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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貿易經紀與代理合同(請教各位,行業分類中總是稱為"貿易經紀與代理",行業中貿易經紀與貿易代理有什么區別嗎?)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9 23:45:34【】2人已围观

简介(二)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1.委托人的主要義務:(1)及時受領委托物的義務。如果因委托人遲延接受而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2)支付報酬的義務。委托人應當按約定向行紀人支付報酬及其他約定的費用。行紀人

(二)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人的主要義務:

(1)及時受領委托物的義務。如果因委托人遲延接受而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

(2)支付報酬的義務。委托人應當按約定向行紀人支付報酬及其他約定的費用。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按照約定增加報酬。

2.委托人的主要權利:

(1)驗收權。對于行紀結果,委托人有權檢驗。如行紀人未按照指示實施行紀行為,委托人有權拒絕接受行紀結果,并可要求行紀人賠償損失。

(2)損害賠償請求權。在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情況下,如果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委托人有權要求行紀人賠償損失。

居間合同與行紀合同之間既有相同點又有區別,其關鍵區別在于辦理事務不同、合同標的不同、與第三人的關系不同以及是否有介入權不同。

國際貿易公司和進出口公司有什么區別

1、類型不同:貿易公司要想獲得進出口經營權,必須進行特殊的申請和辦理相關手續;進出口公司是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貿易公司,不用進行特殊申請。

2、性質不同:貿易公司一般只做內貿,可做中間賺取利潤的公司,不需要有進出口權;而進出口公司必須要有進出口權。

拓展資料:

請教各位,行業分類中總是稱為"貿易經紀與代理",行業中貿易經紀與貿易代理有什么區別嗎?

貿易經紀與貿易代理的區別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適用法律規范不同。貿易經紀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由合同法進行調整;貿易代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由民法總則進行調整。

二、與第三人的關系不同。經紀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權利義務由自己承擔;代理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權利義務由委托人承擔。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三、介入權不同。經紀人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與委托人簽訂合同;而代理人只能與第三人簽訂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九條規定,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請教各位,行業分類中總是稱為"貿易經紀與代理",行業中貿易經紀與貿易代理有什么區別嗎?

1、含義不同。

貿易經紀指負責將買賣雙方互相介紹給對方,并從中撮合生意,并在生意達成后收取傭金;

貿易代理是收委托方的委托,與委托方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并根據委托代理和中的約定,代行委托方的某些義務,并收取代理費。

2、行為不同。

商務經紀與代理是干什么的??

1、商務經理

商務經理為組織招投標、簽訂合同,根據行業和市場的情況來制定公司的商務策略,建立商務運行團隊,利用公司的內外部資源實現公司的商務活動順利進行。

工作內容

①根據市場戰略,負責與合作伙伴的關系建立、鞏固與維系;

②按照需要制定合同,并與商業客戶簽訂合同,保障公司經營目標的實現;

③組織收集、分析并定期匯報行業商情情報;

④解決與合作伙伴之間的商務沖突,保持良好的合作關系;

⑤通過對合作伙伴的業務數據分析,發現合作中的問題并提出解決建議;

⑥監控合作規則的快速準確執行,反饋異常情況,并根據日常運營的實際情況對合作規則提供補充和修改的建議。

2、代理

代理的一般做法是由委托人與代理人簽訂代理協議,授權代理人在一定范圍內代表其向第三者進行商品買賣或處理有關事務。

主要內容

代理協議是明確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的法律文件,其內容主要包括:

委托人與代理商的名稱及地址等。

代理商品的品名與規格等。

指定的代理地區。

擴展資料:

居間行紀和代理的異同

法律主觀:

一、居間合同行紀合同的區別

1、辦理事務的范圍不同。在我國行紀業務主要包括辦理購銷貨物、寄售商品和有價證券的買賣等業務,行紀行為屬于動產和有價證券買賣等商事行為。居間的業務范圍較廣,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項以及國家管理的未允許放開市場經營的重要生產資料和部分生活資料以外,均可以進行居間服務。關于婚姻中介,婚姻關系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一種合同關系,因而婚姻介紹不屬于居間的業務范圍,應由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

2、合同的標的不同。所謂標的即合同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行紀合同中行紀人為委托人提供的服務不是一般的勞務,而是行紀人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為一定的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的實施是委托人與行紀人訂立行紀合同的目的所在,故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托人進行一定的法律行為。居間合同的標的是居間人為委托人進行一定的事實行為,居間人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勞務即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居間人所辦理的事務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義,而行紀合同中行紀人受托的事務是法律行為,這正是行紀合同與居間合同本質上的區別。

3、與第三人的關系不同。由上述本質區別必須引申出二類合同中行紀人與第三人的關系、居間人與第三人的關系,兩種關系上存在著很大的差別。民法典規定“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行紀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系相對于行紀合同本身來說是外部法律關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規則,行紀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即發生在行紀人和第三人之間,盡管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所生的權利義務最終歸屬于委托人,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也應充分考慮委托人的利益,但是委托人對行紀人和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無權干涉,行紀人對合同直接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在第三人不履行與行紀人的合同中所約定的義務時,該義務的不履行所帶來的不利后果應由行紀人承受,如行紀人不能對此不利后果及時彌補而最終給委托人帶來損害的,委托人有權依據與行紀人之間的合同向行紀人主張損害賠償責任,當然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居間合同中,無論是報告居間還是媒介居間,居間人并不參與委托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系,其在交易中僅是一個中介人,既不為交易的當事人一方或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參與交易雙方的談判,在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上并不體現居間人的意見,合同的權利義務在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設定、產生,居間人沒有將處理事務的后果移交給委托人和向委托人匯報所為行為的始末經過的義務。但民法典規定了“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違反該義務,故意提供虛假情況,致使委托人利益受到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介入”不同。行紀人在一定條件下有介入權,居間人在特定情形下承擔介入義務。民法典第956條規定了行紀人的介入權,即行紀人接受委托買賣有市場定價的商品時,除委托人有反對的意思表示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出賣人或買受人的權利。行紀人的介入權是法律規定的結果,是一種形成權,使委托人和行紀人之間產生了買賣合同,從締約程序的角度講可以認為委托人的委托就是要約,行紀人的自行交易就是承諾。一般情況下為保障行紀人為委托人的利益活動行紀人不得自行交易即介入。委托人的自行交易需要一定的條件:首先行紀合同合法存在,其次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的商品采用市場定價,再次委托人沒有不允許自行交易的意思表示。在這樣的條件下行紀人的自行交易不會損害委托人的利益,同樣實現了委托人的經濟目的,達到了效益最優化。在媒介居間中如果委托人一方或雙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有保密義務,由此居間人產生為委托人隱名的義務,這種居間稱為隱名居間。在隱名居間這種情形下,對于委托人依據與相對人的合同應承擔的義務,在一定條件下由居間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負履行義務,并領受對方當事人所為的給付。因此,只有在保護隱名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間人的介入義務,而不存在居間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張介入的權利。

二、居間合同與行紀合同的相同點是什么

1、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均為提供服務的合同。委托人與行紀人、居間人訂立合同是基于互信關系,委托人可以利用行紀人的資產、信用、交易關系及有關業務知識,利用居間人的信息資料、業務經驗及相關知識。行紀人與第三人直接發生法律關系,為委托人的利益辦理貿易業務,居間人作為中介人也是為委托人作成交易服務。1995年10月2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經紀人管理辦法》曾將行紀人、居間人統稱為經紀人。

2、行紀合同、居間合同均為雙務、有償、諾成、不要式合同。行紀人負有為委托人辦理買賣或其他商事交易的義務,居間人負有向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訂約媒介的義務,委托人依雙方訂立的合同負有向行紀人、居間人支付一定報酬的義務,合同雙方的義務相互對應,同時行紀人、居間人完成事務有權收取報酬,即為有償,雙方的利益具有對價關系,故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均只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無須為實際履行,也無須有特別的方式,因而是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3、行紀人、居間人都有忠實于委托人利益的義務。行紀人、居間人就自己所為的行紀活動、居間行為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行紀人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應當充分考慮到委托人的利益,選擇對委托人最有利的條件,通常應親自辦理并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居間人按照其辦理的事務可分為報告居間人和媒介居間人,但不論是哪種居間人都應將所知道的有關訂約情況或商業信息如實告訴委托人,不得對訂立合同實施不利影響或損害委托人的利益,在媒介居間中還應對于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障礙加以說合克服,盡力促成簽訂合同。

4、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的主體都具有限定性。行紀人只能是經批準經營行紀業務的法人或公民,未經法定手續批準或核準不能成為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居間活動有著二重性,既可以促進交易,繁榮市場,但如果處理不當也有可能干擾正常的經濟秩序,敗壞社會風氣,因而居間人必須是取得居間人資格并經核準具備從事居間活動條件的法人、公民。而且行紀、居間屬于特殊行業,行紀人、居間人只能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行紀、居間活動。

三、行紀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是什么

(一)行紀人的權利和義務

1.行紀人的主要義務:

(1)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的義務。行紀人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紀行為,并應當盡注意義務,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損失或少受損失。

(2)依委托人指示處理事務的義務。委托人指定了賣出價格或買入價格的情況下,行紀人應當按委托人的指定價格處理事務。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生效力。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3)妥善保管的義務。行紀人占有委托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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