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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海外營業收入指什么(會計問題:問大俠,非GAAP凈利潤是什么意思?)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5 13:42:19【】4人已围观

简介高管人員取得境內支付或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論其是否在境內履行職務,均屬于來源于境內的所得。高管人員為居民個人的,其工資薪金在境內應計稅的收入額的計算方法與其他無住所居民個人一致;高管人員為非居民個人

高管人員取得境內支付或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論其是否在境內履行職務,均屬于來源于境內的所得。高管人員為居民個人的,其工資薪金在境內應計稅的收入額的計算方法與其他無住所居民個人一致;高管人員為非居民個人的,取得由境內居民企業支付或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其在境內應計稅的工資薪金收入額的計算方法,與其他非居民個人不同,具體如下:

情況一:高管人員一個納稅年度在境內居住時間不超過90天的,將境內支付全部所得都計入境內計稅的工資薪金收入額。

情況二:高管人員一個納稅年度在境內累計居住超過90天不滿183天的,就其境內支付的全部所得以及境外支付的境內所得計入境內計稅的工資薪金收入額。

稅收協定另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稅收協定的規定辦理。

6.問:無住所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如何計算繳稅?

答:《公告》規定,無住所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年度終了后,應將年度工資薪金收入額、勞務報酬收入額、稿酬收入額、特許權使用費收入額匯總,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依法辦理匯算清繳。

無住所居民個人在計算綜合所得收入額時,可以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其中,無住所居民個人為外籍個人的,2022年1月1日前計算工資薪金收入額時,可以選擇享受住房補貼、子女教育費、語言訓練費等八項津補貼優惠政策,也可以選擇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政策,但二者不可同時享受。

7.問:非居民個人取得數月獎金或股權激勵,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按月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取得數月獎金或股權激勵,如果也按月征稅,可能存在稅負畸高的問題,從公平合理的角度出發,應允許數月獎金和股權激勵在一定期間內分攤計算納稅。考慮到非居民個人在一個年度內境內累計停留時間不超過183天,即最長約為6個月,因此,《公告》規定,非居民個人取得數月獎金或股權激勵,允許在6個月內分攤計算稅額。既降低了稅負,也簡便易行。

非居民個人取得數月獎金的,應按照《公告》規定計算境內計稅的工資薪金收入額,不與當月其他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6個月分攤,不減除費用,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分攤計稅方法,每個非居民個人每一納稅年度只能使用一次。

非居民個人取得股權激勵的,應按照《公告》規定計算境內計稅的工資薪金收入額,不與當月其他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6個月分攤,不減除費用,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非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多筆股權激勵所得的,應當合并計算納稅。

無住所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或股權激勵所得的,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舉例:B先生為無住所個人,2020年在境內居住天數不滿90天,2020年1月,B先生取得境內支付的股權激勵所得40萬元,其中歸屬于境內工作期間的所得為12萬元,2020年5月,取得境內支付的股權激勵所得70萬元,其中歸屬于境內工作期間的所得為18萬元,計算B先生在境內股權激勵所得的納稅情況。(不考慮稅收協定因素)

2020年1月,B先生應納稅額=[(120000÷6)×20%-1410]×6=15540元

2020年5月,B先生應納稅額={ [(120000+180000]÷6)×30%-4410}×6-15540=48000元

8.問:無住所個人如何享受稅收協定的待遇?

答:《公告》規定,無住所個人按照稅收協定(包括內地與香港、澳門簽訂的稅收安排)居民條款為締約對方稅收居民(以下簡稱對方稅收居民)的,即使其按照稅法規定為中國稅收居民,也可以按照稅收協定的規定,選擇享受稅收協定條款的優惠待遇。主要優惠待遇包括:

一是境外受雇所得協定待遇。根據稅收協定中受雇所得條款,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在境外從事受雇活動取得的受雇所得,可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僅將境內所得計入境內計稅的工資薪金收入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是境內受雇所得協定待遇。根據稅收協定中受雇所得條款,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境內停留天數不超過183天的,從事受雇活動取得受雇所得,只將境內支付的境內所得計入境內計稅的工資薪金收入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是獨立個人勞務或者營業利潤協定待遇。根據稅收協定中獨立個人勞務或者營業利潤條款,對方稅收居民取得獨立個人勞務所得或者營業利潤,符合稅收協定規定條件的,可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是董事費條款規定。對方稅收居民為高管人員,取得的董事費、監事費、工資薪金及其他類似報酬,應優先適用稅收協定董事費條款相關規定。如果對方稅收居民不適用董事費條款的,應按照稅收協定中受雇所得(非獨立個人勞務)、獨立個人勞務或營業利潤條款的規定處理。

五是特許權使用費或者技術服務費協定待遇。根據稅收協定中特許權使用費條款或者技術服務費條款,對方稅收居民取得特許權使用費或技術服務費,應按不超過稅收協定規定的計稅所得額和征稅比例計算納稅。《公告》規定,無住所居民個人在根據稅收協定的居民條款被判定為對方稅收居民,并選擇享受協定待遇時,可按照稅收協定規定的計稅所得額和征稅比例單獨計算應納稅額,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按照國內稅法判定為居民個人的,可以在預扣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按規定享受協定待遇,按照國內稅法判定為非居民個人的,可以在取得所得時享受協定待遇。

9.問:年度首次申報時,無住所個人如何判定是居民個人還是非居民個人?

答:年度首次申報時,無住所個人在境內的實際居住天數不滿183天,暫時無法確定其為居民個人還是非居民個人。為降低納稅人的稅收遵從成本,《公告》賦予無住所個人預先選擇稅收居民身份的權利。具體是,無住所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申報時,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等情況自行判定是居民個人或非居民個人,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申報。當預計情況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無住所個人再按照《公告》規定進行調整。

10.問:無住所個人在境內任職,取得由境外單位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境內雇主應履行什么義務?

答:無住所個人在境內任職、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有的是由其境內雇主的境外關聯方支付的。在此情況下,盡管境內雇主不是工資薪金的直接支付方,為便于納稅遵從,根據《公告》的有關規定,無住所個人可以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自行申報繳納稅款,或者委托境內雇主代為繳納稅款。對于無住所個人未委托境內雇主代為繳納稅款的,境內雇主負有報告義務,應當在相關所得支付當月終了后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相關信息。

無住所個人選擇委托境內雇主代為繳納稅款的,境內雇主應當比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六條和第九條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款,填寫《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并于相關所得支付當月終了后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無住所個人選擇自行申報繳納稅款的,應當比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九條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款,填寫《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并于取得相關所得當月終了后15日內向其境內雇主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11.問: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個人的“住所”是如何判定的?

答:稅法上所稱“住所”是一個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實物意義上的住房。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習慣性居住是判定納稅人是居民個人還是非居民個人的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標準,并不是指實際的居住地或者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對于因學習、工作、探親、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為該納稅人的習慣性居住地,即該個人屬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對于境外個人僅因學習、工作、探親、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國境內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該境外個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習慣性居住地不在境內,即使該境外個人在境內購買住房,也不會被認定為境內有住所的個人。

什么是ODI?

ODI(Oversea Direct Investment)備案就是投資備案,簡單來說,你把國內的錢轉到國外去,需要一個證明+備案,來證明你的操作是合法合規的。具體而言,是指國內企業/機構股東對海外項目或子公司進行直接投資時,所需要打的投資款的備案。

一般企業在經歷ODI備案中主要的文件是要拿到商委的企業投資證書,這需經過商委和發改委的審批。此外,涉及金融的企業需要金融局審批,有小部分國企需要通過國資委的審核。

ODI備案有哪些好處呢?

1)作為企業境外打投資款的初期運營資金;

2)作為國外公司銀行開戶的賬戶激活費;

3)國外公司盈利收入后的資金回流需要ODI備案支持;

4)國外公司與國內外資公司合作更便捷。

下面這張圖是一張紅籌架構的圖,里面包含了一個完整的完整的跨境投資流程,包括外商投資+境外投資+外商落地。其中可以看到最左邊有一條ODI備案的線,這就是講的在搭建紅籌架構中,ODI的重要性和運作位置。

下面這張圖展示了ODI備案操作的具體流程,大家可以參考,有不明確的地方,歡迎大家留言評論!

主要流程為:

(1)商務委(境外主體設立核準/備案)

(2)發改委(投資項目立項核準/備案)

(3)銀行(到銀行登記辦理打款)

需要材料為:

國外公司的名稱,地址,董事信息;

近一年內的正規審計報告;

股東、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營業執照副本;

外方公司章程原件;

前期工作落實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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