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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虛假貿易背景特征包括(虛假按揭貸款風險有哪些)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4 14:38:45【】7人已围观

简介和第三國組裝或制造的并被投人共同體商業制成品征收反傾銷稅。”這是目前歐盟防范規避行為的重要法律依據。美國的反規避立法起源于司法實踐。1984年,美國商務部通過反傾銷調查,決定對來自韓國的彩電征收反傾銷

和第三國組裝或制造的并被投人共同體商業制成品征收反傾銷稅。”這是目前歐盟防范規避行為的重要法律依據。

美國的反規避立法起源于司法實踐。1984年,美國商務部通過反傾銷調查,決定對來自韓國的彩電征收反傾銷稅。次年,韓國出口商改用向美國大量出口彩電顯像管和印刷線路板,由其在美國的子公司組裝成彩電并在美繼續大規模銷售。對此,美國商務部認為韓國公司有故意規避美國對其彩電征收反傾銷稅的行為,決定將對韓國彩電征收反傾銷稅的命令擴展至彩電的組裝件上。1988年,美國國會通過《綜合貿易與競爭法),對1930年(關稅法》第7篇增加第781條防止“規避反傾銷及反補貼稅令”的規定,開創了對這種規避行為直接按原反傾銷稅令征收反傾銷稅的先例,使反規避措施正式成為美國反傾銷法的補充與延伸。該節認定的規避形式主要有四種情況:在美國組裝規避,在第三國組裝規避,細微改變產品規避,后期發展產品規避。關于反規避調查程序性的規定,主要體現在1997年美國商務部條例中。 

中國反規避制度立法的必要性及其策略

1.完善中國反規避制度立法的必要性

(1)中國現有的反規避條款過于簡單、模糊,不適應實踐的要求

與歐美等發達國家的反規避立法相比較,中國的反規避條款既簡單模糊又不易操作。中國2002年1月1日實施的《反傾銷條例》第55條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經貿委員會(現商務部)可以采取適當措施,防止規避反傾銷措施的行為”。但該條文對何謂規避反傾銷,對規避行為采取何種措施并沒有明確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 遠不能滿足復雜多變的反規避實踐對法律的要求,而且中國反傾銷的力度與被國外實施反傾銷的力度比較起來,相差仍然非常懸殊。尤其在規避現象層出不窮的國際貿易大背景下,加速反規避立法,完善相關規定勢在必行。

(2)反規避措施是WTO公平競爭原則的必然要求

以反傾銷為核心的公平競爭原則是WTO的基本原則。公平競爭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各成員國和出口貿易經營者都不應采取不公平的貿易手段進行國際貿易競爭和扭曲國際貿易競爭 ¨。” 。而傾銷與規避行為是典型的不公平競爭。反傾銷措施與反規避措施就是對前兩種行為的恰當而必要的救濟措施。

(3)中國的實際需要

目前,中國已成為世界上出口產品遭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也成為部分國家濫用反傾銷措施最大的受害國,給中國造成巨大損失,而中國因為缺乏相應的法規,無法對外國出口商的類似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管。中國周邊國家大多數為發展中國家,極易成為國外出口商進行第三國組裝規避的基地,對中國國內工業造成潛在威脅。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科技的迅猛發展,出口商還可以通過對出口產品進行輕微改變和產品的后期開發等方法來規避反傾銷稅。

中國市場潛力巨大, 國外產品在中國市場占有較大的份額和利益, 同時向中國市場低價傾銷的行為也在增加。

2.完善中國反規避制度立法的策略

(1)遵循WTO規則,維護中國的經濟安全

在反規避立法中,一方面要遵循WTO 自由和公平競爭原則,另一方面又要在WTO允許的范圍內盡可能地保護國內市場,維護和擴大中國的國際市場份額 

(2)應明確規定采取反規避措施的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特別是要明確界定反規避措施的概念、時間范圍、空間范圍及適用的條件。同時應規定合理公正的司法救濟措施, 以保護公平交易、保證中國市場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

(3)積極借鑒歐美先進立法經驗。歐盟、美國最早提出并使用反規避措施, 其反規避措施和法律存在相當的合理性和重大的現實意義,并且無論是實體上還是程序上都相當完善,對眾多國家的立法和實踐具有重大的參考價值。因此在結合本國實際情況的前提下充分借鑒和吸收歐美的先進合理的立法經驗不僅可以盡快提高中國反規避水平,而且在某種程度上也是順應了反規避規則國際化的發展趨勢。 

(4)注意立法的社會效益最大化。 

法律的根本宗旨在于以價值最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資源,或是通過法律的參與使社會財富達到極大化的效益目標。

(5)注意參照鄧克爾草案中的反規避條款。

雖然目前國際上還沒有一套統一的關于反規避措施的規則,但是鄧克爾草案中的有關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國際社會在該問題上較為一致的看法和發展趨勢,未來的反規避國際立法必將以鄧克爾草案中的反規避條文為基礎。因此中國的反規避立法應以鄧克爾草案中的反規避條文為范本,以免立法與將來的國際立法相沖突。

騙取貸款罪律師:從23個無罪判例看騙取貸款罪的12個有效辯點

前言:

騙取貸款罪系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設,該罪的立法用意在于:刑事司法中對貸款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難以證明,針對此缺陷,該罪是補救性立法,只要客觀上使用了欺騙手段并且確實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了重大損失或具有其他嚴重情節之行為,就適用該罪名,以全面維護金融管理秩序。 具體騙取貸款的行為方式包括: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等。

騙取貸款罪“騙取行為”的理解,需要結合刑法規定的詐騙類犯罪來解釋。“騙取”與“詐騙”行為的客觀特征相同,有著共同的邏輯結構,騙取貸款罪要求行為人的欺騙行為造成銀行等金融機構陷入認識錯誤并發放貸款,從而使行為人獲取貸款,并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刑法的目的與任務是保護法益,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對任何侵犯法益的行為都必須規定或者認定為犯罪”,要“采取謙抑的法益保護原則”。貸款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基于自由協商達成的合意,因此,是否必須將所有提供了虛假資料的違規、違法貸款行為均納入刑法領域予以規制,必須在刑法的語境下考量。在司法實踐中,大量的無罪判例表明,在騙取貸款罪案件中為當事人作無罪辯護,辯護律師應該從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出發,關注銀行是否遭到實際損失,銀行是否真實受騙,行為人是否有行騙的故意等方面。

筆者通過比對23個騙取貸款罪無罪判例和數百個有罪判例(本文僅作部分列舉),通過分類整理,總結出如下幾類無罪辯點,以供參考。

目錄

一、主觀方面不符合

主要辯點1:貸款人的提供名義貸款人身份及具體的簽字行為都是基于夫妻關系而實施,貸款人并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現有證據也無法證明貸款人有騙貸的主觀故意,不能認定貸款人有騙取貸款的故意

二、客觀方面不符合

主要辯點2:行為人以個人名義簽訂反擔保保證合同,屬于有限公司股東正常的履職行為,不是刑法上的欺騙行為,行為人沒有偽造并提供公司虛假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相關材料以及相關合同,不能認定行為人有騙貸的行為

主要辯點3:行為人雖然改變貸款用途,但依舊屬于用于生產經營的行為,并未揮霍取得的貸款,其在貸款存續期間一直按照約定償還貸款利息,后又全額歸還貸款本金,沒有給信用社造成任何損失和風險,不能認定行為人有騙貸的行為

主要辯點4:原判認定行為人構成騙取貸款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無法認定行為人采取了欺騙手段,即使最終未能歸還貸款,亦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三、客體方面不符合

主要辯點5:雖然提供了虛假的貸款資料,但是為銀行提供了充足的擔保,并未給銀行造成實際損失,也未利用貸款進行非法活動,貸款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主要辯點6:行為人確有使用虛假購銷合同的欺騙手段,并且實際取得巨額貸款,涉案貸款已正常歸還結清,未造成實質危害,行為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主要辯點7:案發時,還未到貸款的到期還款日,并沒有其他嚴重情節,或者銀行與貸款人達成合意續貸,銀行并未遭受實際的損失,貸款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四、犯罪對象不符合

主要辯點8:行為人通過向銀行貸款的方式騙取擔保人財產的行為,犯罪對象并非金融機構的貸款,而是他人財物,行為人并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五、因果關系層面不符合

主要辯點9:銀行對貸款人財務資料虛假、貸款實際用途與購銷合同不符均明知,同時,無證據表明銀行對貸款申請資料、資金用途進行了實質審查,無法認定銀行因此陷入錯誤認識而發放貸款,貸款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主要辯點10:銀行明知貸款存在較大風險,但出于經營上的考慮,主動予以貸款或續貸,貸款人不構成騙取犯罪

主要辯點11:貸款人有一定的欺騙行為,但銀行是因為其他真實材料而決定放貸,銀行沒有陷入錯誤認識,貸款人并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六、未達立案標準

主要辯點12:未達到刑事責任的立案追訴標準

正文

一、主觀方面不符合

主要辯點1:貸款人的身份及具體的簽字行為都是基于夫妻關系而實施,并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現有證據也無法證明貸款人有騙貸的主觀故意

參考無罪案例:(2015)濟刑初字第514號

裁判理由: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案中,1、根據證人賀某、張某某、蔡某的證言以及判決書等書證,證實袁某某經張某某介紹認識北海支行行長蔡某,經與蔡某、信貸部溝通,袁某某向北海支行提供貸款資料進行審查,在苗新花到場簽字前銀行已完成了貸款的審查程序,符合貸款條件,且信貸員不認為有欺詐行為,銀行也按合同違約提起了民事訴訟并已判決生效;2、根據證人苗某乙、程某甲的證言,證實是袁某某讓二人擔保貸款150萬元;3、根據被告人苗新花的供述、證人苗某甲的證言,證實貸款當日,是袁某某讓苗新花和苗某甲簽訂購買水泥、鋼筋的合同,簽訂合同時信貸員在場,說明銀行知道合同的簽訂情況;4、根據被告人苗新花提供的袁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出具的貸款情況證明,證明中提到張某某幫袁某某辦理貸款情況,并說袁某某有貸款,讓苗新花做借款人,貸款當天袁某某給苗新花打電話讓她到北海支行簽字,因信貸員說大額貸款都有協議書要簽,并拿了樣板協議,袁某某讓苗新花和苗某甲簽訂了購買合同,貸款第二天,袁某某打電話讓苗新花給他人還款。根據上述證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苗新花具有騙取銀行貸款的主觀故意,在袁某某未到案的情況下,認定被告人苗新花構成騙取貸款罪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本院不予支持。

二、客觀方面不符合

主要辯點2:當事人以個人名義簽訂反擔保保證合同,屬于有限公司股東正常的履職行為,不是刑法上的欺騙行為,當事人沒有偽造并提供公司虛假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相關材料以及相關合同

相關無罪案例:(2013)汨刑初字第318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戴某甲雖然是汨羅市某乙制品公司的股東,與戴某乙又是父子關系,但公訴機關提供的現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戴某甲并未經手負責管理公司財務,只負責公司生產,汨羅市某乙制品公司向汨羅市某某資產公司申請借款時,被告人戴某甲的具體行為只是在汨羅市某乙制品公司申請貸款的承諾書、股東決議書、公司授權委托書上簽字,以個人名義簽訂反擔保保證合同,屬于有限公司股東正常的履職行為,不是刑法上的欺騙行為;被告人戴某甲向汨羅市某某擔保公司考察人員所作的公司經營狀況還好的陳述,對借款的取得不具有實質性積極作用,該行為也不能認定為刑法上的欺騙行為。而公訴機關提供的汨羅市某乙制品公司借款時向汨羅市某某資產公司、汨羅市某某擔保公司提供的汨羅市某乙工藝制品有限公司虛假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相關材料以及相關合同,現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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