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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美國對外貿易政策發展史(歷史上,各個時期美國的對外政策)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5 05:08:50【】1人已围观

简介除非從價稅稅率的因素,美國簡單平均最惠國適用稅率為4.4%。2007年農產品的簡單平均最惠國適用關稅稅率為5.5%,非農產品為3.2%,相比2006年5.3%和3.3%的水平而言,前者有所上升,而后者

除非從價稅稅率的因素,美國簡單平均最惠國適用稅率為4.4%。2007年農產品的簡單平均最惠國適用關稅稅率為5.5%,非農產品為3.2%,相比2006年5.3%和3.3%的水平而言,前者有所上升,而后者則小幅下降。

2、主要進口管理制度

(1)基本管理制度

美國主要依靠關稅對進口產品和其數量進行管理和調節,但美國也對農產品等相對敏感的進口產品采用關稅配額。此外,出于環保、國家安全、國際收支平衡等原因,國會通過《1972年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動物保護)、《1962年貿易拓展法》第232條款(國家安全)、《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國際收支平衡)等諸多國內立法,授權商務部、農業部等行政部門采取配額管理、禁止進口、收取進口附加費等方式對進口實行限制。

(2)2008年變化

①對承運商和進口商的“10+2”要求

2008年11月,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發出通知,為評估和確定高風險貨物、避免恐怖武器和貨物進入美國,自2009年1月26日起,進口商和承運商在貨船進入美國前必須以電子方式提供關于貨物的額外信息。根據美國2002年公布的24小時倉單規則,承運商和進口商須在貨物裝船前24小時向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提供一定文件。新規定在此基礎上,向承運商和進口商提出了新的申報要求。

對于承運商而言,須在原來“10”項信息的基礎之上再提交“2”份文件,就是所謂的“10”+“2”。這兩份文件中一份是船舶裝貨狀況說明,包括船舶和每個集裝箱的信息,用以說明船上所裝貨物的實際位置情況,該文件須在船舶出發后48小時內通過海關和邊境保護局認可的電子途徑發送給該機構;另一份是集裝箱狀態信息,確定集裝箱的運動和狀態的改變(如滿或空的狀態),當發生規定所列9種情況,承運人必須在集裝箱狀態變化信息進入其設備跟蹤系統后24小時內向海關和邊境保護局提交此類信息。

對于進口商,則是“2”+“10”,即須在原提供2項信息基礎之上,提交“進口商安全申報”,該申報包含以下10項信息:賣方,買方,進口商登記號/外貿區申請識別碼,收貨人號碼,制造商(提供商),收貨人,原產國,商品海關HS編碼,集裝箱裝箱場所,貨運公司(裝載商)。除集裝箱裝箱場所和貨運公司(裝載商)這兩項信息可盡快(最遲不超過抵達前24小時)通報海關和邊境保護局外,其他信息需在裝船前24小時向該局通報。

但該規定給予了一年的過渡期,即從2010年1月26日起才全面實施。

②進口食品預先通報制度確定最終規則

為實施《2002年生物反恐法》,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于2003年頒布《進口食品的預先通報制度》過渡性法規,規定從2003年12月12日起,食品進口商需就進口或準備進口美國的食品向該局遞交預先通知。2008年11月,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公布該制度的最終規則,對原先規定和暫行最終規則進行了修改,最終規則將于2009年5月6日生效。根據最終規則,進口商須在食品預定到達時間前15天(通過食品藥品管理局的預先通知系統界面)或30天(通過海關和邊境保護局自動商業系統的自動經紀界面)以電子形式向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進行預先通報。預先通報須在食品運抵美國港口前,不少于8小時的時限內(食品如經水路運輸進口),不少于4小時的時限內(食物如經空運或經陸路由鐵路運輸進口)和不少于2小時的時限內(食物如經陸路由公路運輸進口)獲得該局的確認資料,否則貨物將被拒絕進口并扣押。最終規則還對原規定中的一些定義、預先通知的內容等作了修改。

③關于受配額限制紡織品的一些安排

美國紡織品協議執行委員會于2008年指示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對于超過中美紡織品配額協議2008年年度配額的紡織品實行分階段入境,2008年12月該委員會發布了分階段入境的具體安排。2008年交運的出口貨物中超過當年年度配額的部分在2009年2月1日之前一律不許入境,2009年2月1日至2月28日期間,2008年基本配額限額5%的貨物將被準予入境。其后每一個月,由該月首日至該月最后一日,只準許相當于2008年基本配額限額5%的貨物入境,直至超出配額限額的付運貨物全部入境。每月5%的分階段入境限額分別為第332/432/632T(加嬰兒襪)類產品4252922打(其中第332/432/632B類產品為4043310打),第347/348類產品為1272148打,第352/652類產品為1225759打。

此外,該委員會還做出決定,對于在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從中國出口的紡織品取消原先的電子簽證信息系統要求,但對于在該日期前出口的貨物,即使是在2009年進入美國,電子簽證信息系統和配額要求仍然適用。

④《萊西法案》對植物制品進口的新要求

《萊西法案》是美國最古老的野生動植物保護法,目的在于打擊野生動植物、魚類和植物的非法買賣。《2008年糧食、保育和能源法》(The Food, Conservation, and Energy Act of 2008)對該法案進行了修改,擴大其保護范圍,并對植物和植物產品新增進口申報要求。

根據新法規,自2008年5月22日,如果在取得、占有、運輸或銷售任何植物時違反了美國任何州或外國有關保護植物的法律;沒有按照美國任何州或外國法律,繳納所需的專利權費、稅收或林木采伐費;違反美國任何州或外國法律所實施的植物出口或轉口限制,則在州際或對外貿易中進口、出口、運輸、銷售、接收、獲取或購買該等植物,都屬違法行為。修訂后的《萊西法案》所指的“植物”指“植物界的所有野生植物,包括根、種子、組成部分及其產品,包括自然生長的或是種植在林地的樹”,但三類植物除外:除樹以外的常規栽培植物,常規的糧食作物(包括根、種子、組成部分及其產品);僅供實驗室或田間試驗研究使用的植物繁殖材料的科學樣本(包括根、種子、胚質、組成部分及其產品);準備繼續種植、用于種植或再次種植的植物。如植物雖是上述第2類和第3類,但屬于《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公約》(CITES)附件所列植物,或屬于1973年《瀕危物種法》所列的瀕危或受威脅物種,或依據任何一個州有關物種保護的法律,屬于本地物種并瀕臨滅絕的,則此類植物仍適用新修訂的《萊西法案》。

自2008年12月15日開始,所有進口商在進口《萊西法案》所涉植物時均需提交申報表,說明進口貨物包含的所有植物的學名(包括植物種屬名)、進口貨物的價值和有關植物的數量(包括量度單位)、植物來源地名稱。但專門用作包裝材料以支持、保護或裝載其他物品的植物或植物產品無需申報,除非包裝材料本身就是進口商品。

美國將分階段實施上述進口申報要求,具體如下:

第一階段:從2008年12月15日起,到2009年3月,為自愿申報階段;

第二階段:從2009年4月1日或美國海關電子申報系統啟用之日起,HS編碼為第44章(木及木制品)和第6章(活樹、植物、球莖、鮮花及裝飾用的葉子等)的產品開始執行申報規定;

第三階段:約2009年7月1日開始,HS編碼為第47章(木漿)、第48章(紙及其制品)、第92章(樂器)、第94章(家具)、以及上述第二階段的產品執行申報規定。

2009年9月30日之后,美國農業部將分階段對《萊西法案》所涉及的植物和植物產品實施進口申報,包括HS編碼為第12章(含油子仁,雜項子仁,谷物,種子,水果,植物等)、第13章(蟲膠,樹膠,樹脂,植物汁液,植物提取液等)、第14章(編結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產品)、第45章(軟木及軟木制品)、第46章(籃筐及柳條編結品)、第66章(雨傘,手杖,馬鞭)、第82章(工具)、第93章(槍支)、第95章(玩具,游戲品,運動用品)、第96章(掃帚,鋼筆,紐扣)、第97章(藝術品)等的產品。

違反《萊西法案》包括未進行進口申報的進口商將受到民事刑事處罰,其進口產品將被沒收。

雖然該法案涉及的申報和處罰實體都是進口商,但進口商必定會向中國生產出口商提出提供信息、清關后付款等要求,中國生產商和出口商的壓力和風險將增大。有關企業應做好與美國客戶的溝通,了解熟悉相關美國法律的內容和執行情況,調整采購策略,履行《萊西法案》要求的“盡職調查義務”,謹慎采購和使用部分進口木材。

⑤進口鲇魚新監管措施

《2008年糧食、保育與能源法案》將鲇魚進口監管職能從美食品藥品管理局轉移到農業部,授權美國農業部對鲇魚分類進行定義,并按照現行對肉類家禽的進口檢驗監管要求管理鲇魚進口。這意味著對鲇魚的進口監管從美海關延伸到國內生產加工環節,要求我國內生產加工環節參照美標準進行等效性評估。美農業部的相關法規正在內部征求意見,預計擬于2009年上半年出臺,2009年底前開始實施。

⑥美國海關建議廢除海關估價中首次銷售做法的規定

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于2008年1月發出通知,建議取消現行海關估價中的首次銷售做法。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交易價格”是確定進口產品價格的主要方法,其定義為銷售出口至美國的產品已實際支付或應付的價格。在涉及一系列銷售活動的交易中,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通常會以首次或早期銷售(一般是制造商和中間人之間的銷售活動)中買方支付的價格來確定交易價格,只要進口商能夠證明此銷售為正常交易并且清楚注明商品銷售供出口美國。根據世貿組織海關估價技術委員會2007年做出的決議,美國海關建議改變原先做法,在涉及一系列銷售活動的交易中,以商品進口美國前最后一次銷售的價格決定交易價值,而非首次或早期交易的價格。根據該項建議,交易價值一般以美國買方所付價格決定。

廢止“首次銷售規則”的估價方法可能會增加中國出口商的成本,中國出口企業應密切關注該法規提案的進展,如可能可考慮向美國提交書面評論,最大限度地減少改變這一估價方法對國際貿易造成的負面影響。

3、主要出口管理制度

(1)基本管理制度

為維護國家安全,推進美國對外政策的實施,限制生化武器及導彈技術擴散,以及確保一些短缺物資在國內充足供應,美國以《1979年出口管理法》和《出口管制條例》、《武器出口控制法案》等為核心,對部分產品實行出口管制。美國商務部產業安全局負責軍民兩用物資、技術和服務的出口管制,有關軍事用途的產品、服務和相關技術數據的出口則由美國國務院管轄,而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負責確定經濟制裁計劃中涉及的禁運國家和禁運交易。

(2)2008年進展

①中美簽署《中美關于經驗證最終用戶現場訪問問題的換函》

2009年1月13日,中美兩國商務部簽署了《中美關于經驗證最終用戶現場訪問問題的換函》。該制度允許美出口商直接向獲得經驗證最終用戶(VEU)授權的外國最終用戶出口特定兩用物項,無需申領出口許可證。此次換函主要是表明美國商務部產業安全局將對中國的相關企業全面實施經驗證最終用戶(VEU)制度。

②根據《瓦森納協議》修改有關規定

2008年10月14日,美國商務部產業安全局發布最終公告,宣布按照2007年底《瓦森納協議》全體大會達成的修改意見以及2006年底全體大會達成的有關太陽能電池的條款修改出口管理條例。該公告對下列出口新增出口許可要求:《出口管制條例》742.4(a)部分的出口和再出口、ECCN3D001以及3E001目錄下的與特定太陽能電池、太陽能面板及太陽能裝置相關的特定軟件及技術。該出口管制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上述產品不對其他國家造成軍事威脅。另外,為了執行《瓦森納協議》中有關兩用品和技術的修改,美國商務部產業安全局修訂了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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