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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轉口貿易海關監管規定(紡織品出口管理辦法(暫行))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8 16:14:53【】7人已围观

简介建物資,予以免稅;(二)開發企業進口自用的建筑和裝修材料、生產和管理設備、生產及營業用燃料,數量合理的生產用車輛、交通工具、辦公用品,以及上述機器設備、車輛所需維修零配件,予以免稅;(三)開發區行政、

建物資,予以免稅;

(二)開發企業進口自用的建筑和裝修材料、生產和管理設備、生產及營業用燃料,數量合理的生產用車輛、交通工具、辦公用品,以及上述機器設備、車輛所需維修零配件,予以免稅;

(三)開發區行政、事業單位進口自用的數量合理的交通工具、辦公用品、管理設備,比照本條第(二)項的規定辦理;

(四)開發區經營交通、通訊、房地產、商業、飲食業等服務性行業所需進口的前述第(一)(二)(三)項物資予以免稅;

(五)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國營外幣免稅商場在規定的限額和品種內進口的商品予以免稅;

(六)開發區企業進口專為生產出口產品所需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及轉口貨物,予以保稅;

(七)開發區進口供應區內市場的消費類物資,按規定稅率減半征稅,進口煙、酒應照章征稅;

(八)開發區生產的產品出口,免征出口關稅。第十一條開發區內經營轉口貿易的貨物應存放在海關指定的倉庫、場所,并接受海關監管。轉口貨物經海關核準,可在倉庫內進行分級、挑選、刷貼標志、改換包裝等簡單加工。第三章對往來開發區與非開發區之間貨物的管理第十二條往來開發區與非開發區的貨物視同進出口,應由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接受海關檢查。第十三條非開發區為開發區建設提供的建筑材料、施工機械等以及日常生產所需的生活資料進入開發區的,須經海關核準,并接受海關監管。第十四條開發區生產的產品銷往非開發區,或者將開發區的進口貨物運往非開發區,需經海關核準,并向海關交驗國家規定的批準證件,海關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第十五條開發區企業進口的料、件運往非開發區委托加工成品出口,須經海關核準。

非開發區的企業將料、件運往開發區,委托區內生產企業加工的,應辦理海關手續。如需使用或消耗區內的企業的進口料、件,應報經海關批準。運出開發區應辦理有關進口手續。第十六條開發區企業使用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加工裝配的制成品,在區內銷售時,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稅款;經批準運往非開發區時,由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免征或補征稅款。需補征稅款的制成品,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對所含進口料、件的品名、數量、價格申報不清的,海關按照制成品補征稅款。第十七條非開發區通過開發區進出口的貨物,為海關監管貨物,應按照海關轉關運輸貨物的規定管理,在海關規定的時間內,按指定的路線通過開發區。

轉口貿易和過境貿易的區別

轉口貿易和過境貿易最主要的區別就是在于商品的所有權,在轉口貿易當中是先從生產國家出口者那個地方轉到第三個國家或者是地區的商人手中,再轉到最終消費該商品的進口國商人手中,而在過境貿易當中商品的所有權利都不需要向第三個國家的商人進行轉移,只是通過了第三個國家的國境,直接的轉向消費國家的商人手中。而且如果是通過航空的方式將這個商品轉移到第三個國家,這樣的貿易也不稱之為過境貿易。

轉口貿易和過境貿易的含義:

1.轉口貿易又稱中轉貿易(intermediary trade),指國際貿易中進出口貨品的生意,不是在生產國與消費國之間直接進行,而是通過第三國易手進行的買賣。這種貿易對中轉國來說即是轉口貿易。貿易的貨品能夠由出口國運往第三國,在第三國不通過加工(轉換包裝、分類、選擇、收拾等不作為加工論)再銷往消費國;也能夠不通過第三國而直接由生產國運往消費國,但生產國與消費國之間并不發生貿易聯系,而是由中轉國分別同生產國和消費國發生貿易。由于中國是世界上遭遇反傾銷最多的國家,所以這種貿易形式,也幾乎變成躲避貿易制裁的專用方式之一。

2.過境貿易是商品由生產國運往消費國途中,途經其他國家,對途經國家來說,即為過境貿易。商品入境后不存放海關倉庫就直接運出國境的,稱為直接過境貿易;若存放海關倉庫后未經加工整理又運往另一國的,稱為間接過境貿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過境貨物監管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過境貨物是指由境外啟運,通過中國境內陸路繼續運往境外的貨物。

同我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含有貨物過境條款的國際條約、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過境貨物,按照有關條約、協定規定準予過境。其他過境貨物,應當經國家商務、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批準并向進境地海關備案后準予過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紡織品出口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為規范紡織品出口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商務部負責全國紡織品出口管理工作,并會同海關總署和質檢總局制定并調整《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管理商品目錄》)。

《管理商品目錄》應以公告形式發布,內容包括涉及的產品類別及其稅則號、涉及的國家或者地區、實施時間范圍和許可總量等。第三條商務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哈爾濱、長春、沈陽、南京、武漢、成都、廣州、西安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管理工作。

質檢總局根據商務部的建議,臨時授權上述部門負責《管理商品目錄》所列紡織品的原產地證書簽發工作。第四條本辦法出口國指最終目的國(地區),加工貿易出口指實際報關出口國(地區)。有關轉口貿易管理,不適用本辦法。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一般貿易、易貨貿易、來料加工裝配貿易、補償貿易、進料加工、保稅工廠和其他貿易方式的紡織品出口許可管理。

從境內區外進入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且屬于《管理商品目錄》所列的紡織品,海關不驗核許可證,待上述貨物實際離境申報時,按照有關規定,對出口到實行紡織品臨時出口管理的國家(地區)的,海關憑許可證辦理驗放手續。

《管理商品目錄》所列的紡織品經出口監管倉庫(出口配送型)出口的,海關在入倉環節驗核許可證,并在許可證規定的有效期內(離境)出口至《管理商品目錄》指定的國家(地區),不得留在境內。第六條《管理商品目錄》所列的紡織品,實行臨時出口管理制度。商務部授權許可證事務局統一管理、指導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發證工作。發證機構名單、許可證樣式和專用章由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另行公布。第七條對外貿易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在出口《管理商品目錄》所列的紡織品前,應當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臨時出口許可審批手續,并申領許可證,憑許可證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第八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將列入《管理商品目錄》。

(一)有關國家或地區對我實行限制的紡織產品;

(二)雙邊協議規定需要臨時進行數量管理的紡織產品。第九條《管理商品目錄》所列紡織品的臨時出口許可數量,通過業績分配、協議招標等方式配置到各經營者。具體類別和數量由商務部另行公布。

業績分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協議招標的具體規定,由商務部根據本辦法另行公告。

如遇市場變化劇烈、出口許可數量使用率過低或出口秩序混亂等特殊情況,經紡織品出口行業商協會提議,商務部可采取本條第一款規定之外的臨時性措施,以恢復正常的出口秩序。第十條經營者應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和環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經營活動。

對經有關部門認定,未能依法履行勞動、安全和環保等義務的經營者,商務部可取消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獲得的臨時出口許可數量資格,并收回已獲得的全部許可數量。第十一條業績分配部分以相關商品出口實績為依據,按照如下計算公式確定經營者海關出口實績項下的臨時出口許可可申請數量(以下簡稱可申請數量)。

S=T×(70%×Q1/M1+30%×Q2/M2)

其中:

(一)S為經營者可申請數量;

(二)T為確定的全國臨時出口許可總量;

(三)Q1為經營者對設限國家(地區)出口實績, Q2為經營者(Q1≠0)除設限國家(地區)之外的對全球的出口實績;

(四)M1為全國經營者對設限國家(地區)出口實績,M2為全國經營者(Q1≠0)除設限國家(地區)之外的對全球的出口實績;

(五)各類別商品的最低可申請數量由商務部另行公布。凡根據上述公式計算的可申請數量低于最低可申請數量的,經營者可申請數量為零;

(六)低于最低可申請數量的剩余數量按業績優先的原則分完為止。第十二條商務部根據以下原則,確定經營者相關商品出口實績:

(一)按照中國海關十位稅則號項下的出口統計數據;

(二)統計時間范圍為臨時出口許可數量使用年度之前的12個月;

(三)一般貿易、加工貿易的出口實績均按中國海關出口統計金額的100%計算;

(四)西部地區企業的出口實績按中國海關出口統計金額的150%計算,中部地區和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的出口實績按中國海關出口統計金額的130%計算;

(五)擁有多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控股公司的集團型企業,按照實際的經營者(按海關企業代碼)數量進行統計,臨時出口許可數量計入各經營者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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