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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聯合國國際貿易應收賬款轉讓公約(供應鏈保理與應收賬款質押聯系及區別)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9 14:11:05【】8人已围观

简介款,隨后中國銀行對議付行作了償付。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貨物后,發現貨物品質不符合同規定,進而要求中國銀行對第二份信用證項下的單據拒絕付款,但遭到中國銀行的拒絕。試問,中國銀行這樣做是否有理?為什么?(

款,隨后中國銀行對議付行作了償付。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貨物后,發現貨物品質不符合同規定,進而要求中國銀行對第二份信用證項下的單據拒絕付款,但遭到中國銀行的拒絕。試問,中國銀行這樣做是否有理?為什么?(15分)

3. 我國山東某出口公司按CIF條件與韓國某進口公司簽訂了一筆初級產品的交易合同。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賣方備妥了貨物,安排好了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輸事項。在裝船時,賣方考慮到從裝運港到目的港距離較近,且風平浪靜,不會發生什么意外,因此,沒有辦理海運貨物保險。實際上,貨物也安全及時抵達目的港,但賣方所提交的單據中缺少了保險單,買方因市場行情發生了對自己不利的變化,就以賣方所交的單據不全為由,要求拒收貨物拒付貨款。請問,買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應如何處理?(15分)

4.我某出口公司以CIF紐約條件與美國某公司訂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規定2002年12月交貨。11月底,我企業出口商品倉庫發生雷擊火災,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燒毀。我企業以發生不可抗力為由,要求免除交貨責任,美方不同意,堅持我方按時交貨。我方無奈經多方努力,于2003年1月初交貨,美方要求索賠。試問:

(1)我方要求免除交貨責任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

(2)美方的索賠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10分)

5. 我國某公司以每箱50美元CIF悉尼出口某商品共一萬箱,貨物出口前,由我公司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水漬險、串味險及淡水雨淋險,其保險費率分別為0.7%、0.3%和0.2%,按發票金額110%投保。試計算該批貨物的投保金額和保險費各是多少?(10分)

2006—2007學年第一學期國際貿易實務試題(答案)

一、名詞解釋(20分)

1、共同海損:載運貨物的船舶在航運途中遇到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危及船、貨的共同安全時,船方為了保護船與貨物的共同安全或者為了使航程得以繼續完成,而有意識的合理的采取挽救措施所做出的某些特殊犧牲和支出的額外費用。

2、清潔提單:指貨物在裝船時“表面狀況良好”,承運人在提單沒有標明貨物及包裝有缺陷的提單。

3、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不獲付款或期前不獲承兌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實施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的行為后,可以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項的一種票據權利。

4、信用證:是銀行做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即銀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和指示,向受益人開具的有一定金額、并在一定期限內憑規定的單據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或者是銀行在規定金額、日期和單據的條件下,愿代開證申請人承購受益人匯票的保證書。

5、還盤: 是指受盤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發盤提出的各項條件,并提出了修改意見,建議原發盤人考慮。

二、簡答(20分)

1、簡述FOB、CFR和CIF的異同點。

答案:相同點

(1)賣方都是在裝運港交貨,

(2)買賣雙方風險的轉移以貨物越過裝運港船舷為界限

(3)都適合于水上運輸

(4)賣方辦理出口通關手續,買方辦理進口通關手續

區別:在運輸和保險上存在差別

FOB下運輸和保險由買方自行安排,賣方無責任;CFR下賣方負責簽訂運輸合同,支付運輸費用,保險由買方自行安排;CIF下,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均由賣方負責簽訂,并承擔運費和保險費。

2、簡述國際貿易術語的作用。

答案:貿易術語在國際貿易中起著積極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1)有利于買賣雙方洽商交易和訂立合同

(2)有利于買賣雙方核算價格和成本

(3) 有利于解決履行當中的爭議

三、案例分析及計算(60分)

1、答案:本案例①、③是因火災而造成的直接損失,不具備共同海損成立的條件,屬單獨海損。②、④、⑤是因維護船貨共同安全,進行灌水滅火而造成的損失和產生的費用,屬于共同海損。

2、答案: 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對出口商來說,只要按信用證規定條件提交了單據,在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情況下,即可從銀行得到付款;對進口商來說,只要在申請開證時,保證收到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從銀行取得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因此,銀行開立信用證實際是進行單據的買賣。此外,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屬于一種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的合同關系。這種合同關系約束開證行應在對單據做出合理審查之后,按照信用證的規定,承擔向受益人付款的義務,而不受買賣雙方買賣合同或者開證行和買方依開證申請書成立的合同以及其它合同的影響。因此,在本案中,中國銀行這樣做是合理的。

3、答案:從交貨方式上來看,CIF 是一種典型的象征性交貨(Symbolic Delivery)。象征性交貨是針對實際交貨而言。在象征性交貨方式下,賣方是憑單交貨,買方是憑單付款。只要賣方如期向買方提交了合同規定的全套合格單據,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壞或滅失,買方也必須履行付款義務。反之,如果賣方提交的單據不符合要求,即使貨物完好無損地運達目的港,買方仍有權拒收單據并拒付貨款。還需指出,按CIF術語成交,賣方履行其交單義務只是得到買方付款的前提條件,除此之外,他還必須履行交貨義務。因此,本案中,買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賣方必須提交符合規定的全套單據,買方可以拒收貨物拒付貨款,或向賣方提出索賠。

4、(1)我方要求免除交貨責任的要求不合理。

理由:雖然我企業出口商品倉庫遇不可抗力導致一半左右出口家具燒毀,但這種不可抗力并沒有使我方到達不能履行合同的程度,所以我方不能要求免除全部交貨責任,但可以延期履行交貨。

(2)美方的索賠要求不合理

理由:我方遇不可抗力事件后,雖經多方努力仍造成逾期交貨,對此,我方不負責任,可以免責。

5、保險金額計算的公式是:保險金額=CIF貨值×(1+加成率)。保險費則根據保險費率表按保險金計算,其計算公式是: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在本案中,保險總金額=CIF貨值×(1+加成率)×10000箱=50×(1+10%)=550000美元;總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550000×(0.7%+0.3%+0.2%)=6600美元。

供應鏈保理與應收賬款質押聯系及區別

供應鏈保理與應收賬款質押聯系及區別

應收賬款質押是一種融資從屬的擔保方式,在應收賬款質押擔保的基礎上可以開展貸款、開立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等多種銀行融資業務。那么,下面是由我為大家整理的供應鏈保理與應收賬款質押聯系及區別,歡迎大家參考學習。

一、保理與應收賬款質押的區別

(一)法律性質不同,分屬不同法律制度

應收賬款質押屬擔保物權中的普通債權權利質押,適用《物權法》第223條、第228條及《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等的規定;應收賬款轉讓屬債權讓與,適用《合同法》第79條至第83條等的規定。

應收賬款質押是一種從屬法律關系,質押成立的前提是存在一個其所擔保的應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償還的主債務。而在應收賬款轉讓中,受讓人按一定的比率向出讓人支付交易對價以購買出讓人的應收賬款,并通過直接向收取應收賬款的方式收回其支付的交易對價。

(二)含義和范 疇不同

應收賬款質押是一種融資從屬的擔保方式,在應收賬款質押擔保的基礎上可以開展貸款、開立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等多種銀行融資業務。

而應收賬款轉讓本身即為融資。一般認為,應收賬款轉讓即保理,保理業務是以應收賬款轉讓為核心,兼具應收賬款催收、銷售分戶賬管理、信用風險擔保及保理預付款融資等功能的綜合性金融服務。根據1988年《國際保理公約》和2001年《聯合國國際貿易中的應收賬款轉讓公約》、2002年FCI(國際保理商聯合會)的《國際保理通則》之規定,國際上“應收賬款融資”和“保理”普遍采用“債權轉讓”方式。保理業務盡管以應收賬款轉讓為核心,其本身還具有相當濃厚的商業慣例色彩,適用上述相關國際慣例(國際保理),其管理、催收、擔保等功能與應收賬款轉讓也有所不同。根據《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保理業務是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集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壞賬擔保及融資于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

但筆者認為,除保理是應收賬款轉讓的主要方式之一外,銀行開展的訂單融資、商業發票融資(貼現)也屬應收賬款轉讓的范疇,有必要在登記系統中進行應收賬款轉讓登記。福費廷也是一種應收賬款轉讓的方式,但是否需在登記系統中進行登記,與國際保理一樣,因為債務人在國外,實踐中存在爭議。如從公示國內出讓人應收賬款轉讓行為的角度,避免其重復轉讓或質押,也無妨進行登記。實踐中銀行對信貸資產轉讓、出口退稅賬戶質押也將其作為應收賬款轉讓在登記系統中進行登記,希望起到公示的作用。

(三)生效要件不同

根據《物權法》第228條,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而根據《合同法》第80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四)對應收賬款的受讓人和質權人的法律效力不同

1、應收賬款轉讓對受讓人發生以下法律效力:

(1)債權人發生變更。

應收賬款轉讓生效后,在全部讓與的情形,該債權轉移給受讓人,應收賬款的原債權人(即轉讓人)退出應收賬款的原債權關系,受讓人取代轉讓人而成為債權關系中新的債權人;債務人應向新債權人即受讓人履行債務, 同時免除其對原債權人所負的責任。這是債權讓與對債務人所產生的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應收賬款部分轉讓時,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享有債權。國際保理業務中,根據《國際保理通則》,為了避免糾紛,一般不允許部分轉讓。銀行實踐中,部分轉讓應收賬款的情形也很少見。

(2)債權主從權利轉移。

根據《合同法》第81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主債權轉讓時,從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應隨之一同轉移。從權利一般包括擔保物權、定金與保證債權、利息債權、違約金及損害賠償權、留置權、停運權、對流通票據的背書權、對該應收賬款的轉讓權等。但與原債權人人身不可分離的從權利,如撤銷權、解除權等,不因債權的轉移而當然轉移于受讓人。

(3)轉讓人對其轉讓的應收賬款債權負瑕疵擔保責任。

轉讓人的瑕疵擔保責任一般通過轉讓合同加以約定,通過轉讓人承擔違約責任來實現。

2、應收賬款質押的質權人享有如下權利:

(1)優先受償權。

質權人在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義務未獲清償的情況下,有權就設立質押的出質財產——特定的應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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