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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自由貿易港法規定環境保護目標未完成(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定環境保護目標未完成的地區)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0 12:38:27【】1人已围观

简介外直接投資、購買外資股票及向境外企業增資等)、債權投資;對援外項目、不涉及購匯及匯出外匯的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中方全部以實物出資的境外投資項目可免交匯回利潤保證金;同時放寬對購匯進行境外投資的限制,

外直接投資、購買外資股票及向境外企業增資等)、債權投資;對援外項目、不涉及購匯及匯出外匯的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中方全部以實物出資的境外投資項目可免交匯回利潤保證金;同時放寬對購匯進行境外投資的限制,國家對外戰略性投資項目(經國務院批準的項目)、境外帶料加工項目及援外項目可以購匯投資;適當延長出口收匯核銷期限。

3.稅收政策方面,境外投資所得稅避免雙重征稅,對境外已納稅部分或境外優惠部分予以扣除;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享受出口退稅政策。

4.融資貸款方面,從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安排專項資金鼓勵境外投資,從援外優惠貸款、合資合作項目基金中給予資金支持,優先提供出口信貸。銀行按正常的貸款利率給予境外企業周轉外匯貸款,由中央外貿發展基金對出口企業貼息2個百分點。允許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將獲利后5年內所獲利潤充實資本金。為了鼓勵國內中小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國家設立了“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主要支持內容為:舉辦或參加境外展覽會;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軟件出口企業和各類產品的認證;國際市場宣傳推介;開拓新興市場;組織培訓與研討會;境外投(議)標等方面。

5.外貿政策方面,對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的國內生產企業,優先賦予其自營進出口權,優先安排企業出口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等方面的出口許可證或配額。

6.人事政策方面,對境外企業實行工資總額控制,并鼓勵采用年薪制,對境外工作人員實施社會統籌保險,簡化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外派審批手續。

二、企業對目前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的反映

(一)企業走出國門時的主要問題

1.審批手續繁瑣,審批時間過長。目前政府對企業對外投資的審批部門至少包括外經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匯管理局四家,地方初審后須要報中央審批;具體項目的審批程序是審批立項建議書→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3000萬美元以下國家計委審批→3000萬美元以上國務院審批。整個過程下來,審批所需時間至少半年,多則一年到兩年。而在海外開發項目需要投資者反應快速,國際投資的慣例是研究時間長、決策迅速,一般決策時間往往只有1個月時間。由于審批手續復雜,審批時間過長,很多企業為不失商機,只能規避審批走偏門,或先斬后奏,先“走出去”再補辦手續,以免貽誤商機。

2.政策引導、協調不利。到目前為止,我國尚無海外投資的整體戰略和行業規劃,也沒有明確的產業政策和行業導向等。由于對境外投資缺乏統一的導向、協調,各部門各地區之間以及企業之間各自為政,對外投資隨意性大,造成海外重復投資,惡性競爭,影響我國境外投資的整體效益。

3.民營企業走出國門無法可依。現行法律法規基本上是從國有企業的管理出發制定的,重視對國有企業海外投資的調整,忽略了對非國有企業的法律規范,造成民營企業境外投資無法可依。

(二)企業走出國門后的主要問題

1.企業境外投資的信息、知識、經驗不足。企業對投資國的市場狀況、投資環境、風土習俗、合作伙伴缺乏了解,不熟悉國際投資的運行規則、法律制度,沒有國際投資經驗,也是影響企業成功進行對外投資的一個障礙。三九集團1993年投資馬來西亞建立藥品加工廠,就是由于不了解該國藥品生產、銷售要經伊斯蘭組織認可,導致投資失敗。康佳境外投資的第一次嘗試在印尼投資辦廠,因缺乏經驗而未獲成功。江蘇小天鵝電器公司、開源機床集團等都有過因合作伙伴選擇不當而影響投資成功和效率的教訓。

2.我國的海外企業往往孤軍作戰、勢單力薄。一是大多數企業規模偏小,二是多為勞動密集型企業,技術含量低,三是這些企業大多采取生產系統全部進入的跳躍式投資,孤軍深入,缺乏全球戰略,四是許多海外企業只有生產或銷售功能,五是中國海外企業呈現同質化趨勢而且各自為政,甚至無謂競爭自相殘殺。

3.海外企業往往因管理不善而導致經營業績不佳。有關統計數字表明,中國海外企業盈利的占55%,虧損的占17%,盈虧持平的占28%。海外企業也存在國內國有企業的弊端,由于國有企業產權不明晰,沒有人格化,造成在海外的部分國有資產缺乏監管,出現比國內國有企業更嚴重的“窮廟富方丈”現象。多年來海外投資經濟效益較低、國有資產流失較為嚴重,正是管理落后的直接反映。

4.中方派駐人員的素質相對較低,不適應國際化經營需要。據外經貿系統對外派人員文化程度的調查表明:在海外企業從事經營管理的人員中,大學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43.7%,而中專以下的卻占22.6%。

5.企業資金來源單一,融資困難。調查表明,在解決境外項目的外匯來源問題時,有48.5%的企業是通過國內銀行貸款來解決,而33.1%的企業則自己籌集,購匯的企業占11.5%,通過境外銀行貸款的僅為6.9%。統計結果還表明,從事境外加工貿易的企業首選中國在當地的銀行為自己服務,所占比重高達69.6%,選當地其它外國銀行的占18.5%,而僅有11.9%的企業愿意選用當地銀行。這說明在解決境外加工貿易企業的用匯問題上,主要還是倚重國內金融機構或自籌,渠道比較單一。同時,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對資金的尋求非常迫切,希望政府通過各種渠道,以各種方式給予有力的支持。企業希望國家能通過以下方式解決資金問題:出口優惠貸款、中央專項外貿發展基金、出口信貸保險,進出口銀行的支持,加大出口退稅力度,援外優惠貸款以及設立國家投資風險基金等。

6.企業境外投資難以得到有力保障。由于我國缺乏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對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沒能提供充分的保護,使一些投資政治風險較大國家的企業,遭受經濟損失而得不到補償。如中興通訊在剛果(金)投資一項目,合同簽訂后剛果(金)發生政變,致使項目兩年沒有結果,由于沒有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該損失得不到補償。另外,企業反映,尚有近30%的境外市場沒有與我國簽訂貿易投資保護及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這就直接加大了我國企業的境外投資風險。

三、重構我國海外投資政策體系的戰略思考

前文分析表明,從國內來看有必要重構我國海外投資政策體系,而從當今國際經濟一體化的大勢和隱含在跨國資本后面的國家利益分析,重構我國海外投資政策體系不僅應從企業的微觀層面考慮,更應從國家層面進行戰略思考,還應從我國轉軌的現實出發。

從這三方面問題看,政府在“走出去”中起著關鍵的作用。加快政府職能的轉換,建立新的政企關系和新的管理機制,對于企業“走出去”至關重要。因為,今日世界的競爭已不僅是企業間的競爭,也是國家間的競爭,是政府和企業聯合力量間的競爭,并且從全球范圍看,國家給予企業以商業的、政治的、外交的支持已成為通行的行為方式和司空見慣的行為準則。顯然,在這樣一個全球化的世界,面對這樣的“國際慣例”,我國企業想“走出去”,沒有政府的支持和協調行動,要在全球站穩腳跟并奪取競爭的勝利將是困難的。但是,由于境外企業所處的特殊環境和特殊要求,承受著特殊的經營風險和競爭壓力,這就決定了我們絕不能把境外企業看做是國內企業在境外的分廠,用管理國內企業的思維和辦法管理境外投資企業;更不能把境外企業辦成傳統體制下的國有企業,用傳統的計劃經濟管理辦法管理境外投資企業。要“走出去”,就必須加快制度創新,創造全新的、適應全球化形勢的管理體制和制度,而不能是原有的“政企不分”在新形勢下的復歸。

從單向的“引進來”到雙向的“引進來”和“走出去”相結合,這樣的戰略轉變,必然要伴隨著相應的政策和體制調整。在國內體制改革尚未完成的情況下,進行這樣的調整無疑有相當的難度。而且涉及這么多的領域和范圍,進行系統的制度和政策設計本身就是一個復雜的課題。但從“走出去”的目標和全球化的慣例,把握“走出去”的政策取向以及管理思路和機制卻是可能的。世界銀行指出:要扭轉這種狀況,中國需要“明確的規則,特別是管理的透明度、會計責任和信息,改進所有權結構和國有企業的控制和管理,確定監管或篩選機制(或兩者兼而有之)以避免較大風險,消除稅收、匯率和信用市場的扭曲。但需要避免中央指定的投資,因為它們不能解決業績問題,并有可能使投資進一步扭曲。實際上,要實施“走出去”涉及的問題比世界銀行所提到的還要廣泛。“走出去”作為國家的一個重大戰略決策,既需要有積極的緊迫感,更需要扎實有效的準備和基礎工作。

用“走出去”的戰略觀點審視20年的對外投資,最主要的缺陷恐怕是缺乏國家戰略意識和戰略的指導。20年的對外投資整體上仍屬于部門和企業個別的行為,缺乏自覺的、有長遠打算的國家層次上的整體運作;在目標上則局限于擴大貿易,獲取原料和技術,增加出口等企業微觀層次上,缺乏明確的國家戰略目標的引導。今天,“走出去”作為一個應對全球化的國家戰略提出來,要保證“走出去”成為長遠的國家行為,鼓勵和支持企業在國家的目標引導下積極“走出去”,就需要制定“走出去”的具體目標模式和戰略規劃,進行相應的政策調整和體制調整,這是實施“走出去”戰略的前提條件和制度基礎。制定“走出去”戰略規劃的主要目的,一是明確“走出去”戰略的目標,二是提出動員和協調全國資源和力量的政策和措施,三是保證“走出去”戰略長期穩定的實施。“走出去”戰略規劃涉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目標市場的選定、投資的目標產業、跨國企業的培育、相關戰略的協調、法律法規的調整、管理體制和政策的調整、鼓勵措施、實施的階段劃分和重點以及國家協調機制和程序等。有了明確的規劃指導和有力的政策保障,才可能使“走出去”戰略避免“一窩蜂”和“一陣風”的干擾,使“走出去”戰略真正建立在穩固的基石上。

四、政策改進建議

基于上述理解認識,我們提出在“統一管制、服務扶持、保護保障”三個方面共計20條具體建議,以期改進和完善“走出去”戰略的政策體系。

(一)管制體系統一:體制重構、管制簡化、戰略規劃、突破國有限制

1.設立國務院直屬的國家海外投資管理局,改變海外投資多頭管理現狀,統一事權。其他政府部門僅參與政策制定,而將相關審批權限統一于海外投資管理局,從而有利于在國家層面上統一領導、管理和協調全國各部門、各行業的對外投資活動。

2.加快海外投資的立法進度,完善我國海外投資的法律制度。海外投資的立法仍然滯后,應加快《海外直接投資法》和《海外投資保險法》等相關法規的制定速度,統一和規范對國有企業、民營、私營和合資等各類性質企業進行境外投資的標準、審批程序和管理辦法,以法律形式公布,規范其境外投資行為。

3.改革境外投資審批制度。政府要創造有利于企業“走出去”的寬松環境,減少和消除阻礙企業直接進入國際市場的因素。要合理縮小審批范圍,適當放寬審批條件。審批中要對各類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所有審批均集中于海外投資管理局,避免審批的多部門;海外投資管理局在各省設立辦事處,避免審批的多層次;科學設計審批程序,加強部門間的協調,提高管制效率。

4.加快研究出臺海外并購政策。跨國并購已經成為國際投資的普遍形式,而我國現行政策依然基于新建投資項目,從而忽略了并購形式對資金、外匯、產權管理等方面對政府管制的特殊要求。因此,我們必須加快研究出臺有關海外并購方面的具體管理政策。

5.加強對實施“走出去”戰略的總體規劃。通過制定有關規劃、政策,確定投資行業、投資地區、投資主體、投資方式重點,明確發展目標和重點,要定期選定和公布海外投資的鼓勵行業,引導企業進行正確選擇。處理好與國家實施的其他發展戰略的銜接問題。“走出去”戰略是國家發展戰略的一部分,它的實施必須與其他戰略有機地結合起來。

6.加強對境外投資的監督管理。改變對境外投資重審批、輕管理、審批管理脫節的狀況,加強投資后的監督管理。國家作為社會管理者,要對所有境外投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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