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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貿易術語表格FOB歸納表格(fob貿易術語是什么)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13 09:47:16【】2人已围观

简介只是為了明確卸貨費由何方負擔,其交貨地點和風險劃分的界線,并無任何改變。《2000年通則》對術語后加列的附加條件不提供公認的解釋,建議買賣雙方通過合同條款加以規定。三、對CIF術語的解釋COST,IN

只是為了明確卸貨費由何方負擔,其交貨地點和風險劃分的界線,并無任何改變。《2000年通則》對術語后加列的附加條件不提供公認的解釋,建議買賣雙方通過合同條款加以規定。

三、對CIF術語的解釋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按《2000年通則》的規定,CIF術語只能適用于海運和內河航運。如合同雙方不采用越過船舷交貨,則使用CIP術語更為適宜。

(一)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CIF術語成交,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負責租船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正常運費,并負責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由此可以看出,CIF術語除具有CFR術語相同的義務外,賣方還應負責辦理貨運保險和支付保險費。

(二)使用CIF術語應注意的事項

1.CIF合同屬于“裝運合同”

在CIF術語下,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即完成了交貨義務。因此,采用CIF術語訂立的合同屬于“裝運合同”。但是,由于在CIF術語后所注明的是目的港(例如“CIF倫敦”),在我國曾將CIF術語譯作“到岸價”,所以CIF合同的法律性質常被誤解為“到貨合同”。為此必須明確指出,CIF以及其他C組術語(CFR、CFr、CIP)與F組術語(FCA、FAS、FOB)一樣,賣方在裝運地完成交貨義務,采用這些術語訂立的買賣合同均屬“裝運合同”性質。按此類術語成交的合同,賣方在裝運地(港)將貨物交付裝運后,對貨物可能發生的任何風險不再承擔責任。

2.賣方辦理保險的責任

在CIF合同中,賣方是為了買方的利益辦理貨運保險的,因為此項保險主要是為了保障貨物裝船后在運輸途中的風險。《2000年通則》對賣方的保險責任規定:如無相反的明示協議,賣方只須按《協會貨物保險條款》或其他類似的保險條款中最低責任的保險險別投保。如買方有要求,并由買方負擔費用,賣方應在可能情況下投保戰爭、罷工、暴動和民變險。最低保險金額應為合同規定的價款加10%,并以合同貨幣投保。

在實際業務中,為了明確責任,我外貿企業在與國外客戶洽談交易采用CIF術語時,一般都應在合同中具體規定保險金額、保險險別和適用的保險條款。

3.象征性交貨問題

從交貨方式來看,CIF是一種典型的象征性交貨(Symbolic Delivery)。所謂象征性交貨,是針對實際交貨(Ph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指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地點完成裝運,并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括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證,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需保證到貨。后者則是指賣方要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提交給買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單代替交貨。在象征性交貨方式下,賣方是憑單交貨,買方是憑單付款,只要賣方按時向買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規定的全套單據,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壞或滅失,買方也必須履行付款義務。反之,如果賣方提交的單據不符合要求,即使貨物完好無損地運達目的地,買方仍有權拒付貨款。由此可見,CIF交易實際上是一種單據的買賣。所以,裝運單據在CIF交易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但是,必須指出,按CIF術語成交,賣方履行其交單義務,只是得到買方付款的前提條件,除此之外,他還必須履行交貨義務。如果賣方提交的貨物不符合要求,買方即使已經付款,仍然可以根據合同的規定向賣方提出索賠。

(三)CIF的變形

在國際貿易中,大宗商品的交易通常采用程租船運輸,在多數情況下,船公司一般是不負擔裝卸費的。因此,在CIF條件下,買賣雙方容易在卸貨費由何方負擔的問題上引起爭議。為了明確責任,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對卸貨費由誰負擔的問題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如買方不愿負擔卸貨費,在商訂合同時,可要求在CIF術語后加列“Liner Terms”(班輪條件)或“Landed”(卸到岸上)或“Ex Tackle"(吊鉤下交貨)字樣。如賣方不愿負擔卸貨費,在商訂合同時,可要求在CIF術語后加列“Ex Ship's Hold”(艙底交貨)字樣。

上述CIF術語后加列各種附加條件,如同CfR術語后加列各種附加條件一樣,只是為了明確卸貨費由誰負擔,并不影響交貨地點和風險轉移的界線。

fob貿易術語是什么?

FOB(貿易術語)一般指船上交貨價。

船上交貨價亦稱“離岸價”。國際貿易術語之一。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此外賣方必須辦理貨物出口相關手續。本術語僅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貨交承運人是國際貿易價格術語之一。賣方只要將貨物在指定的地點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并辦理了出口清關手續,即完成交貨。交貨地點的選擇對于在該地點裝貨和卸貨的義務會產生影響。若交貨地點為賣方所在地,則當貨物被裝上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代表買方的其他人提供的運輸工具時,即視為已履行了交貨義務。

否則,當貨物在賣方的運輸工具上,尚未卸貨而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照管時,即視為已履行了交貨義務,賣方不負責卸貨。本術語只限于海運、內河運輸范圍。

FOB中的國內費用包括:

1、加工整理費用。

2、包裝費用。

3、保管費用(倉儲/租,火險等)。

4、國內運輸費用(倉至碼頭)。

5、證件費用(包括商檢費、公證費、領事簽證費、產地證費、許可證費、保管費等)。

6、裝船費(裝船、起吊費和駁船費等)。

7、銀行費用(貼現利息、手續費等)。

8、預計損耗(耗損、短損、漏損、破損、變質等)。

9、郵電費(電報、電話、電件、傳真、電子郵件等費用)。

以上內容參考 百度百科-FOB費用;百度百科-FOB

13種貿易術語中,進出口報關單申報只有CIF、CFR和FOB,它們分別包括哪幾種術語?

CIF:CIF CIP DAF DES DEQ DDU DDP

CER:CFR CPT

FOB:EXW FCA FAS FOB

貿易術語FOB、CFR、CIF三者的相同點與異同點(以表格形式呈現)

以《2000通則》為參考,予以分析:

一、共同點:

1、都是最常用的貿易術語;

2、都只能適用于海運或者內河航運;

3、以上述3種貿易術語簽訂的賣賣合同都屬于裝運合同,風險劃分均以船舷為界,賣方在裝運國或者出口國完成交貨義務,都是象征性交貨。

二、不同點

1、價格構成不同:FOB價=生產/采購成本+利潤+國內費用,CFR價=FOB價+國外運費,CIF價=CFR價+保險費;

2、《2000通則》規定,FOB屬于貿易術語的F組(主要運費未付),CFR和CIF屬于C組(主要運費已付)。即FOB由買方負責支付運費,CFR和CIF是賣方付運費。

3、C組術語中的風險劃分點和費用劃分點是分開的,異于FOB。

貿易術語FOB、CFR、CIF三者的相同點與異同點(以表格形式呈現)

CFR

CIF

就區別一個保險

前者賣方不負擔

后著負擔

FOB賣方責任三個術語中最小

CIF最大

貿易術語FOB及CIF有哪些變形并解析?

FOB變形

1.FOB liner terms(班輪條件)。指裝船費用按照班輪的做法來辦,即賣方不負擔裝船的有關費用。

2.FOB under tackle(吊鉤下交貨)。指賣方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只的吊鉤所及之處,即吊裝入艙及其它各項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3.FOB stowed(理艙費在內)。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承擔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

4.FOB trimmed(平艙費在內)。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承擔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

5.FOB stowed and trimmed(理艙費平艙費在內)。指賣方承擔包括理艙費和平艙費在內的各項裝船費用。

CIF的變形

CIF liner terms(班輪條款)。指卸貨費用按照班輪的做法來辦,即卸貨費由賣方或船方負擔。

2.CIF landed(卸至岸上)。指由賣方承擔將貨物卸到碼頭上的各項有關費用,包括駁船費和碼頭費。

3.CIF ex ship's hold(艙底交貨)。指貨物運到目的港后,自船艙底起吊直至卸到碼頭的卸貨費用,均由買方負擔。

注:CIF的變形只是為了說明卸貨費用的負擔問題,并不改變CIF的交貨地點和風險劃分的界限。

FOB貿易術語分為幾種?怎么去理解它們,要詳細解釋

一、對FOB術語的解釋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此術語是指賣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按照《2000年通則》規定,此術語只能適用于海運和內河航運。但是,如合同當事人不采用越過船舷交貨,則采用FCA術語更為適宜。 (一) 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國際商會對FOB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在裝運港,按照習慣方式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時通知買方。

(2)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自付費用提供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經由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并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并給予賣方關于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并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二)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分為六種,其中只有: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與《2000年通則》對FOB術語的解釋相近。所以,《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運用,同國際上的一般解釋與運用有明顯的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1.美國慣例把FOB籠統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范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加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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