藝立法保護

張锠(清華大學美術學院教授、院系主任)

我想通過具體的民間案例談談民間文藝立法的重要性。

民間文藝是我們中華民族母體文化,它植根并生長,繁衍于中華沃土之中,形成豐富多彩的藝術形態和特有的審美語言、審美方式、審美習慣與審美特征,體現著民族審美趣味與追求,反映著民族形式的喜好與趨向,具有強烈的本土文化特征。然而,當下在所謂全球化的背景下,它不僅受到強勢文化的沖擊,也受到在市場化進程中那些無序的,不正當競爭的侵害。為此,民間文藝其自身,不僅要在其藝術實踐中積極動態地探索,摒棄那些具有挑戰性的消極因素,還應得到法律的保護。

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其實就是對其知識產權的保護,就知識產權而言,它應該是智力創造性取得勞動成果,并且是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這在當前商品經濟大潮中尤為重要。就在不久前,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結的泥人張訴訟一案,就是侵犯專有權的典型案例。

眾所周知,清末張明山創始的泥人張是中國流傳百年正宗的民間藝術知名品牌,現已傳承六代。然而北京卻在2005年發生了一樁泥人張使用權的糾紛案。2005年12月9日,由泥人張第四、第五代傳人及所屬北京泥人張藝術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泥人張使用權不正當競爭為由,聯名狀告所謂北京泥人張第四代傳人張鐵成,及所屬公司冒用泥人張之名從事經營活動,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并非法獲利,構成不正當競爭。2006年12月20日,北京市二中院審結此案,判令張鐵成及其所屬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帶有泥人張文字名稱、企業名稱,立即停止在企業宣傳中使用泥人張專有名稱等涉案侵權行為。張鐵成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07年9月2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將泥人張這一藝術品牌,中華民間藝術的瑰寶,判決成為北京泥人張與泥人張兩個泥人張,張濤等上訴人不服判決,又于2007年11月24日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抗訴,并予受理。

我們對北京高院的判決持保留意見。作為泥人張這樣一個百年知名品牌,它是由于泥人張有關傳承人,通過藝術勞動創作的作品而享譽海內外,形成了泥人張的知名藝術品牌。在這個過程中,在有關的史冊記載,有關的藝術作品的國家博物館級的陳列,以及媒體宣傳,都公正性的、廣泛性的報道和介紹了泥人張。正因為這樣,泥人張在海內外享有非常高的盛譽,也正因為這樣,在法庭的訴訟過程當中,誰堅持泥人張就應該拿出有關證據。然而,作為所謂的北京泥人張,他卻拿不出有關的像樣證據。

第一,歷史記載。作為歷史,泥人張已經有160余年的傳承史,它的起源應該始于道光年間。因此,作為泥人張的正宗傳人,他把最早的清道光年間有關記載泥人張的,從國家圖書館查到的清張濤的有關文字記載,介紹泥人張怎么精于塑造的有關史實進行了有關的介紹,進行了案子的有關證據提證。另外,作為民國時期,有關天津地方治列,介紹了泥人張如何精于塑造,同時還提到了,涉及到泥人張在重要的歷史史冊,比如說中國美術史、中國工藝美術史、中國美術全集、中國文化史、雕塑等等方方面面的,特別是作為經典史冊記載里面的《辭海》,形成有關證據鏈的有關記載。比如說在《辭海》里涉及到泥人張的專有條目,記載了泥人張在清張濤方面的記載,形成了有關的證據鏈。

第二,作為傳承人有歷史傳承的有序記錄,同時有它不同傳承人的代表人、代表作品以及風格趨向。

第三,涉及到泥人張的有關媒體報道。然而,所謂的北京泥人張,拿到的最早記載是1987年以后的文字記載,有關的單位也僅僅是在1982年才注冊了有關北京泥人張的企業名稱。

泥人張的傳人們用智慧、汗水,歷經百余年的藝術實踐創造了享譽海內外的知名藝術品牌,為祖國贏得了盛譽。另外,泥人張已于上世紀80年代注冊商標,又于近日落入北京市崇文區三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因此天津高級人民法院在1996年就曾有過明確的判定,泥人張內涵指張明山本人及其后代從事彩塑藝術創作的家族成員和天津泥人張工作室的總稱。泥人張是一種特有名稱和專有名稱,只有張明山后代中從事彩塑藝術的人員和天津泥人張彩塑工作室經有關部門核準有權將泥人張作為企業和機構名稱的部分內容使用。張明山后代中從事彩塑創造的人員和天津泥人張彩塑工作室雙方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將泥人張名稱轉讓和許可他人使用。然而,所謂的北京泥人張部分使用泥人張作為企業名稱,并未得到權利人的授權,因此構成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張鐵成雖口口聲聲稱自己是北京泥人張,而他網絡域名是泥人張,其商標注冊是泥人張,其媒體宣傳是泥人張,在廣交會的訂貨合同中,生產單位是泥人張等等,其惡意假冒的行為就不言而喻了。這一點恰恰侵犯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第八條第4款有關假冒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來源地的相關規定,即假冒泥人張的不爭事實。就此,呼吁對民間文藝立法保護和維護泥人張和所有民間文藝的合法權益,捍衛民間文化品牌與保護知識產權不受侵害是刻不容緩的當務之急,也是所有民間文藝工作者及全社會相關部門單位責無旁貸的責任和義務。

創作集體和個人都應當獲得報酬

段寶林(北京大學人類學民俗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過去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集體創作,也就是說集體創作、集體流傳、集體使用,歸集體所共有。它的作者不是個人,而是集體。

我在民間文學概要里談到這點,集體性和個人性是一對矛盾,但它又是統一的,統一在哪兒呢?比方說,《東方紅》每個人都會唱。但要現實化體現出來,就要通過一個歌手,這個歌手必須是經過了很好的學習、傳承,是最能夠代表作品的內容和形式特征的。集體創作,它的流傳過程就是它的創作過程。它是在流傳的過程中集中了大家的智慧,你改一點,到我這兒,我再改一點,這樣不斷豐富、不斷地精煉、不斷地發展。所以,個人的作用絕對不能忽視。

現實的就是要通過接觸的傳承人來表現,但光是會唱還不行,沒有人把它記錄下來,它就失傳了。記錄者也應該得到報酬,集體也應該得到報酬。

條例考慮了民間文學的很多特點,但還應該從實際出發。我認為可操作性很重要。我們可以把相關的案例收集起來,考慮應該按什么辦法解決它。這個法就是方法,方法是一個工具。美國人把我們的《木蘭辭》搞了一個大片,賺了十幾億美元。我們立了法之后,他們今后就不能隨便用我們的東西了,要付報酬。

另外我認為,電視臺、廣播電臺要播放民間文藝的時候,播一次應該有一次的報酬。據說現在沒有,給一次就完了,有的一次都不給,這更不好。所以對這些東西應該規定具體。常見的違規行為,我們更要規定得具體。

改編作品不需要專門條例保護

陶立璠 (中央民族大學民俗文化中心主任、教授)

我認為怎樣界定民間文學藝術是條例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因為這涉及到保護對象,同時也涉及到保護的主體究竟是什么。

回到傳統上來講,對民間文學藝術的界定有兩個方面,一個是敘事

很赞哦!(817)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的名片

职业:程序员,设计师

现居:辽宁营口老边区

工作室:小组

E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