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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貿易糾紛案例英文(求一個國際貿易中關于知識產權糾紛的案例)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8 12:00:49【】1人已围观

简介內。一般來說,合同約定優于法律規定。正如以上所述的,翻譯工作的成果的質量是應由合同約定的,檢驗該成果的質量也應依據合同的約定,被告西北翻譯公司不可以用國家規定的標準來抗辯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即使退后一步

內。一般來說,合同約定優于法律規定。正如以上所述的,翻譯工作的成果的質量是應由合同約定的,檢驗該成果的質量也應依據合同的約定,被告西北翻譯公司不可以用國家規定的標準來抗辯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即使退后一步說,被告可以用國家規定的標準來抗辯,也要契合本案的情況。業內人士認為,從原則上說,翻譯不能有任何的差錯。即使國家規定允許翻譯有一定比率的差錯,那也指翻譯文章和翻譯著作來說的,對內容簡短、文字精少的廣告宣傳內容的翻譯,不應適用差錯率。我們認為這種理解是正確的。可以設想,如果允許廣告宣傳內容的翻譯有差錯率,那就可能導致委托人無法實現翻譯服務合同的目的,甚至因此要造成嚴重的損失。可見,具體到本案來說,被告也是不可以用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抗辯的。

既然被告西北翻譯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那就應認定其翻譯的差錯構成了違約。《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西北富來公司按照西北翻譯公司所完成的翻譯文本制作的宣傳冊和廣告牌報廢,由此支出的費用,應認為是西北翻譯公司翻譯差錯的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依據上述《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的規定,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楊善明)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FOB價格條件下船貨不銜接引起的糾紛

本案例是涉及FOB價格術語下船貨銜接的問題。按照FOB術語成交的合同屬于裝運合同,這類合同中賣方的一項基本義務是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完成裝運。然而,由于FOB條件下是由買方負責安排租船訂艙,所以,就存在一個船貨銜接問題,處理不當,自然會影響到合同的順利執行。根據有關法律和慣例.如果買方未能按時派船,賣方有權拒絕交貨,而且由此產生的各種損失均由買方負擔,因此,在FOB術語下成交的合同,對于裝運期和裝運港要慎重規定,訂約之后,有關備貨和派船事宜,雙方要加強聯系,密切配合,保證船貨銜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為賣方盡到了自己的責任。在裝運期臨近時,賣方電告催促買方派船接貨.但買方仍沒有及時派船接貨。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賣方有解除合同之權利,并要求買方賠償損失。

本案中我方公司據理力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來從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發.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權而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也是適當的。如果行情發生了變化或其他原因使合同給我方帶來損失時,我方當然可斷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權。

近幾年發生的國際貿易糾紛的案例以及對我們的啟示

中埃貿易糾紛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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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招標網 發布時間:2009.03.16 來源:駐埃及經商參處子站

近年來,駐埃及使館商務處積極貫徹落實部黨組指示,全力促進中埃經貿關系的發展,促進我對埃出口的增加,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雙邊經貿額連續6年以30%以上的速度遞增,2008年達到62.4億美元。與此同時,兩國企業交往過程中產生的貿易糾紛數量也有所上升。特別是今年以來,我企業在出口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增多,風險加大。現將我處整理的近期典型案例列出,供我有關商務主管部門、商協會和企業參考,請企業對埃出口過程中加強風險意識,確保交易安全,有效保護自身利益。駐埃使館商務處將繼續積極推動我企業對埃出口,并努力協助企業解決遇到的各種貿易糾紛。

案例一:與新客戶的首次交易缺乏足夠的風險意識

2008年底,國內A公司通過網站結識埃及X公司,并約定向該公司出售一批石材,付款方式為見提單附件付貨款的70%,尾款以D/P方式支付。A公司隨后將貨裝船運往埃及亞歷山大港。貨物發出后,X公司以各種理由強調經濟困難,要求減價,并更改付款方式為風險度很高的銀行匯票。X公司的行為導致我出口方進退兩難。如同意對方做法,則一方面利潤大幅縮減甚至無利可圖,并且有可能完全無法收回貨款,如不同意對方做法,由于貨物已在埃港口,則須支付巨額的碼頭及相關費用。

案例二:不能確保收匯安全

2008年初,國內B公司以FOB方式向埃Y公司出售金屬制品。合同約定買方支付25%預付款,余款于貨物出港前支付。提單正本簽發給買方。2008年2月收到預付款后,B公司即組織貨源運至港口,但經Y公司多次解釋付款困難,并保證盡快付款,B公司在余款未收到的情況下同意貨物裝船運往埃及。2008年5月,B公司發覺貨物已被Y公司提走,但余款至今未付,并拒絕與B公司聯系。

案例三:埃及船公司無單放貨

2008年9月,埃Z公司以FOB方式向我國C公司定購一批鋼材,提單正本簽發給賣方。合同約定買方支付30%預付款,余款見到提單COPY付清。貨到埃及港口后,Z公司以各種理由拖延付款。2009年1月,C公司得知貨已被提走,余款迄今難以追索。

1.市場經濟以利益為根本,擴展對外貿易有相應的策略。一些專家學者撰文立著,從古典政治學先驅亞當·斯密的絕對利益學說論到大衛·李嘉圖的比較利益理論,從維農的產品生命周期理論到赫克歇爾-俄林定理,引經據典的論證西方經濟學中的市場經濟是自由的市場經濟,國際貿易是自由貿易,但美國和歐盟對中國紡織品設限,卻不符合市場經濟和國際貿易理論。一些專家學者開始責問美國和歐盟:“200年前歐洲人就開始向全世界推銷他們的自由貿易政策,今天,當中國工人生產的價廉物美的紡織品運往他們的市場時,為什么這些自由貿易的鼻祖們搖頭說‘NO’呢?”在這里,我們不能忘了一個最本質的問題,市場競爭的本質是資本競爭。國際貿易的實踐和馬克思的理論揭示告訴我們,西方市場經濟理論在本質上是為資本服務的,認“利”不認“理”,市場經濟以利益為根本,自由貿易理論是為資本謀取最大利益服務的,有利可圖就講“自由”,無利可圖就不給你“自由”。這就要求我們在面對美國和歐盟在對外貿易的不合理設限時,既要據理力爭,又要從最壞處考慮,善于在“不自由”、“不合理”的處境中擴展對外貿易,要有相應的策略。

2.在應對中美和中歐紡織品貿易中,各級政府必須負擔起引導、調控、保護和管理市場經濟的重要職責。其實,世界上任何市場經濟都不是完全自由的。完全自由的市場經濟只是西方經濟學的一種假設。我們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要正確學習借鑒西方經濟學理論,不要被其中一些西方發達國家自己都不相信、不去付諸實踐的不科學理論觀點所誤導。我國還是一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發展中大國,生產力水平低、結構性矛盾突出和發展不足是我們面臨的最大問題,迫切需要各級政府強化經濟調節職能、市場監管職能、社會管理職能和公共服務職能,在促進經濟發展方面充分發揮更大的作用,而不能該管的也不去管。 3.繼續完善有關立法,推進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為企業應對國內外經濟事務提供有效服務。隨著開放的擴大和加深,企業與國際經濟事務的聯系和來往更加密切,各種法律和社會服務需求也愈來愈多。僅就應對國際貿易糾紛,就不僅僅是要求有法律服務,幫助打官司。實際上需要一系列社會服務,才有條件應對各種名目的貿易糾紛。

4.實現出口貿易增長方式的轉變,提升出口商品結構層次,實現結構升級,錯位發展。目前,我國貨物貿易出口的層次比較低,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產品所占比重不高。我國出口的55%以上是以加工貿易的方式實現的,高新技術產品出口中85%以上是由外資完成的。服務貿易發展出口嚴重滯后。服務貿易出口占我國貿易總額的10%,明顯低與世界20%左右的平均水平。客觀的市場容量也要求必需轉變轉變增長方式。在實現出口貿易增長方式的轉變的過程當中,我們要掌握和利用比較優勢動態變化的規律,一方面穩定或延續中低端產品或生產環節的比較優勢,保持出口貿易的數量增長;另一方面又要創造和積累中高端產品或生產環節的比較優勢,擴大產品出口,達到改善貿易結構,提高貿易質量的目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WTO規則是發達國家制定的有利于自己的游戲規則,要善于利用WTO規則為我國經濟發展服務。要善于在國際貿易爭端中最大限度的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利益。

貨代滯箱費糾紛案例分析

滯箱費根據合同約定的費率進行計算,不適用減損原則,不具有懲罰性,當承運人重新獲得集裝箱的使用或合同終止時停止計算,不能無限期計算。承運人在貨方拒絕履行合同構成毀約之時,有權選擇解除合同并索賠實際損失或在有合法利益的情況下確認合同有效從而繼續請求滯箱費。那么,下面是由yjbys兇案編為大家整理的貨代滯箱費糾紛案例分析,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一、案情介紹

托運人Cottonnex Anstalt委托承運人地中海航運公司將35個40英尺高箱的原棉從中東港口經海路運輸到孟加拉國的吉大港。

貨物分3批裝運,共簽發了5套提單,分別于2011年5月13日、5月20日和6月27日在吉大港卸載。原棉的市場價格驟降,收貨人不提貨,也沒有任何人主張提貨。訴訟時貨物仍未拆箱滯留在吉大港。

2011年6月6日,收貨人在孟家拉國高等法院提起針對信用證開證行和保兌行的訴訟程序,試圖阻止信用證下付款。2011年6月15日,法院作出中間禁令,限制發證行對信用證承兌。

事實上,2011年5月23日,托運人已收到前2批貨物(前4套提單)信用證項下的貨款。2013年1月30日,保兌行向托運人支付了第3批貨物(第5套提單)貨款。2011年9月27日,托運人致函承運人,聲稱因貨款已支付,所以其對貨物不再有合法所有權。

2012年1月承運人提議將集裝箱賣給托運人。該提議在承運人于2012年2月2日發送給托運人的郵件中有提及,“我方已給出合適的解決方案,購買我們的集裝箱并且付清到目前為止的滯箱費。”托運人認為定價太高,拒絕了該提議。

孟加拉國海關當局明確表示,沒有法院命令,禁止任何人將集裝箱從現有的存放堆場移動。

提單約定卸貨港免費期為14天。運價表約定,免費期屆滿后前10天每天每箱10美元;接下來10天每天每箱18美元;隨后每天每箱24美元。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任何時間在吉大港立即購買到替代集裝箱的成本為每個3262美元或更少。

2013年6月10日,承運人在英國高等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托運人支付至起訴時的滯箱費577184美元,及繼續以每天840美元的標準累增滯箱費。

托運人抗辯:托運人不再享有貨物所有權,只有收貨人才有權提取貨物;承運人指定卸貨港還箱地點是貨方還箱義務開始的前提,因此滯箱費并未起算;承運人并未采取拆箱或購買替代箱等合理措施減損;2011年底或2012年初時,托運人無力或(實際上和/或預期上)不能提取集裝箱已構成毀約,因此支付滯箱費義務終止。

二、高等法院判決

高等法院指出,各方均沒有援引訴訟請求為滯箱費的判例,并認為在不構成懲罰金條款的情況下,提單第14.8條是類似航次租約下由于承租人未能在約定的期間內裝卸貨而就遲延給予船舶所有人“滯期費”的約定損失賠償條款(liquidateddamages clause)。無論是基于特定日期后承運人事實上并未遭受任何經濟損失,或基于若承運人采取合理措施減損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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