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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貨物貿易進出口核查項下交易不包括(哪些是貨物貿易核查項下)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1 12:52:25【】2人已围观

简介并完成申報后,為企業辦理待核查賬戶資金結匯或劃出手續。對于申報資金性質為轉口貿易外匯收入、退匯的,還需按本細則規定審核相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第十五條企業可以根據其真實合法的進口付匯需求提前購匯存入其

并完成申報后,為企業辦理待核查賬戶資金結匯或劃出手續。對于申報資金性質為轉口貿易外匯收入、退匯的,還需按本細則規定審核相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第十五條 企業可以根據其真實合法的進口付匯需求提前購匯存入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付匯或開證手續時,應當審核企業填寫的申報單證,并按以下規定審核相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一)以信用證、托收方式結算的,按國際結算慣例審核有關商業單據;

(二)以貨到付款方式結算的,審核對應的進口貨物報關單或進口合同或發票;

(三)以預付貨款方式結算的,審核進口合同或發票。

第十六條 轉口貿易外匯收入應當進入待核查賬戶。企業從待核查賬戶中結匯或劃出轉口貿易外匯收入時,金融機構應當審核企業提交的進出口合同、收入和支出申報單證。

同一合同項下轉口貿易收入結匯或劃出金額超過相應支出金額20%(不含)的,企業應當先到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業務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捐贈項下進出口業務等國家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代理進口、出口業務應當由代理方付匯、收匯。代理進口業務項下,委托方可憑委托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購匯。代理出口業務項下,代理方收匯后可憑委托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委托方,也可結匯將人民幣劃轉給委托方。

第十八條 進口項下退匯的境外付款人應當為原收款人、境內收款人應當為原付款人。出口項下退匯的境內付款人應當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應當為原付款人。

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貿易收匯的退匯支付時,對于因錯誤匯入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收匯憑證;對于其他原因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收入申報單證、原出口合同。

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貿易付匯的退匯結匯或劃轉時,對于因錯誤匯出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支出申報單證;對于其他原因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支出申報單證、原進口合同。

對于退匯日期與原收、付款日期間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況無法按照本條規定辦理退匯的,企業應當先到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業務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企業的進出口貿易應當通過金融機構辦理結算。因客觀需要使用外幣現鈔結算的,外幣現鈔結匯時,金融機構應當審核企業提交的出口合同、出口貨物報關單等單證。結匯現鈔金額達到規定入境申報金額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審核企業提交的經海關簽章的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正本。

第二十條 本細則規定需辦理外匯局登記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應當憑外匯局簽發的《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見附3)辦理,并通過監測系統簽注《登記表》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按規定審核相關單證后,應當在單證正本上簽注收付匯金額、日期并加蓋業務印章,并留存相關單證正本或復印件備查。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異常或可疑貿易外匯收支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外匯局報告。

外貿單證國際貿易結算知識

外貿單證國際貿易結算知識

在國際貿易中,越來越多的進出口商選擇匯款與保函相結合的方式,因為其不僅可節約成本、加快收款時間,而且還可以通過保函所提供的銀行信用,合理、有效地平衡、分攤交易風險。下面是我為大家分享外貿單證國際貿易結算知識,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發展成果

發展一:信用證業務合規管理意識增強

在過去的一年里,為了進一步防范虛假貿易或利用構造貿易進行不當套利,有效打擊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等犯罪行為,銀行與監管機構均進一步加強了對信用證業務的合規管理,不僅強化了對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的盡職調查,而且仔細審核信用證所涉及的基礎交易,包括海關數據核查、提單核查、通過銀行數據系統進行敏感信息篩查等。我國人民幣匯率雙向浮動的宏觀匯率政策以及銀行和監管機構共同采取措施對貿易背景真實性實施的嚴格審查,有效地制止了企業利用進口跟單信用證進行不當套利,確保了進口貿易能夠真實反映實體經濟的運行情況,維護了金融秩序,凈化了與進口貿易相關的金融生態環境。

發展二:銀行見索即付保函(包括備用信用證)業務快速增長

銀行見索即付保函,是銀行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向受益人開立的保證文件,一旦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保函條款和條件的單據,保函開立行即須履行其付款的確定承諾。備用信用證和銀行見索即付保函在性質和操作層面基本相似,只是適用的國際慣例和法律有所差異。銀行保函項下,受益人提交的單據一般是表明申請人在哪些方面違反了基礎關系項下義務的受益人聲明,且按照《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URDG758)第15條款,“該聲明可以在索賠書中做出,也可以在一份單獨簽署的隨附于該索賠書的單據中做出,或在一份單據簽署的指明該索賠書的單據中做出”。因此,與跟單信用證項下一般會要求提供發票、裝箱單、運輸單據、保險單據等相比,銀行見索即付保函所要求的單據比較簡單,所涉及的單據不符點糾紛也相應比較少,操作成本比較低,交易效率則比較高。

在國際貿易中,越來越多的進出口商選擇匯款與保函相結合的方式,因為其不僅可節約成本、加快收款時間,而且還可以通過保函所提供的銀行信用,合理、有效地平衡、分攤交易風險。特別是隨著我國“一帶一路”戰略的逐步推進,我國基礎設施建設能力將不斷對外擴展,將會為銀行保函、備用信用證業務提供更大的發展空間。

發展三:信用證與保函實務、國際慣例與法律融合的研究

長期以來,我國進出口企業和銀行十分重視對國際慣例和規則的學習和研究,包括《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國際標準銀行實務》等。隨著在解決國際貿易結算糾紛方面不斷積累的實踐,我國企業和銀行愈加認識到學習和研究國外信用證法律、保函法律、貨物買賣法律等的重要性。在國際商會中國委員會的積極支持與推動下,我國企業、銀行以及學術界在過去的一年里已著手啟動新維度研究項目,將實務操作、國際慣例與規則與相關法律融合在一起,積極進行專題、動態回顧與分析,以助力我國的進出口商和銀行更有效地維護其合法權益。

未來趨勢

趨勢一:電子信用證業務是必然之路

電子信用證是指利用電子技術等先進科技技術開展信用證全流程業務,是從電開信用證、電子通知信用證、電子交單、電子審單及至電子付款的全流程電子化運作。信用證早期是以紙質材料通過信函方式開立的;隨著通訊技術的發展,信用證的開立逐步通過電報、電傳方式開立,如今信用證幾乎都是通過SWIFT(環球同業銀行電訊協會)系統開立的。

目前在電子信用證全流程運作過程中,最薄弱的環節是電子交單。國際上已建成的一些第三方系統平臺,如BOLERO(Bill of Lading Electronic Registry Organization)系統、ESS(Electronic Shipping Solutions)系統、TSU(Trade Services Utility)系統和TRADECARD、CCEWEB、CARGODOCS等,都在積極推動電子交單。以BOLERO系統為例。該平臺以互聯網為基礎,支持包括進出口商、銀行、保險公司、承運人、運輸行、港務機構、海關和檢驗機構等傳輸、交換、核查電子單據與數據;同時,客戶可以通過權利注冊申請實現貨物所有權的在線轉讓,銀行可以通過該平臺進行開證、信用證通知、審單等。中國很多知名的公司都已加入BOLERO系統,如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中國海運、中國五礦、中化、寶鋼等。

當前,推動電子信用證的全流程運作的關鍵并不是技術與共識的問題,而是要重點做好以下兩方面的工作:

一是修訂與完善EUCP。國際商會分別于2002年和2007年相繼發布了《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關于電子交單的附則》的EUCP1.0版本和EUCP1.1版本,用以指導和規范電子交單與電子審單。但即使是EUCP1.1版本,總體來說也非常簡單,不能解決電子信用證全流程運作所面臨的問題,因此,盡快豐富和完善EUCP十分必要。

二是防范單據偽造與變造。與紙質單據不同,在電子信用證項下,由于所有單據的繕制與提交都是通過電子信息方式,因此單據的偽造與變造變得非常容易。如果根據UCP600第34條關于“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充分性、準確性、內容真實性、虛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對單據中規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條件,概不負責”的規定,那么在電子信用證全流程運作中,防范單據偽造與變造就成為勢必要解決的問題。

趨勢二:匯款或托收方式與銀行信用相結合

前文提到的匯款與托收,是基于商業信用而使用的結算方式。相比信用證而言,這兩種結算方式更加簡單,操作成本相對更低,但是對進口商和出口商的風險分配是不均衡的。例如:在貨到付款的結算方式項下,進口商收到貨物后可能由于財務困難而不能付款;在承兌交單的結算方式下,進口商獲得單據提取貨物后,在承兌到期日可能因現金短缺而無法付款。因此,將匯款或托收方式與銀行信用相互融合的結算方式或將成為新的發展方向。具體有三個發展方向:

方向一,匯款與銀行見索即付保函(包括備用信用證)相結合。

方向二,托收與銀行保付相結合。銀行對以進口商為付款人的票據進行保付,當進口商不能按時付款時,由提供保付的銀行進行付款。

方向三,銀行付款責任(Bank Payment Obligation,BPO)。在以賒銷為基礎的'匯款方式下,根據國際商會(ICC)發布的《銀行付款責任統一規則》(Uniform Rules for Bank Payment Obligation, URBPO),當通過貿易服務平臺(Trade Service Utility,TSU)產生的數據相匹配后,由一家銀行(通常是買方銀行)向另一家銀行(通常是賣方銀行)發出了一項不可撤銷的在特定日期的付款承諾。這種新型結算方式的核心是將匯款方式與銀行付款責任相結合。在BPO項下,銀行無需再開立信用證,受益人無需準備單據并提交單據給銀行,銀行也無需審核發票、裝箱單、運輸單據和保險單據等;買賣雙方的銀行需要做的就是通過貿易服務平臺(Trade Service Utility,TSU)進行核心數據匹配。一旦數據相符,買方銀行即承擔付款責任,并在約定的特定日期進行付款。BPO極大地減少了單據的繕制時間、傳遞時間和審核時間,從而可更有效地減少單據的不符點糾紛。鑒于這種結算方式的原理與信用證的原理相似,有同仁預測,銀行付款責任(BPO)的結算方式有朝一日會取代信用證結算方式。

在BPO的發展與推廣過程中,需要關注以下三點:其一,核心數據的真實性。與信用證項下的電子交單不同,在BPO的運作機制下,銀行僅是進行核心電子數據的匹配,因而這些核心數據該如何采集、如何傳遞以及如何保證這些數據的真實性與時效性就成為關鍵。只有清晰、合理地界定賣方及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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