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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貨物貿易名錄分類管理(外管局名錄與海關出口分類企業的區別)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1 15:45:52【】7人已围观

简介p>直屬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決定。第二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應當降低類別情形之一的,海關發現后根據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重新決定其適用的管理類別:(一)AA類、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適用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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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屬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應當降低類別情形之一的,海關發現后根據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重新決定其適用的管理類別:

(一)AA類、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適用條件的;

(二)B類企業有C類、D類管理類別情形之一的;

(三)C類企業有D類管理類別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四條經直屬海關決定調整或者不予調整企業管理類別的,由企業注冊地海關在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決定送達企業。

自海關作出調整決定之日起,海關按照調整后的管理類別對企業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AA類或者A類企業涉嫌走私被立案偵查或者調查的,海關暫停其與管理類別相應的管理措施;暫停期內,按照B類企業的管理措施實施管理。

第二十六條企業僅名稱或者海關注冊編碼發生變化的,其管理類別可以繼續適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調整:

(一)企業發生存續分立,分立后的存續企業承繼分立前企業的主要權利義務或者債權債務關系的,其管理類別適用分立前企業的管理類別,其余的分立企業視為首次注冊企業;

(二)企業發生解散分立,分立企業視為首次注冊企業;

(三)企業發生吸收合并,合并企業管理類別適用合并后存續企業的管理類別;

(四)企業發生新設合并,合并企業視為首次注冊企業。

第四章管理措施的實施

第二十七條報關企業代理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開展報關業務,海關按照報關企業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各自適用的管理類別分別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因企業的管理類別不同導致應當實施的管理措施抵觸的,海關按照下列方式實施:

(一)報關企業或者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為C類或者D類的,按照較低的管理類別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二)報關企業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均為B類以上管理類別的,按照報關企業的管理類別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條加工貿易經營企業與承接委托加工的生產企業管理類別不一致的,海關對該加工貿易業務按照較低的管理類別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走私罪的時間認定以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生效時間為準。

走私行為、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以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生效時間為準。

第三十條警告以及罰款額在人民幣1萬元以下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不作為企業分類管理評定記錄。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其他企業”,指在海關注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外,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從事與進出口活動直接有關的企業。

“中西部”,指除東部地區以外的其他地區。東部地區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遼寧省、河北省、山東省、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廣東省。

“拖欠應納稅款”,指自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3個月仍未繳納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進出口環節海關代征稅之和,包括經海關認定違反海關監管規定,除給予處罰外,尚需繳納的稅款。

“拖欠應繳罰沒款項”,指自海關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3個月仍未交付海關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和追繳走私貨物、物品等值價款。

“進出口總值”,包括海關貿易統計與單項統計數據,以海關的統計為準,有關數據僅用于海關企業分類管理。

“報關差錯率”,指企業上一年度所有報關員記分的總次數除以報關單總數的百分比。

“1年”,指連續的12個月。

“年度”,指1個公歷年度。

“以上”,包含本數。

“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1日海關總署令第71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企業實施分類管理辦法》、2001年7月20日海關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86號公布的《關于大型高新技術企業適用便捷通關措施的審批規定》同時廢止。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的第六章 分類管理

第三十八條 外匯局根據現場核查結果,結合企業遵守外匯管理規定等情況,將企業分成A、B、C三類。

第三十九條 核查期內企業遵守外匯管理相關規定,且貿易外匯收支經外匯局非現場或現場核查情況正常的,可被列為A類企業。

第四十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外匯局可將其列為B類企業:

(一)存在本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情況之一且經現場核查企業無合理解釋;

(二)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三)未按規定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

(四)外匯局實施現場核查時,未按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外匯局報告或提供資料;

(五)應國家相關主管部門要求實施聯合監管的;

(六)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外匯局可將其列為C類企業:

(一)最近12個月內因嚴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受到外匯局處罰或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二)阻撓或拒不接受外匯局現場核查,或向外匯局提供虛假資料;

(三)B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屆滿經外匯局綜合評估,相關情況仍符合列入B類企業標準;

(四)因存在與外匯管理相關的嚴重違規行為被國家相關主管部門處罰;

(五)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二條 外匯局在確定B類企業和C類企業前,將《分類結論告知書》(見附5)通知相關企業。如有異議,企業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提交書面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申述。

企業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異議的,外匯局應當對其分類情況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情況確定其分類結果。

第四十三條 外匯局向金融機構發布企業分類信息,并可將企業分類信息向相關管理部門通報,必要時可向社會公開披露。

第四十四條 B、C類企業的分類監管有效期為一年。

第四十五條 B、C類企業分類監管有效期屆滿時,外匯局應當對其在監管有效期內遵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根據其資金流與貨物流偏離的程度、變化以及是否發生違規行為等調整分類結果。

外匯局在日常管理中發現企業存在本細則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行為的,可隨時降低其分類等級,將A類企業列入B類或C類,或將B類企業列入C類。

第四十六條 B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于以匯款方式結算的(預付貨款、預收貨款除外),金融機構應當審核相應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出口合同;對于以信用證、托收方式結算的,除按國際結算慣例審核有關商業單據外,還應當審核相應的進、出口合同;對于以預付貨款、預收貨款結算的,應當審核進、出口合同和發票。

(二)金融機構應當對其貿易外匯收支進行電子數據核查;超過可收、付匯額度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應當憑《登記表》辦理;

(三)對于預收貨款、預付貨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業須按照本細則規定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信息;

(四)企業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業務、不得簽訂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匯條款的出口合同;

(五)其他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按照本細則第二章有關規定辦理;

(六)外匯局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四十七條 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逐筆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

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時,對于企業以匯款方式結算的(預付貨款、預收貨款除外),審核相應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出口合同;以信用證、托收方式結算的,審核進、出口合同和發票;以預付、預收貨款方式結算的,審核進、出口合同和發票;對于單筆預付貨款金額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還須審核經金融機構核對密押的外方金融機構出具的預付貨款保函;

(二)對于預收貨款、預付貨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業須按本細則規定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信息;

(三)企業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遠期信用證(含展期)業務;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業務;不得簽訂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匯條款的出口合同;

(四)企業不得辦理轉口貿易外匯收支;

(五)企業為跨國集團集中收付匯成員公司的,該企業不得繼續辦理集中收付匯業務;企業為跨國集團集中收付匯主辦企業的,停止整個集團的集中收付匯業務;

(六)外匯局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四十八條 已開辦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業務的企業被列為B類的,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企業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賬戶,不得使用境外賬戶對外支付。外匯局可要求其調回境外賬戶余額。

被列為C類的,企業應當于列入之日起30日內關閉境外賬戶并調回境外賬戶余額。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的第二章 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審核

第十條 本細則所稱的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包括:

(一)從境外、境內保稅監管區域收回的出口貨款,向境外、境內保稅監管區域支付的進口貨款;

(二)從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收回的出口貨款,向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支付的進口貨款;

(三)深加工結轉項下境內收付款;

(四)轉口貿易項下收付款;

(五)其他與貿易相關的收付款。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國際收支申報和貿易外匯收支核查專用信息申報有關規定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信息申報,并根據貿易外匯收支流向填寫下列申報單證:

(一)向境外付款(包括向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付款)的,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

(二)向境內付款的,填寫《境內匯款申請書》或《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

(三)從境外收款的(包括從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收款),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

(四)從境內收款的,填寫《境內收入申報單》。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應當通過監測系統查詢企業名錄狀態與分類狀態,按本細則規定對其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貿易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并按國際收支申報和貿易外匯收支核查專用信息申報規定向外匯局報送信息。

第十三條 企業貿易外匯收入應當先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以下簡稱待核查賬戶)。待核查賬戶的收入范圍限于貿易外匯收入(不含出口貿易融資項下境內金融機構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圍包括結匯或劃入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以及經外匯局登記的其他外匯支出。待核查賬戶內資金不得相互劃轉,賬戶資金按活期存款計息。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應當審核企業填寫的申報單證并完成申報后,為企業辦理待核查賬戶資金結匯或劃出手續。對于申報資金性質為轉口貿易外匯收入、退匯的,還需按本細則規定審核相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第十五條 企業可以根據其真實合法的進口付匯需求提前購匯存入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付匯或開證手續時,應當審核企業填寫的申報單證,并按以下規定審核相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一)以信用證、托收方式結算的,按國際結算慣例審核有關商業單據;

(二)以貨到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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