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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跨境人民幣服務貿易展業原則(跨國公司通過跨境資金池發生跨境資金歸集,如何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8 05:12:49【】5人已围观

简介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重點監管名單”調整為“跨境人民幣業務重點監管名單”,由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更新名單認定標準,完善名單形成制度和流程,支持外貿企業發展。第五條支持單證電子化審核。境內銀行可使用企業

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重點監管名單”調整為“跨境人民幣業務重點監管名單”,由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更新名單認定標準,完善名單形成制度和流程,支持外貿企業發展。

第五條 支持單證電子化審核。境內銀行可使用企業提交的紙質形式或電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跨境人民幣結算收/付款說明》,企業提交的收付款指令應滿足國際收支申報和跨境人民幣業務信息報送要求。境內銀行可通過審核企業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單證或電子信息為企業辦理經常項目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銀行應確保電子單證或電子信息的真實性、合規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在5年內留存電子單證或電子信息備查。

第六條 優化跨國企業集團經常項目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安排。跨國企業集團指定作為主辦企業的境內成員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在異地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辦理經常項目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

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支付機構合作開展跨境人民幣

103010主要內容包括完善跨境電子商務等外貿新業態跨境人民幣業務相關政策;將支付機構跨境業務范圍從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擴大到經常項目;明確銀行、支付機構等相關經營主體的展業和備案要求;明確業務真實性審核、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和數據報送要求,壓實銀行和支付機構對展業的責任,防控業務風險。

業務擴展到往來賬戶。

此外,擴大跨境支付機構的跨境人民幣支付結算服務范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幫助其降低匯率波動風險,進而通過銀行和支付機構提供的產品向中小微企業等跨境電商客戶輸出相關服務,幫助其以較低成本使用平衡匯率波動風險的相關產品和服務。

壓實銀行和支付機構的展示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銀行與支付機構的合作中,仍需定期評估支付機構的展業能力,防止支付機構涉足與其業務審核和風險管理能力不匹配的跨境業務。

《通知》介紹,在“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和“盡職調查”三項原則的基礎上,境內銀行可以與依法取得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和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合作,為市場交易主體和個人提供經常項目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

《通知》規定的參與提供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的支付機構,除業務許可外,應當“具有使用人民幣進行跨境結算的真實跨境業務需求”,并符合“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和與跨境業務相關的專職人員”以及“具有與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相關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等具體制度和措施”的要求。此外,要求支付機構“合規經營,風險控制能力強,近兩年無嚴重違規行為。”

不僅是跨境支付機構,銀行的合規責任也在被強調。103010要求銀行和支付機構建立業務真實性審核機制,共同做好業務后臺真實性、合法性審核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為非法交易提供服務;要求境內銀行按照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RCPMIS)的信息報送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跨境收付數據,凈額結算應簡化為收付信息報送。

“雖然這一新政策對第三方支付行業的跨境支付領域是重大利好,但短期內市場上不會有太多的‘新玩家’,因為跨境支付業務門檻高,有技術和展會時間的‘壁壘’。上述參與跨境支付業務的專業人士表示。

跨境支付新政策,你還在等什么?

一、1月7日,央行發布《關于支持外貿新業態跨境人民幣結算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在《通知》中,央行明確,支持境內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合作,為外貿新業態市場交易主體和個人提供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加大對外貿新業態跨境人民幣結算需求的支持力度,不斷探索優化跨境人民幣業務政策。

二、央行表示,該通知是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外貿新業態新模式的意見》,完善外貿新業態跨境人民幣業務管理,支持銀行和支付機構更好服務外貿新業態發展,進一步發揮跨境人民幣業務服務實體經濟、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作用。

三、該《通知》對此做了具體規定:

1.將支付機構業務辦理范圍由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拓寬至經常項下,支付機構在“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和“盡職審查”三原則的基礎上,境內銀行可與依法取得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合作,為市場交易主體及個人提供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鼓勵銀行和支付機構為外貿新業態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跨境人民幣收付服務,支持海外務工人員通過支付機構辦理薪酬匯回等業務。

2.明確銀行、支付機構等相關業務主體的展業和備案要求。

與支付機構合作的境內銀行應具備3年以上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的經驗,滿足《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_2021_第1號)中備付金銀行相關要求,具有審核支付機構跨境人民幣業務真實性、合法性的能力,具備適應支付機構跨境人民幣業務特點的反洗錢、反恐融資、反逃稅系統處理能力。

跨國公司通過跨境資金池發生跨境資金歸集,如何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1. 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可否開展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

答: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參照金融機構管理,原則上不得作為主辦企業或成員企業開展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

2. 分公司能否作為成員企業參與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9〕7號,以下簡稱7號文),成員企業原則上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對于已按《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匯發〔2015〕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參加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且后續仍有業務需求等情況的分公司,可由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分局按照規定程序集體審議決定。

3. 根據7號文要求,主辦企業為財務公司的,應將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包括自身資產負債業務)分賬管理。具體操作中如何區分?

答:在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框架下,財務公司需將其作為主辦企業的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分賬管理,如財務公司不得集中自身的外債和境外放款額度、不得歸集自身資本金等;除按規定對成員企業資金進行集中運營外,財務公司作為實際債務人借入的外債資金不得納入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范圍。

二、業務備案及變更

4. 7號文第八條“分局應在收到完整的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手續,并通過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出具備案通知書”,二十個工作日是從什么時間開始計算?是由分局還是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出具備案通知書?

答:根據《行政許可法》,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關于“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根據《行政許可法》,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行政許可受理單由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出具,備案通知書由所屬外匯分局出具,并交由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轉發給主辦企業。

5. 已按36號文備案、實際開展了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并選擇繼續按照7號文開展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跨國公司,應如何調整外債或境外放款額度?

答:(1)在重新按照7號文進行備案之前,已按36號文備案的跨國公司可在原備案額度內辦理跨國公司項下業務。

(2)按36號文備案部分集中外債額度或境外放款額度的主辦企業和成員企業,應在重新按照7號文備案時明確不集中或者全部集中相關額度。若選擇全部集中相關額度,其以自身名義借用的外債應全部償清和(或)發放的境外放款應全部收回,否則不得參與外債或境外放款額度集中。

若選擇集中外債額度,應根據7號文第十五條規定,按宏觀審慎原則確定外債額度。

三、外債額度集中管理及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管理

6. 計算外債集中額度和(或)境外放款集中額度時,如果某成員企業所有者權益為負,是按照“零”計算還是按照負值計算?

答:在參與外債額度和(或)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的成員企業中,如果某成員企業所有者權益為負數,其貢獻額度按照“零”計算。

7. 外匯局為跨國公司主辦企業辦理一次性外債和(或)境外放款登記,主辦企業是否還需要提供外債合同和(或)境外放款合同?如果需要提供,簽約幣種、債權人和簽約期限等要素如何確定?不同合作銀行如何進行額度控制?

答:外匯局為跨國公司主辦企業辦理一次性外債和(或)境外放款登記時,主辦企業需提供外債合同和(或)境外放款合同。為便于操作,主辦企業可與其頻繁發生交易往來的境外機構簽訂框架性協議或意向書,明確幣種、金額、期限和利率等主要條款,幣種可選擇發生交易常用的幣種或交易金額占比較高的幣種,金額按照集中的額度填寫,簽約期限按照雙方約定期限填寫。銀行可在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通過查詢跨國公司主辦企業控制信息表查看尚可流入和(或)尚可流出額度。

8. 主辦企業借入的外債,是否可錯幣種簽約、提款和償還?

答:主辦企業借入外債,其提款幣種、還款幣種可以和簽約幣種不一致,但提款幣種和還款幣種原則上應保持一致(如有特殊情況,外幣之間可以不一致,如提款幣種為美元,還款幣種可以是除了人民幣之外的其他幣種)。

9. 外匯局為跨國公司主辦企業辦理一次性外債和境外放款登記后,對于實際的外債債權人和境外放款債務人是否有限制?

答: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項下的外債和境外放款業務均應符合相應的管理規定,外債的實際債權人不限于一次性登記時提供的簽訂框架性協議的債權人;境外放款的實際債務人限于成員企業。

10. 主辦企業通過國內資金主賬戶辦理外債和境外放款業務時,是否需要辦理國際收支申報?是否需要填寫業務編號?如果需要,應填寫什么編號?

答:主辦企業通過國內資金主賬戶辦理外債和境外放款業務時,應按現行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申報,準確填寫與交易性質對應的外債登記業務編號或境外放款登記業務編號、收/付款人信息和交易金額等信息,合作銀行應按“展業三原則”履行盡職審查義務。

四、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凈額結算業務管理

11. 非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內的企業可否參加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可否開展經常項目集中收付和軋差凈額結算業務?

答:可以,但非貨物貿易外匯收支名錄內的企業僅能開展服務貿易項下的相關業務,不能開展貨物貿易項下的相關業務,合作銀行應按要求做好盡職審查工作。

12. 參加經常項目集中收付和軋差凈額結算業務的成員企業可否包括沒有股權關聯關系的供應鏈上下游企業?

答:參加經常項目集中收付和軋差凈額結算業務的企業原則上應是跨國公司內部相關直接或間接持股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與跨國公司無股權關聯關系的供應鏈上下游企業申請參加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可由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分局按照規定程序集體審議決定,但僅限于開展經常項目集中收付和軋差凈額結算業務。

五、賬戶管理

13. 是否允許多個境外成員企業按照7號文第二十七條開立多個NRA賬戶?境外成員企業之前已開立的NRA賬戶可否適用于7號文?

答:7號文對境外成員企業開立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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