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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貿易都有哪些種類(國際貿易可分為哪些方面)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5 12:24:22【】2人已围观

简介:⑶設備技術進口方的配套能力:⑷償付條件租賃貿易是指企業之間較長期的動產租賃。租賃對象主要是資本貨物,包括機電設備、運輸設備、建筑機械、醫療器械、飛機船舶,直至各種大型成套設備和設施等。出租人一般為準

:⑶設備技術進口方的配套能力:⑷償付條件

租賃貿易是指企業之間較長期的動產租賃。

租賃對象主要是資本貨物,包括機電設備、運輸設備、建筑機械、醫療器械、飛機船舶,直至各種大型成套設備和設施等。

出租人一般為準金融機構,即附屬于銀行或信托投資公司的租賃公司,也有專業租賃公司或生產制造商兼營自己產品的租賃業務。

承租人通常為生產或服務企業。

租賃貿易是在信貸基礎上進行的。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所需設備,承租人則按 租賃合同 向出租人定期支付租金、設備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取得的是使用權。租賃期一般較長,是一種以融物的形式實現中長期資金融通的貿易方式。

貿易方式的種類

a、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e)。

融資租賃的標的物主要是設租賃公司出資購買用戶選定的設備,出租給用戶。租賃期較長,接近設備的使用期。租賃期內由用戶自行維修保養,租賃期滿,設備歸用戶所有。或者由用戶支付殘值后擁有設備。

在整個設備使用期內只租給一個用戶,租賃公司按設備成本利息加上費用,分攤成租金向承租人收取,故而又稱為‘完全支付租賃”或“一次性租賃”。這是最基本的租賃形式。

b、經營租賃(Operating Lease)。

這種形式的租賃期限較短,在設備使用的有效期內,不僅僅租給一個用戶,每個用戶所繳付的租金只相當于設備投資的一部分,故又稱為“不完全支付”租賃。在租賃期內,由出租人提供設備維修保養服務,以期保持設備的良好狀態供再次出租。對承租人來說,這種租賃方式和提供的服務,使他獲得了始終保持正常運轉的高新技術設備,但租金也比較高。

經營租賃的標的物是通用設備。當承租人只需短期使用某種通用設備時,往往采用這種租賃方式。

經營租賃的出租人通常是生產制造商兼營的租賃公司或者專業租賃公司。

c、轉租租賃。

中國在以租賃方式引進國外設備時,往往由中國的租賃公司作為承租人向國外租賃公司租用設備,然后再將該設備轉租給國內用戶。經營轉租業務的租賃公司,一方面為用戶企業提供了信用擔保,即以自已的名義承擔了支付租金的責任。另一方面又為用戶承辦涉外租賃合同的洽談和簽訂,以及各項進口手續和費用。

中國租賃公司除辦理轉租賃外,也作為中介機構為國內用戶企業介紹國外租賃公司,由用戶企業與國外公司直接簽約。中國租賃公司開立保函,為國內承租人定期支付租金作保。

d、回租租賃。

承租人向出租人租賃原來屬于自己的設施。—般做法是先由承租人和出租人簽訂租賃協議,然后再企訂 買賣合同 ,由出租人購進標的物,將其租給承租人,即原物主。這種租賃方式主要用于不動產,由于承租人缺少資金而出售不動產以籌措所需資金。

貿易方式的組織形式

國際貿易中常見的貿易方式按其組織形式可分為協定貿易方式,有固定組織形式的貿易方式,無固定組織形式的貿易方式。

協定貿易是根據締約國之間簽訂的貿易協定進行的貿易,可分為雙邊貿易協定和多邊貿易協定,政府間的貿易協定和民間團體簽署的貿易協定。

固定形式

有固定組織形式的貿易方式是按照一定的規章和交易條件,在特定地點進行交易的貿易方式,主要有商品交易所、國際拍賣、招標與投標、國際博覽會和博覽會等,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商品特別是大宗商品的買賣,通常采用有固定組織形式的貿易方式。

無固定形式

無固定組織形式的貿易方式是指不按照固定的規章和交易條件,在非特定的地點進行交易的較為靈活的貿易方式,大體可分兩類:1)是單純的商品購銷方式,如單邊出口和單邊進口;2)

是與 其它 因素結合的復合的購銷方式,主要包括代理、包銷、定銷、寄售、補償貿易、易貨貿易、加工貿易、租賃貿易等,這種方式具有很大的靈活性,能夠適應國際貿易中各種不同的需要。

國際市場上的各種貿易方式,是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產生、發展、國際貿易不斷擴大的過程中,適應不同的政治、經濟需要而逐漸形成的,60年代以后特別是80年代以來,由于許多發展中國家對外支付能力明顯下降,貿易保護主義重新抬頭,一些靈活的貿易方式如補償貿易、易貨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等的應用日益普遍。各種貿易方式具有各自不同的特點和利弊,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可行性較強,風險較小,收益較大的貿易方式。現如今,中國為了擴大對外開放,針對不同國家和地區,不同的交易對象,不同的商品,靈活地采用了國際上各種通行的貿易方式。

國際貿易中主要貿易方式有哪些?

除采用逐筆售定的方式外,還有包銷、代理、寄售、拍賣、招標與投標、期貨交易、對銷貿易等。

1)包銷

包銷(exclusive sales)是國際貿易中習慣采用的方式之一。在我國出口業務中,根據某些商品的特點和擴大出口的需要,在適當的市場上,選擇適當客戶,也可采用包銷方式。包銷(exclusive sales)指出口人(委托人)通過協議把某一種商品或某一類商品在某一個地區和期限內的經營權給予國外某個客戶或公司的貿易做法。盡管包銷也是售定,但包銷同通常的單邊逐筆出口不同。它除了當事人雙方簽有買賣合同外,還須在事先簽有包銷協議。采用包銷方式,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是同包銷協議所確定的。兩者簽訂的買賣合同也必須符合包銷協議的規定。

主要內容

一、包銷協議的名稱、簽約日期與地點

二、包銷協議的前文

通常在前文條款中,明確包銷商---委托人之間的關系是本人與本人的關系principal to principal) 即買賣關系。

三、包銷商品的范圍

委托人(出口人)經營商品種類繁多,即使是同一類或同一種商品,其中也有不同的牌號與規格。因此,在包銷協議中,雙方當事人必須約定包銷商品的范圍。

四、包銷地區

包銷地區是指包銷商行使銷售的地理范圍。

通常有下列約定方法:

1、確定一個國家或幾個國家;

2、確定一個國家中幾個城市;

3、確定一個城市等。

確定包銷地區的大小,應要考慮下列因素:

1、包銷的規模及能力;

2、包銷商所能控制的銷售網絡;

3、包銷商品的性質及種類;

4、市場的差異程度;

5、包銷地區的地形位置等。

五、包銷期限

包銷期限可以長也可以短。在我國的出口業務中,往往在簽訂包銷協議時明確規定期限,通常為一年。其他國家市場的習慣做法,在包銷協議中不規定期限,只是規定中止條款或續約條款等。

六、專營權

專營權是指包銷商行使專賣和專買的權利,這是包銷協議的重要內容。專營權包括專賣和專買權。前者是委托人(出口人)將指的商品在規定的地區和期限內給予包銷商獨家銷售的權利。出口人負有不向該區域內的客戶直接售貨的義務。后者是包銷商承擔向出口人購買項商品,而不得向第三者購買的義務。

七、包銷數量或金額

包銷協議中除規定上述內容外,還應規定數量或金額。此項數量與金額對協議雙方均有同等的約束力。有時在協議中規定數量與金額,則包銷商必須承擔向出口人購買規定數量和金額的義務,出口人必須承擔向包銷商出口上述數量和金額的責任。

八、作價辦法

包銷商品的作價辦法,有不同做法。其中一種做法是在規定的期限內,一次作價。即無論協議內包銷商品價格上漲、下落與否,以協議規定價格為準。另一種做法是在規定的包銷期限內分批作價。由于國際商品市場的價格變化多端,因此采用分批作價較為普遍。

九、廣告、宣傳、市場報導和商標保護

包銷協議的當事雙方是買賣關系,因此委托人(出口人)不實際涉足包銷地區的銷售業務,但他十分關心開拓海外市場。為宣傳其產品所用的商標,委托人常要求包銷商負責為他的商品刊登一定的廣告。例如,有些包銷協議規定:“買方負責和出資在其包銷地區為賣方的機器設備舉辦展覽,招攬訂單,在當地報刊上登載廣告。”有些協議規定:包銷商應訪問有希望達成交易的客戶或賣方要求包銷盡量提供市場報導等。

2)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的授權(Authorigation)代本人同第三者訂立合同或作其他法律行為。由此而產生的權利與義務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一.代理人與委托人之間的關系

代理人與委托人之間的關系屬于委托買賣關系。代理人在代理業務中,只是代表委托人行為,如招攬客戶、招攬訂單、代表委托人簽訂買賣合同、處理委托人的貨物、收受貨款等,他本身并不作為合同的一方參與交易。

二.代理人通常運用委托的資金進行業務活動

三.代理不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者簽訂合同

四.代理人賺取的報酬即為傭金。

五.代理種類

在資本主義市場上,通常有下列幾種代理:

1.總代理(general agency)

總代理是在指定地區委托人的全權代理。

他除了有權代理委托人進行簽訂買賣合同、處理貨物等商務活動外,也可進行一些非商業性的活動。他有權指派分代理,并可分享代理的傭金。

2.獨家代理

(theexclusive agency or soleagency)

3.傭金代理(買粉絲mission agency)

傭金代理又稱一般代理,是指在同一代理地區、時間及期限內,同時有幾個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為的代理。傭金代理根據推銷商品的實際金額和根據協議規定的辦法和百分率向委托人計收傭金,委托人可以直接與該地區的實際買主成交,也無須給傭金代理傭金。

3)寄售

寄售(買粉絲nsignment)是一種委托代售的貿易方式,也是國際貿易中習慣采用的做法之一。在我國進出口業務中,寄售方式運用并不普遍,但在某些商品的交易中,為促進成交,擴大出口的需要,也可靈活適當運用寄售方式。“寄售”是一種有別于代理銷售的貿易方式。它是指委托的(貨主)先將貨物運往寄售地,委托國外一個代銷人(受委托人),按照寄售協議規定的條件,由代銷人代替貨主進行,貨物出售后,由代銷人向貨主結算貨款的一種貿易做法。

寄售方式

在國際貿易中采用的寄售方式,與正常的賣斷方式比較,它具有下列幾個特點:

一.寄售人的職責

寄售人先將貨物運至目的地市場(寄售地),然后經代銷人在寄售地向當地買主銷售。因此,它是典型的憑實物進行買賣的現貨交易。

二.寄售人與代銷人的關系

寄售人與代銷人之間是委托代售關系,而非買賣關系。代銷人只根據寄售人的指示處置貨物。貨物的所有權在寄售地出售之前仍屬寄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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