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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美國數字貿易規則(全球數字貿易規則是什么)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9 07:54:17【】8人已围观

简介所指的“植物”指“植物界的所有野生植物,包括根、種子、組成部分及其產品,包括自然生長的或是種植在林地的樹”,但三類植物除外:除樹以外的常規栽培植物,常規的糧食作物(包括根、種子、組成部分及其產品);僅

所指的“植物”指“植物界的所有野生植物,包括根、種子、組成部分及其產品,包括自然生長的或是種植在林地的樹”,但三類植物除外:除樹以外的常規栽培植物,常規的糧食作物(包括根、種子、組成部分及其產品);僅供實驗室或田間試驗研究使用的植物繁殖材料的科學樣本(包括根、種子、胚質、組成部分及其產品);準備繼續種植、用于種植或再次種植的植物。如植物雖是上述第2類和第3類,但屬于《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公約》(CITES)附件所列植物,或屬于1973年《瀕危物種法》所列的瀕危或受威脅物種,或依據任何一個州有關物種保護的法律,屬于本地物種并瀕臨滅絕的,則此類植物仍適用新修訂的《萊西法案》。

自2008年12月15日開始,所有進口商在進口《萊西法案》所涉植物時均需提交申報表,說明進口貨物包含的所有植物的學名(包括植物種屬名)、進口貨物的價值和有關植物的數量(包括量度單位)、植物來源地名稱。但專門用作包裝材料以支持、保護或裝載其他物品的植物或植物產品無需申報,除非包裝材料本身就是進口商品。

美國將分階段實施上述進口申報要求,具體如下:

第一階段:從2008年12月15日起,到2009年3月,為自愿申報階段;

第二階段:從2009年4月1日或美國海關電子申報系統啟用之日起,HS編碼為第44章(木及木制品)和第6章(活樹、植物、球莖、鮮花及裝飾用的葉子等)的產品開始執行申報規定;

第三階段:約2009年7月1日開始,HS編碼為第47章(木漿)、第48章(紙及其制品)、第92章(樂器)、第94章(家具)、以及上述第二階段的產品執行申報規定。

2009年9月30日之后,美國農業部將分階段對《萊西法案》所涉及的植物和植物產品實施進口申報,包括HS編碼為第12章(含油子仁,雜項子仁,谷物,種子,水果,植物等)、第13章(蟲膠,樹膠,樹脂,植物汁液,植物提取液等)、第14章(編結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產品)、第45章(軟木及軟木制品)、第46章(籃筐及柳條編結品)、第66章(雨傘,手杖,馬鞭)、第82章(工具)、第93章(槍支)、第95章(玩具,游戲品,運動用品)、第96章(掃帚,鋼筆,紐扣)、第97章(藝術品)等的產品。

違反《萊西法案》包括未進行進口申報的進口商將受到民事刑事處罰,其進口產品將被沒收。

雖然該法案涉及的申報和處罰實體都是進口商,但進口商必定會向中國生產出口商提出提供信息、清關后付款等要求,中國生產商和出口商的壓力和風險將增大。有關企業應做好與美國客戶的溝通,了解熟悉相關美國法律的內容和執行情況,調整采購策略,履行《萊西法案》要求的“盡職調查義務”,謹慎采購和使用部分進口木材。

⑤進口鲇魚新監管措施

《2008年糧食、保育與能源法案》將鲇魚進口監管職能從美食品藥品管理局轉移到農業部,授權美國農業部對鲇魚分類進行定義,并按照現行對肉類家禽的進口檢驗監管要求管理鲇魚進口。這意味著對鲇魚的進口監管從美海關延伸到國內生產加工環節,要求我國內生產加工環節參照美標準進行等效性評估。美農業部的相關法規正在內部征求意見,預計擬于2009年上半年出臺,2009年底前開始實施。

⑥美國海關建議廢除海關估價中首次銷售做法的規定

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于2008年1月發出通知,建議取消現行海關估價中的首次銷售做法。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交易價格”是確定進口產品價格的主要方法,其定義為銷售出口至美國的產品已實際支付或應付的價格。在涉及一系列銷售活動的交易中,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通常會以首次或早期銷售(一般是制造商和中間人之間的銷售活動)中買方支付的價格來確定交易價格,只要進口商能夠證明此銷售為正常交易并且清楚注明商品銷售供出口美國。根據世貿組織海關估價技術委員會2007年做出的決議,美國海關建議改變原先做法,在涉及一系列銷售活動的交易中,以商品進口美國前最后一次銷售的價格決定交易價值,而非首次或早期交易的價格。根據該項建議,交易價值一般以美國買方所付價格決定。

廢止“首次銷售規則”的估價方法可能會增加中國出口商的成本,中國出口企業應密切關注該法規提案的進展,如可能可考慮向美國提交書面評論,最大限度地減少改變這一估價方法對國際貿易造成的負面影響。

3、主要出口管理制度

(1)基本管理制度

為維護國家安全,推進美國對外政策的實施,限制生化武器及導彈技術擴散,以及確保一些短缺物資在國內充足供應,美國以《1979年出口管理法》和《出口管制條例》、《武器出口控制法案》等為核心,對部分產品實行出口管制。美國商務部產業安全局負責軍民兩用物資、技術和服務的出口管制,有關軍事用途的產品、服務和相關技術數據的出口則由美國國務院管轄,而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負責確定經濟制裁計劃中涉及的禁運國家和禁運交易。

(2)2008年進展

①中美簽署《中美關于經驗證最終用戶現場訪問問題的換函》

2009年1月13日,中美兩國商務部簽署了《中美關于經驗證最終用戶現場訪問問題的換函》。該制度允許美出口商直接向獲得經驗證最終用戶(VEU)授權的外國最終用戶出口特定兩用物項,無需申領出口許可證。此次換函主要是表明美國商務部產業安全局將對中國的相關企業全面實施經驗證最終用戶(VEU)制度。

②根據《瓦森納協議》修改有關規定

2008年10月14日,美國商務部產業安全局發布最終公告,宣布按照2007年底《瓦森納協議》全體大會達成的修改意見以及2006年底全體大會達成的有關太陽能電池的條款修改出口管理條例。該公告對下列出口新增出口許可要求:《出口管制條例》742.4(a)部分的出口和再出口、ECCN3D001以及3E001目錄下的與特定太陽能電池、太陽能面板及太陽能裝置相關的特定軟件及技術。該出口管制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上述產品不對其他國家造成軍事威脅。另外,為了執行《瓦森納協議》中有關兩用品和技術的修改,美國商務部產業安全局修訂了ECCN目錄1(原材料、化學品、微生物以及毒品)、ECCN目錄2(原材料生產過程)、ECCN目錄3(電器產品)、ECCN目錄5類別第一部分(無線電通訊)、ECCN目錄6(傳感器),ECCN目錄7(航海和航空電子設備),ECCN目錄9(推進系統,航空器及相關設備)中的相關定義。為符合《瓦森納協議》的有關規定,該公告還修訂了27項商業管制清單中的ECCN目錄,并新增了目錄1A006(為處理簡易爆炸裝置而專門設計的設備以及其部件)和1A007(發電設備及裝置)。

③修改商業管制清單

美國商務部產業安全局自2007年開始起對商業管制清單(CCL)進行定期審查。2008年4月和10月,美國商務部產業安全局先后兩次發布有關定期審查的最終公告。4月23日發布的公告(4月18日生效)主要對商業管制清單748和774部分行了技術上的改正和分類。

10月6日(10月14日生效)發布的公告對商業管制清單進行了實質上的修訂,包括:

第一,對現存管制的澄清,如對“相關管制”“條款”等清單的修訂;

第二,刪除多余或過時的管制;如ECCN 4A994(運算速率超過0.5億萬次浮點的超級計算機系統)管制物品中刪除了(d)、(e)、(g)、(h)、(k)(1)項,同時(b)項(數字型電腦)中明確了數字型電腦包括具有信號處理以及圖像強化功能的設備,其受管制的門檻從最大運算速度超過0.0001WT(Weighted teraflops)(計算機運速單位:加權億萬次浮點)提高到最大運算速度超過0.0128WT; ECCN 5A991(通訊設備)刪除了3項過時的技術參數;

第三,建立更集中合理的管制;

第四,為與國際體制相一致或為更加清楚,增加新的管制,包括添加了新的物品項以及新的管制理由。其中,新增加的管制物品包括“存儲程序”、“數據轉換”以及“數據包交換及路由”。在ECCN 1A002(合成構架或壓板)項下添加的管制新理由是相關管制將不僅適用于該項下的物品,同時也適用于與該物品相關的技術。

該公報同時也對《出口管制條例》做出了兩項修訂:(1)在第742部分(主要武器系統的描述)的附錄7中澄清了飛機模型不屬于該部分(導彈和導彈發射裝置)中所提及的“無人駕駛航空工具”。(2)在第744部分涉及“對中國某些軍用性質的最終使用的限制”規定時,主要是明確了適用“一般限制條款”規定的物品是指包括744部分中附錄2中所列明的受到《出口管制條例》規制的物品。這一澄清的目的,主要是由于原來742部分中關于物品的定義比較寬泛,所涉及的物品范圍既有《出口管制條例》中所規定的物品,同時也有包括不在上述范圍的物品。

4、貿易救濟制度

(1)基本管理制度

美國的貿易救濟制度可分為影響進口和影響出口兩個方面。適用于進口產品的救濟措施主要為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對華特保措施),以及對不正當貿易行為(主要是侵犯美國知識產權)所采取的337條款措施。適用于出口產品的貿易救濟主要為301系列條款措施。

現行美國主要的反傾銷反補貼法為《1930年關稅法》,具體的行政法規分布在美國《聯邦法規匯編》第19編中。美國商務部國際貿易署進口貿易管理局負責傾銷和補貼的調查及傾銷補貼幅度的計算,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負責產業損害的調查。總統可依據《1974年貿易法》第201至204節的授權對特定進口產品采取保障措施。對涉嫌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進口產品,美國主要通過《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來保護美國知識產權人的權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是337條款的執行機構。該機構可以簽發排除令,指示海關禁止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口。

《1974年貿易法》第301節是在現行貿易協定下維護美國公司權益,為美國產品和服務擴大海外市場準入,反對外國侵犯知識產權等行為影響美國產品出口所依據的主要法律。該法律為美國貿易代表調查外國侵權行為,以及與外國政府磋商尋求解決方案提供了具體的程序。301系列條款具體由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負責實施。

(2)2008年進展

①商務部修改反傾銷調查中關于加工或承包商性質的規定

2008年3月28日,美國商務部公布臨時性規定,宣布即刻廢除原先美國商務部反傾銷條例19CFR351.401(h)款規定的在反傾銷調查中確定出口價格、結構出口價格、公平價值和正常價值時對加工商或承包商的做法。

根據原規定,如果被調查產品的加工商或承包商沒有獲得被調查產品的所有權,并且不控制被調查產品的相關銷售,則其不應被認定為被調查產品的制造商或生產商。

美國商務部稱,原規定的初衷在于確保在被調查產品的生產被分包給另一個公司的情況下,美國商務部在計算被調查產品傾銷幅度能集中于決定被調查產品價格的當事方。然而,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認為,由于該規定使得本應被認定為被調查產品購買商的美國企業獲得了“外國生產商地位”,從而影響了美國商務部在傾銷幅度計算中確定出口價格、結構出口價格、公平價值和正常價值,不能達到法規的既定目標。國際貿易法院的這一認定將限制商務部的自由裁量權,并要求商務部將錯誤的實體認定為被調查產品的銷售商。這與商務部為國內產業提供救濟的職責不符,因此商務部決定停止該規定,在今后的案件中采取各案處理的做法。該臨時性規定已于2008年3月28日生效。

該規則修改意味著加工貿易企業被認定為被調查產品制造商或生產商的可能性增大,應訴的壓力也隨之增加。

②商務部公布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反傾銷調查中的企業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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