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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近幾年國際貿易案例(關于國際貿易的案例)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6 09:10:35【】6人已围观

简介ank,Ltdonly"(只限付給標準銀行),你方提交的匯票收款人卻只表示:"paytoTheStardardBank,Ltd"(付給標準銀行),漏"on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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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限付給標準銀行),你方提交的匯票收款人卻只表示: "pay to The Stardard Bank,Ltd

" (付給標準銀行),漏"only",違背了信用證規定

2、我信用證規定貨的雜質(Admixture和水份(Moisture)必須與第DHF94308號合同規定一致

從你方發票和其它有關單據上都無法確定雜質及水份的含量已符合上述合同規定

3、你方出具的證書雖然已由史密斯先生會簽,但其簽字并非真實的,經與申請人事先向我行備案的簽字存樣對照,差別很大,故該證書無法生效

以上三點與證不符,經聯系申請人亦不同意接受單據

速告處理意見,我行暫代保管單據

"A

B·進出口公司對開證行所提的三項不符點,經研究認為對方是無理挑剔

于10月4日即作出如下反駁意見:"1

匯票收款人名稱有三種慣例填法,即記名式抬頭、指示式抬頭和來人式抬頭

記名式抬頭即直接指定某某人為收款人

你信用證所規定和我提交的匯票均屬于記名式標準銀行,有無"only",其作用沒有很大的差別,均以標準銀行為該匯票的收款人

我們認為我匯票的收款人繕制方法已符合你信用證要求,應認為單證一致

2

對貨物規格含量問題,信用證規定雜質和水份必須與第DHF94308號合同規定一致

該合同規定雜質最高3%,水份最高12%8我發貨票上亦同樣記載雜質最高3%,水份最高12%

兩者均相同,完全符合第DHF94308號合同規定,怎能說單證不符?3

關于我們出具的證書,證明貨物品質符號1994年7月15日提供的樣品問題

該證書己經由買方代表史密斯先生在檢驗貨物后親自會簽,并非第三者簽字,如何能說簽字不真實? 信用證要求受益人出具證書,我們按信用證要求的內容出具了;信用證要求由買方代表史密斯先生會簽,我們也已由其本人親自簽字了

史密斯先生只有一個人,怎能出現不同的簽字? 因此我們完全不同意你行的意見,你行應該接受單證一致的單據,按時付款

"A

B

進出口公司信心十足地向開證行提出上述反駁意見,認為開證行這次無理可駁了

未料于10月9日又接到開證行的異議,其電文如下, "你10月4日電悉

1

我信用證對匯票收款人明確規定: ''只限付給標準銀行''其意思即禁止第三者參與本匯票的流通,不得背書轉讓

你實際匯票的收款人沒有限制,即無''only'',則可以背書轉讓給第三者,其性質已改變,怎能說兩者制法的作用無差別? 所以它已違背我信用證要求,這是單證不符之一

2

信用證規定雜質及水份必須與第DHF94308號合同規定一致

雖然你10月4日電中解釋發貨票上所表明的雜質含量最高3%,水份最高12%,實際與合同規定一致

但我銀行處理的僅僅是單據,單據上表現不出與合同相符的記載文句,你再次解釋也無用

根據UCP500第4條規定: ''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及/其他行為

''所以我銀行不能去查找你合同或對照你合同規定是否相符

總而言之,只要單據單純相符,就是單證相符;單據表面上表現不出來信用證要求,就是單證不符

我銀行不管你實際貨物情況或合同如何規定

3

對于品質符合樣品的證書由買方代表簽字問題

銀行不管其買方代表史密斯先生是一個人還是兩個人

但提請你方注意: 我信用證規定,''…His signature must be verified by opening bank''(他的簽字必須由開證行核實),申請人開立信用證時曾提供其簽字的樣本存案在我行

你方既已接受信用證該條款,則你方提交證書的會簽人簽字必須與我樣本相符,其證書才能生效

而你方所提供會簽人的簽字完全與我行存案的簽字不符,因此我行無法表示你單據符合信用證要求

上所述,以上三項確實單證不符

我們已再次聯系開證申請人,對方亦不同意接受單據

速告單據處理意見

"A

B

進出口公司根據開證行的意見,邀請有關行家研究,意欲再次反駁對方

經研究結果認為開證行意見并非無理挑剔,我方已無法反駁對方

但第3項不符點關于簽字不符的問題,A,B

進出口公司即找買方代表史密斯先生,卻早已離開回國了

A

B

進出口公司又直接向買方提出,并責問對方,我單據由你方代表史密斯先生親自簽字,為何與你向開證行備案的簽字不符? 但對方一直不答復

開證行又再三催促處理單據意見

最終A

B

進出口公司只好委托其它代理商就地處理貨物,以免貨物遭到更大的損失

提示:外貿企業的結算單據應由有一定業務水平和經驗的人員專職審查把關

有條件者盡量在每個單據做到互相相復核,以后再經過專職人員審查,保證錯誤單據不出門

如以下案例匯票收款人漏: "only一詞,發票有證明雜質和水份與合同規定一致,這些都是繕制單據失誤

如果能由有經驗的人員審查把關,就不致于發生以下案例的事故

"有關外貿企業應引起警惕! 分析: A

B

進出口公司沒有充分理解估用證結算方式的特點

信用證結算方式有二個最大特點,其一,信用證走一個獨立自足的文件,它不依附于買賣雙方的合同,不受合同約束

所以UCP5O0第3條規定“就其性質而言,信用證與可能作為其依據銷售合同或其他合同走相互獨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證中含有對此類合同的任何援引,銀行也與該合同毫不相關,并不受其約末

因此,一家銀行作出付款、承兌和支付匯票和/或履行信用證項下的其他義務的承諾,不受申請人與開證行式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而提出的索賠或抗辯的約束

”其二,信用證有關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開證行只單純憑單據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相符而決定是否付款

所以在UCP5O0第4條又規定:“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及/或其他行為

”A

B

進出口公司在接受信用證時就沒有嚴格地審查信用證條款

在裝運后繕制信用證項下單據時又沒有嚴格要求單據表面上做到符合信用證條款

這是造成本案例事故的主要原因

讓我們再看看本案例的信用證條款,信用證規定:“由受益人出具證明并由買方代表史密斯先生會簽,其簽字須由開證行核實……”

這樣的條款對受益人來說是非常不利的,因為其簽字須由開證行證實,是否符合所備案的簽字樣,受益人無法掌握,開證行可以說相符,也可以說不相符,受益人都毫無依據,只能單憑開證行所說的為準

這樣的條款無形中失去了開證行保證付款的作用,也失去了信用證的性質

又如買方代表是否按時到達裝運港驗貨?即使驗貨后又不接受等等,卻會給賣方造成無法按時裝運、收匯的事故

類似這樣條款又如:要求受益人提交目的港收貨人提貨確認書,即貨物裝運后必須等待買方在目的港提貨完畢,寄來提貨確認書才能結匯

受益人一旦接受這樣的條款,都要冒很大的風險

所以審證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走關系到安全收匯的大問題,即使成交一筆條件非常優越的交易,如在審證工作中出了漏洞,則功虧一簣,最后收不回貨款,甚至銀貨兩空

信用證規定雜質和水份必須與合同規定一致

銀行不管實際貨物的雜質和水份到底與合同規定走否一致,銀行只管單據是否表現了信用證規定的字句,即在單據上表示,"雜質和水份與第DHF94308號合同規定一致

" 有了上述這句的表示,即使實際貨物雜質和水份與合同不一致,仍然算單證相符,開證行就必須履行其承諾,保證付款

A

B

進出口公司雖然在發單上表示了雜質最高3%、水份最高12%與合同等量的詳細記載,而沒有表明與第DHF94308號合同規定一致的文句,仍然不符合信用證要求

國際貿易結算,單據是主要的依據,即使托收方式也是以單據為唯一依據,單據有問題,付款人有權拒收單據,拒付貨款

信用證方式更是如此

所以UCP5O0第14條規定,銀行的付款憑表面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

當收到單據時必須僅以單據為依據,確定是否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相符

如果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不符,銀行可以拒收單據

本案例的信用證規定受益人開具匯票的收款人做成 "只限(only)付給標準銀行A

B

", A

B

進出口公司所提交的匯票在收款人欄雖然只漏"only"一詞,但其性質卻不同

A

B

進出口公司在反駁開證行電文中認為有無"onIy"都屬于記名式抬頭

但更確切地說,"Pay to xxx Co

onIy" 應該是限制記名式,這樣記名式限制付款人只能將票款付給該抬頭人,不得轉讓

這種方式多由于出票人不便該單據流入第三者,限制該債權關系在收款人手里,這是本抬頭方式的主要目的

所以 "Pay to xxx Co

only" 就等于"Pay to xxx Co

not transferable" (付給xxx公司,不得轉讓)

"Pay to xxx Co

沒有"onIy",雖然也是記名式,也卻屬于非限制式,其收款人可以自己再背書轉讓

所以兩者是有所區別的

開證行認為該匯票不符信用證要求是有一定道理的

通過A

B

進出口公司這次事故,我們該吸取二點教訓:在接受信用證之前一定要嚴格審查信用證條軟,逐條、逐句、逐字地一一審查

尤其帶有冒險的條款,如本案例的買方代表簽字須由開證行核實,均應全面考慮

原合同沒有這樣條款,賣方有權利拒絕接受,托出修改信用證; 合同有這樣條款,也不應該接受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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